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注定》是一部2013年贾樟柯编剧、导演的中国电影,由姜武、王宝强、赵涛和罗蓝山主演。影片围绕四个人物,四个故事逐个展开,每个故事发生在中国的一个不同的地区,四段故事描写社会的状态,故事顺序分别代表:愤怒,冷酷,无奈,绝望。
其中姜武的故事发生在山西,他是村庄里的刺儿头,总想揭发村里的权贵,当他发现无论何种方式的揭发都无效后,他决定拿出了平时打猎用的枪……
讲到这我们要喊“咔”了!大家知道吗?姜武故事的原型正是我们今天要讲的大案故事。
下面就让我们从今天大案的男主角讲中文名:胡文海
国籍:中国
民族:汉族
出生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大峪口村
职业:煤矿老板
大峪口村村民:“胡文海从小就是有名的愣人,别说谁对他不满,就是他看你不顺眼也要下手教训你一下。”据说大峪口村很多村民都领教过他的教训。
对于村民口中的“愣人”,还有这样的描述说:“性子不好,点火就着,倔强得就像一头驴。”
“愣人”见不得不平之事,所谓“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也!
例如,别人看到公社干部到瓜园吃甜瓜不给钱什么都不说,“愣人”就可能把眼睛瞪牛蛋那么大,直撅撅说:“你要给钱哩!”如果是柔弱之人说出这样的话,蛮横惯了的公社干部就会讥诮说:“毬哩!我给你钱,我还没朝你要钱哩!”谁还敢说什么?但是现在公社干部面对的是人事不知的“愣人”,知道狗日的吃软不吃硬,也就只好堆下满脸笑容,说:“啊!你看你,谁说不给钱了?这不是钱么?”把钱给了看瓜园老汉。
没有人认为“愣”是不可原谅的性格缺陷,由于“愣人”身上有一种聪明人身上没有的正义品格,所以往往深得人们的喜爱,在乡民中间的口碑很好。这样说来,胡文海只是一个“愣”,似乎并没有两面三刀、欺软怕硬、口蜜腹剑、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的人格缺陷;也不是那种青面獠牙、獐头鼠目、为虎作伥,单纯一个“愣”字,实在无法说明此人是如何对17个人痛下毒手的原因。
那么究竟是什么事情让“愣人”胡文海变成了杀人魔王了呢?
我们还是从胡文海被捕前五年发生的事情讲起吧!
胡青海把胡文海送到医院,胡文海身上的伤口一共缝了23针,活了下来。遭遇这么大的事情,按照常理,胡文海本应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他却认为:“由于没有第三方见证,公安机关很可能以“浇地引发纠纷”为由,对此事会轻率处理。”胡文海并没有报案,而是隐忍了上来。
隐忍后的胡文海开始前后思量这件事情何以会以这种方式发生。
高家兄弟是十几年以前从河北迁移到大峪口村的普通农民,两户人家前无仇后无怨,事情发生的当晚,胡文海和两兄弟也没有发生半句口角,高家兄弟为什么要突然对他发动袭击,他死地而后快呢?胡文海推想,有人背后指使高家兄弟,他们是要杀人灭口!
后来发生的事情不是否定而是进一步证实了胡文海的推想。
事发当晚,高彦堂全家4口就连夜搬离了大峪口村,谁也不知道去了哪里;胡文海从医院回来的第二天,大峪口村原党支部书记胡根生就非常意外地来到他家,对胡文海说,他是受现任党支部书记李利生(袭击他的高彦堂的姐夫)的委托,来做说合工作的。说合什么事呢?正是袭击的事!
胡根生见到胡青海后直截了当的说:“利生说了,缝一针给你1000元,缝23针给你23000元,这事就过去了。”
胡文海表面上说:“我跟利生关系不错,我不能要他的钱。再说了,这事跟根生没什么关系,我凭啥要他的钱?”没说出个所以然,胡根生就离开了。
胡根生走后,胡文海再次陷入沉思,琢磨来琢磨去,终于最后认定:没错!不是别人,正是胡根生、李利生、刘海生等掌握权力、从大峪口煤矿得利的一伙人,在背后指使高家兄弟加害于他,他们这是要灭口!
胡文海认定的这三个人都有着什么样的身份呢?
