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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2
2年7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
2〕8
8号),于9月1日实施,替代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
7〕9
8号)。88号文主要分为三部分内容,分别为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地下矿山部分修订之后共有3
2大条。(一)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直达地面的独立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与设计不一致;矿井只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的间距小于3
,或者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
m 且未在此翼设置安全出口;3 .矿井的全部安全出口均为竖井且均未设置梯子间,或者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提升井只有1套提升系统且未设梯子间;3 .主要生产中段(水平)、单个采区、盘区或者矿块的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未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3.安全出口出现堵塞或者其梯子、踏步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安全出口不畅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一)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矿井直达地面的独立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与设计不一致;直达地表的安全出口型式有竖井、斜井、斜坡道和平硐。
第一层意思:两个安全出口主要考虑当一个安全出口发生事故不能利用时,还有另一个出口可以供井下人员逃生,增加人员逃生的可靠性。但是应注意两个出口必须是均能独自到达地面,相互之间不能串联衔接。第二层意思:规程仅是底线要求,设计考虑矿山的主要特点和风险因素后可能会增加安全出口的数量,如安
全出口数量少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即为重大事故隐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一)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2
.矿井只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的间距小于3
;或者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
m 且未在此翼设置安全出口;第一层意思:如果两个出口距离太近,其中一个出口发生火灾、坍塌等灾害时,危及到另一个出口的安全可能性极大,一旦全部破坏,则井下人员无法安全逃离。因此,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第二层意思:矿体一翼距离安全出口太长时,独头作业风险极大,中间线路出现坍塌事故时,作业面的人员无法逃离。因此,参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
3-2
0,列为重大事故隐患。但是,应注意此处并非是指沿走向长度每超过1
均应设一个安全出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一)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3.矿井的全部安全出口均为竖井且均未设置梯子间,或者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提升井只有1套提升系统且未设梯子间;第一层意思:如右图所示,矿山通地表的安全出口全部为竖井时,如果所有井筒内均未设梯子间,一旦发生导致电力中断或机械故障难以短时恢复提升的事故时,则井下人员无法自行疏散、撤离。因此列为重大事故隐患。应注意,并非要求这种情况下所有竖井均应安设梯子间,但至少应保证有一个井筒内设梯子间。第二层意思:主要安全出口是指矿山井下人员日常工作时使用的安全出口。两套独立的提升系统或一套提升系统配梯子间,可避免将人员困在井下或罐笼中,如不满足要求即为重大事故隐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一)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4.主要生产中段(水平)、单个采区、盘区或者矿块的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未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第一层意思:采区是指阶段或开采水平内划分为具有独立生产系统的开采块段;盘区是指按回采工艺要求由若干矿块组成的独立回采区段;矿块是在阶段中每隔一定距离,把矿体划分的最小独立回采单元,矿块内可完成掘进、爆破、装矿、运输、卸矿等回采工序。对于进路式采矿方法并非要求每个进路均设两个安全出口。第二层意思:安全出口不能与通地表的安全出口相通则无意义,因此,两个安全出口中的任意一个不能与通地表的安全出口相通,则视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一)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5.安全出口出现堵塞或者其梯子、踏步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安全出口不畅通。地下矿山井下环境条件较差,湿度大、炮烟粉尘多,有时受到回采爆破震动、地压影响等,在这些因素的长时间影响下,安全出口内的设施可能会出现破坏,例如梯子间内设施腐蚀严重,导致强度下降,甚至破坏;安全出口工程本身出现坍塌冒顶破坏,导致安全出口堵塞等。当梯子、踏步破坏程度导致无法行人时,则视为安全出口不畅通,即为重大事故隐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一)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条款的主要来源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
B1
3-2
0,具体条款对于如下:(1)6.1.1.1条(2)6.1.1.1条(3)6.1.1.3条(4)6.1.1.1条、6.3.1.4条(5)6.1.1.1条检查方式:查阅相关图纸资料;现场检查安全出口与规程、设计的符合性及相关设施的状态和维护情况。事故案例:2
4年河北沙河“1
1▲20”铁矿特别重大火灾事故,5家铁矿“火烧连营”,死亡70人其中岭南矿只有一个竖井可以通达地面,白塔矿和李生文联办矿,对一平巷以下的作业区而言,只有一个可以与通达地面出口直接相连的通道。《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
3〕1
1号:1.非定型竖井罐笼;2.Φ1.2米以下(不含Φ1.2米)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绞车;3.KJ型矿井提升机;4.J
A型矿井提升机;5.X
T型矿井提升机;6.J
K型矿用提升绞车;
7.带式制动矿用提升绞车;8.单电机驱动、司机室周边敞开式的3吨及以下直流架线矿用电机车;9.油断路器;1
0.非阻燃电缆(含强、弱电);1
1.非阻燃风筒;1
2.非阻燃输送带;1
3.非矿用局部通风机;14.主要井巷木支护;15.火雷管、导火索;16.Z
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
7.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1
8.空场法采矿(无底柱采矿法)采场内人工装运作业;1
9.横撑支柱采矿法。共1
9类设备和工艺,均涉及到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实用手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
5〕1
3号:1.扩壶爆破;2.掏底崩落、掏挖开采、不分层的“一面墙”开采;3.使用爆破方式对大块矿岩进行二次破碎;4.无稳压装置的中深孔凿岩设备;5.集中铲装作业时人工装卸矿岩;6.未安装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作业;7.主要无轨运输巷道及露天采场采用人力或畜力运输矿岩;8.专门用于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胶轮车使用的干式制动器;9.T
0年山东罗山金矿“8▲6”重大火灾,低压电缆质量不合格引发火灾,死亡1
