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数据正式上线“国土调查云”平台。更新后的“国土调查云”进一步丰富了业务数据内容,为全国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供了“三调”等数据的即时查询、在线监管及相关共享应用服务,可以有效辅助国土调查、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耕地“非粮化”“非农化”问题整治、“三区三线”划定、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等工作。
据了解,“国土调查云”是为满足外业核查工作而研发的平台,解决了以往外业核查照片无法甄别、核查工作无法有效管控等问题。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司组织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应用“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依托“三调”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程开发了“国土调查云”平台,全面部署应用于“三调”和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国家级内外业核查工作。“国土调查云”从2015年的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查询和调查举证平台,发展成为兼具应急监测指挥调度和“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功能的工作系统。
当前,“国土调查云”已全面应用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各项监管工作。一是利用“国土调查云”土地调查信息云查询服务体系平台,以大数据处理和网络安全机制为基础,提供实时信息查询服务功能,快捷获取土地现状、规划、历年影像等信息。二是利用空天地一体化“互联网+”调查举证平台,全面支撑“三调”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三是利用远程指挥调度平台,构建集指挥调度系统、省级协同调度软件和联络员手机客户端(App)为一体的快速应急指挥调度网络,支撑网络化、全覆盖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监管工作。四是全力服务和支撑自然资源重点专项工作,广泛应用于土地执法、自然资源督察、宅基地确权登记、增减挂钩项目监管、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核查、土地质量分类调查评价、造林绿化空间调查评价等工作。
新闻发布会现场
9月29日下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甘肃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主要数据成果新闻发布会。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戴威,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省自然资源厅一级巡视员钟义,省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言勇,共同通报甘肃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主要数据成果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刘晓文主持新闻发布会
主持人:
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是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后开展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也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统一开展的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全局,为国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规划、重要政策举措提供了基本依据。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戴威先生,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省自然资源厅一级巡视员钟义先生,省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言勇先生共同通报甘肃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主要数据成果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省自然资源厅一级巡视员钟义先生,向大家通报甘肃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主要数据成果情况。
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省自然资源厅一级巡视员钟义
钟义: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国土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将其列入2018年度工作要点。3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全省自然资源系统主动履责,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克服人力、物力、财力及新冠疫情带来的各种困难,圆满完成了调查任务。下面,我先简要通报一下有关情况:
一、“三调”工作背景及总体情况
我省“三调”历时3年多,省、市、县三级累计投入调查人员6000多人,按照“国家统一制作底图,地方实地调查、地类在线举证,省级全面检查、严控成果质量,国家核查验收、统一分发成果”的模式,经过国家3轮检查、2轮“互联网+”在线核查、4轮专项督察,省级3轮集中审查、4轮实地核查,全面查清了我省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湿地等13个一级类,53个二级类的国土利用状况,建立了省市县三级国土调查基础数据库。调查工作结束后,自然资源部委托国家统计局对全国三调成果质量进行了第三方质量抽查评估。我省有10个县被抽查,评估结果都满足要求。
我省调查结果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省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并原则同意后,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省统计局印发了《甘肃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全省“三调”主要数据成果已公开发布,不再赘述。这里我补充介绍几方面情况。
二、全过程管控,确保“三调”数据真实准确
调查数据真实准确是“三调”的生命线。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同志对数据真实性作出明确指示“宁要数据真实性,不要虚假的前后一致性”。为贯彻落实韩正同志指示精神,自然资源部党组书记、部长、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陆昊同志提出“毫不动摇、寸步不让、虚报严惩、讲清原因”16字要求,要求先查清利用现状真实性,再还原管理数据合理性。
在“三调”成果质量管控上,国家总体把控,省级全面把关,市县100%检查,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可靠。我省始终坚持把落实数据真实性的要求摆在首要位置,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一是强化事前监督管理。“三调”工作前期,我省采取了专业调查队伍资信评价、严格招标程序和技术人员培训、实地考察评估调查项目中标单位、严审县级“三调”技术设计书、建立成果质量省级核查监理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做精品工程”的“5+1”质量监管措施,强化事前监管。二是加强事中督察核查。“三调”工作全面开展阶段,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先后组织了4轮督察,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了3轮内业核查、2轮“互联网+”在线外业核查,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技术力量先后开展了7轮核查指导,及时将问题截流。三是加强事后审查把关。“三调”成果上报和整改阶段,省级全面核查,严控成果质量,采取“检查—反馈—再复查”、“定期通报”、“面对面”整改和县级自查审定后上报等措施,压实地方政府调查主体责任,全面查错纠偏,确保了“三调”最终成果质量真实准确。
“三调”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减少了人为干预。国家建立应用了“互联网+调查”新机制,各县(市、区)利用国家下发的优于1米分辨率的正射影像图和内业预判信息,“逐地块”调查图斑的边界、地类等信息,实地拍摄举证照片并实时传输到“国土调查云”,供省级和国家核查。全省1023万个地类图斑,举证图斑达200多万个、举证照片1000多万张。
三、补充介绍几点
(一)关于耕地坡度分级
“二调”采用1:5万地形数据进行耕地坡度分级,由于基础数据精度比较低,耕地的一些细部坡度变化不能很好的表达,导致近些年使用过程中与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的坡度认定存在一定分歧。为提升我省调查成果质量,解决实际应用问题,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要求,我省以1:1万地形数据为主,少数荒漠区采用1:5万地形数据为辅,重新测算了全省坡度图,进行耕地坡度分级。相比“二调”,较准确地掌握了全省耕地坡度分级状况。
(二)关于田坎系数测算
“二调”受当时的技术条件限制,田坎系数采用人工现场抽样量算的方法获得。而且,我省坡地较多,坡地的田坎宽度随地形变化较大,“二调”田坎测量结果存在一定误差。“三调”工作中,我省充分利用遥感等高新技术,采用优于0.3米的高分辨率正射影像,结合外业实测开展了全省田坎系数测算,提高了田坎系数测算精度。同时,提高了耕地面积量算的准确性。
(三)关于原耕地范围内的沟壑地调查
按照“实事求是”调查的基本原则,我省对“二调”及历年土地变更调查耕地图斑范围内,达到“三调”上图面积,实地为沟壑和陡坡、坡度大于25度长满荒草的坡耕地,在“三调”工作中通过类举和典型图斑举证方式,按实地现状调查为其他草地,确保了耕地调查结果真实准确。
(四)关于“湿地”数据的说明
基于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国家在“三调”《工作分类》中将“湿地”调整为与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等并列的一级地类。将“二调”分类中分别归属于林地、草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沿海滩涂”“内陆滩涂”和“沼泽地”等7个二级地类归入“湿地”一级地类(甘肃无“红树林地”和“沿海滩涂”)。同时,按照各地类不重不漏的原则,相应调整了林地、草地、水域等一级地类和有关二级地类的含义。在“二调”与“三调”数据对比中,可能会出现林地、草地和水域三个地类在概念上有一点差别,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对比分析。
(五)关于严格区分耕地与园地地类的问题
从“一调”到“三调”,耕地和园地一直是两个并行的一级地类。这两个地类,在种植作物、种植方式、种植收益、对耕作层和耕作条件的影响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考虑到管理需要,为更好地管控耕地“非粮化”,更好地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规定,“三调”严格区分了“耕地”和“园地”两个地类,对“二调”时是耕地、“三调”时已不是耕地的农用地进行了“即可恢复”和“工程恢复”属性标注。
四、用好“三调”成果,持续加强和改进工作
“三调”数据成果全面客观反映了我省国土利用状况,也反映出耕地保护、生态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方面存在的问题。下一步,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针对“三调”反映出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改进。
(一)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三调”结果显示,2019年末全省耕地7814.21万亩,比国家下达“十三五”末耕地保有量7477万亩高出337.21万亩,耕地数量总体稳定。全省耕地以旱地为主(5624.96万亩,占71.98%),10年来优质耕地水浇地(2183.02万亩,占27.94%)面积有所增加,但总量依然偏少,耕地总体质量不高。
从“三调”数据看,“二调”以来的10年间,全省耕地减少了301.14万亩,在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严格落实了占补平衡的情况下,耕地地类减少的主要原因是生态退耕和农业结构调整为园地。耕地流向园地、林地等农用地中,有的破坏了耕作层,有的没有破坏,全省共有204.24万亩即可恢复为耕地的农用地,还有432.22万亩可以通过工程措施恢复为耕地的农用地。综合考虑生态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等因素,在耕地保护方面,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守牢耕地红线。
一是结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以“三调”成果为基数和底图,按照应保尽保原则,合理确定各地耕地保有量,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完成国家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二是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实行党政同责。把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带位置逐级分解下达,作为刚性指标严格考核。三是实行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永久基本农田按粮田管理。严格用途管制,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从严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四是规范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补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二)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统筹生态建设
“三调”结果显示,全省林地11944.19万亩,草地21460.65万亩,较“二调”时分别增加2785.33万亩、138.59万亩,林草总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比例由“二调”时的47.71%上升至52.29%(这还不包括调查为湿地的森林沼泽、灌丛沼泽和沼泽草地,共1229.78万亩),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比较明显。但生态格局仍需调整优化,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一是坚持系统观念,在“三调”形成的数据库基础上,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合理安排生态建设布局,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实施。二是尊重自然规律,对“三调”发现的不符合自然地理格局的土地利用方式,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湿则湿、宜荒则荒、宜沙则沙”的原则,逐步进行调整。三是统筹安排未来生态退耕、国土绿化等生态建设,依据“三调”形成的统一底图,按照“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的原则,科学确定并带位置下达新的绿化任务。
(三)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推动集约高效用地
“三调”结果显示,全省建设用地1471.01万亩,较“二调”增加331.57万亩,年均增长率2.59%,建设用地的合理增长有力保障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我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我省常住人口增加的是兰州、临夏、嘉峪关、甘南4个市(州)。建设用地增加较多的武威、张掖、酒泉3市,10年间常住人口共减少45.88万人,而建设用地不降反增,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全面提升用地效率。一是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严格规划管控,城镇建设必须严格限定在城镇开发边界之内,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应当在县域内统筹。二是着力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完善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体系,全面提升各类园区集约用地水平。三是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推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盘活农村存量土地。四是强化土地使用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调整完善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领域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加强项目生成阶段节约用地审查,新上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化程度应努力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五是大力推广节地技术,培育出一批新型节地模式和节约用地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我就介绍这些,谢谢大家。
主持人:
感谢钟主任的介绍。下面进行记者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新闻机构。
中国日报记者现场提问
记者:“三调”与以往的调查相比,有哪些不同和特点?
