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条,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责任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通过各种措施保障和支持防沙治沙工作的开展。这体现了政府在沙漠治理中的主导作用。
该法第二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按照防沙治沙规划,因地制宜地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采取人工造林种草、飞机播种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以及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以恢复和增加植被,有效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
二、鼓励社会参与
除了政府的主导作用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四条还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通过捐资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公益性的治沙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这些公益性治沙活动提供治理地点和无偿技术指导,进一步促进了社会各界在沙漠治理中的积极参与。
三、法律责任与监督
综上所述,中国的沙漠治理政策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政府的主导责任,鼓励社会参与,并建立了完善的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以全面推动沙漠治理工作的开展。
法律分析:
国家对沙漠承包的政策包括,县上成立沙漠承包治理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沙漠承包治理、社会宣传、技术交流等活动。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受理承包者承包治理申请,筹集、管理和使用好防沙治沙基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十二条 编制防沙治沙规划,应当根据沙化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土地类型、植被状况、气候和水资源状况、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条件及其所发挥的生态、经济功能,对沙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
在规划期内不具备治理条件的以及因保护生态的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应当规划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实行封禁保护。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范围,由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法律分析:
国家对沙漠承包的政策包括,县上成立沙漠承包治理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沙漠承包治理、社会宣传、技术交流等活动。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受理承包者承包治理申请,筹集、管理和使用好防沙治沙基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十二条 编制防沙治沙规划,应当根据沙化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土地类型、植被状况、气候和水资源状况、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条件及其所发挥的生态、经济功能,对沙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
在规划期内不具备治理条件的以及因保护生态的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应当规划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实行封禁保护。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范围,由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法律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沙漠公园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两百公顷,首先沙漠公园所在的区域荒漠的生态系统要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并且公园中沙化土地面积一般应占公园总面积的60%以上,沙漠公园要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和美学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沙漠公园管理办法》第六条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可申报国家沙漠公园:
(一)所在区域的荒漠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或者防沙治沙生态区位重要。
(二)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公顷,公园中沙化土地面积一般应占公园总面积的60%以上。
国家沙漠公园范围内土地原则上以国有土地为主。
(四)区域内水资源能够保证国家沙漠公园生态和其他用水需求。
(五)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和美学价值。
法律分析:
国家对沙漠承包的政策包括,县上成立沙漠承包治理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沙漠承包治理、社会宣传、技术交流等活动。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受理承包者承包治理申请,筹集、管理和使用好防沙治沙基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十二条 编制防沙治沙规划,应当根据沙化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土地类型、植被状况、气候和水资源状况、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条件及其所发挥的生态、经济功能,对沙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
在规划期内不具备治理条件的以及因保护生态的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应当规划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实行封禁保护。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范围,由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律师分析:
新疆启动了“十年防沙治沙工程规划”,同时,专门成立了由20多个厅局组成的自治区防沙治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防沙治沙工作的实施。
十年来,全区累计完成综合治理、综合开发面积128.6万公顷,昔日‘沙进人退’的局面正在改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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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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