6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三)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第一层意思:不同矿权主体的矿山相互贯通。两座矿山属于不同的生产管理单位,由于缺少统一规划和生产之间的协调沟通,相互贯通后会造成通风系统紊乱、入井人员难以有序管理、作业区相互干扰、事故发生后可能导致等级扩大,例如火灾、水灾蔓延至相邻矿山。因此,列为重大事故隐患。第二层意思:同一矿权主体独立系统擅自贯通。同一矿权主体的不同独立生产系统虽然属于同一单位管理生产,但是没有经过整体设计擅自贯通,可能会导致两个生产系统的通风系统紊乱,容易出现炮烟中毒事件和火灾事故扩大等风险。因此,同样列为重大事故隐患。应注意,如果同一矿权主体的不同独立生产系统经过整体设计后,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的贯通,则视为安全合规。检查方式:查阅相关图纸资料;现场检查实际工程的贯通情况。事故案例:20
4年河北沙河“11▲2
0”铁矿特别重大火灾事故;20
9年广西南丹庆达公司
“10▲2
8”矿山坍塌重大事故,死亡1
3人,非法越界进入相邻非本企业矿山已封闭的采空区采残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四)地下矿山现状图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保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3-2
)第4.1.1
0条规定的纸,或者生产矿山每3个月、基建矿山每1个月未更新上述图纸;2.岩体移动范围内地面建构筑物、运输道路及沟谷河流与实际不符;2.开拓工程和采准工程的井巷或者井下采区与实际不符;2.相邻矿山采区位置关系与实际不符;2.采空区和废弃井巷的位置、处理方式、现状,以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与实际不符。《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四)地下矿山现状图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保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3-2
)第4.1.1
0条规定的纸,或者生产矿山每3个月、基建矿山每1个月未更新上述图纸;第一层意思:第4.1.1
0条共罗列了1
下对照图;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通信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相邻采区或矿山与本矿山空间位置关系图。通过这些图纸可全面掌握矿山的工程、设备布置及人员分布区域情况,一来可以指导矿山安全生产,二可以在事故发生后开展救援工作时提供准确详细的资料,以便尽快确定最佳救援路线。如果缺失则视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第二层意思:图纸必须要及时更新,否则图纸不能准确反映矿山的实际情况,保存这样的图纸将毫无意义。生产矿山3个月、基建矿山1个月没有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纸质版图纸,即为重大事故隐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四)地下矿山现状图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2.岩体移动范围内地面建构筑物、运输道路及沟谷河流与实际不符;岩体移动范围是指矿山开采引起地表移动后,地表出现的倾斜、曲率和水平变形等任意一个指标超过布置地表永久建构筑物要求的范围。岩体移动范围可在井上井下对照图中查阅。《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
3-2
0第6.3.1.2规定:地下开采时,应圈定岩体移动范围或岩体移动监测范围;地表主要建构筑物、主要井筒应布置在地表岩体移动范围之外,或者留保安矿柱消除其影响。如果图纸中显示的地表各类设施与实际位置不符,则无法准确判断矿山生产对地表设施影响程度,可能导致地表构建筑物出现破坏,也可能导致地表的水体泄入井下引发淹井事故。因此,将其列为重大事故隐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四)地下矿山现状图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3.开拓工程和采准工程的井巷或者井下采区与实际不符;开拓工程是指从地表掘进的一系列通达矿体的井巷工程,以形成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水、压风、供电等完整系统。采准工程是指在完成开拓工程的基础上,掘进的一系列井巷,可将阶段划分为矿块,并获得采准矿量。开拓工程、采准工程和采区的布置图是井下开展生产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发生事故后开展精准救援工作的基础,也是判断矿山工程布置是否合理、是否满足安全要求的重要资料。如果上述信息与实际不符,则井下生产情况不明,属于未设计先实施掘进和生产,井下通风系统、避灾路线等均存在严重问题,易于引起重大安全事故,此外事故后的救援工作也无法有效开展。因此,列入重大事故隐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四)地下矿山现状图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4.相邻矿山采区位置关系与实际不符;如果相邻矿山距离较近时,矿山生产之间可能会相互影响,特别是爆破、开采引起的岩层移动等。而矿山之间的位置关系,特别是采区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是协调矿山之间生产的重要依据,可以在生产中及时采取技术或管理措施,消除相互之间的生产影响,否则情况不明,矿山生产中就会存在较大安全问题。因此,位置关系与实际不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四)地下矿山现状图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5.采空区和废弃井巷的位置、处理方式、现状,以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与实际不符。第一层意思:采空区和废弃井巷对矿山后续安全生产影响巨大,特别是具有多年开采历史存在大量空区的矿山,如果不能按照设计要求及时处理,则存在多种风险:例如可能出现突然大规模坍塌破坏,引起井下较大空气冲击波或震动,造成工程、设备和人员的破坏或伤害;长期空区内的积水,如果突然涌出可能会造成淹井事故,也会引发严重的后果。因此,如果采空区和废弃井巷的位置、处理方式、现状与实际不符,生产中无法准确判断其对后续生产的影响,也就无法采取有效的应对和预防措施,矿山生产存在重大风险。因此,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第二层意思:地下开采引起的地表塌陷区的范围和区域,是判断地表设施安全性是否会受到影响的重要依据,如果与实际不符,则矿山周边的设施安全性将无法准确判定,安全上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因此,属于重大事故隐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四)地下矿山现状图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条款的主要来源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
3-2
0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
2〕4号,具体条款对于如下:(1)《规程》第4.1
.1
0条和《通知》第(十四)条(2)《规程》第6.3
.1
.2条(3)《规程》第4.1
.1
0、6.3.1.1条(4)《规程》第4.1
.1
0条(5)《规程》第4.1
.1
1年8月2
0日,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丘田村联合石膏矿二井发生重大透水事故,死亡1
0人。原因是原老井被水淹没后,矿井开采布局情况和坐标位置均不清楚,全凭作业人员的感观和直觉,不能科学地判断采场之间的安全距离。《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按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时,回采顺序与设计不符;未按设计采取留设安全顶柱或者岩石垫层等防护措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按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
3-2