胡根生是大峪口村原党支部书记;李利生是大峪口村现任党支部书记,刘海生是大峪口村煤矿矿长。大峪口才是多大的地方?这几个把持权力的人要是想“做”什么人,那不是手到擒来的事情么?在通行“识时务者为俊杰”的当今社会,大峪口村村民一定都知道,你即使有胆量得罪天王老子,也别得罪这几个人。
从这事之后,“愣人”胡文海和这几个有权力的人杠上了。
2001年1月,胡文海发现了胡根生等村干部贪污了500多万元。胡文海想:“你们贪污了那么多钱,我可不能陪他们一起死,我得想办法通过正当渠道扳倒你们。”
“正当渠道”就是合乎社会规则的渠道,即行政的和法律的渠道,这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公民企图像人那样活着的最后靠山,最后屏障,最后支撑。
胡文海拿到了大峪口村煤矿1992年-1993年度工资表——煤矿实行计件工资,根据工资表就可以推算出煤炭的实际产量,就可以推算出胡根生等犯罪团伙鲸吞了多少国家和村民们的资财,这是响当当的证据!证据在手,胡文海自认为有了扳倒胡根生等人的武器,用这个武器不但能扳倒他们,还能保住自己的性命。这个不识时务的“愣人”调动起前所未有的热情,奔走着在大峪口村挨家挨户征集控告签名。
胡文海不愧为胡文海!在一个控制严密的权力场中,竟然征集到了121名党员、干部和村民的签名!这就是说,即使在大峪口村这个全封闭的权力系统中,由于有了带头人,原先怯懦恐惧的人不再怯懦恐惧,在覆盖着绝望灰烬的地方,正义之火开始熠熠闪亮,人们开始相信老天也有开眼的时候,腐败的权势者能够得到惩罚,老百姓的利益能够得到保护,正义能够得到伸张。乡亲们的支持一定给了胡文海很大的精神力量,这个并未成为领袖的人心底里一定涌动过一种领袖的激情,自信通过自己的努力可以给那个没有任何力量保护和遮挡的群体做一件实事在在的事情。
胡文海自信满满,颇有几分英雄气概地踏上了上访举报的征程。他先找到乌金山镇负责纪检的崔副书记。崔副书记懒洋洋地看着胡文海,淡淡地说:“等过几天我去问问。”几天过去了,十几天过去了,几十天也过去了,胡文海并没有在大峪口村见到敬爱的崔副书记的身影,相反,他看到他所控告的人仍旧活灵活现地从事着他们的掠夺和贪污的勾当。
胡文海曾经再次和数次到镇上找崔副书记或者其他书记,他得到的只是推诿和敷衍,有的干脆把他作为闹事的刁民予以斥责。
“愣人”胡文海开始越级上访,从镇政府到区政府,从区政府到市政府,再从市政府到省政府……胡文海的举报信投递到了所有他认为有责任对此类权力腐败案件过问的部门,包括公安部门、纪委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
然而越级上访结果如何呢?
——无论胡文海举报到哪里,举报材料最后都会被批回到两个部门,一个是乌金山镇纪委,一个是榆次区公安局经侦大队,这很让人郁闷。
乌金山镇主管纪检的崔副书记对胡文海叫嚷:“你胡文海就是把状子告到中纪委,我崔某某不给你办手续,你还是没办法!你没办法!”
而榆次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则虚与委蛇,公开打太极拳,哭丧着脸说:“我实在是没有办案经费呀!”胡文海说:“如果只是钱的问题,那好办,你们办案,我给你们支付相关经费,怎么样?”大队长仍旧满脸愁容,说:“我实在是抽不出人来呀!”