钟义:
国家立足支撑生态文明建设、服务自然资源统一管理,将“土地”调查调整为“国土”调查。和以往的土地调查相比,“三调”在调查内容、技术方法、组织模式等方面都有较大的调整和提升。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调查分类与规划等用地分类更加融合,调查内容更加全面。“三调”明晰了林草分类标准、细化了城镇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分类进行了衔接,并将“湿地”列为一级地类。调查掌握了耕地“非农化”和“非粮化”情况,把耕地变为其他农用地的情况,按恢复耕种的难易程度进行了区分和标注。
二是运用新技术,提高了调查数据精度。“三调”在遥感、卫星定位和地理信息系统等常规调查技术基础上,集成了云计算、无人机等新技术,全面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的卫星遥感影像(“二调”主要是2米分辨率的影像)。“三调”将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图斑的最小上图面积标准从“二调”时的400平方米提高到200平方米,耕地等农用地图斑从600平方米提高到400平方米,其他地类图斑精度也有相应提升。“三调”全省的调查图斑数达1023万个,比“二调”增加了两倍多。
三是建立新机制,提升了调查工作效能。“三调”国家建立并全面应用了“互联网+调查”机制,通过全国统一的“国土调查云”平台,实现了外业调查、内业核查、数据建库等工作的上下联动、远程对接和实时印证。外业调查中,同步拍摄实地照片,全面反映地块全貌和利用特征,拍摄坐标、方位角和时间等信息,通过云平台实时上传、比对、校核。“三调”工作中,全省通过实地拍照、无人机拍照和高分辨率航空遥感影像举证的图斑有200多万个。“互联网+调查”机制的应用,有力支撑了调查效能提升。
四是坚持全程质量管控,强化核查指导,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三调”成果质量控制“国家总体把控,省级全面把关,市县100%检查”,每一阶段成果检查合格后才能转入下一阶段,只有检查合格的数据才能建库逐级汇交。在国家组织3轮检查、2轮“互联网+”在线核查、4轮专项督察的同时,省级进行3轮集中审查、4轮实地核查,并对重点县区进行跟踪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了调查成果质量和工作进度。
民主协商报记者现场提问
记者:“十四五时期更加强调“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三调”数据看,我省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请问: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建设用地集约高效利用?
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戴威
戴威:
“三调”结果显示,全省建设用地1471.01万亩,较“二调”增加331.57万亩,年均增长率2.59%,建设用地的合理增长有力保障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我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我省常住人口增加的是兰州、临夏、嘉峪关、甘南4个市(州)。建设用地增加较多的武威、张掖、酒泉3市,10年间常住人口共减少45.88万人,而建设用地不降反增,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全面提升用地效率。一是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严格规划管控,城镇建设必须严格限定在城镇开发边界之内,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应当在县域内统筹。二是着力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完善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体系,全面提升各类园区集约用地水平。三是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推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盘活农村存量土地。四是强化土地使用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调整完善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领域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加强项目生成阶段节约用地审查,新上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化程度应努力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五是大力推广节地技术,培育出一批新型节地模式和节约用地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甘肃日报记者现场提问
记者: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生态建设力度,从“三调”数据成果中,能否反映出我省生态保护和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效?
杨言勇: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坚强领导下,实施了退耕还林还草、荒山造林、封山育林等一系列工程。加上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进入一个多雨周期,降雨量由多年平均286毫米提升到2017、2018年380多毫米,增幅高达35%左右,我们共同感受到山比原来绿了,天比原来蓝了。“三调”结果显示,我省林地和草地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比重提高了4.58个百分点,整体上反映出我省生态建设成效。这是典型的政策好、天帮忙、人努力的协同硕果。但我省降雨量稀少,生态环境脆弱的自然环境基本省情依然没有改变,生态环境格局仍需持续调整优化,必须进一步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从加快我省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视角,需要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
第一,坚持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生态环境不仅是经济财富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要充分应用“三调”成果,进一步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更加科学地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合理安排生态建设布局,持续推进黄土高原、祁连山脉、河西走廊生态修复和保护工程,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
第二,加快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在我省落地见效、开花结果。要充分应用“三调”成果,进一步科学系统认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是一个完整的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生命共同体,切实扛好“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的政治责任,努力促进黄河、长江、内陆河三大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助推我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
第三,敬畏自然,顺应自然,尊重自然规律。对“三调”发现的不符合自然地理格局的土地利用方式,要创新思维、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湿则湿、宜荒则荒、宜沙则沙、宜冰则冰”的原则,充分发挥比较优势,进行科学有效调整,把绿水青山蕴含的生态价值逐步转化为金山银山,为新时代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做出新贡献。
省广电总台记者现场提问
记者:“三调”成果是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制定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基本依据,请问:下一步在推动成果共享应用方面有哪些考虑?
戴威:
在“三调”成果共享应用方面,我们正在积极推进三方面工作。
一是共享“三调”成果数据库。在国土空间规划、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耕地保护、生态修复、国土绿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违建别墅清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摸排、执法监察和督察、退耕还林范围上图、荒漠化和沙化监测、重大建设工程选址选线等工作中,已充分利用“三调”成果作为统一底图。同时,我们将根据各部门管理和应用需要,不断共享应用“三调”成果数据库。
二是建设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按照国家要求,建设以“三调”成果为统一底版,集成数字高程模型(DEM)和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审批及实施监管等相关数据,开展大数据深度挖掘,构建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现对各类空间利用数据的统一管理、空间分析、共享服务等功能。
三是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集成省、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和各类相关专项规划成果,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现相关空间规划在“一张图”上的协调衔接,解决过去各类规划底图不一,多规冲突,数、线、区分离等突出问题,实现全省国土空间统一用途管制和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管。
香港商报记者现场提问
记者:从“三调”数据看,全省现有耕地7814.21万亩,“二调”以来的10年间减少了301.14万亩,请问:下一步将采取什么措施守住我省耕地保护红线?
钟义:
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耕地保护。“三调”结果显示,2019年末全省耕地7814.21万亩,比国家下达“十三五”末耕地保有量7477万亩高出337.21万亩,耕地数量总体稳定。
从“三调”数据看,“二调”以来的10年间,全省耕地减少了301.14万亩,在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严格落实了占补平衡的情况下,耕地地类减少的主要原因是生态退耕和农业结构调整为园地。耕地流向园地、林地等农用地中,有的破坏了耕作层,有的没有破坏,“三调”专门对此进行了调查标注,全省共有204.24万亩即可恢复为耕地的农用地,还有432.22万亩可以通过工程措施恢复为耕地的农用地。如果需要,这部分农用地可以通过相应措施恢复为耕地。综合考虑生态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等因素,在耕地保护方面,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守牢耕地红线。
一是结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以“三调”成果为基数和底图,按照应保尽保原则,合理确定各地耕地保有量,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完成国家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二是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实行党政同责。把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带位置逐级分解下达,作为刚性指标严格考核。三是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永久基本农田按粮田管理。严格用途管制,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从严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四是规范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补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主持人:
谢谢解答。记者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希望新闻媒体对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成果宣传好报道好。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今天的发布嘉宾,感谢到场的媒体朋友,谢谢大家!再见!
“三调办”印发新通知!关于三调的70个技术问题权威解答!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问答》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中的具体操作问题,我办认真梳理归纳,并结合有关标准、规程和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等,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问答》,现予印发,请在具体工作中注意把握。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答:现状为耕地的地块,无论是土地整治、农民自主开发或是复垦项目立项与否,都应按照实地耕地范围调查,不得按整治范围确定图斑边界。
问题2:实地为耕地的图斑,与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图斑重叠,应如何调查?
答:按耕地调查。全国三调办下发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图斑作为湿地调查的指引,地方应按照《工作分类》,实地调查地类。
问题3:尚未用于占补平衡或增减挂钩项目的新增耕地,如何调查?是否会影响后期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指标使用?
答:应按照实地现状调查。在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指标使用时,依据全国统一报备的储备库管理。
问题4:实地为水浇地,原来按水田管理的图斑,如何调查?
答:对于水旱轮作的按水田调查,对于长期按水浇地使用的按水浇地调查。调查为水浇地的,必须实地举证。
问题5:水库水面图斑界线是否按权属界线确定?
答:水库水面图斑界线不得按权属界线确定,应按正常蓄水位岸线围成的水面调查。
问题6:原城市、建制镇、村庄用地等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内部,已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但实地现状为农用地,如何调查?
答:按实地现状调查,不考虑是否已经发证。
问题7:确权登记的土地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的图斑,如何调查?
答:按照实际现状调查,不得直接按土地审批用途或规划用途调查。
问题8:农村居民点零星分散式分布,如何调查?
答:散落在集中连片的村庄之外的零星居民点,达到最小上图面积标准的,依据实际建设范围,确定图斑边界,按对应地类调查。
问题9:城镇村道路用地与农村道路如何衔接处理?
答:除贯通村庄的公路、铁路外,农村道路穿过村庄的部分按城镇村道路调查,标注203属性。村庄外的部分,按农村道路调查。公路、铁路穿过村庄应保持连续性。
问题10:因道路施工改线或路面扩宽等原因,造成道路用地实际界线与审批范围界线不一致,应如何确定道路图斑边界?
答:道路范围界线按照实地现状进行调查。道路范围界线与审批范围界线不一致的,不得直接采用道路审批范围界线调查上图。
问题11:公路、铁路、河流等多条线状地物交叉重叠,应如何调查和认定地类?
答:对于线状地物交叉的,地面的线状地物连续表示。对于农村道路、过街天桥等线状地物跨越公路、铁路等,应保持公路、铁路贯通。线状地物平面交互时,应保持高等级的道路贯通。线状地物穿过隧道时,线状地物断在隧道两端。线状地物交叉重叠十分复杂,各地可制定相应的表示规则,开展细化调查,但应按国家统一要求上报调查成果。
问题12:人迹罕至的区域,调查精度是否可以降低?
答:对于人际罕至的区域可适当减低精度,但调查图斑的最小调查上图面积不得低于1500平方米。
问题13:部分地区存在大量100至200平方米农村建房,是否允许部分县区建设用地最小上图面积为100平方米?
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提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用地调查精度,降低最小上图面积指标,但要保证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精度统一。
问题14:山区交通不便利,调查人员难以到达的区域,如何调查举证?