0第6.1.2规定:地下开采时的矿山排水设计应考虑露天坑汇水影响。露天转地下开采时,由于上部露天坑的存在,在雨季暴雨期间的降雨会汇入露天坑内,如果露天坑底部出现了破坏,则大量的降雨将会直接涌入井下。设计的防排水方案根据规程要求,充分考虑了矿山面临的诸多风险因素,可保证矿山免受水灾危害。如果矿山的防排水措施未按设计实施导致能力不足,即为重大事故隐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2.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时,回采顺序与设计不符;《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
3-2
0第6.1.3.1规定:露天与地下同时开采时,应合理安排露天与地下各采区的回采顺序,避免相互影响。此处的回采顺序是指露天和地下回采区域之间空间位置关系的时序安排。如果开采顺序不合理,则会增加露天和地下的生产安全风险。如:地下的爆破和空区会造成露天边坡失稳,威胁露天坑内设备和人员安全;露天采场的爆破和大型设备作业同样会造成地下采场、井巷工程冒落、片帮等风险。设计提出的合理开采顺序可保障矿山生产安全。因此,如果矿山生产与设计不符,则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3.未按设计采取留设安全顶柱或者岩石垫层等防护措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
3-2
0第6.3.1.1规定:地下采矿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露天转地下生产时,地下矿山可以选择的采矿方法有崩落法、充填法和空场法。如果是崩落法,则井下崩落会持续到露天坑底,引起露天坑边坡的垮塌破坏,为避免边坡破坏后矿岩对地下工程的冲
击,设计中会考虑在井下作业面上部留有一定的岩石垫层。如果采用充填法或空场法开采,井下爆破
震动和露天边坡长时间的缺少维护,也可能造成大规模的坍塌破坏,这种情况下设计会在露天坑底预留一定厚度的矿岩顶柱,保证井下生产安全。如果矿山生产中留设的顶柱和垫层参数不符合设计要求,则井下开采由于边坡大规模垮塌冲击井下开采系统,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列入重大安全隐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五)地下矿山现状图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方式: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及图纸;现场检查矿山生产中实际情况与设计方案的符合性。事故案例:2
1年,山东潍坊市昌邑正东矿业有限公司“7▲1
0”重大透水事故,死亡2
3人。主要原因是违规开采露天坑底部保安矿柱,使保安矿柱冒落,露天坑内的水沙泻入井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六)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气降水危及井下安全时,未按设计采取防治水措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
3-2
0第6.8.2.5条规定: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大气降水有可能危及井下安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洪堤、截水沟、封闭溶洞或报废的矿井和钻孔、留设防水矿柱等防范措施。对江河、湖海等大型水体,应将河流改道或留矿柱,堵漏防渗,铺底,注浆等,使水体不与井下发生直接水力联系。对小水库、灌渠、沼泽等中小水体,除覆盖层很厚,隔水性能好,使其与井下无直接联系外,一般在生产前均应排干,或进行局部充填。对洪水、雨水、冰雪融化水等季节性水体,应设置截(排)洪沟,拦截和导出地表水体至塌陷区之外。对于有淹井风险的矿山,如未按设计要去采取防治水措施,容易发生淹井事故,因此属于重大安全隐患。检查方式: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及图纸;现场检查矿山是否按设计实施了相关措施。事故案例:1
9年山东莱芜市谷家台铁矿“7▲1
2”重大透水事故,死亡2
9人。违章爆破,破坏了厚度较薄的隔水岩柱,与上部奥灰水导通所致。《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七)井下主要排水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泵数量少于3台,或者工作水泵、备用水泵的额定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井巷中未按设计设置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或者排水管路和水泵未有效连接;3 .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未装设防水门,或者另外一个出口未高于水泵房地面
m 以上;4.利用采空区或者其他废弃巷道作为水仓。《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七)井下主要排水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排水泵数量少于3台,或者工作水泵、备用水泵的额定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
3-2
0第6.8.4.3规定:井下主要排水设备应包括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和检修水泵。工作水泵应能在2
h内排出一昼夜正常涌水量;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应能在2
h内排出一昼夜的设计最大排水量。备用水泵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
0%;检修水泵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
5%。只设3台水泵时,水泵型号应相同。第一层意思:排水泵数量不得少于3台。主要水泵最少要求3台,其中包括1用1备1检修,主要目的是保证排水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排水能力的可靠性。如果不能满足,则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第二层意: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的额定能力不低于设计要求。这里规定“额定能力”主要考虑设备随着时间的增加,性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实际排水能力会有所降低,但是如仍能满足规程要求则不视为重大事故隐患。思检查方式:查阅相关设计资料;现场检查矿山水泵安装情况及型号参数。《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七)井下主要排水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2.井巷中未按设计设置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或者排水管路和水泵未有效连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
3-2
0第6.8.4.4条规定:应设工作排水管路和备用排水管路。水泵出口应直接与工作排水管路和备用排水管路连接。第一层意思:备用排水管的主要目的是避免工作水管出现故障导致排水系统不畅通,如果没有备用水管,主排水系统的可靠性不足,淹井风险较大,因此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第二层意思:任何水泵(包括工作、备用和检修)均应与全部管路(包括工作和备用)连通,这样备用水泵和备用管路关键时刻才能发挥作用,否则排水系统的实际能力存在较大风险。因此,两者之间未有效连接,则属于重大事故风险。检查方式:查阅相关设计资料;现场检查矿山排水管路安装情况及参数。《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七)井下主要排水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3.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未装设防水门,或者另外一个出口未高于水泵房地面
m 以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
-2
第6
.8
.4
.2
条规定: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出口不少于两个;一个通往中段巷道并装设防水门;另一个在水泵房地面7
以上与安全出口连通,或者直接通达上一水平。第一层意思: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未装设防水门。在井下出现特大涌水,主水泵房所在中段被水淹没时,关闭防水门,可以保护水泵房和泵房内的设备,使排水设施仍可正常工作。如果未设防水门,则泵房存在被淹没的风险,因此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第二层意思:另一个安全出口未高出泵房7
