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集团标准TL 52440版本:2009.04类别编号:55121描述:聚酰胺6-GF,PA6,玻璃纤维增强,注射成型,吸管,PA6-GF30,PA6-GF35PA6,玻璃纤维增强,已完成部分材料要求2011年9月2种类型:没有附录,A 以下内容增加到2009年4月的版本中注意增加的使用限制。
不适用新设计和图纸改变之前版本由以下代替:TL 52440::1996-01,2002-10 VW50134-PA6-7-AVW50134-PA6-8-A标准部门EKDV,1733改动与TL 52440:2002-10比较,以下内容有改动:--粘度测量取消--延伸裂缝敏感度增加--抗老化测试修改1 范围该供货技术规范(TL-德语缩写)规定了组成PA6-GF30或PA6-GF35等部件的吸管的材料要求。
2 描述关于35%玻璃纤维增强的描述例子:PA6-GF35按TL 52440-A3 要求3.1 主要要求首次供货和更改的批准按VW011 55.放射性按VW 501 80(如果图纸中有要求)抗大气腐蚀性能按VW 501 85(如果图纸中有要求)避免有害物质按VW 911 01为了全面、彻底地检验,需用5个成品部件3.2 物理特性这些成品部件的内里、外表都不得有诸如流淌线、收缩孔、裂纹之类的缺陷和加工上的缺点。
在肋条和加强处如果有缩孔,也只有在成品部件的功能未受其损害时才是容许的。
成品部件必须可以实现完美无缺的装配。
玻璃纤维受其损害时才是容许的。
成品部件必须可以实现完美无缺的装配。
玻璃纤维在材料中的分布必须十分均匀,使得成品部件在其三个不同部位上取出的试样中,相互之间玻璃纤维含量之差不大于1.0%3.3制造方法注射成型法3.4规格—TL 524 40聚酰6含增强玻璃纤维30%—TL 524 40-A 聚酰胺6含增强玻璃纤维35%3.5标记法按VDA260—TL 524 40 >PA6-GF30<—TL 524 40-A >PA6-GF35<3.6预处理单项试验所需要的试样,在试验之前,至少要在ISO554-23/50规定的标准气候中预处理72h3.7测试结果的评估所取得的数值要适用于成品部件每次单项测试和成品部件的任何部件。
大众汽车股份公司标准中心VW 50133草案2011-03类别编码:55121主题词:PA66,聚酰胺66,玻璃纤维增强,矿物质增强,发动机舱,汽车底盘,车身汽车内部以外用于PA66材料的成品件材料要求使用警告本标准草案应提交审议并提出声明。
因为建议的标准可能与现有的法案出现偏差,所以本标准草案的适用范围另作商议。
以前版本VW 50133:2010-08修订同VW 50133:2010-08比较,做了如下修改:-- 全面修订-- 添加了PA66-8-A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玻璃纤维增强和/ 或者矿物质增强,PA66在发动机舱,汽车底盘,变速箱和车身(无喷漆)上的材料要求。
用于冷却液的零件按TL 52682。
2.标志如下零件的标志:PA66按VW50133 + > 性质< + > 适用领域<如果表2至表6没有给出适用领域,只需陈述其性能例如:一个进气歧管插入件的材料是聚酰胺66,含30%的玻璃纤维:PA66按VW50133 - PA66-6-A –进气歧管3要求3.1 基本要求首次供货和更改的批准按VW 01155。
避免有害物质按VW 91101。
在从成品件上取得的样件上做试验。
为了全面彻底的检查,需要5个成品件。
如果不能在零件上面做试验,可以再数据页或者说在测试台上做试验。
限定范围的样品与专业部门协调。
成品件必须可实现完美无缺的装配。
不允许功能性危险或安装人员被毛刺划伤的危险。
3.3制造注塑成型法3.4预处理干燥状态(预处理之前)和预处理后状态的区别。
样件在干燥状态:在试验之前直至恒重状态脱干(见7.2章节)并且在干燥的大气环境中存放不出现断裂的情况。
大众汽车股份公司──────────────────────────────────────────────大众集团标准VW 50136版本:2013-05 分类编号:55115关键词:PBT,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玻璃纤维增强,发动机舱,底盘,车身,电气用于汽车内厢之外的成品零部件的PBT(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材料要求1 应用范围本项标准规定了对在发动机舱、底盘与车身中的非增强型与玻璃纤维增强型PBT(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的材料要求。
2 名称名称是由下列部分组成的:PBT(按照VW 50136)+>材质<+>应用区域<示例:用在进气道中作为节气门、用含有30%玻璃纤维的PBT制成的构件:PBT(按照VW 50136)-PBT―6―A―进气道如果没有标明应用区域,那么,只参照第3章节、第4章节以及第5章节的材料要求与构件要求。
3 要求3.1 基本要求首次供货的批准以及变更情况的批准按照VW 01155。
避免使用毒害性物质按照VW 91101。
检验/试验应当在由成品零部件制成的试样上进行。
根据零部件的几何形状的具体情况,一项完整的检测需要大约5个零部件。
倘若由于几何形状的缘故,试验不能在构件上进行,那么,可以参考数据表的说明以及参考对试样的测量说明。
