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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一、总则
(一)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人防工程防护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等活动。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三)基本原则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提升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政府及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人防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人防工程规划编制、建设审批、质量监督、维护管理和使用登记等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二、规划与审批管理
(一)规划编制体系
1.省级规划统筹
江西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国家人民防空发展规划和本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全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明确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空间布局、重点区域和建设时序。省级规划突出战略性,覆盖全省设区市,重点规划省会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域的人防工程布局,确保与国家战略防护需求相衔接。
2.市县级规划细化
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省级规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详细规划,明确人防工程的分区布局、建设规模、类型结构和连通要求。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上级规划和县域实际,编制县域人防工程建设实施方案,重点保障县城、重点镇的人防工程覆盖,实现规划全覆盖。市县级规划需征求公众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3.专项规划衔接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相互衔接。人防工程布局优先结合城市地下综合体、交通枢纽、商业设施等公共建筑建设,确保人防工程与城市地下空间有机融合。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参与人防工程控制线的划定,明确人防工程的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保障人防工程建设的空间需求。
(二)规划编制要求
1.需求导向与实战结合
规划编制以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为导向,结合本省军事斗争准备重点和城市灾害风险特点,明确不同区域人防工程的防护等级和功能定位。例如,南昌市、赣州市等区域性中心城市需重点规划建设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工业基地、交通枢纽等经济目标区域需配套建设专业队工程和物资储备工程。规划需充分考虑人口分布、产业布局和应急疏散需求,确保人防工程布局与城市人口密度、功能分区相匹配。
2.量化指标与弹性控制
规划设定量化指标,包括人均人防工程面积、人防工程停车位比例、重点区域覆盖率等,确保规划可操作、可考核。同时,采用弹性控制方法,根据城市发展动态调整建设规模和布局。例如,在城市新区建设中,人防工程配建比例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在城市更新区域,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因地制宜增建人防工程,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建设防空地下室。
3.技术标准与创新应用
规划编制遵循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等技术规范,同时结合本省实际,推广BIM技术、装配式建筑等创新应用,提高人防工程的科技含量和建设效率。规划明确人防工程的战时功能转换要求,确保平时用途与战时防护需求无缝衔接,例如,地下停车场、商业街等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需预留战时快速转换设施和设备接口。
(三)规划动态调整机制
1.定期评估与修订
全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每5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重点评估规划实施效果、人防工程覆盖率、防护能力达标情况等。评估结果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并根据评估情况对规划进行修订。遇有重大战略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变更或重大风险变化时,应及时启动规划修订程序,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2.年度计划落实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规划编制年度人防工程建设计划,明确年度建设目标、项目清单和资金保障。年度计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步编制、同步下达、同步考核。对未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地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暂停该地区新建人防工程的审批,督促其整改落实。
3.信息平台共享
建立全省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管理信息平台,整合规划数据、审批信息、建设进度等数据资源,实现省、市、县三级信息共享。平台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对接,实时更新人防工程空间布局信息,为规划编制、审批和监管提供数据支撑。同时,平台向社会公开规划内容和实施进展,接受公众监督。
(四)审批流程管理
1.立项审批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实行分级管理。省级重点人防工程(如省级指挥工程、跨区域疏散干道工程)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市县级人防工程由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立项申请需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选址意见书等材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重点审查项目的战时功能、防护等级、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确保项目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求。
2.设计审批
人防工程初步设计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施工图设计由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初步设计审查重点包括防护单元划分、结构安全、设备配置和战时功能转换设计;施工图审查重点核查是否符合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人防工程设计审查意见书;不合格的,需修改完善后重新报审。
3.施工许可