以上。目的是当最低中段被水淹没另一个安全出口的防水门关闭后,人员可以从较高的出口撤离。否则,泵房内的人员无法撤离,因此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检查方式:查阅相关设计资料;现场检查主水泵房联络道内防水门及安全出口的设置情况。《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七)井下主要排水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4.利用采空区或者其他废弃巷道作为水仓。《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
2〕4号的第(五)条第4款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严禁以废弃巷道、采空区等充作水仓。空区和废弃巷道对于矿山安全生产威胁极大,因此《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
3-2
0规程规定:在生产中应及时采取封闭、隔离和充填措施,保证不对后续的生产造成影响。此外,空区和废弃巷道本身安全性较差,随时都存在塌落冒顶的风险,作为水仓则无法保证排水系统的可靠性。因此,禁止将其作为水仓,否则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检查方式:查阅相关设计资料;现场检查矿山水仓的位置及工程稳定性状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八)井口标高未达到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且未按设计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
3-2
0第6.8.2.3条规定: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
m以上。当井口的原始地形标高不能满足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
m以上的要求时,可采取的防护措施包括设置防洪堤、拦水坝、修筑人工岛等措施。当矿井入口位于露天坑内时,则至少应高于露天坑内最大水面高度1
m及以上。否则洪水倒灌淹井风险较大,符合本条情形即为重大事故隐患。应注意,当地下矿山的井口位于露天坑内时,井口的标高应至少高出历史最大降雨量在露天坑内造成的水面标高1
以上,为保证安全性可适当提高。检查方式:查阅相关设计资料;现场检查井口位置及周边的防排洪措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或者复杂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未设置防治水机构,或者未建立探放水队伍;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或者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或者复杂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A
Q 2
-2
第4
.3
条规定: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矿山应成立相应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防治水及抢险救灾设备,建立探放水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山应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置专职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配备相应的防排水设施、配齐专用探水装备和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地质、采矿或测量专业背景。专业的防治水技术人员能对矿山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准确的掌握和判断,并在此基础上系统的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和防治措施,否则,矿山防水工作将得不到有效的梳理和开展,只能在碰到问题时被动处理,极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因此,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则视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或者复杂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2.未设置防治水机构,或者未建立探放水队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A
Q 2
-2
第4
.3
条规定: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矿山应成立相应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防治水及抢险救灾设备,建立探放水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山应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置专职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配备相应的防排水设施、配齐专用探水装备和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防治水机构和探放水队伍,是矿山有效实施防治水工作的人员保障,否则制定的防治水安全措施将无法得到高质量实施,矿山的防排水工作将存在重大缺陷。因此,如未设置防治水机构,或未建立探放水队伍,则视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果矿山将生产或掘进工作进行了外包,外包单位设置有防治水机构并建立了探放水队伍,也不视为重大事故隐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或者复杂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3.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或者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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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
.3
条规定: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矿山应成立相应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防治水及抢险救灾设备,建立探放水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山应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置专职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配备相应的防排水设施、配齐专用探水装备和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第一层意思:专用的探放水设备主要包括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孔口管和控制阀门等。专用探放水设备数量不满足探放水设计要求,即为重大事故隐患。第二层意思: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设计会在充分分析水文地质特点、采矿方法、开采范围的基础上,提出矿山建设和生产中的探放水计划和安排,特别对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还应进行专门设计。设计也是矿山免受水灾威胁基本要求,必须严格实施,否自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或者复杂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方式:查阅矿山勘探报告和技术人员、机构、探放水队伍、设备的配备情况及探放水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矿山的探放水设备、探放水作业与设计的一致性。事故案例:2
0年湖南花垣县锰矿区“7▲2
0”重大透水事故,死亡1