答:对于山区交通不便利的图斑,遥感影像可以判断的直接利用遥感影像进行判断,遥感影像无法判断的可以使用带GPS的无人机拍照调查举证,无法使用带GPS的无人机拍照调查举证的,可以依据有关资料确定地类。
问题15:根据2017年度遥感影像判读,按照2019年3月提交调查成果的任务节点,地方需举证2017年度和2018年度两年变更调查成果的流量,是否可以将2017年度和2018年度两年变更调查流量不纳入举证范围?
答:因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是抽样检查,因此对于2017年度和2018年度两年变更调查成果的流量变化的图斑,应实地举证。
问题16:因调查影像精度因素造成部分原农用地图斑边界调整而产生的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图斑,是否需要举证?
答:因影像精度引起的图斑边界变化,产生的原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等重点地类变化图斑不需要举证。
问题17:如果地方向全国三调办提供更高分辨率的影像,国家核查时是否可作为核查依据?
问题18:公路用地范围与影像存在偏移等不一致的,应如何调查?
答:按照实地现状调查。因影像精度引起的误差不需要举证。
问题19:国家下发的图斑边界与实地不完全一致,是否需要举证?
答:国家判读的图斑边界仅供参考,地方调查时,应参考影像,实地调绘图斑边界。因正射影像图精度原因造成调查图斑边界与国家下发的图斑边界不一致的,可不举证。
问题20:需要举证的图斑面积和范围跨度很大,无法拍摄全景照片,如何举证?
答:选择典型区域,分类型举证。
问题21:国家下发的遥感影像局部纠正误差较大,如何处理?
答:对于下发的遥感影像局部误差超限,应及时向全国三调办反映统一解决。
答:按现状调查为林地。如清理后即可恢复耕种的,标注“清理后即可恢复耕种”属性。
问题23:村民在承包证书中登记为耕地的土地上种果树,如何调查?
答:按现状调查,应调查为种植园用地,不得按承包书登记用途调查。
问题24:实地种植油茶的土地,如何调查?
答:按种植园用地调查。若在林业部门林区范围内,标注为“林区内的种植园用地”属性。
问题25:沙地、裸地中种植枸杞的,如何调查?
答:按种植园用地调查。
问题26:林地范围内的防火林道和防火隔离带,实地现状为草地,如何调查?
答:林区内防火林道和防火隔离带,按林地调查。
问题27:较宽的护路林,如何调查?
答:已建成的道路两旁属征地范围内的林带,按公路调查,征地范围外的按现状调查;对于征地范围不明确的,单侧行树1行的综合到公路图斑调查,单侧2行(含)以上的应划分单独图斑按现状调查。同时,应将公路路面范围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录入数据库。
问题28:林业部门为固沙种了柠条(十年才能长1米高,大多20厘米高),如何调查?
答:灌木覆盖率大于40%的调查为灌木林地。
问题29:退耕还林固沙图斑,种植了低矮的灌木,如何调查?
答:达到灌木林标准的调查为林地,未达到成林标准的按实地现状调查。
问题30:道路两边的绿地中,局部种植杂树的图斑,如何调查?
答:如在道路征地范围内,按公路用地调查。在征地范围外,种植杂树的图斑面积达到上图标准的,按林地调查;未达到上图标准的,综合到相邻地块调查。
问题31:滩涂上实地为林地的,如何调查?
答:按林地、森林沼泽或灌丛沼泽调查。
问题32:寺庙围墙内的树木如何调查?
答:寺庙围墙内的树木按照特殊用地调查,如果与国家判读不一致的,应拍照证明其确实属于寺庙建设用地范围内。
问题33:工厂内部的绿化用地,如何调查?
答:已建成的工厂内部绿化林地、草地等按工业用地调查。
问题34:已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图斑,实地为农用地,是否可认定为空闲地?
答:按实地现状调查,不得调查为空闲地。
问题35:城镇村庄内部调查中,对于多用途的混合用地,如何调查?
答:单栋或集中连栋的建筑群,按照主要用途调查。院落式分布的按实际用途调查。各地可制定细化分类调查办法,开展分类细化调查,但要按要求上报成果。
问题36:城镇中心区域主干道和商业服务业用地、住宅用地之间的区域,如何调查?
答:收集城市规划资料,属于城市道路红线内的,按城镇村道路用地调查;确属宗地权属范围内的,归并到相邻宗地的图斑中;能确定用途的,按实际用途调查;实地未利用的,按规划用途调查。
问题37:城镇村庄内部街巷,农村宅基地房前屋后的巷道主要供行人或非机动车通行,一般宽度2~3米,是否归并到相邻图斑还是按道路图斑单独调查?
答:对城镇村庄内部道路用地调查标准是,调查城镇村庄内部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其他街巷可与相邻图斑合并。
问题38:利用滩涂建设工厂、码头的,如何调查?
答:按现状调查,调查为相应的建设用地。
问题39:在村庄范围内,实地为养殖用途,是否按设施农用地调查?
答:村庄内集中养殖畜禽的,按设施农用地调查,在集中连片村庄范围内的,可标注203属性。
问题40:在村庄周边,原宅基地房屋已经坍塌,村民在上面种了一些蔬菜和树木,如何调查?
答:按照实地现状调查,如果举证照片能证明原宅基地房屋的残垣断壁还在,且原地类为203 ,可以标注203属性。
问题41:村头、田间水泥地面,农忙时晒谷,平时停车,如何调查?
答:按交通服务场站用地调查。
问题42:原有农村道路扩宽后,路面宽度超过8米,如何调查?
答:农村道路拓宽后,平均宽度超过8米的按公路用地调查,不得将一条完整的公路分割为公路和农村道路。
问题43:山区废弃的公路,路面10多米宽且长满荒草,如何调查?
答:废弃公路、铁路按道路调查,并标注“废弃”属性。
问题44:河流水面中间面积较小的高出水面部分,影像特征为其他草地或林地,如何调查?
答:常水位线以上达到最小上图面积的按内陆滩涂、林地或森林沼泽调查,常水位线以下及达不到最小上图面积的按河流水面调查。
问题45:原河流水面被大坝分割,坝体上下游图斑如何调查?
答:坝体按水工建筑调查,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按水库水面调查,水库区段水面以外的按河流水面调查。
问题46:宽度不足8米的公路,是否按公路用地调查?
答:属于公路管理范围的不论宽度是否超过8米,都应按公路调查。
问题47:油田等采矿用地中,未建设或未有设施的部分如何调查?
答:油田及采矿用地中,建筑物或构筑物部分按采矿用地调查,其余部分按实地现状调查。
问题48:喀斯特地貌分布地区,由于雨水冲刷,导致地表水土流失,基岩裸露,耕地石漠化情况严重,如何调查?
答:实地仍在耕种的,按耕地调查,标注“石漠化耕地”属性;实地未耕种的,按裸岩石砾地调查。地方可根据需求测算石漠化耕地的耕种比例,但不需要上报国家。
问题49:原地类为坑塘,水利部门认定为水库,如何调查?是否需要举证?
答:按水库水面调查,无需举证。
问题50:正在施工的道路图斑,实地现状为推平,是否可以暂按原地类调查?
答:实地施工部分按道路用地调查,实地未施工的部分按现状调查。需要实地拍照举证为实地已推土,并在推(堆)土区单独图层划出范围。
问题51:国家依据影像判读的图斑中,存在多种地类(如耕地图斑中,存在坑塘、荒草、林地、零星建设等),实地情况复杂,如何调查?
答:国家提供的图斑地类判读信息和范围供参考。应按照实地现状,达到最小上图面积的应划分图斑,分别确定地类;未达到最小上图面积的,归并到相邻地类。与国家依据影像判读地类不一致的须按要求实地分别拍照举证。
问题52:已发证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坑塘水面和耕地图斑,是否按建设用地调查认定?
答:按实地现状调查为坑塘水面和耕地,不能标注20x属性。
问题53:被林木遮挡的农村宅基地、设施农用地、坑塘或沟渠等非林地图斑,根据影像无法判定地类,应如何调查?
答:按实地现状调查,并按要求拍摄举证照片。若航片上可以反映树下的农村宅基地、设施农用地、坑塘或沟渠,地方可用航片替代举证照片。
问题54:位于交通用地或河流两侧,无永久建(构)筑物,主要为林草绿化和较窄的慢行道等规模较大的绿化景观设施,如何调查?
答:如果在道路征地范围内,按道路用地调查;不在征地范围内的,按实地现状调查。调查为建设用地地类的,应实地拍照举证。
问题55:原地类为种植园用地或林地,实地为其他草地的图斑,如何调查和举证?
答:按实地现状调查,同时必须实地拍照举证。
问题56:实地为被杂草或灌木覆盖的推土区,国家依据影像判读为草地或林地,如何调查?
答:按照现状调查。
问题57:原有河沟、池塘、水库等实地已干枯,如何调查?
答:原有河沟、池塘、水库临时性或季节性干枯的,按原地类调查。
答:不可以。达到上图标准的道路、沟渠、河流等线状地物,应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和影像特征重新矢量化,以图斑表示。
问题59:自然保护区界线在数据库如何表示?界线范围内的地类图斑需标注相应自然保护区属性吗?
答: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等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国土调查数据库,界线范围内地类图斑无需标注相应的自然保护区属性。具体要求参见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
问题60:是否可以根据标注属性为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等集中连片图斑,生成城镇村范围界线,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录入国土调查数据库?
答:可以。城镇村范围在国土调查数据库中为单独图层,其范围可以根据调查成果结合影像特征划定,或根据图斑标注属性提取图斑集合范围后生成。
问题61:城镇村地籍调查数据在三次调查中如何使用,是直接融合到数据库,还是需经处理后再融合到数据库?
答:城镇村地籍调查数据需进行坐标转换、数据融合处理后,作为调查底图,用于开展城镇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调查获取的城镇村现状数据与相关调查数据衔接后,作为国土调查数据成果的一部分,录入国土调查数据库。
问题62:三次调查数据库中,城镇村范围界线图层与变更调查数据库中城镇村庄图斑的外围界线之间有无空间套合要求?
问题63:在城镇村细化调查中,城镇村范围内可以将同一地类的相邻宗地合并为一个图斑。同时,按照数据库标准中地类图斑属性结构,权属单位名称和代码为必填项,因此存在合并后的地类图斑与权属单位存在一对多的情况,该类情况如何填写?
答:在城镇村细化调查中,同一地类的相邻宗地必须合并为一个地类图斑。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中,同一个地类图斑的权属单位名称和代码可以填多个。因此,对于多宗地合并为一个地类图斑的情况,可以将多宗地的权属单位名称与代码录入相应字段。
问题64:在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过程中,可否全部采用线缓冲为面的方式处理线状地物图斑化问题?