人防工程施工许可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办理。建设单位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应同步提交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计审查意见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验人防工程相关文件,确保人防工程与地面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
(五)审批监督管理
1.审批效能提升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推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审批模式,压缩审批时限。立项审批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设计审批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施工许可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建立审批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明确审批条件、材料和流程,通过政务服务网公开,方便建设单位查询。推行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对主要材料齐全、次要材料缺失的项目,可先予受理,限期补齐材料。
2.审批质量监督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立审批质量追溯制度,对审批人员实行终身责任制。定期组织审批业务培训,提高审批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政策水平。对审批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如越权审批、降低标准审批等,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同时,聘请专家参与重大项目的评审,确保审批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3.违规审批处理
对未按规划审批、擅自降低防护标准或改变人防工程用途的项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以罚款。对拒不整改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暂停项目施工,直至整改合格。对审批中存在的腐败问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建立审批黑名单制度,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纳入黑名单,限制其参与人防工程建设。
三、建设实施管理
(一)建设单位责任
1.项目法人制落实
江西省人防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负全面责任。建设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无资质的需委托专业代建机构。项目法人需在人防工程开工前组建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技术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2.前期工作规范
建设单位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等手续,同步落实人防工程专项设计。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明确人防工程规模和功能,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需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3.资金保障机制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足额筹集人防工程建设资金,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社会投资、易地建设费等。财政资金项目需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社会投资项目应签订投资协议,明确建设标准、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建设单位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定期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二)设计质量管理
1.设计单位资质要求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须具备国家认可的人防工程专业设计资质,严禁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接业务。设计单位应组建专业团队,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工程师资格。设计方案需满足《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结合江西地质特点(如红层地区、喀斯特地貌)优化结构设计,确保工程稳定性和防护能力。
2.设计文件深度控制
初步设计文件应包含工程防护等级、结构形式、设备选型、平战转换方案等内容,附详细计算书和施工图。施工图设计需标注人防专用设备安装位置、预埋件规格及管线走向。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终身负责,重大设计变更须重新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
3.技术创新应用
鼓励设计单位采用BIM技术进行协同设计,建立人防工程三维模型,提前发现管线冲突、空间不足等问题。推广装配式结构、防倒塌棚架等新技术,在南昌、赣州等试点城市应用智能通风系统、防电磁脉冲设备,提升工程信息化水平。
(三)施工过程管控
1.施工单位准入管理
施工单位应具备人防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需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施工前,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关键工序控制点,报监理单位审批。对深基坑、大跨度结构等高风险工程,组织专家论证,制定应急预案。
2.质量控制要点
施工单位建立“三检制”(自检、互检、专检),重点控制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防水工程等关键指标。人防工程门框墙、密闭墙等特殊部位,采用定型化模板,确保结构密实。预埋件安装位置偏差控制在±5mm以内,防护设备安装误差不大于2mm。
3.安全文明施工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设置人防工程专用警示标识。深基坑开挖时,对周边建筑物进行沉降观测,确保安全距离。建立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土方作业采取湿法作业,裸露土方覆盖防尘网。夜间施工噪声控制在55分贝以下,减少周边居民影响。
(四)监理监督职责
1.监理机构配置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须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数量不少于施工人员的1/10。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人防工程监理经验,全程参与关键工序验收。监理机构编制《监理规划》,明确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报建设单位备案。
2.旁站监理范围
对以下关键工序实行旁站监理:混凝土浇筑、防水施工、防护设备安装、密闭穿墙管处理等。监理人员现场检查施工记录,留存影像资料,对不合格工序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责令整改。隐蔽工程验收需同步通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