就这样漫长的8个月过去,胡文海的告状还是“没结果”。“愣人”胡文海对于上访之路已经绝望,胡文海决心要用最古老、最血腥、最恐怖的私刑来了结一切恩怨、纠纷。
胡文海让胡根生写两份材料:一是承认其指使高彦书兄弟将其砍伤,二是交代其贪污大峪口村煤矿公款200万元。
胡根生拒绝写这两份证言材料,李继当然也站在胡根生一边,双方发生争执,一怒之下,胡文海用双管猎枪先将李继打死,胡根生扑上去从胡文海手中夺枪,刘海旺用劈斧把胡根生砍倒在地,胡文海又向胡根生连开两枪,随后,胡文海与刘海旺逃离了凶杀现场。
刘海旺由于害怕窜到夜色中去了,而胡文海则拿着双筒猎枪走向一个个他想杀的人。
大峪口村前任村长冀金堂临街开了一家商店,平时夫妻俩就住在商店里,胡文海砸破门冲进屋里的时候,冀金堂和妻子已经睡下,胡文海对准冀金堂的脑袋就是一枪,冀金堂当场毙命;惊恐万状的冀金堂妻子试图打开电灯,手还没有伸到电灯开关,胡文海的枪再次发出轰鸣,这个无辜的女人也倒在血泊之中,胡文海迅速离去。
胡文海赶到大峪口村党支部副书记李利生家,就像什么也没发生一样叫门,李利生之妻赵银莲毫无防备,刚一开门就被胡文海的双筒猎枪击中眉心,倒地身亡;李利生发一声喊,一个箭步冲出屋外,想跳墙逃走,被胡文海赶上来用枪击倒在地。李利生16岁的女儿李瑞萍当时正在里屋看电视,听到枪声一时懵了,胡文海用枪托砸烂玻璃,把冷冰冰的枪管伸进窗户,对准李瑞萍也开了一枪,李瑞萍身亡。李利生9岁的儿子钻到了床底下,侥幸留下性命。
胡文海赶往村民胡三计家的时候,胡三计正在和郭建勇、安增玉坐在南房看电视,胡文海闯进屋子,将三人全部射杀;胡三计的儿媳妇张素花当时在北房睡觉,听到枪声正要起身,也被胡文海射杀在床上。
随后,杀红了眼的胡文海又相继到会计张敬林家杀死其妻子和次女;到光棍汉高彦苏家杀死高彦苏;到村民胡福龙家杀死胡福龙及其妻子;到大峪口村煤矿矿长刘海生家打伤刘海生……在大约3个小时时间里,胡文海丧心病狂地相继枪杀了14个人,造成另外2人重伤,1人轻伤。
屠杀之后,沉在浓浓夜色中的大峪口村陷入到可怕的岑寂之中。午夜时分,被害人冀金堂的儿子从村外返回父母住的小商店,发现出了大事,赶忙报警,接到报警以后,榆次区公安局迅疾调集350余名民警,榆次区武警部队调集650余名武警,在大峪口村通往邻村、乡镇的主要公路、乡村道路设卡,对胡文海实施抓捕。
可此时胡文海已经不在大峪口村。
27日凌晨4点30分,武警部队在太原附近的许西村拦截了这辆出租汽车,坐在车上的胡文海没来得及引爆身上的炸药,即被武警战士制服,束手就擒。
27日晚10点45分, 欲乘坐出租车潜逃的刘海旺在榆次被抓获。
被称之为“10·26血案”的胡文海杀人案,在24小时之内就告破了。
胡文海在被捕后与警察有着这样一段对话:
警察:知道为什么逮你吗?
胡文海:知道,杀了点人。
警察:杀了一点?你杀了14个!
胡文海:14个?打伤不止吧,打死不知几个。还有一些不在,在的话,还干他。
警察:你知道后果吗?
胡文海:知道,知道,我得给人家抵命。
晋中市公诉机关及法庭将胡文海杀人的原因定性为“报复杀人”;而胡文海则始终认为自己做的是“除掉贪官”之“义举”。
今天的大案就讲到这里,最后附上:《胡文海、刘海旺、胡青海故意杀人案判决书》
山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裁 定 书
(2002)晋刑一终字第23号
原公诉机关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指定辩护人王亚伟,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田宇平,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志军,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文海犯故意杀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告人刘海旺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胡青海犯故意杀人、包庇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巧云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01)晋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文海、刘海旺、胡青海均对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证人,察看现场,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继、冀金堂、冯俊莲、李利生、赵银莲、郭建勇、闫爱兰七人均系被散弹枪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张素花、胡福龙、高彦书、张文惠四人均系被散弹枪作用致颈部血管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李瑞萍系被散弹枪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胸部脏器严重损伤死亡;被害人安增玉系被散弹枪作用致头部、胸部多脏器严重损伤死亡;被害人胡三计系被散弹枪作用致多脏器严重损伤死亡;被害人胡根生系硬膜外血肿已构成重伤;被害人胡拉弟构成重伤,仍在治疗中;被害人刘海生构成轻伤,仍在治疗中。