对于不是从构件上取样的试样,在进行耐抗性试验时必须注意:试样的壁厚必须等于或小于构件的壁厚。
在使用本项标准之前,应当核实该标准是否已更新。
共6页,第1页这份电子版制作的标准是具有权威性的,没有签名,是有效的。
大众汽车集团保留一切权利。
未经大众汽车集团的标准化部门的事先准许,不得复制或继续传递本项文件。
汽油引擎部分:VW500.00:除非车辆本身注明须使用其他规范之机油,否则可适用于1999年8月出厂前VW/AUDI全车系汽油引擎。
VW502.00:针对严苛环境设定的规范,设用于诸如高气温、潮湿、爬坡及经常在市内走走停停等驾驶环境中使用。
VW503.00:本规范有2大重点,一是“加长换油周期”,可以1万5千公里一换,二是S4、RS4、TT、S3等输出超过180HP之性能引擎, 依其特殊润滑需求制定的特殊规范。
(市面上5-40的灰喜力为SL级的.只通过了VW502和505的认证,是非长效机油) VW503.01:除了503.00所涵盖的规范之外,加强了V8、W12等多气缸、大排量引擎需求的润滑等级。
VW504.00:汽油引擎规范中的最新标准,除涵盖以上标准之外,还加强了节省燃油、清静排气、清洁引擎内部等功效。
柴油引擎部分:VW505.00:除泵喷嘴发动机之外的VW分配泵及共轨柴油引擎。
VW505.01:适用于配备涡轮增压泵喷嘴之TDI引擎。
VW506.00:适用于除了涡轮增压泵喷嘴之外的VW柴油引擎。
VW506.01:适用于VW集团的涡轮增压泵喷嘴TDI引擎及涡轮增压共轨高压喷射TDI引擎。
具有“加长换油周期”特性。
VW507.00:柴油引擎规范中的最新标准,除涵盖506.01标准以外,还加强节省燃油、清静排气、清洁引擎内部等功效。
一汽大众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及标示□ - - 代表大写英文字母 ( I 、 O 、 Q 不能使用 ) 或数字 - - 代表数字3.2.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是 VIN 代号的第一部分,用以标示车辆的制造厂,由三位字码组成.原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批准给我公司的 WMI 代号为 LFV。
车辆出口时,应按进口国法规执行,如 LFV 改为 WAU 或 WVW 等.3.3.车辆说明部分(VDS):是 VIN 代号的第二部分,它提供说明车辆一般特征的资料,由六位字码组成,我公司 VDS 部分:第一位字母表示车辆的发动机排量,第二位字母表示车身类型,第三位数字表示发动机、变速器类型,第四位数字和第五位字母表示车型代码,最后一位为检验位(见附件 1).3.4.车辆指示部分(VIS):是 VIN 代号的最后部分,是制造厂为了区别不同车辆而指定的一组字码,共有八位字码组成,其中:第一位表示生产年份,第二位数字表示生产车辆的装配厂,最后六位数字为生产顺序号.4.标示位置4.1.一汽-大众生产的每辆轿车 VIN 代号的标示位置定为三处:一是刻印在发动机舱内流水槽上或上纵梁上;二是刻印在整车铭牌上;三是粘贴在仪表板处.4.2.VIN 代号标示的位置在随车<<使用说明书>>中应明确加以说明.5.固定方式5.1.发动机舱内流水槽上或上纵梁上的 VIN 代号直接打刻在车身部件上。
5.2.粘贴在仪表板处和整车铭牌上的 VIN 代号均为激光光刻在一个具有自粘性能的柔性标签上,该标签必须是不损坏不能拆掉。
.5.3.VIN 代号的字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字迹清楚、耐久和不易替换的.6.VIN 代号的编制例如:装备发动机排量为 2.8L 的奥迪 A6L 型轿车,四门折背式车身,汽油发动机,手动变速器, 检验位为 8,2000 年由中国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总装配厂下线的第一辆轿车的 VIN 代号为:中国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发动机排量1 L≤1.22 1.2<L≤1.63 1.6<L≤2.04 2.0<L≤2.45 2.4<L≤2.86 2.8<L≤3.27 3.2<L≤3.68 3.6<L≤4.09 4.0<L≤4.4 A 4.4<L≤4.8B L>4.8车身类型A 四门折背式B 四门直背式C 五门仓背式7.基本要求检验车型代码4B AUDI C58E AUDI A44F AUDI C61G JETTA1J BORA A4 Golf A4 2K CADDY1K BORA A5 SAGITAR 发动机变速器类型汽油发动机1 手动变速器2 自动变速器柴油发动机3 手动变速器4 自动变速器两用燃料发动机5 手动变速器6 自动变速器气体燃料发动机(LPG 或 CNG)7 手动变速器8 自动变速器生产顺序号装配厂3 中国长春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年份7.1、每一辆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都必须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并标示于车辆的一处或多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