0人。缺少专业技术人员和机构的有序管理,水文地质工作不落实,防治水工作不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不符;2.主要排水系统的水仓与水泵房之间的隔墙或者配水阀未按设计设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不符;《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
3-2
0第6.8.3.3条规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门,防止水泵房、中央变电所和竖井等井下关键设施被淹。防水门压力等级应高于其承受的静压且高于一个中段高度的水压。关键巷道是指其内的防水门全部关闭后,坑内涌水无法快速通过并淹没主排水系统和主要提升系统的巷道。在关键巷道内设置的防水门应位于水仓进水口及需要保护的竖井等井下关键设施之外,当井下短时间最大涌水量超过排水系统的最大能力时,可以保证排水系统和竖井等井下关键设施的安全。如果关键巷道内设置的防水门位置与设计不符,防水门的数量和设防压力低于设计要求,即为重大事故隐患。检查方式:查阅矿山勘探报告和防水门的设计资料;现场检查矿山的实际情况与设计的一致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2.主要排水系统的水仓与水泵房之间的隔墙或者配水阀未按设计设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
3-2
0第6.8.3.3条规定:矿山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和变电所的进口应装设防水门,防水门压力等级不低于0
.1
M Pa。水仓与水泵房之间应隔开,隔墙、水仓与配水井之间的配水阀的压力等级应与防水门相同。水仓与水泵房之间的隔墙或者配水阀可以控制水仓内的水进入水泵房吸水井的水量,如果未按设计要求建设,当水仓内的水量过多压力过大时,容易导致水流失控,大量涌入并淹没水泵房,破坏整个主排水系统。因此,如果不符合设计要求,即为重大事
故隐患。检查方式:查阅勘探报告和设计资料;现场检查与设计的一致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十一)在突水威胁区域或者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编制防治水技术方案,或者未在施工前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2 .未超前探放水,或者超前钻孔的数量、深度低于设计要求,或者超前钻孔方位不符合设计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十一)在突水威胁区域或者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编制防治水技术方案,或者未在施工前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
3-2
0第6.1.4.4条规定:在强含水层及高水压地层中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编制防治水技术方案;施工前应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突水威胁或可疑区域主要指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采空区或者邻近其他矿山的区域;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的区域;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带区域;接近有出水可能老钻孔的区域;接近水文地质复杂的区域;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含水构造、矿床与含水层之间的防隔水矿(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的区域。防治水技术方案应包括水文地质条件、治水工程的具体布置、防治水工程与其他矿山工程实施的时序要求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包括“三专两探一撤”措施
,即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险情时立即停产撤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十一)在突水威胁区域或者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2.未超前探放水,或者超前钻孔的数量、深度低于设计要求,或者超前钻孔方位不符合设计要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
3-2
0第6.1.4.4条规定:在强含水层及高水压地层中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边探边掘,打钻孔超前探水,每次钻孔数量不少于4个;钻孔深度在竖井中不小于4
m,在平巷中不小于1
m。在突水威胁区域或者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必须打超前钻孔探水,有水时可采取放水或注浆等措施治理后再掘进,保证作业面安全。设计的钻孔数量应根据工作面工况和断面大小确定,并应符合规程要求,钻孔的数量、方位和深度主要为全面探清掘进面前方的含水层情况,并预留采取处理措施的空间。如果矿山生产中未按要求进行,则作业面出现水灾的风险极大,因此列为重大事故隐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十一)在突水威胁区域或者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方式:查阅矿山勘探报告、防治水技术方案;现场检查探放水作业与设计资料的一致性。事故案例:2
3年4月2
9日,湖南省的北湖区鲁塘镇积财石墨矿,突水事故导致1
7人死亡。未采取探放水措施,持续开采,隔水矿柱遭到破坏,顶板失控面积增大,老窑水突然涌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十二)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主要指靠近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库或地表沉降、开裂、塌陷易导致地表水进入井巷和采空区的矿井。强降雨在气象学上一般被称之为“暴雨”。中国气象部门有相应的等级划分:(1)1小时内的雨量为1
6毫米或以上的雨;(2)2
4小时内的雨量为5
0毫米或以上的雨。在生产或基建的地下矿山生产中遇到本条的情形时,如果不实施停产撤人,则发生淹井困人的风险极大,因此列入重大安全风险。检查方式:查阅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和人员出入井纪录;现场检查人员是否类似经历和培训,是否知晓相关应急预案。事故案例:2
1年山西省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代“6▲1
0”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
3人死亡。降雨汇水径流进入采空区,与未彻底治理的采空区积水相汇导致透水事故。《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十三)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安装井下环境监测系统,实现自动监测与报警;未按设计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防灭火措施;发现自然发火预兆,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十三)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安装井下环境监测系统,实现自动监测与报警;《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
3-2
0第6.9.2.1条规定: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山应设井下环境监测系统,实现连续自动监测与报警。监测内容应包括井下空气成分、温度、湿度和水的p
H值等,应系统研究内因火灾的特点和发火规律。自然发火是指有自燃倾向性的矿石被开采破碎后在常温下与空气接触,发生氧化,产生热量使其温度升高,出现发火和冒烟的现象。对于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山,实施井下环境监测,提前采取有效措施,是避免火灾发生的最有效手段。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自然发火,一般有大量的S
和H
产生。硫化矿石在自热阶段也有S
产生。所以S
和H
浓度是预测发火征兆的主要指标。硫化矿山自热区段涌水的成分与非自热区段不同,矿井地下水的酸性增强,矿物质含量增多和氧化性能加剧,pH