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榆次区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登记卡、刘巧云、胡根生、张敬林等人的报案材料及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伤情鉴定报告及照片、物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在案佐证。据此,原审认定被告人胡文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巧云等19人经济损失667460元;认定被告人刘海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巧云等5人经济损失25300元;认定被告人胡青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巧云等19人经济损失173170元。
上诉人胡文海上诉称:一审法院对自己的判决是正确的,但对刘海旺、胡青海在认定事实上有不当之处,对其二人量刑畸重。其辩护人辩护称:上诉人胡文海所交3万元是报名费而非定金;胡文海是在其发现村干部存在贪污问题后,开始告状,在有关机关未查处的情况下才实施的报复杀人。
上诉人刘海旺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①自己是在胡文海胁迫的情况下才用斧头劈的胡根生;本案中自己是胁从犯的法律地位是能够成立的,即有被胁迫的事实和主观上出于被动、不自愿;②自己是杀人未遂,只应当对被害人胡根生被杀致重伤承担刑事责任;③认定自己诱骗胡根生的事实不能成立,自己是主动给他们调解矛盾,并非受胡文海指使;且李继的到来更是自己想不到的;④作案后自己让贾明亮以自己的名义向110报警,说明自己有悔罪表现。综上所述,原判死刑显属量刑畸重。
上诉人胡青海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认定其事先知晓胡文海有杀人故意的证据不足;其在案发当晚的行为,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总之,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给我定罪量刑,显然罪名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胡文海、刘海旺、胡青海故意杀人及胡文海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的主要证据有:
4、村长张敬林的报案材料及证言证实:
5、村民高彦堂的报案材料及证言证实:
6、被害人胡拉弟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
7、村民胡艳青的报案材料及证言证实:
8、村民胡俊林的报案材料及证言证实:
9、被害人刘海生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
10、村民张桂林报案材料及证言证实:
11、证人张建刚、王青松、刘凤堂的证言均证实:
案发当晚,胡文海曾在刘海生家院外枪击刘海生,并骑走了刘的摩托车。
12、证人张晋秀、邢保才的证言均证实:
13、冯俊莲、张文忠等17名被害人被枪击的8个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14、冯俊莲、张文忠等14名被害人的尸体检验报告以及胡根生、胡拉弟、刘海生三名被害人的伤情检验报告。
15、枪支、弹壳、弹夹等作案工具的提取物证记录及照片。
16、一审开庭时当庭出示的猎枪、消防斧、手钳、手机残骸等物证,已经原审当庭质证。
17、上诉人胡文海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
刘海旺和胡根生打的到了我家后,我对根生说:“根生只要你如实写清是谁指使高家兄弟劈我的,你贪污多少钱,我以后就不和你作对了,你也就别找人要我的命了。”后来根生只写了他贪污十几万(我知道他贪污200多万元),高家兄弟打我的事他不清楚。我一看就火了,他说要叫来李继对质。可李继一进门就顶我,我就一拳把他打倒在地,又踩了他好几脚。根生写的不行,我就有了杀他们的想法,让海旺叫上根生和李继往外走。我拿出枪,装了两袋子弹,走到我家大门口时,李继还顶我,并说“有本事打死我。”我气的不行,就拿枪托打李继,根生见我真打,就要求给我重写,我又和他回家重写,海旺和青海把李继也扶进来,结果和原来写的差不多。我就对他们说走走走,意思是让他们走,要杀他们。这次我让我弟弟胡青海把放在伙房床上的手机给处理了,具体怎么处理的我不清楚。又让海旺拿上斧子,扶李继往外走,我想把他们弄到村外的山上杀死他们。可刚到我父亲院门口,不知李继听到警报声还是救护车的声音,他就来劲儿了,说:“你有本事往这儿打(指自己的额头)”,我举枪就顶住他的头开了一枪,海旺躲到了一边。打完李继我就打根生,根生抓住我的枪左右晃,怕枪口对着他。我看不能动手,就对海旺说:“海旺,拐他一斧子”,海旺就劈他,不知是一下还是两下,我装好子弹朝根生开了一枪,以为把他打死了。后来给了海旺1000元钱,海旺扔了斧子就跑了。后来我就开始杀人,并威逼澡塘、小卖部切断电话线、拉灭灯。我拿着枪,身带五、六十发子弹。我先去了张三毛(张俊林)家,朝他老婆冯俊莲、女儿张文惠各开一枪;出来后去刘海生家,家里没人,我就骑上他家摩托车走了;去了高彦书家,朝在地上站着的高彦书开了两枪;出来后去了冀金堂家,打碎窗户玻璃朝冀金堂开了一枪,朝他老婆胡拉弟开了两枪;出来后去了胡福龙家朝胡福龙及其妻子各开了二枪;接着我跑到胡三计家开枪打死三男一女;出来后又跑到刘海生家,朝站在院中间的刘海生背后连击两枪;最后去了原村书记李利生家,将其夫妻二人及女儿打死,儿子没有打。杀人中间因摩托车没有油了便扔了。杀完人后,我回家把枪放下,把炸药、雷管背上,骑上自行车就朝太原方向逃跑,炸药是用来自杀的。在过了太原火车站往北300米左右的一个十字路口,我当时在出租车上,让警察给拦住抓了。枪是3600元买的,炸药、雷管是向刘海旺要的,我告他说炸鱼用。