3.信息化监管手段
推广使用人防工程监理APP,实时上传施工影像、材料检测报告等数据。建立监理日志电子台账,记录每日巡查情况。对混凝土试块、钢筋等原材料实行二维码追溯,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查。
(五)竣工验收管理
1.验收条件审核
人防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完成竣工资料编制,包括施工记录、检测报告、竣工图等。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提交《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建设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毕后,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2.专项验收程序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成立验收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验收内容包括:防护功能分区合规性、结构安全性能、设备安装质量、平战转换措施等。验收组现场核查工程实体,查阅技术资料,形成《验收意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出具《整改通知书》,整改后重新验收。
3.资料归档要求
建设单位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完整竣工资料,包括:纸质档案3套、电子档案1套。档案实行“一工程一档案”,涵盖从立项到验收的全过程文件。档案库房配备防火、防潮、防虫设施,保存期限不少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
(六)建设过程责任追究
1.质量终身责任制
建立人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对发生质量事故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违规行为处理
对未按审批图纸施工、擅自降低防护标准等行为,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对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纳入信用黑名单,3年内禁止参与人防工程业务。
3.社会监督机制
开通人防工程质量投诉热线,建立“12345”政务服务平台联动机制。鼓励媒体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的案件给予举报人奖励。定期发布人防工程质量红黑榜,接受社会监督。
四、维护与使用管理
(一)维护责任体系
1.产权人主体责任
江西省人防工程产权人作为维护管理第一责任人,应签订《维护管理责任书》,明确日常维护、定期检修、应急保障等职责。产权人可自行管理或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代管,但不得转包或分包维护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指定管理单位,维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2.使用人协同义务
人防工程使用人须遵守维护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拆改墙体、管线或防护设备。商业运营单位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每日检查通风、消防、排水等设施,发现异常立即报告管理单位。社区防空地下室由居委会牵头,组织居民参与清洁、通风等基础维护,形成共建共管模式。
3.专业机构资质管理
承接人防工程维护的机构须具备人防工程专业维护资质,配备结构工程师、设备技师等专业人员。维护机构每季度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维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设施完好率、故障处理情况、下季度计划等。对维护不力的机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清退市场。
(二)维护标准规范
1.结构安全维护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结构安全检测,重点检查混凝土裂缝、钢筋锈蚀、沉降变形等指标。对南昌、赣州等红层地区,增加土壤酸碱度监测,防止腐蚀性环境破坏结构。发现裂缝宽度超过0.2mm或钢筋保护层厚度不足时,必须加固处理,确保结构耐久性不低于50年。
2.设备系统保养
防护设备(防护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每半年调试一次,启闭灵活度达标率100%。通风系统每月试运行,滤毒装置每季度更换活性炭,防化设备每年标定一次。给排水管道采用耐腐蚀材料,冬季排空防冻,避免冻裂。电气设备每季度检测绝缘电阻,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3.环境质量管控
人防工程内部湿度控制在40%-70%,温度常年保持在16-28℃。安装CO2、VOC等气体监测仪,超标时自动启动新风系统。战备物资储备区实行“三区两通道”管理,物资离地存放,定期轮换更新,确保物资在保质期内。
(三)使用管理机制
1.平战转换预案
产权人编制《平战转换实施方案》,明确转换流程、物资储备、人员分工。平时作为停车场、仓储等使用的工程,须在入口处标注战时转换时限(72小时内完成)。转换设施(如防护密闭门)平时处于预备状态,每月试操作一次,确保紧急情况下快速启用。
2.使用许可管理
人防工程使用需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签订《使用管理协议》。商业用途使用面积不得超过工程总面积的60%,且不得影响战时功能。禁止将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用于经营性活动。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到期需重新评估审批。
3.收益分配机制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收益优先用于维护管理,剩余收益按“产权人60%、维护机构20%、人防主管部门20%”分配。收益纳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人防工程维护和改造。对收益未达标的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调整使用方案或终止使用许可。
(四)安全监管措施
1.日常巡查制度
管理单位建立“日巡查、周检查、月排查”机制。每日记录设备运行参数,每周检测消防设施,每月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巡查结果通过“江西人防智慧平台”实时上传,实现省、市、县三级监管。对巡查中发现的隐患,24小时内整改到位。
2.应急处置预案
制定《人防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坍塌、进水、火灾等事故处置流程。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演练人员疏散、设备抢修、通信联络等环节。与消防、医疗、交通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确保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响应力量到达现场。
3.信用评价体系
建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信用档案,对产权人、使用人、维护机构实行量化评分。评分指标包括维护及时性、设备完好率、安全事故发生率等。年度评分低于60分的机构,列入黑名单,3年内禁止参与人防工程业务。评分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五)信息化监管手段
1.智能监测系统
在重点人防工程安装物联网传感器,实时监测结构变形、渗漏水、温湿度等参数。数据通过5G网络传输至省级监管平台,异常情况自动触发报警。对井冈山、瑞金等革命老区的人防工程,增设防电磁脉冲监测设备,确保指挥系统安全。
2.数字档案管理