值可作为一个指标。此外,测定矿井空气和岩石温度是鉴别内因火灾最直接、最准确的一个指标。如果矿山未实施环境监测并实现自动监测与报警,则视为矿山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十三)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2.未按设计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防灭火措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
3-2
0第6.9.2.2条规定:开采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床应采取以下防火措施:主要运输巷道、总进风道、总回风道,均应布置在无自然发火危险的围岩中,并采取预防性注浆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选择合适的采矿方法,合理划分矿块,并采用后退式回采顺序;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矿床最短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充填法采矿时,应采用惰性充填材料及时充填采空区;应有灭火的应急预案;采用黄泥或其他物料注浆灭火时应按应急预案规定的钻孔网度、料浆浓度和注浆系数进行;应防止上部中段的水泄漏到采矿场,并防止水管在采场漏水;严密封闭采空区;应清理采场矿石,工作面不应留存坑木等易燃物。对于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山,生产中如未按照设计和规程要求采取防灭火措施,矿山发生火灾的几率较大和灭火的有效性不足,极易造成重大事故,因此不符合要求,则认定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十三)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3.发现自然发火预兆,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
3-2
0第6.9.2.1条规定: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山应设井下环境监测系统,实现连续自动监测与报警。自然发火预兆是指井下环境监测系统监测的指标异常发出报警的情形。有效的处理措施主要有阻断通风风流、实施灌浆覆盖、撤出人员等。对于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山,进行井下环境监测的主要目的就是提前发现矿山自然发火预兆,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如果矿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则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检查方式:查阅矿山井下环境监测记录和实施的处理措施记录;现场检查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询问发火预兆时的有效处理措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十四)相邻矿山开采岩体移动范围存在交叉重叠等相互影响时,未按设计留设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
2〕4号第(五)条第1款规定:不同开采主体相邻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之间应当留设不小于5
0米的保安矿(岩)柱。此处矿(岩)柱是指相邻矿山之间的矿(岩)柱。其他措施有对影响范围内的设施进行搬迁、改变相邻矿山之间的回采顺序等。如果相邻矿山开采移动范围相互影响,井下开采容易引起相邻矿山地表设施的破坏。因此,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检查方式:查阅矿山设计图纸;现场检查地表主要设施位置情况和建构筑物的安全稳定情况。事故案例:2
5年河北邢台尚汪庄石膏矿区“1
1.6”特别重大坍塌事故,死亡3
7人。在无隔离矿柱两矿交界部位无序开采,导致特大坍塌事故。《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十五)地表设施设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未按设计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1.岩体移动范围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其他重要设备设施;2.主要开拓工程出入口易受地表滑坡、滚石、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十五)地表设施设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未按设计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1.岩体移动范围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其他重要设备设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
3-2
0第6.3.1.2条规定:地表主要建构筑物、主要井筒应布置在地表岩体移动范围之外,或者留保安矿柱消除其影响。其他重要设施主要有二级及以上公路、铁路、输电线路等。地下矿山开采引起的岩体移动范围内,如果存在居民或其他重要设备设施,则可能会由于开采引起房屋坍塌、设备设施破坏,因此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面对这种情况,一般会对居民进行搬迁,对于不可动的重要设备和设施采用原地保护,井下开采时留设保安矿(岩)柱等措施。否则,则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检查方式:查阅图纸圈定的地表移动范围和设计留设的矿柱位置及大小;现场核查地表设施情况和矿柱留设情况。《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十五)地表设施设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未按设计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2.主要开拓工程出入口易受地表滑坡、滚石、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
3-2
0第6.3.1.3条规定:地表主要建构筑物、主要开拓工程入口应布置在不受地表滑坡、滚石、泥石流、雪崩等危险因素影响的安全地带,无法避开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矿山主要工程的出入口属于矿山生产的咽喉工程,人员和设备进出较为频繁,一旦发生地质灾害,
可能会直接伤害附近的设备和人员,其次还会导致井下人员被困。当场地受地形限制较大不能充分避开
可能的地质灾害影响时,应根据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例如,对边坡进行放坡、加固、修建拦挡墙等措施,保证矿山生产的安全。否则,认定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检查方式:查阅勘探报告中的环境地质和地质地形图判定主要出入口的地质情况;现场检查出入口采取的加固和风险消除措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十六)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场矿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按设计留设矿(岩)柱;未按设计回采矿柱;擅自开采、损毁矿(岩)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十六)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场矿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按设计留设矿(岩)柱;《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
3-2