答:不可以。首先,三次调查与变更调查相比,数据分类、结构及内容等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国土调查数据库应按照三调技术规程与数据库标准重新建设,不应采用在原有变更调查数据库基础上修改的方式建设数据库;其次,线缓冲为面的技术方法,仅用于位置、面积、地类未发生变化的线状地物,适用于个别经实地调查变化不大区域的数据预处理工作,是一种数据前期处理的技术手段,不得作为三次调查数据库建库的技术方法。
问题65:如何建立四级互联的国土调查数据分析和共享服务平台?是省级统一建设,各级提供端口,还是分级建设,实时互联?
答:国土调查数据分析和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的主要任务是集成三次调查形成的系列非涉密成果及相关成果目录,研发数据共享平台,实现三调数据成果的网络化共享与服务。各级共享平台应基于互联网环境建设,运行于政务外网或互联网,采用分级建设的方式,有条件的省可以与国家平台互联。国家会编制国家级国土调查数据分析和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方案,提供各地参考。
问题66:国土调查数据库上报数据有无格式要求?
答: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逐级上报时,应上报VCT3.0格式(参见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原格式数据作为备份数据同步上报。原格式数据与VCT3.0格式数据不一致的,以VCT3.0格式数据为准。县级数据库建设使用的建库软件,应支持数据库成果自动转换为VCT3.0格式的功能。
问题67: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中规定,图斑标识码按照行政区+层代码+顺序码的规则进行编号。但是,部分地区在前期登记发证工作中,采用了区-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的编码规则。两套编码体系无法衔接,造成部分地类图斑难以编写权属代码。这种情况如何解决?
答:三次调查为现状调查,设计标识码的目的主要用于规范统一地类图斑,确保每一个地类图斑都有独立编码。这一套标识码的编码体系与登记发证采用的地籍区编码没有硬性衔接要求。因此,该类情况按照三调数据库标准执行。
问题68:部分省份要求权属调査到村民小组,并以小组界切割地类图斑,这种情况是否会影响数据库质检和最终成果验收?
答:国土调查数据库的权属区图层中,并未设计村民小组权属界线。如果地方确实需要详细到村民小组,可将村民小组权属界线作为单独图层入库(参见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中独立要素图层要求),但不得分割地类图斑界线,不改变原国土调查数据库结构。
碎小图斑的存在,会严重影响国土调查数据库的正常运行,因此在国土调查数据库质检规则中,严格按照三次调查实施方案和技术规程要求,设计了碎小图斑检查规则,数据库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
问题69:按照三次调查要求,线状地物都必须按照图斑调查,且线状地物仍然需要标注宽度信息。对于网状的道路,因每条道路宽度不一致且道路重要性一致,此类情况道路宽度如何标注?是否对同一道路图斑进行分割处理并标注宽度?
答:道路、沟渠等线状地物图斑,只有在权属、坐落、地类、宽度、走向均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方可划为一个图斑。线状地物图斑中的宽度,应填写该线状地物图斑的平均宽度。
遇到十字路口等交叉情况,应按照外业调查结果,从上到下将十字路口划为多个不同的图斑。十字路口或网状道路,道路重要性一致的,按照实际情况分割图斑,不得存在十字、网状线状地物图斑。
同一条道路、沟渠等线状地物,被权属界线分割成多个线状地物图斑的,在每个线状地物图斑的宽度属性中标注该条线状地物的实际平均宽度,不得填写被分割后的线状地物图斑宽度。
同一条道路、沟渠等线状地物,宽度跨度较大且未被权属界线分割的,在图斑较长的情况下应适当分割图斑,便于填写宽度字段。
问题70:权属区图层与地类图斑层的权属单位代码如何填写?两者之间有无对应关系?
答:(1)权属区图层的权属单位代码填写要求如下:
①行政村(社居委)权属区代码填写规则:县(区、市)行政区划代码(6位)+乡(镇、街道)行政区划代码+行政村(社居委)代码(3位数码)+“0000000”;权属区名称填写行政村(社居委)名称;
②城镇以外独立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区代码填写有两种:一是填写该土地所在权属区的权属单位代码,权属区名称填写该土地所在权属区的行政村(社居委)名称;二是填写该国有土地的权属单位代码,权属区名称填写该国有土地的权属区名称;
③乡(镇、街道)行政区界线内,行政村(社居委)权属区和城镇以外独立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区以外的区域,作为一个权属区,其代码填写该乡(镇、街道)行政区划代码+“0000000000”;权属区名称填写该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
(2)地类图斑图层的权属单位代码应与该图斑对应的权属区图层中的权属区代码一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现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已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3号)开展调查的地区,请依本方案,对调查成果予以调整和补充。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文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成立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函〔2018〕53号)和《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号),为全面组织实施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主要目标
三调的主要目标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全面细化和完善全国土地利用基础数据,掌握翔实准确的全国国土利用现状和自然资源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国土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宏观调控、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空间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三调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以下简称《工作分类》,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实地认定地类,确保地类不重不漏全覆盖,在自然资源调查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在对存在复合管理需求交叉的耕地、种植园、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地类进行利用现状、质量状况和管理属性的多重标注基础上,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
(二)主要任务
三调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全国耕地、种植园、林地、草地、湿地、商业服务业、工矿、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细化耕地调查,全面掌握耕地数量、质量、分布和构成;开展低效闲置土地调查,全面摸清城镇及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整合相关自然资源专业信息;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国家、省、地、县四级的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权属和相关自然资源信息为一体的国土调查数据库,完善各级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健全国土及森林、草原、水、湿地等自然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全天候、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三调的具体任务是: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以国家统一提供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全国耕地、种植园、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数量、分布及质量状况,查清城市、建制镇、村庄、独立工矿、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湿地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2)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推进城市、建制镇、村庄补充地籍调查,确实条件不具备的,开展土地利用现状细化调查,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业服务业、工业、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特殊用地等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
2.土地权属调查
结合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
3.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1)耕地细化调查。重点对位于河流滩涂上的耕地、位于湖泊滩涂上的耕地、林区范围开垦的耕地、牧区范围过度开垦的耕地、受荒漠化沙化影响的退化耕地和石漠化耕地等开展细化调查,分类标注,摸清各类耕地资源家底状况,夯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基础;
(2)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界线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上,查清批准用地范围内未建设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为持续开展批后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供基础;
(3)永久基本农田调查。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中,查清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实际土地利用状况。
(4)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在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将最新的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评价成果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对评价成果进行更新完善。
在开展三调的同时,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工作,按照三调的分类标准和相关要求,做好第九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东北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现状调查和第二次草地资源清查的数据汇总工作,并将相关调查成果整合进三调成果中。
5. 各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
(1)建立四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国家编制统一的数据库标准及建库规范,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开展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实现对城镇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权属调查成果、专项用地调查成果和各类自然资源专业调查成果的综合管理。以县级各类数据库成果为基础,省、地级组织建设省、地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国家组织建设国家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实现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的集成管理、动态入库、统计汇总、数据分析、快速服务、综合查询等功能。
(2)建立各级国土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基于四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利用大数据及云计算技术,建设从县到国家的国土调查数据综合分析与服务平台,实现国土调查数据与土地规划、基础测绘、自然资源等各类基础数据的互联互通和综合分析应用,结合自然资源管理需要,开发相关应用分析功能,提高三调成果对管理决策的支撑服务能力。
6.成果汇总
(1)数据汇总。在国土调查数据库基础上,逐级汇总各级行政区划内的城镇和农村各类土地利用数据及专项数据;
(2)成果分析。根据三调数据,并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国土利用状况分析。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完成以来耕地的数量、质量等级和等别、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建制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程度;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并分别对其范围内的国土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为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基础依据。根据国土调查及分析结果,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编制三调分析报告;
(3)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基于三调数据,制作系列数据成果,编制国家、省、地、县各级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和各种专题图件等,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三调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的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
二、实施原则
(一)统一领导,各负其责
三调按照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的方式组织实施。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三调办),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省(区、市)、地、县(区、市)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和细则,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依法开展,科学调查
全国三调办统一制定并发布三调技术标准、科学设计调查流程,统一调查和建库的程序、方法、成果、精度和验收要求,千方百计提高数据质量。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管理资料和调查成果,保持调查工作的连续性。协调统计农业、林、草、水等相关部门的调查需求,并参考各部门的调查资料,保证调查成果的适用性。
(三)强化队伍,保障经费
各地区要健全调查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抽调精兵强将,充实人员力量,选用高水平的调查队伍。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技术培训,合理利用和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全面提高调查人员的政策水平、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
调查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要列入预算,及时拨付,同时加强监管,保证调查经费安全合理使用。
(四)统筹部署,加强宣传