建立人防工程电子档案库,包含设计图纸、维护记录、检测报告等全生命周期数据。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确保数据不可篡改。档案向产权人开放查询权限,方便其掌握工程状况。历史档案逐步数字化,2025年前完成全省存量工程档案入库。
3.远程视频监控
在工程出入口、设备机房等关键区域安装高清摄像头,实现24小时视频监控。监控视频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随时调阅检查。对商业运营的人防工程,监控画面接入当地公安天网系统,强化安全防范。
(六)法律责任追究
1.违规使用处罚
对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降低防护等级的行为,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将指挥工程用于商业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2.维护失职追责
未按标准维护导致设备损坏的,产权人承担维修费用,并处1万元罚款。维护机构提供虚假维护报告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3万元罚款。因维护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监管失职问责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日常监督机制
1.分级巡查制度
江西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立省、市、县三级巡查网络,省级每年抽查不少于10%的人防工程,市级每季度巡查覆盖本辖区所有重点工程,县级每月完成辖区工程轮查。巡查采用“四不两直”方式,重点检查维护记录、设备状态、安全标识等。对井冈山、庐山等旅游景区周边的人防工程,增加节假日专项巡查频次。
2.社会监督渠道
开通“江西人防”微信公众号监督平台,公众可在线举报违规使用、维护不到位等问题。建立“两代表一委员”监督员队伍,每季度开展明察暗访。对举报属实的案件,给予500-2000元奖励,并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
3.联合执法行动
人防主管部门联合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每年至少组织两次联合检查,重点整治擅自改造主体结构、违规出租指挥工程等行为。检查结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二)违规处理标准
1.建设阶段违规
对未按审批图纸施工的工程,责令停工整改,处合同价款5%-10%罚款。未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按应建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征收易地建设费。设计单位降低防护标准,处设计费2倍罚款并降低资质等级。
2.使用阶段违规
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用途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20万元罚款。商业运营单位未按规定维护设备,处1万-5万元罚款。将指挥工程用于经营的,吊销使用许可证,处10万-30万元罚款。
3.维护阶段违规
未按标准开展结构检测的,处5000-2万元罚款。维护机构提供虚假报告的,处3万-10万元罚款并吊销资质。因维护不到位导致工程损坏的,承担修复费用并处损失金额20%罚款。
(三)责任追究体系
1.行政责任认定
对监管失职的人民防空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滥用审批权的,调离岗位并追究领导责任。对玩忽职守导致重大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2.单位责任追溯
建设单位降低工程质量的,纳入建筑市场黑名单,3年内禁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单位终身禁止承接人防工程业务。监理单位未履行旁站职责的,处监理费1-3倍罚款。
3.个人责任追究
项目负责人因违规决策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册工程师违规签字的,吊执业证书并处3万元罚款。维护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处2000元罚款并调离岗位。
(四)信用惩戒机制
1.信用等级评价
建立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信用档案,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级评价。评价指标包括合规性、质量达标率、安全事故等。信用等级与招投标、资质升级直接挂钩,优秀企业可缩短审批时限。
2.黑名单管理
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单位,列入省人防工程失信黑名单,期限3-5年。黑名单单位在政府采购、土地出让等方面受限。列入黑名单期间,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企业高管。
3.信用修复机制
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整改合格满2年可申请信用修复。需提交整改报告、第三方评估证明等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移出黑名单。修复后信用等级保留3年,期间再次违规的永久列入黑名单。
(五)典型案例警示
1.南昌某商业综合体违规改造案
2022年,某商业广场擅自拆除人防工程隔墙扩大经营面积,被责令恢复原状并处罚款15万元。法定代表人因拒不执行处罚决定被行政拘留,该企业被列入黑名单。
2.赣州某医院指挥工程出租案
3.宜春某维护机构造假案
2020年,某维护机构伪造设备检测报告,导致通风系统失效被处8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负责人终身禁入人防行业。该案例被纳入全省警示教育教材。
(六)法律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渠道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处罚决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诉讼程序
当事人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防主管部门应积极应诉,举证处罚合法性。对生效判决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强制执行。
3.国家赔偿制度
因人防主管部门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受害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赔偿范围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在2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
六、附则
(一)名词解释
1.人防工程定义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包括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类型。
2.易地建设界定
易地建设是指因地质条件限制、建筑结构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或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能力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的行为。易地建设费标准由省财政、发改部门核定并动态调整。
3.平战转换概念
平战转换是指人防工程在平时与战时功能之间进行状态调整的过程,包括设施启用、功能改造、物资调配等。转换方案应明确转换时限、操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72小时内完成战时功能启用。
(二)法规衔接
1.上位法依据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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