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正式施行
6月1日起,《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创新提出支持和服务“双碳”行动要求。据福建省司法厅立法三处处长郑芬介绍,《条例》在全国首创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充分考虑碳源汇状况和气候承载力等生态环境要素,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并要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气候领域的监测评估、科学研究、核心技术攻关,为“双碳”目标实现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与此同时,《条例》强化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重大项目立项等应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的规定,在全国首创提出,地方政府应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的影响后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为规划或项目导致的气候影响治理修复提供科学支撑。
为加强对本省优质气候资源的保护,《条例》共分六章40条,充分考虑福建实际,围绕总则、气候资源探测、气候资源保护、气候资源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方面,对气候资源保护利用作出了较全面的规定——
坚持保护优先,预防和治理并重,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改善气候条件,保护气候资源;强化气候资源探测管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和站网的规划建设,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重点区域探测站点;推进合理利用,发展绿色经济,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气候资源利用的方向作出规划,有计划地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对太阳能、风能、云水,以及农业、旅游业等领域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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