根据三调总体方案、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全面部署三调工作,分阶段完成调查任务。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重要意义、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动员全社会参与和支持调查工作,为开展调查创造良好环境。
三、主要工作内容
(二)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
(三)获取遥感影像资料和生产正射影像图
(四)调查信息提取和调查底图制作
(五)开展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和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六)开展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
(七)开展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八)开展海岛调查
(九)建立国土调查数据库及共享服务云平台
(十)开展统一时点变更
(十一)开展调查成果汇总及各类统计汇总分析
(十二)开展调查成果质量检查及验收
(十三)开展调查成果核查
(十四)开展调查工作总结和成果上报
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一)主要技术指标
1. 数学基础
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全国三调办统一组织制作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正射影像图,各地国土调查办公室负责将自然资源管理和相关部门资料以及原有相关数据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2. 调查分类
3. 地类图斑
三调以图斑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包括道路、沟渠、河流等线状地物)。单一地类地块,以及被行政区、城镇村庄等调查界线或土地所有权界线分割的单一地类地块为图斑。城镇村庄内部同一地类的相邻宗地合并为一个图斑。道路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
飞入飞出地按照“飞出地调查、飞入地汇总”的原则开展调查,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查,保证调查成果不重不漏。
4. 调查精度
调查图斑的最小调查上图面积按地类划分如下:建设用地相关地类和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相关地类实地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其他地类实地面积超过6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荒漠地区可适当减低精度,但不得低于1500平方米。
为满足精细化管理的需要,各省(区、市)可统一提高最小调查上图面积标准。
5. 分幅、编号及投影方式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及编号应执行GB/T 13989-2012标准,分幅采用国际1:1 000 000地图分幅标准,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图均按规定的经差和纬差划分,采用经、纬度分幅。图幅编号均以1:1 000 000地形图编号为基础采用行列编号方法。
1:2 000、1:5 000、1:10 000比例尺标准分幅图或数据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按3°分带。
(二)调查界线
调查界线以国界线、零米等深线(即经修改的低潮线)和各级行政区界线为基础制作,统一确定各级调查控制界线,自上而下逐级提供调查使用。国土调查控制界线采取国家总体控制,国家负责统一组织制作以省级行政界线为基础的调查界线;地方分级负责,省级负责省以下县级调查界线制作与确定,县级负责县以下调查界线制作与确定。
1. 调查界线的调整
调查界线使用各主管部门确定的界线。
(1)国界线依据外交部提供的最新勘界及联检成果调整。
(2)沿海陆地及岛屿零米等深线,依据海军参谋部航海保证局(以下简称海军航保局)提供的最新海洋基础测绘成果调整,各地依据最新遥感影像发现的新修建人工岸(港口、码头)、围填海造地等造成的实地变化,报全国三调办商海域海岛管理司、海军航保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
(3)海岸线即陆海分界线以大潮平均高潮线为准。
(4)省、地、县级调查界线,依据各级民政部门行政区划调整相关文件调整,报全国三调办备案。因成图精度等客观因素造成调查界线与数字正射影像图(DOM)相对位置产生位移的,由省统一组织,依据行政区域勘界成果中有关界址的描述,对调查界线进行调整以使之与DOM匹配,经界线双方民政部门同意并提请省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最终调查界线。单方不得擅自调整调查界线,双方有异议的也不得调整调查界线。
国界线、零米等深线、省界线的调整由国家负责完成,地、县级调查界线的调整由省级负责完成,乡(镇)级调查界线及海岸线的调整由县级负责完成。各省县级控制界线制作完成后应报全国三调办备案。
2. 调查界线制作
依据三调确定的坐标系、比例尺和国界线、零米等深线、省界线调整数据,由全国三调办组织,对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界线进行坐标转换和界线更新,制作标准分幅数字化的国界线、省级行政区域调查界线和沿海零米等深线、岛屿界线图,作为省级调查控制界线,提供各省(区、市)使用。
省级三调办依据国家下发的省级控制界线制作数字化县级调查界线图。各省(区、市)县级调查界线确定后,应及时将本省(区、市)分县县级调查界线报全国三调办备案。
(三)遥感影像资料采购及调查底图制作
1. 遥感数据采购和正射影像图制作
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则上采用优于0.2米分辨率的航空遥感影像资料,地方自行收集2014年以后、优于0.2米分辨率,覆盖城镇村庄范围的已有航空遥感正射影像数据。原有0.2米分辨率的航空遥感数据不能全覆盖城镇村庄的区域,可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的卫星数据补充。地方可自行采购最新0.2米分辨率的航空遥感数据,制作正射影像图,开展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2. 调查信息提取及调查底图制作
全国三调办组织在最新DOM(包括国家统一制作的DOM和地方自行制作的DOM)基础上,按照《工作分类》,依据影像特征内业逐地块判读土地利用类型,提取土地利用图斑。对于影像特征无法明确判断为一种土地利用类型的,提供与影像特征可能对应的两种土地利用类型选项。
全国三调办在最新DOM、矢量图斑和参考地类信息基础上制作调查底图,下发地方开展调查工作。
(四)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按照《工作分类》,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主要采用综合调绘法。综合调绘法是内业判读、外业调查补测和内业建库相结合的调绘方法。在开展外业实地调查的同时,一并开展图斑举证工作,对影像未能反映的地物进行补测,最后依据外业调查结果,进行内业矢量化和建库工作。
1. 地类样本采集
各地在正式开展调查工作前,需对本区域涉及所有地类,选取典型地块,进行地类样本采集工作,以规范和统一土地分类标准。
(1)选取地类单一、特征明显的典型地块作为地类样本,尽量保持样本影像特征和实地利用特征的一致性。样本地块的边界应根据样本选取要求重新勾绘,不建议直接采用地类图斑的原始边界,边界勾绘形状以矩形为主,尽量保证地类单一。使用统一下发的软件进行地类样本采集工作,样本地块实地拍摄的过程中,应尽可能保持地类样本照片的完整性、单一性、典型性、清晰性,远近协调,合理分配空白和实体所占空间布局,尽可能地提高艺术美感,准确、美观的反映地类特征。
(2)省级三调办收到县级地类样本图斑采集成果后,负责组织对各县地类样本认定标准的规范性审查,并及时将地类样本审查结果反馈各县,以统一地类认定标准,规范各地调查工作。
2. 地类调绘及补测
(1)各县(市、区)以全国三调办下发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将调查底图与国土调查数据库套合,叠加自然资源管理数据及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数据,进行各地类预判和内业图斑边界勾绘,生成图斑预编号、权属单位名称等国土调查记录表规定的图斑基本信息,制作外业调查数据。将外业调查数据导入外业调查设备或打印外业调查纸图,辅助开展外业实地调查工作。
(2)依据遥感影像和实地现状进行图斑综合调绘。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逐图斑核实确认图斑地类及标注信息,调绘图斑边界,记录土地权属等相关属性信息;对全国三调办内业判读地类与实地现状不一致的,应按实地现状调查;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进行补测。
补测主要采用仪器补测法和简易补测法,为了提高调查的效率和成果精度,有条件的地区采用卫星定位仪器补测法,无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简易补测法。补测平面位置精度要求,补测地物点相对邻近明显地物点距离的中误差,平地、丘陵地不得大于2.5m,山地不得大于3.75m,最大误差不超过2倍中误差。
3.实地举证
使用带卫星定位和方向传感器的手机,利用全国三调办统一下发的互联网+举证软件,拍摄包含图斑实地卫星定位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实地照片及举证说明等综合信息的加密举证数据包,上传至统一举证平台。
(1)地方实地调查认定地类与全国三调办内业判读地类不一致的图斑,原则上需全部实地举证;对影像未能反映,地方补测调查的新增地物也需全部实地举证。对原地类为耕地,国家判读地类为其他农用地,经地方调查仍为耕地,标注种植属性与国家判读地类一致的,可不举证。
(2)重点地类变化图斑原则上由地方全部实地举证。包括相对原地类新增的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图斑,原有耕地内部二级地类发生变化的图斑,原有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的图斑等。但对依据遥感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为住宅小区、规模化工厂、水工建筑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可不举证。
(3)涉及军事用地的图斑不举证;对城镇村内部涉及建设用地细分类型的图斑,无需举证;对于因纠正精度或图斑综合等原因造成的偏移、不够上图面积或狭长地物图斑,可不举证;对原有线状地物面状化的图斑,可不举证;未硬化且未贯通的农村道路未调查上图的,可不举证;对同一条道路或沟渠等线性地物的图斑,可选择典型地段实地举证,其他地段备注说明。无人类生活活动的区域,如沙漠、戈壁、冰山、森林等无人区,影像可以判断地类的,可不举证。
(4)举证照片应在实地拍摄,拍摄方向正确,应能够举证说明调查地类与影像特征不一致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举证照片包括图斑全景照片、局部近景照片、建构筑物内部和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利用特征照片三类。
(五)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推进城市、建制镇、村庄补充地籍调查,确实条件不具备的,开展土地利用现状细化调查。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并收集和参考最新的城乡规划的现状调查相关资料,对城市、建制镇、村庄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土地利用状况。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按照《工作分类》汇总。
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在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成果基础上开展,将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宗地成果同类合并,按照《工作分类》归并地类,被道路、水系等线状地物分割的同类宗地应分割为不同的图斑,道路、水系、绿地等单独划分图斑。各类图斑应严格按照现状用途调查。对有多种用途的宗地按主要用途调查,对超大型宗地按宗地内不同用途划分为不同图斑。
对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未覆盖和城镇村庄新扩区域,确实不具备开展补充地籍调查条件的,可参考最新的影像图、近期规划图和地形图,由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土管所及村委会相关人员配合建库单位技术人员,采用内业勾绘和实地核实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城镇村庄内部每个图斑的土地利用类型。
(六)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
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数据库中确定的权属界线转绘到国土调查底图上。城镇以外的独立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转绘到国土调查底图上。城镇内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不调查上图。城镇内部街道行政界线调查上图。
权属调查原则上以各行政村为基本单位,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到村民小组的,也可按照村民小组的权属界线转绘到国土调查底图上。
(七)几个重要问题的处理
1.关于坡度图及耕地坡度分级确定
按照《利用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技术规定》制作坡度图。将坡度图与耕地图斑叠加,确定耕地图斑的坡度级。耕地分为≤2度、2-6度、6-15度、15-25度、>25度(上含下不含)5个坡度级。进行坡度分级时,原则不打破图斑界线,一个图斑确定一个坡度级。当一个图斑含有两个以上坡度级时,原则上以面积大的坡度级为该图斑坡度级;但不同坡度级界线明显的,也可依界分割图斑并分别确定坡度级。2度以上各坡度级再分为梯田和坡地两种耕地类型,耕地类型由外业调查确定。
2.关于田坎
(1)耕地坡度≤2度的原则上不调查田坎,坡度2度以上耕地的田坎以田坎系数表示,田坎不能按图斑或单线表示。采用更高调查精度的区域,田坎可用图斑表示,但应保证省域调查精度标准统一。
(2)田坎系数原则上继续沿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测定的田坎系数。重新测算田坎系数的,须由省级三调办统一重新组织测算,并上报全国三调办备案。
3.关于图斑标注
(1)耕地标注;
调查为耕地的图斑,根据耕地图斑的实际利用情况,标注种植属性。原则上不因标注种植属性而分割耕地图斑,对一块耕地内有多种种植情况时,按主要种植情况标注。标注属性主要包括:耕种、休耕、临时种植园木、临时种植林木、临时种植牧草、临时坑塘、林粮间作、观赏园艺、速生林木、绿化草地和未耕种。
①耕种主要是指耕地上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临时种植花卉及苗圃等),包括耕作层未被破坏的非工厂化的大棚、地膜及临时工棚等用地;休耕是指有计划地“休养生息”的耕地;临时种植园木、临时种植林木、临时种植牧草、临时坑塘属性是指耕作层未被破坏,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林粮间作是指对于退耕还林工程范围内,尚未达到成林标准的。
②观赏园艺是指在耕地上临时种植盆栽观赏花木等不利于耕作层保护的园艺植物;速生林木是指在耕地上临时种植速生杨、构树、桉树等不利于耕作层保护的经济林木的;绿化草地是指利用耕地进行绿化装饰,以及种植草皮出售不利于耕作层保护的;未耕种是指不在休耕范围内,可直接恢复耕种的无种植行为的耕地(包括轮歇地)。
③对于退耕还林工程范围内尚未达到成林标准的,调查为耕地并标注“林粮间作”属性。对其他林粮间作区域,达到最小上图面积的,按现状调查。
④对在耕地范围内,必须采用工程措施才能恢复耕种的坑塘(包括用海水或人造咸水养殖的坑塘)、种植园用地、林地、多年撂荒等,按照实地现状调查为坑塘、种植园用地、林地等,不得按耕地调查。
(2)建设用地标注;
①建设用地调查图斑属性标注相应的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采矿用地(204)、特殊用地(205)或各类独立工业用地的地类编码。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范围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划定,所对应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国土调查数据库。工业用地要按火电、煤炭、水泥、玻璃、钢铁、电解铝等类型进行标注。