0第6.3.1.2条规定:地表主要建构筑物、主要井筒应布置在地表岩体移动范围之外,或者留保安矿柱消除其影响。第6.3.2.1条规定:采用全面采矿法、房柱采矿法采矿,未经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或专业研究机构的研究并采取安全措施,不得减小矿柱(包括点柱、条柱)尺寸或扩大矿房的尺寸,不得采用人工支柱替代原有矿柱以回采矿柱。第6.8.3.2条规定:对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流砂层、各类地表水体、沼泽、强含水层、强岩溶带等不安全地带,如不能采取疏放水措施保证开采安全,应留设安全矿(岩)柱。防治水设计应确定安全矿(岩)柱的尺寸,在设计规定的保留期内不应开采或破坏安全矿(岩)柱。第6.9.4.6条规定:在活动性火区下部和同一中段进行回采时,应留防火矿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十六)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场矿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按设计留设矿(岩)柱;此处矿(岩)柱包括保护地表设施的保安矿柱、保证采场稳定的采场间柱和顶底柱、防火矿柱、防水矿柱等。设计留设的矿(岩)柱可保证地表设施和采场作业安全,避免突水、火灾事故发生。矿山生产中留设的矿柱位置、尺寸、形状不符合设计要求,即为重大事故隐患。检查方式:查阅图纸资料,包括坑内外复合图、开拓系统图、中段平面图、采矿方法图等;现场检查矿柱的留设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十六)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场矿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2.未按设计回采矿柱;《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
3-2
0第6.3.2.4条规定:空场法回采矿柱应遵守下列规定:应由原设计单位或专业研究机构研究论证。设计中预留的矿柱在矿房回采中起着支撑和保护作用,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随意开采极大可能造成采场坍塌引发重大事故。除非经过设计单位研究论证后,确定矿柱可以不再需要起支撑或保护作用时,方可对矿柱进行回采。如未按照设计的回采方法和顺序对矿柱进行回采,即为重大事故隐患。检查方式:查阅设计资料,重点查阅矿柱开采设计方案;现场检查矿柱的回采是否与设计方案相符。《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十六)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场矿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3.擅自开采、损毁矿(岩)柱。《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
3-2
0第6.3.2.1条规定:采用全面采矿法、房柱采矿法未经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或专业研究机构的研究并采取安全措施,不得减小矿柱(包括点柱、条柱)尺寸
或扩大矿房的尺寸,不得采用人工支柱替代原有矿柱以回采矿柱。第6.8.3.2条规定:防治水设计应确定安全矿(岩)柱的尺寸,在设计规定的保留期内不应开采或破坏安全矿(岩)柱。第6
.3
.2
.4
条规定:
空场法回采矿柱应遵守下列规定:应由原设计单位或专业研究机构研究论证。开采中如果随意破坏或开采,则矿柱的作用将无法发挥,极易导致矿柱保护的对象出现重大灾害。因此,擅自破坏矿柱,则认定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检查方式:查阅设计资料;现场检查矿柱的位置、尺寸及回采方案是否与设计相符。事故案例:2
1年7月1
0日,山东省潍坊市昌邑正东矿业有限公司盘马埠铁矿,由于违规开采露天坑底的保安矿柱引起透水事故,死亡2
3-2
第6.3.1.6条规定:应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确保矿柱的稳定性。第6.3.1.5条规定:采矿设计应提出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方案,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第6.3.1.1
5条规定:采用空场法采矿的矿山,应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采用空场法开采的矿山,如果回采后的空区不及时处理,空区长时间在爆破震动、地应力和地下水的作用下,通常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垮塌或积水,一旦大面积垮塌,容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于不同的空区处理方式对周边设施和后续的工艺影响不同,因此,如果空区采取的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的处理方式、充填体的强度指标、空区处理的时间安排等与设计不符,即为重大事故隐患。检查方式:查阅设计资料、采场回采和充填计划及记录;现场检查空区处理方式是否与设计相符。事故案例:20
5年1
2月2
5日,山东临沂市平邑县万庄石膏矿区由于采空区采场顶板垮塌不断扩展,上覆巨厚石灰岩断裂形成矿震,引发相邻石膏矿上覆石灰岩垮塌导致事故,死亡1
4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十八)工程地质类型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地压防治工作;未制定防治地压灾害的专门技术措施;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未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十八)工程地质类型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地压防治工作;工程地质类型分为简单、中等和复杂三类,地质勘探报告中会给出具体的类别。有严重地压活动是指矿山地应力大、应力集中明显、矿山经常发生顶板冒落坍塌事件、巷道掘进后易发生变形破坏、矿柱发生失稳甚至岩爆等情形。《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
3-2
0第6.3.1.1
4条规定: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活动的矿山,应遵守下列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工作,做好现场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在工程地质复杂和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生产面临的风险概率和事故等级均较高,因此,要求矿山设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矿山的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降低工程地质复杂和严重地压引起的风险。否则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检查方式:查阅矿山机构和人员配置情况;现场抽查专职人员地压防治工作的内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十八)工程地质类型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2.未制定防治地压灾害的专门技术措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
3-2
0第6.3.3.3条规定:具有岩爆危害的矿井,防治岩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矿山应制定防治岩爆灾害的专门技术措施。防治地压灾害的专门技术措施包括开展监测、提前泄压、加强支护、调整回采顺序和采矿方法、及时充填空区等。工程地质类型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应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有效、可操作的技术措施,保证生产安全。如果矿山未制定防治地压灾害的专门技术措施,即为重大事故隐患。检查方式:查阅地压防治的技术方案;现场抽查相关技术人员对方案的熟悉和掌握情况。《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十八)工程地质类型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3.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未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主要有围岩发响,顶板断裂声加剧,能够听到清脆声响;采场顶板局部冒落,矿柱及支护变形破坏;近空区的巷道严重变形和遭破坏。《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
3-2
0第6.3.1.1
