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由于法规不够健全,遇到医疗纠纷,患方一般通过三条途径来解决:直接找医院协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直接上法院起诉。涉及技术问题,可向医疗纠纷鉴定委员会申请事故鉴定。在上述办法中,上法院起诉耗时,成本又高;其余两条途径都与医院沾亲带故,患者或家属不放心;大多数患者选择直接与院方“私了”。其结果是,一方面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另一方面如果医院或医生有责任,卫生部门往往难以追究;最重要的是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本月,全国首个医疗纠纷调处地方性规章――《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在宁波诞生,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今后患者遇纠纷可直接找保险公司理赔,或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宁波特色的第三方介入调处机制,将纠纷调处引向公开、公平、公正,也为医疗纠纷频发这个全国性难题提供了一个独特的“宁波解法”。
■文/蒋炜宁
医疗纠纷引发的冲突触目惊心
曾经,宁波一家医院的两名副院长在20天内相继被殴住院。“小吵小赔,大吵大赔”。似乎每例医疗纠纷都在吵闹中以院方赔钱了结。
宁波医疗纠纷数量逐年攀升,赔偿金额更是直线上涨!2004年至2006年三年间,纠纷数分别为950、1307、1506起,平均每年以两成多的速度递增。去年10月,在一家市级医院发生病人死亡的医疗纠纷中,患方提出了588万元的赔偿要求;慈溪一起医疗纠纷中,患方向法院提出索赔500万元的诉讼请求。
在医患双方纠纷中,冲突也不断加剧:轻则吵闹医院,拉横幅、摆花圈、散发传单;重则聚众闹事,打砸医院,伤害医务人员,停尸公共场所,封堵医院大门。甚至少数患方以 “跳楼”、 “自杀”等形式,或以威胁医生及其家庭成员安全等手段,胁迫医院无责赔钱。
医院该赔钱的事故不足三成
其实,根据现行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除了医患双方协商外,还可由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或走司法途径解决。后来,我国还专门成立了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之外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隶属于各地的医学会。
然而,患方往往还是选择协商解决。
宁波对三年来重大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分析发现,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占四分之三;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会员申请的占二成多;向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调解的占二成;上法院诉讼的只有2.54%。
由于医院隶属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患者或其家属认为卫生行政部门必定 “胳膊肘朝里拐”,有欠公允。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间长、成本也较高,而且因为鉴定专家往往来自卫生系统内,患者或其家属对鉴定结果的公信力表示怀疑,不愿意申请鉴定;同时,因为鉴定结果和医院等级评审以及目标管理考核挂钩,所以院方对部分纠纷事件申请鉴定也并不积极。由于诉讼耗时长,群众对诉讼程序比较陌生,对有关法律也不甚了解,对最后是否胜诉心中无数,很多患者不愿走司法途径。
由于协商缺乏医疗事故鉴定依据,有较大的弹性空间,于是拳头就代替了口舌。医患双方当事人直面,加之中间又未设置缓冲带,矛盾极易激化。
在众多赔钱了事的医疗纠纷中,到底有多少起是医院该赔的?
从宁波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得到的答案是不足三成!2004年至2006年,下设在宁波市医学会的医鉴办受理的医疗纠纷数分别为126、158、159起,经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仅占24.4%、31.3%和28.4%。
缘何一遇纠纷就赔钱
不该赔的钱为何要赔?宁波许多院长都说,花钱买 “太平”!因为医院是个特殊的公共服务场所,经不起患方长时间扰乱秩序。
其实,医院还有一条说不出的理由:在医院等级评审中,若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医疗事故,一票否决。
宁波近三年来,由于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不高所致的重大医疗纠纷有397件,占28.0%。
此外,医院仍有不少 “小辫子”可揪:一名宫外孕患者,术前被简单告知 “右侧附件切除术”,并签了字。然而,在医疗事故鉴定时,患者却说:术前根本不知道附件为何物,只听医生说要签字才能手术。术后才知道被切的是输卵管和卵巢。经统计,医务人员与患方沟通告知不足的占医疗纠纷总发生数的14%。
责任心不强也是一方面原因。有的医生下错医嘱、开错刀、拔错牙,药房拿错药,护士用错药;术中、术后不及时复查;少数医务人员查房走过场,个别值班医生晚上不查房等。
另一方面,普通市民对医疗行业的高科技性和高风险性缺少认识,认为既然花了钱,医院就应当为其治好,对疾病本身引起的并发症或难以预见的治疗结果不能接受。当然,也不乏病人或其家属另有企图。如:宁波市李惠利医院一病人因车祸脑外伤急诊入院,医院尽最大努力及时予以救治,而且救治效果也不错,但病人以医生资质不够为由,要求免除治疗期间所用的巨额医药费,长期占住病房,拒不出院,在医院吃住长达几年。
今后有纠纷找保险公司或调委会
愈演愈烈的医疗纠纷赔出去的不仅仅是国有资产,破坏的还有医疗环境。
潜在的损害远非如此:为了不招惹更多麻烦,为数不少的医生在对待非急诊病人时慎之又慎,对容易出现安全事故的手术采取消极应对的态度。长此以往,医疗技术的研究、创新和新技术的应用就将是一句空话。
紧张的医患关系最终受损害的还是患者。一些风险特高的手术,如果医生努力尝试一下,或许挽回的就是一条生命。
给医疗纠纷找一个医患双方都认可的调处机制,一直是宁波的努力目标。早在2002年,宁波率先在全省成立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之外的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非医务人员全程见证鉴定过程。2005年,宁波市卫生局与公安局联合出台 《重大医患纠纷处置暂行办法》,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
今年,宁波出台全国首个医疗纠纷调处的地方性规章,在保留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和向法院起诉外,创造性地引入了宁波特色的第三方介入处理医疗纠纷的长效机制。明年3月1日规章实施后,纠纷不再由医患双方“私了”,而是找保险公司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
《办法》规定:公立医院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遇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理赔事项;但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双方应当委托保险机构理赔。《办法》还规定:医患双方还可向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应在1个月内调结。
目前,宁波公立医院投保的事宜正在与保监局紧锣密鼓地筹划中。保险公司成立了医疗纠纷理赔中心,配备医疗、法律和保险的专业人员。第一步九家市属医院共同体投保,随后在全市公立医院推广。
同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在筹备中,届时将聘请法医、医学专家和法律界人士担任调解员,并成立医疗专家库,及时对医疗纠纷开展调查分析和处理。
全国首个医疗纠纷
调处办法的宁波特色
从源头减少纠纷
要缓解医疗纠纷处置的压力,最根本的还是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办法》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预防医疗纠纷的职责作了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办法》要求医疗机构设立患方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办法》中特别要求医务人员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书写病历资料。
双方见证证据封存
及时将医院专家会诊意见告知患方,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尸检。
医方要告知患方有关处置办法和程序,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双方协商解决纠纷的,应当在医疗机构专用接待场所进行。患方来院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
“医闹”被喊停
《办法》还要求医疗机构制订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遇纠纷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
遇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的;故意损坏或窃取医疗机构财产、设备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有其他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行为,经劝说无效的,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患者与医生都有约束
《办法》强调了患方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明确了患方的义务,包括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维护医疗秩序、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的诊断、治疗和护理、按时支付医疗费用、依法表达意见和要求。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于不负责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未制订有关医疗纠纷处置预案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