②对于已拆除的存量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调查。拆除图斑未复耕或复绿且原地类为20x地类的,可按空闲地调查,标注20x属性;未拆除到位的拆除图斑,为违法用地拆除恢复原地类的,按原地类调查,对其占地范围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拆除图斑原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不论拆除图斑的原地类是否是20x地类,实地已是农用地,一律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不能标注20x属性;如拆除图斑的原地类不是20x地类,不能标注20x属性。
③城镇外部的采矿用地、特殊用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并标注204/205属性。原有204/205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分别调查为耕地、林地等地类,不标注204/205属性。
④原有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图斑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203属性;村庄周边耕地、林地等,达到上图面积的,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则上不标注203属性,如原地类是203且确属农村宅基地范围的,可标注203属性;空闲地、公园绿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203属性。
⑤城镇城乡结合部大片的林地、水面等应按利用现状调查,不标注201或202属性;城镇内部的农用地等原则应按现状调查,标注201或202属性;城镇内部的公园及其附属的林地、绿地、水面等按公园与绿地调查,标注201或202属性。
(3)种植园用地标注;
对林业部门调查的林区内的种植园用地,按现状调查为种植园用地,如原地类是林地,标注林区内的种植园用地属性。
(4)草地细化调查标注。
对于灌木覆盖度大于等于30%小于40%的草地图斑,标注灌丛草地属性。
4.关于推土区调查
严禁将推土区调查为建设用地。对利用方向不明确的推土区按原地类调查,对其占地范围以单独图层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推土区占用原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 “未耕种”属性。如在统一时点时推土区已建成,可通过增量更新方式更新为建设用地。对于地基已开挖、建筑施工主体工程已达到“正负零”(即基础结构施工已完成)的,可按建设用地调查。
5.关于可调整地类
本次调查不再新认定可调整地类。对原有可调整地类图斑,实地现状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进行标注;实地现状为种植园、林木、坑塘等非耕地的,经所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两部门共同评估认为仍可恢复为耕地的,可继续按可调整地类调查,并按种植园用地、林地、坑塘等地类进行汇总统计;对于实地已为种植园、林木、坑塘等且经两部门评估难以恢复成耕地的,按实地现状调查,不得再保留可调整地类的属性。
6.关于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范围界线
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等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国土调查数据库。
7.关于军事用地调查
军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按实际现状调查地类。关于军事用地调查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8.关于设施农用地调查
各地应依据《工作分类》和《自然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等有关要求,开展设施农用地调查,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
未拆除到位(推平或混有瓦砾)的设施农用地不得按建设用地调查。原地类为设施农用地的,可按设施农用地调查;原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原地类为其他类农用地的,应按原地类调查。
9.关于临时用地调查
临时用地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实地为临时用地的,应维持原地类不变。临时用地的占地范围以及批准文号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临时用地原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
10.关于光伏用地调查
光伏用地分为发电配套设施用地及办公管理用地和光伏板用地,对发电配套设施用地及办公管理用地按建设用地调查,对光伏板用地按原地类调查,光伏板用地的占地范围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
11.关于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等
对于将原地类为农用地调查为其他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未利用地的,水田调查为水浇地或旱地、水浇地调查为旱地等耕地内部二级类变化的,各地必须实地举证,并经省级三调办进行审核后,形成省级报告,连同相关部门证明材料,报至全国三调办。省级报告包括原因说明、涉及的县级单位名称及面积、省级核实情况及汇总面积等。
12.关于湿地调查
全国三调办下发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图斑作为湿地调查的指引,地方按照《工作分类》,实地调查地类。其中,8公顷以上的湿地要逐图斑核实,8公顷以下的湿地也要通过实地调查上图。
13.关于线状地物调查
(1)所有需要上图的道路、沟渠、河流等线性地物,应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和影像特征重新矢量化,以图斑的形式表示。道路范围界线按照实地现状进行调查。道路范围界线与审批范围界线不一致的,不得直接采用道路审批范围界线调查上图。
(2)对农村范围内,南方宽度1-8米,北方宽度2-8米(上下均含)的道路,调查为农村道路或公路用地;大于8米的道路或纳入乡镇级及以上级别道路网规划的道路,一律按公路调查。
(3)道路、河流等线性地物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线性地物只有在权属、坐落、宽度、走向、地类五类属性均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方可划为一个线性图斑。用地范围不确定的在建道路,暂不调查。
(4)对城镇村庄内部道路用地,调查城镇村庄内部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其他道路可与相邻图斑合并。
(5)对于线状地物交叉的,上部的线状地物连续表示,下压的线状地物断在交叉处。线状地物穿过隧道时,线状地物断在隧道两端。
(6)对于堤坝上修建的堤路,按水工建筑用地调查。
五、专项用地调查
(一)耕地细化调查
收集和参考相关部门的有关资料,根据耕地的位置和立地条件,实地开展细化调查,并标注相应属性。包括河道耕地(位于河流滩涂上耕地)、湖区耕地(位于湖泊滩涂上耕地)、林区耕地(林区范围内林场职工自行开垦的耕地)、牧区耕地(牧区范围内过度开垦的耕地)、沙荒耕地(受荒漠化沙化影响的退化耕地)和石漠化耕地(石漠化影响的耕地)等。
(二)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
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进行调查。国家统一将在部监管平台备案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界线落实在县级国土调查成果上,形成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图层下发各地。各地需整理土地审批资料,补充完善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及时报部备案。
(三)永久基本农田调查
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中,查清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
(四)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
1.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
健全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指标体系,以县为单位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开展耕地质量调查、样品采集与监测,建立县域耕地质量评价数据库,汇总分析全国耕地质量等级成果。
2. 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
梳理现有耕地分等定级成果,修订耕地分等国家级参数,修订和规范省级参数,以省为单位分县编制分等单元图和分等因素分级图,开展土地利用系数和指定作物产量比的补充调查和测算工作,按照与已有分等成果相衔接的原则,结合国土调查成果,更新分等数据库,进行分等数据库的核查入库,形成全国耕地分等定级专项数据库。
六、海岛调查
对照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海域海岛标准名录》开展海岛调查与统计。海岛范围调查至零米等深线。
有常住居民的海岛,应实地调查。其他海岛,调查底图覆盖到的,调绘至底图上。调查底图覆盖不到的,依据国家海洋信息中心提供的海岛数据确定其位置,对海岛的名称、地类和面积等进行统计汇总。
七、数据库建设
三调数据库建设包含各级国土调查、专项用地调查、城市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全国各类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界线等各类管理信息数据成果的质检、建库、管理应用,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与共享平台建设等工作。国土调查、专项用地调查及其他数据成果应一体化建库,分图层存储。数据库建设采用国家规范标准、地方分级建设、成果统一汇交的模式开展。
全国三调办编制《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等技术指导性文件,组织各地按照统一的数据库标准,重新建立三调数据库;设计三调数据公开格式,规范建库软件核心功能;建立国土调查数据更新和维护机制;统一制定数据库质量要求,研发数据库质量控制的相关软件并下发各地;对各省(区、市)数据库建设、质量检查及成果汇交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开展各地汇交国土调查成果的国家级质量检查。
(一)县级数据库建设
县级国土调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县级三调数据库与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地理信息、土地利用数据、土地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专项用地调查数据、城市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界线、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数据等矢量数据,数字高程模型(DEM)数据、DOM数据、扫描影像图数据等栅格数据和元数据等。
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数据库标准、县级数据库建设规范、数据质量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主要步骤包括数据库建设方案设计、基础数据准备与处理、图形和属性数据采集、数据接边、拓扑关系构建、面积计算、数据检查与入库等。县级数据库建设完成后,按照数据汇交程序逐级上交并检查数据成果,直至通过国家质量检查。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必须按照国家要求,实现调查数据与相关自然资源数据的整合衔接,确保数据内容不冲突、数据边界不矛盾。
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能按照三调数据库建设规范要求开展数据采集与入库工作,支持三调规定的数据库标准及数据交换格式;能对国土调查数据进行管理,并具有查询、浏览,以及数据增加、删除、修改等编辑功能;满足地方日常土地管理工作对国土调查数据的管理需求;数学基础、面积量算方法、数据汇总规则、数据统计表模版和图件输出格式等符合三调要求,支持国土调查数据更新。
(二)地级、省级数据质量检查及数据库建设
三调数据库成果必须按照国家质检要求,从县到省逐级检查,检查通过后方可向上级汇交。省级三调办对本省(区、市)三调数据库质量负总责。
地级、省级三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数据分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由地级、省级三调办组织。以通过国家检查的县级三调数据库为基础,结合地级、省级数据库建设需求,编制各级数据库建设方案,开展地级、省级调查数据的集成整合,加强调查数据与相关自然资源数据的整合衔接,建立地级、省级三调数据库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实现三调数据在地级、省级层面上的集成管理及综合应用,为三调数据库的备份、更新、维护、应用和上报等日常工作提供系统支持。
地级、省级数据分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以三调数据产品为基础,围绕满足三调成果的共享应用需求的目标,实现三调可公开成果的互联共享。条件成熟的地区,应实现省级平台与国家平台的互联互通。
(三)国家级数据库建设
全国三调办组织建设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库与管理系统,以及国家级国土调查数据分析共享服务平台,实现调查数据及各类专项数据的国家级集成管理、快速分析汇总以及三调成果数据的全国分级分类共享,满足自然资源管理、社会各界对国土调查数据的服务需求。
(四)数据库建设要求
1.建立专门建库队伍,保证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应组建专业队伍,投入业务熟练、技术精湛的人员统一开展数据库建设工作。各地应按照国家总体方案要求,编写各级数据库建设方案,邀请经验丰富的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解决数据库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开展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质量的监督检查。
2.做好建库软件选型工作的组织管理。各省级国土调查办要严格遵循三调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本省(区、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管理、使用的政策和技术要求。各地使用的建库软件,必须满足国家质量标准,必须支持三调成果公开格式,必须符合国家数据汇总技术要求。
3.建立数据库成果质量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数据成果质量较差、数据质量修改进度缓慢,影响三调工作进度的地区,以及在数据库建设过程中弄虚作假、篡改数据的行为,各级调查办应加强监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检查与核查
为了保证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按照三调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建立调查成果的县市级自检、省级检查、国家级核查三级检查制度。三调采用成果分阶段和分级检查检查制度,即每一阶段成果需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
(一)县市级自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国土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各县级国土调查办公室组织对调查成果进行100%全面自检,以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检查调查成果是否齐全、完整;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数据库及相关表格成果的规范性与正确性;以外业实地检查为主,现场检查图斑地类、权属及相关调查内容的正确性,检查地类图斑与相关权属边界、相关自然资源边界的衔接情况,避免数据不衔接;利用测量设备检查权属界线和图斑边界等调查精度是否满足要求。检查应对质量问题、问题处理及质量评价等内容进行全程记录,记录须认真、及时、规范。
县级根据自检结果组织成果全面整改,编写自检及整改报告,报市级检查和汇总。市级组织对县级调查成果进行检查和汇总,在全面检查县级自检记录的基础上,重点检查调查成果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形成地级检查报告报送省级检查。
(二)省级全面检查
县级调查成果、地级汇总成果,由省级三调办负责组织全面检查,确保全省调查成果整体质量。
