为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发票使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单位和个人发生应税行为需要代开发票的,可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税服务厅等途径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纳税人存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等发票违法违规行为均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检举,税务机关一经查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税务机关将依法为检举人保密。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1.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税务局:0536-7737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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