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条例》围绕“矿产资源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统一”主线,突出政府管理职能的具体化、责任体系的明确化,确定露天矿山企业、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社会公众等各方在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中的责任与义务;对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困难,对上位法中未明确规定的情形,且地方政府能够有所作为的,给予重点明确。
同时,《条例》突出规划在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中的引领作用,制定露天矿山专项规划,规范采矿用地;对圈定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重点区域提出更高管理要求;全面推行露天矿山净矿出让,规范露天矿山采矿权出让。
此外,《条例》建立完善的露天矿山管理制度,从安全生产、矿山建设等方面规范露天矿山管理;建立绿色矿山名录,细化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度;建立健全露天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在生态修复部分,《条例》提出,明确生态修复主体,建立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标准体系,提高生态修复标准和质量;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基金提取和使用,规范中央转移支付支持的生态修复资金管理,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缓解矿山生态修复资金不足;构建金融等服务平台,提高行政机关服务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能力和水平。
在保障监督部分,《条例》明确露天矿山督察内容和范围等要求,建立系统、完善的露天矿山监测、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促进执法监管长效常治,并从严从重制定行政处罚事项和裁量标准,提高违法成本。(潘传济、王星)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