省级在调查成果完整性和规范性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三调要求,利用遥感影像和“互联网+”实地举证照片,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检查县级报送成果的图斑地类、边界、属性标注信息等与遥感影像、举证照片和实地现状的一致性。
对存在问题的图斑,省级三调办责成地方修改完善。对通过核查的县级调查成果,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采用计算机自动检查与人机交互的方法,检查数据库逻辑正确性、空间关系正确性、面积正确性及相关汇总表格成果的正确规范性等内容,质量检查不通过的,组织修改完善县级数据库成果。
根据内外业检查结果,组织调查成果整改,编写省级检查报告,将通过省级检查的县级调查成果及检查记录一并报送全国三调办。
(三)国家级核查
全国三调办组织对通过省级检查合格的县级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核查。
对原有耕地内部二级类变化图斑、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原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图斑等,以及三调地类与国家内业判读地类不一致的图斑,进行重点检查,具体包括内业核查、“互联网+”在线核查和外业实地核查三种方式。
内业核查采用计算机自动比对和人机交互检查方法,逐图斑比对,全面检查图斑地类、边界、属性标注信息与遥感影像或举证照片的一致性。对数据库地类与遥感影像或举证照片一致的,通过核查;对数据库地类与遥感影像或举证照片不一致的,认定为疑问图斑。将内业核查有疑问的图斑反馈各省,由省级组织地方整改或补充举证。
全国三调办组织对地方整改成果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的图斑,全国三调办组织专业技术队伍,通过内业判断、“互联网+”在线核查或外业实地核实等方式,直接对调查成果进行修正,并反馈地方予以确认,地方对全国三调办修正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未按时申诉的即视为确认。
(四)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与入库
国家级核查通过后,全国三调办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对各省提交的三调成果进行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重点检查数据成果的规范性、正确性,确保数据成果质量达标,数据汇总成果精确。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具体包括数据库检查、全国三调办修正不实地类、组织地方修改数据库质量和国家级成果入库四部分。
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按照三调数据库质量标准,采用人机交互的方式检查各省上报的数据成果,检查成果是否完整,各级数据关系是否正确,汇总逻辑是否完整等内容,并形成国家级数据库检查报告下发地方。
地方对接确认主要是地方根据国家下发的数据库质量检查意见修改数据成果,修改完成后与国家进行质量对接,由国家再次进行数据库质量检查。同时,能通过数据库质量检查的数据成果,地方与国家共同确认。
国家级成果入库工作。经过确认的数据成果,国家组织技术队伍开展数据库建设,利用统一的工具,按照国家级数据库建设要求,将数据成果统一写入三调国家级数据库,实现全国成果的集中管理与应用。
九、统一时点更新
对于2019年三调统一时点更新结果属于2019年内实地发生变化的图斑,应保证三次调查和2019年度变更调查两项调查结果对应的图斑地类等信息,衔接一致。
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统一时点国土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县级组织对本地区统一时点国土调查成果进行100%全面自检,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统一时点增量数据的规范性。
省级三调办对本省统一时点国土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省级组织对各县级单位的统一时点国土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全省调查成果整体质量;同时,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各县级单位的统一时点增量数据的规范性。
全国三调办组织对省级提交的统一时点增量数据开展内业核查、数据库质量检查、互联网在线核查、外业抽查、数据库修改以及数据库更新入库工作。
十、成果汇总
成果汇总包括国土调查成果汇总和专项调查成果汇总。汇总内容主要包括数据汇总、图件编制、文字报告编写和成果分析等。
成果汇总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初始调查成果汇总,第二阶段为统一时点调查成果汇总。
(一)数据汇总
1. 县级数据统计
以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为基础,按省(区、市)确定的县(区、市)行政区域调查界线为基准,按照三调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汇总方法,由地类图斑逐级汇总本县(区、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以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
2. 地级、省级数据汇总
按国家、省(区、市)分别确定的省(区、市)、市(地)行政区域调查界线,对所辖市(地)、县(区、市)数据汇总成果进行检查,按三调规定的汇总内容和格式,以县级汇总结果为基础,汇总市(地)、省(区、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以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
3. 全国数据汇总
以通过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的县级调查成果为基础,逐级汇总县、市、省、国家级调查数据,汇总各级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以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
(二)图件编制
在成果汇总阶段,以国土调查数据或国土调查缩编数据为基础,统一采用《技术规程》规定的图式图例,编制各级土地利用图件和专项调查的专题图件。
土地利用挂图分为县级、地级、省级、国家级土地利用挂图。挂图成图比例尺应根据制图区域的大小和形状确定,县级一般选为1:5万~1:10万,地级一般选为1:10万~1:25万,省级一般选为1:50万~1:100万,国家级一般选为1:400万~1:600万。
各地可根据需求,编制各级土地利用图集。
各地在各级土地利用挂图的基础上,编制各级专项调查的专题图集,可根据需求,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分布图、土地权属界线图和耕地坡度分级图等图件。
各级土地利用图件编制时,可利用制图缩编软件,通过制图综合取舍编制而成。土地分类按《技术规程》执行,采用《工作分类》,一般情况下地类应表示到二级类;地类图斑应有统一的选取指标,内容的选取和表示要层次分明,合理处理各要素间的相互关系,注记正确,清晰易读;应全面反映制图区域的土地利用现状、利用特点和分布规律;图面整饰规范,图例正确;对图上的保密内容须作技术处理,以防泄密失密。
各类图件成果在符合国家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应在国土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云平台上发布,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
(三)成果分析与文字报告编写
在成果分析的基础上,编写包括工作情况、技术方法、数据库建设、成果分析等内容的文字报告。文字报告可统筹编写或单独成册。
1. 成果分析
根据三调数据,并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完成以来耕地的数量、等级等别、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建制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程度;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并分别对其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国土调查及分析结果,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编写三调分析报告。
2. 文字报告编写
工作报告主要包括调查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等基本概况,以及调查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组织实施与保障措施,完成的主要成果,经验与体会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内容。技术报告应主要包括调查的技术路线与技术方法、工艺流程、质量检查及保障措施,调查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应用新技术及效果等内容。数据库建设报告应主要包括数据库建设流程、软硬件配置、数据库内容与功能、维护与更新等内容。成果分析报告应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结构、各类土地的分布与利用状况、与以前调查成果的比对,以及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政策、措施与建议等内容。田坎系数重新测算的,需要编写田坎系数测算报告。
十一、主要成果
通过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将全面获取覆盖全国的国土利用现状信息,形成一整套国土调查成果资料,包括影像、图形、权属、文字报告等成果。同时,将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东北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现状调查、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第三次全国水资源调查评价、第二次草地资源清查等最新的专业调查成果,以及城市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全国各类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界线等各类管理信息,以国土调查确定的图斑为单元,统筹整合纳入三调数据库,逐步建立三维国土空间上的相互联系,形成一张底版、一个平台和一套数据的自然资源统一管理综合监管平台。
此外,要丰富和创新三调成果表达形式,调查成果要更进一步地充分体现自然资源属性信息,凸显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资源家底特征,形成以土地为本底的自然资源基础底图,必要时可进一步形成三维成果图和各类自然资源系列专题图,全面支撑自然资源管理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
(一)县级调查成果
1. 外业调查成果
(1)原始调查图件;
(2)土地权属调查有关成果;
(3)田坎系数测算资料。
2. 图件成果
(1)县级土地利用图;
(2)城镇土地利用图;
(3)县级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
(4)各类自然资源专题图;
(5)海岛调查专题图。
3. 数据成果
(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2)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3)城镇村庄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数据;
(6)海岛调查数据。
4. 数据库成果
(1)县级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
(2)县级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
5. 文字成果
(1)县级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报告;
(2)县级第三次国土调查技术报告;
(3)县级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报告;
(4)县级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5)县级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6)县级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报告;
(7)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
(8)海岛调查成果报告。
(二)地级、省级汇总成果
1. 数据成果
(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2)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3)城镇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面积数据;
(6)海岛调查数据。
2. 图件成果
(1)地级、省级土地利用图;
(2)地级、省级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
(3)各类自然资源分布图;
(4)海岛调查专题图;
3. 文字成果
(1)各级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报告;
(2)各级第三次国土调查技术报告;
(3)各级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4)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
(5)省级田坎系数测算报告;
(6)省级耕地坡度情况分析报告;
(7)海岛调查成果报告。
4. 数据库成果
(1)市级、省级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
(2)市级、省级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共享应用平台。
(三)国家成果
1. 重要标准规范
(1)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2)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3)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
(4)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国家级核查技术规定。
2. 数据成果
(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2)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3)城镇村庄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面积数据;
(6)海岛调查数据。
3. 图件成果
(1)国家级土地利用图、图集;
(2)城镇村庄土地利用图集;
(3)国家级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图集;
(4)各类自然资源分布图;
(5)海岛调查专题图。
4. 文字成果
(1)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报告;
(2)第三次国土调查技术报告;
(3)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4)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
(6)海岛调查成果报告。
5. 数据库成果
集国土调查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及遥感影像为一体的国家国土调查数据库。
十二、三调成果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衔接
(一)衔接原则
全面对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历年土地变更调查和三调的工作、技术要求,本着“口径可比较、数据可分析、差异可处理”的原则,对历史调查成果进行分析和完善,并与三调衔接。
(二)衔接内容及要求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在此基础上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应统一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调查界线应依据最新提供的国界、沿海滩涂、各级行政区划等界线资料,对原调查的相应界线进行替换,并计算和调整各级调查区域的行政界线;建立土地分类对照表,根据《技术规程》要求,对各地类进行对照检查,经调整、补充调查后转换成三调《工作分类》;研究制定统一方法,建立统一的统计和分析口径,针对技术标准提升、政策要求变化等各种因素引起的两次调查数据偏差,进行合理纠偏和修匀,保证数据可比性和延续性。