4条规定: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应遵守下列规定: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一旦矿山生产中出现大面积地压活动的预兆,则预示着大规模地压事故即将发生,此时坑内作业已经有极大的风险。这种情况下不立即撤出人员,则认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检查方式:查阅地压监测记录、矿山生产记录和相关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记录;现场抽查作业人员类似经历情况。《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
3-2
0第6.2.7.2条规定: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时应进行支护;在松软、破碎或流砂地层中掘进时应在永久性支护与掘进工作面之间进行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第6.2.7.3条规定:井巷施工设计中应规定井巷支护方法和支护与工作面间的距离;中途停止掘进时应及时支护至工作面。掘进井巷和采场开挖破坏了岩层原始平衡状态。在不稳固岩层中掘进或回采作业时,如果不及时
支护,将可能发生片帮、冒落或坍塌,不仅导致井巷和采场损坏,还极大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设计中
根据采矿工艺、围岩特点、暴露面大小等因素,会制定详细的支护措施和要求,生产中如果随意调整,导致巷道或者采场顶板的支护型式、参数、材料性能等低于设计要求,则认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检查方式:查阅相关设计资料;现场检查作业面支护情况。事关案例:2
1年5月1
8日,广西合浦县恒大石膏矿发生重大冒顶事故,死亡2
9人。主要巷道没有进行整体有效支护,护巷矿柱偏小,加之矿房矿柱留设不规则,局部应力集中引发冒顶事故。《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二十)矿井未采用机械通风,或者采用机械通风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未连续运转;2 .主通风机发生故障或者停机检查时,未立即向调度室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或者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主通风机未按规定配备备用电动机,或者未配备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备及工具;作业工作面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5 .未设置通风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的矿井,未按国家标准规定每年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测;6.主通风设施不能在1
0分钟之内实现矿井反风,或者反风试验周期超过1年。《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二十)矿井未采用机械通风,或者采用机械通风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未连续运转;《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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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第6.6.2.1条规定:地下矿山应采用机械通风。第6.6.3.1条规定: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应连续运转,满足井下生产所需风量。第一层意思:矿井未采用机械通风。自然通风风量较小,风流和风量随着季节和地表温度变化大,甚至通风停止的情况。另外,井下发生火灾时,自然通风无法实现反风。因此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二层意思:正常情况下,主通风机未连续运转。井下为封闭空间,作业面会产生大量的粉尘和炮烟。生产期间主通风机停止作业,可能导致井下污风不能排出地表。对于高温矿井而言,主通风机停止运行会导致井下环境温度短时间内急速升高,严重时可能会导致恶性事故发生。因此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检查方式:查阅主通风的运行记录;现场风机安装及运转情况。《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二十)矿井未采用机械通风,或者采用机械通风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2.主通风机发生故障或者停机检查时,未立即向调度室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或者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
3-2
0第6.6.3.1条规定:当主通风机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主通风机作为井下通风的主要动力提供设备,一旦出现故障则井下的风量和风流会出现较大的变动,因此,应立即向调度室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以便及时采取调整井下作业安排、尽快组织维修或撤离采场作业人员等安全措施,避免出现炮烟中毒事件。否则,将视为重大事故隐患。检查方式:查阅主通风机的运行记录;现场抽查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及对主通风机停止作业应急预案的掌握情况。《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二十)矿井未采用机械通风,或者采用机械通风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3.主通风机未按规定配备备用电动机,或者未配备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备及工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
3-2
0第6.6.3.2条规定:每台主通风机电机均应有备用并能迅速更换。同一个硐室或风机房内使用多台同型号电机时,可以只备用1台。第一层意思:主通风机未按规定配备备用电动机。通风系统对于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至关重要,主扇风机的备用电机可以保证在通风机的电机出现故障时尽快恢复,保证井下通风安全。如未配备则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注意,如果矿山备用整机则可不再备用电机,如果同一个硐室或风机房内使用多台同型号电机时,允许只备用1台。第二层意思:未配备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备及工具。迅速更换的设备可以是风机硐室或风机房内安装的固定起吊设施,也可以是可移动的起吊设施。如果备用电机不在风机硐室或风机房内,还应配备运输工具,并设有可满足电机运输要求的通道,否则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检查方式:现场检查备用电机、迅速更换的设施及工具等情况。《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解读(二十)矿井未采用机械通风,或者采用机械通风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4.作业工作面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
-2
第6
.6
.1
.1
条规定:井下空气成分应符合下列要求: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的O
体积浓度不低于2
,CO
不高于0
.5
;入风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风源含尘量不大于0
.5
m g
;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表4
规定;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不超过表5
的规定。第6
.6
.1
.3
条规定:矿井进风应满足下列要求:井下工作人员供风量不少于4
(m
in
▲人);排尘风速:硐室型采场不小于0
.1
,饰面石材开采时不小于0
.0
m /
;巷道型采场和掘进巷道不小于0
.2
m /
;电耙道和二次破碎巷道不小于0
.5
m /
;箕斗硐室、装矿皮带道等作业地点的风速不小于0
.2
m /
;破碎机硐室:采用旋回破碎机的,风量不小于1
;采用其他破碎机的,风量不小于8
,采用2
台破碎设备时,不小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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