18、上诉人刘海旺的在侦查期间的供述:
胡文海去我家想让我给胡根生传句话,想和根生谈谈,了结他们之间的事。10月25日下午我找见胡根生,我说:“你也回不了村,胡文海也不下来,我和你们俩关系都不错,能行的话你俩一块谈谈。”根生说“我也早就想找个机会和文海好好谈谈,就是没有个中间人。”我回去告了文海说根生同意了。
10月26日我又给根生打电话,说文海同意见面,让他今晚去他家谈。下午5点多,根生打的去煤矿找见我,我们一块去了胡文海家。去了胡文海家后,文海让根生写贪污了多少,如何指使高家兄弟打他的,根生不写。后又让把李继叫来,李继也说没有贪污,文海就打李继。这时文海到他家后头的房子里拿了一枝双管猎枪,他弟弟胡青海拿了一把劈斧。
胡文海说“不用写了,你们走吧。”青海开的门,我和根生扶的李继,胡青海把斧子给了我。后来文海就开枪打死了李继,又对根生开枪时枪没有响,根生就夺枪,文海就叫喊:“海旺你怎了?给我劈。”我就举起斧子朝根生肩膀上给了一下,后根生跌倒了,文海也上了子弹。我就跑了没几步,枪又响了。文海喊我,给了我1000元钱,我把斧子扔到路边的果园里就先跑到了山底煤矿。找了贾明亮让他以我的名义给“110”打电话报案,后在北合流桥被抓获。
19、上诉人胡青海在侦查期间的供述:
上诉人胡文海所提原判认定上诉人刘海旺、胡青海的犯罪事实有出入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认定刘海旺、胡青海参与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该条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辩护人所提上诉人胡文海是在状告村干部贪污未予查处的情况下才报复杀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
上诉人刘海旺及其辩护人所提其在本案中属胁从犯、犯罪后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害人胡根生的陈述,在胡文海与胡根生夺枪的关键时刻,胡文海指挥刘海旺劈胡根生,刘随即动手。有证据证明刘海旺系受胡文海指挥作案而并无证据证明其受到胡文海的胁迫作案。故其所提系胁从犯的理由无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另外发案后刘海旺确曾让贾明亮向“110”报案,但其没有说自己用斧子劈人的事实,并在他人报案后仍继续逃跑,并无归案的意思表示,无法说明其有悔罪表现。故该条理由无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文海目无国法,在与他人因浇地发生殴斗后,无端猜忌是村干部指使要将其劈死,竟蓄意报复杀人。二OO一年初,胡文海在要求承包本村煤矿未果后,以村干部有贪污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但未得出结论。上诉人胡文海便勾结上诉人刘海旺以协商为由将被害人胡根生、被害人李继诱骗至家中。当胡、李二人未按上诉人胡文海要求写“材料”时,上诉人胡文海顿起杀心,先后用猎枪致死十四人、致重伤二人、轻伤一人,滥杀无辜涉及11户家庭。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胡文海的故意杀人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上诉人胡文海的人身危险性极大,实属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惩。上诉人胡文海在公安机关明令收缴枪支弹药以后,仍拒不交出,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且情节严重。上诉人刘海旺为讨好胡文海,以谎言将被害人胡根生诱骗至胡文海家,在亲眼目睹胡文海将李继打死以后,在胡根生与胡文海夺枪的生死关头,上诉人刘海旺手持利斧,朝胡根生肩部、头部连砍两斧,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为上诉人胡文海此后连续作案创造了机遇,造成了恶劣的后果,应予严惩。上诉人胡青海威胁胡根生等人写“材料”,并用钳子夹胡的腿部,明知上诉人胡文海要报复杀人,还积极为其准备子弹包、炸药,并在刘海旺、胡文海带李继、胡根生走时,将利斧交与刘海旺;当上诉人胡文海作案回家后,上诉人胡青海还问胡文海“高彦书干了没有?”并为胡文海提供了早已准备的鞋子、自行车等物,以帮助其逃跑,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从犯,应依法惩处。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依法均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文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海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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