十三、实施计划
(一)2017年下半年
1. 组织准备
完成国家和省级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建工作,省级以下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省级安排组建。
2. 技术标准准备
3. 宣传工作
国家制定宣传和舆情引导方案,开展有关宣传工作。
4. 启动遥感数据采集和制作工作
启动遥感数据采集,制作正射影像图(DOM)。
5. 启动调查信息内业提取工作
制定调查信息内业提取技术规定,利用正射影像图,对照最新变更调查数据库,开展调查信息内业提取工作,并陆续下发各地开展调查。
6. 收集界线资料
全国三调办收集国界线、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沿海滩涂界线、海岛等资料,提供使用。
(二)2018年全年
1. 完成遥感数据采集和底图制作
2. 完成调查信息内业提取工作
根据遥感数据采集和正射影像图制作进度,至2018年年底前,全部完成调查信息内业提取工作,并陆续下发各地开展调查。
3. 技术培训
国家开展对省级调查人员和师资人员的培训;国家组织开展对承担三调国家级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市县级自然资源基层工作人员,以及承担三调地方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4. 全面启动调查工作
各县级单位在接到国家下发的调查底图三个月内,完成县级国土调查工作,并按时上报到省级三调办;各省级三调办在接到县级上报的国土调查成果两个月内,完成省级全面检查和整改工作,并按时上报全国三调办。至2018年年底基本完成60%地区的国土调查工作。
6. 组织核查工作
制定核查工作方案和标准规范,开发核查软件,对省级上报的县级国土调查成果开展内业核查以及互联网在线和外业抽查工作。
国家级内业核查工作在接收后一个月内完成,对国家级内业核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地方;地方在收到国家反馈成果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复核调查、数据整改及省级检查,并由省级上报整改成果;国家在接到省级上报整改成果的三个月内,完成内业核查、数据库质量检查、互联网在线核查、外业抽查、数据库修改以及数据库入库工作。
7. 全面开展西藏自治区的国土调查工作
8. 启动全国汇总工作
制定全国汇总工作方案,开发汇总软件,完成全国汇总的各项准备工作。
9. 其他工作
继续开展宣传、指导、检查、政策与技术研究等工作。
(三)2019年全年
1. 完成全国国土调查工作
2. 完成调查成果的核查和验收
3. 统一时点变更
组织开展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将数据统一到12月31日调查标准时点。
(四)2020年全年
1. 统一时点更新及数据汇总分析
2. 向国务院呈报调查成果并启动调查工作总结和表彰
3. 三调成果预检和验收
十四、实施保障
(一)实施要求
三调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形式组织实施,按照“统一制作底图、内业判读地类,地方实地调查、地类在线举证,国家核查验收、统一分发成果”的流程推进。各地要加强土地调查成果和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数据的管理,确保调查成果和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数据的安全保密,凡涉及保密数据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二)国家和地方责任分工
1. 国家负责的工作
(2)开展技术培训;
(3)组织开展宣传和舆情监测引导工作;
(5)统一采购遥感影像资料和生产正射影像图;
(6)统一制作调查底图;
(7)统一制作行政界线;
(8)开展检查和指导;
(9)指导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10)调查成果核查;
(11)国家级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在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基础上,建设国家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12)国家级数据汇总和上报;
在省级数据汇总、验收基础上,汇总各类数据,形成国家级调查成果,上报国务院。
(13)组织西藏自治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
安排经费、组织队伍,协助西藏自治区完成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
(14)总结表彰等工作。
调查结束后,对调查工作进行总结和表彰。
2. 地方负责的工作
(1)制定实施方案和细则;
依据国家有关要求,制定地方实施方案和细则,报上级国土调查办公室备案审查后实施,其中省级制定的实施方案、细则和其他文件报全国三调办备案。
(2)开展宣传工作;
按照三调宣传方案,分阶段组织、部署宣传工作。省级以下各级国土调查办公室,面向全社会开展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3)开展各级培训;
依据国家有关要求、国家编写的培训教材以及省级制定的细则,对各级国土调查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承担调查任务的专业队伍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4)确定承担单位;
公开择优确定各级调查项目的具体承担单位。在任务发包时,须将承诺调查从业人员参加技术培训作为要件。
(5)核实调查底图和行政界线;
对提供的调查底图和行政界线进行核实,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报上级国土调查办公室处理。
(6)确定省以下调查界线;
以行政区域勘界资料为基础,确定省以下调查界线。
(7)组织具体调查工作;
(8)组织检查与指导工作;
组织检查与指导具体调查工作,及时了解、发现、处理三调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请示。
(9)指导并组织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针对调查中出现的土地权属争议,提出指导意见,组织协调和调处。
(10)组织预检验收和核查;
根据有关检查验收办法,组织对调查成果进行自检、预检、验收和数据核查,协助国家对县级调查成果的核查。
(11)开展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
依据数据库建设的标准和规范,开展省、市(地)、县级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的建设。
(12)进行成果汇总;
以县级调查数据、图件、报告等为基础,汇总省、地级各类成果,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13)进行调查工作的总结与表彰。
调查工作结束后,进行总结和表彰。
(三)保障措施
1. 组织保障
(1)组织实施机构;
全国三调办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事务。各地成立相应的国土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政府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部门,办公室成员由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并邀请相关职能部门派员实质参与进来,共同负责本地区国土调查工作。下设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联合工作组,由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分别负责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工作。
(2)调查机构。
通过招投标或委托方式选择的专业技术队伍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土地调查工作经验(近五年中承担过土地调查任务);具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国家级任务的专业队伍须在开展调查工作前通过国家组织的三调培训,参加省级或市县级任务的专业队伍须在开展调查工作前通过国家级或省级组织的三调培训;专业队伍中应有30%以上技术人员通过培训。
2. 政策保障
(1)编制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系列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包括调查技术规程、数据库标准、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等;针对调查中涉及部门统计的耕地、种植园、林地、草地、水域空间重叠、法院查扣地调查、军用土地调查以及权属界村组调查等具体政策性问题,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出台相应的调查政策,拟定解决方案或技术处理办法;
(2)国土调查数据是核定各地实际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耕地质量提升、土地整治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三调工作完成之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土地整治、土地出让等土地管理工作,均以三调成果为依据;
(3)充实调查工作人员和技术队伍,保证调查经费,并加强经费监督审计。各地及时将调查数据报国家汇总,保证国家调查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现势。国家级土地基础数据库将作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平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整治审批、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城镇低效用地开发等涉及的基础数据和图件均以三调数据库为准。
3. 技术保障
(1)统一技术标准规范;
执行统一的调查规范和标准。全国三调办根据需要统一制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及地类认定的技术规程规定,编写统一的培训教材,制定统一的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省级三调办根据国家统一的标准、规定和规范,并结合本省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市(地)、县级国土调查办公室,依据国家、省制定的调查规范、标准和细则,制定调查的具体方案。
(2)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
在执行统一标准和规范的同时,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进一步充实、完善国土调查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充分应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以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互联网+和网络技术为核心,全面提升调查的科技含量。
(3)加强技术指导与咨询。
全国三调办和地方国土调查办公室成立技术专家组,对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研究解决。邀请部分土地管理领域的老专家、老领导,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通过巡查、咨询、考察及时掌握各地工作动态和调查进度,及时发现和研究重大政策问题。
4. 机制保障
(1)引入竞争机制;
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择优选择技术强、信誉好、质量高的调查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职责、项目任务、成果质量、以及项目进展要求、经费支付方式等。
(2)建立检查验收制度;
各地采取切实的保证措施,严格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国土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三调采用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执行分级检查验收制度,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国家、省、地级分级负责检查验收。县级国土调查成果由地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预检,省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验收。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对省级汇总成果验收。同时,为加强成果质量检查力度,国家对省级成果进行全面的内业检查,并对重点地区、重点地类进行外业抽查核实,确保国土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
(3)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三调专项资金,依据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并制订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批准的经费预算,按任务提出年度预算,列入部门预算。根据项目进度和质量评估情况,按项目合同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4)建立质量保障目标责任制;
本次调查对数据真实性实行分级目标责任制,每个调查区设立第一责任人,将数据真实性与干部考核挂钩。对虚报、瞒报国土调查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并对相关领导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为保证调查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调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
(5)建立项目监理制度;
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招投标确定技术力量强、信誉好、质量把关严的单位为项目监理单位,推行项目监理制。没条件的地区,也可从项目承担单位抽调技术人员交叉监理,全程跟踪监督项目进展和成果质量。
由项目监理机构在规定的权利和职责下开展日常监理工作。项目监理实施前须制订规范的监理规划和项目监理实施细则,明确项目委托方、监理机构和项目承担方的权利和职责。项目监理实施须满足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6)建立事后评估制度。
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汇总后,由统计部门组织开展事后评估,对调查数据质量进行综合评估。
5. 经费保障
三调经费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和《通知》的要求,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按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根据国土调查任务和计划安排,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保障三调工作的顺利进行。
6. 共享应用
三调进程中形成的调查成果,可随时与各部门共享并用于宏观调控和各项管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基本数据,经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国土调查相关成果由各部门共享,充分发挥国土调查成果在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支撑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中的基础作用。同时,通过成果集成,满足科学研究、社会公众等对国土调查成果资料的需求,实现调查成果广泛应用。
甘肃经始大业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于2017年创立于兰州,是一家以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为主体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地形测量、桥梁测量、市政工程测量、隧道测量、变形(沉降)观测、地理信息系统研发、无人机技术应用、航空摄影、土地规划、测绘项目监理等综合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