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陆续推出2022年法学专刊、高校学报(法学文章)及社科类综合刊(法学文章)月度目录盘点。核心范围参考CLSCI、CSSCI(含扩展版)(2021-2022)及北大中文核心评价标准。 本期推送高校学报及社科类综合刊共32家期刊2022年第4期法学要目。
《中国社会科学》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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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展格局与高质量发展】
1.区域协调发展的国家保障义务
作者:李海平(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区域协调发展的国家保障义务既有宪法指导思想的根本依据,也有贯彻新发展理念国家目标条款和社会主义原则的规范基础。区域协调发展国家保障义务的本质是区域实质平等,属性为客观法义务,内容由目的性义务和手段性义务构成。目的性义务体现为国家对欠发达地区在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给付;手段性义务体现为区域协调发展国家目标对立法、行政和监督行为的约束。应当根据比例原则和效能原则划定目的性义务的限度。建构区域协调发展法律体系,倾斜配置地方立法权,适度干预地方人才、产业补贴政策,实施多元化综合监督,是手段性义务的主要内容。作为国家目标条款确定的国家义务范例,区域协调发展国家保障义务的基本原理可普遍化为国家目标条款的一般理论。
关键词:区域协调发展;国家目标条款;国家义务;共同富裕;实质平等
【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
1.增强审计监督合力
——基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职能的历史考察
作者:周华、戴德明、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司财务舞弊大案要案频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普遍面临信任危机进行交叉学科的历史溯源发现,美国《1933年证券法》推行的“强制性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是重要成因。建议修改强制性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建立政府监管机构和单位内部监督机构自愿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协助机制,实施增强监督合力的国家审计制度。基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合理划分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督权限,建立统一的财会监督信息平台,定能更好地实行全面审计、持续审计和跟踪审计。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财会监督;审计监督;中国特色
【学术基本理论、基本问题、基本概念再反思】
1.知识产权的边界:以客体可控性为线索
作者:易继明、李春晖(北京大学法学院,天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权利边界的设定及新型权益的涌现,需要进一步把握权利的客体要素。客体是权利理论中的基础概念,应当具有客观事实上的中立性,不应存储有关设权的价值判断。客体上之所以能够设置权利,取决于客体的可欲性、可控性和充足性。就知识产权而言,信息的流动性和外部性,使得其正当性解释须考虑整个自然法理论:先占即控制是自然权利的来源,劳动是权利归属的依据。自力控制的客体之上,产生一般知识产权;法律之力控制的客体之上,属于类型化的法定权利。一般性权利偏于自然权利,需要提高保护强度,但不能再由法律之力强化其控制。类型化的法定权利基于功利主义设权,一方面要严格遵守权利法定的边界,对于涵摄到的客体和权能要严格保护,另一方面保护强度要低于一般性权利。
关键词:知识产权边界;民事权利客体;信息;可控性;知识产权正当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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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1.重大行政决策类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研究
作者:谭波、赵智(海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重大行政决策类规范性文件”是由“重大行政决策”与“规范性文件”建构而成的复合概念。实践中无论是对重大行政决策抑或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都无法将“重大行政决策类规范性文件”完全纳入其中。“重大行政决策类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具有推动重大行政决策类规范性文件法治化、优化法治政府建设与行政首长负责制、衔接各种合法性审查制度发展等审查“刚需”。通过对“重大行政决策”与“规范性文件”目前接受合法性审查的多重维度进行透视,可以勾勒出“重大行政决策类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现状与存在的典型问题。在“重大行政决策类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下一步的完善中,应当从注重不同审查主体预防性沟通、确定不同阶段的审查重点、对备案审查形成相应的原则指引方面进行相应补强。
关键词: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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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1.《电子商务法》中竞争条款设置的正当性及其制度优化
作者:龙俊(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电子商务法》中的竞争条款旨在为规制电子商务领域具有常发性和典型性的竞争失范行为提供规则指引,但相关制度设计能否有效衔接传统竞争法的规则体系则面临学界质疑。对此,应当从外生的制度价值与内生的法理基础两个层面进行思考:从现有的制度安排来看,不论是“补充规制”还是“独立规制”,《电子商务法》中的竞争条款均有其独特的价值功能,相关规则本身并不存在破坏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规则体系的风险;从内生的法理基础来看,《电子商务法》是“问题导向式”立法的产物,其不可避免地具有法际整合的外部特征以及实用主义的内部属性,因此相关竞争条款对传统竞争法体系的“规则入侵”亦在所难免。虽然现行《电子商务法》中竞争条款的设置具有前述正当化事由,但是第22条、第35条等竞争规则本身仍然存在不周延、不完备等缺陷,故仍须依靠今后的立法技术从自身规则、相邻规则以及配套规则3个方面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竞争条款;领域法学;相对优势地位;正当性
2.科技创新的刑事风险类别与刑法介入的限度
作者:王雅佳(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工商大学国际商学院)
内容提要:科技创新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虽然科技创新总是伴随着一定的风险,但是不能就此“因噎废食”,否定科技创新的重要性。通过刑法规制科技创新风险的行为,目前在国内外并不少见。从理论层面考察,一方面,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刑法是维护科研秩序的最后手段;另一方面,也为了规范科技创新的行为,在刑法介入规制时,对不同的风险类别,进一步明确刑法规制的限度。具体来说,对正当的科技创新所产生的风险可以通过被容许的危险理论予以正当化;对那些尚无刑法规定的滥用科学技术的行为,可以通过增设相应的罪名来予以完善,对科技创新成果应用所产生的刑事风险,也应区分不同的情况予以应对。
关键词:科技创新;被容许的危险;自动驾驶;基因编辑;科研人员
3.论我国职务发明纠纷解决方案的完善
——基于设立职务发明委员会的视角
作者:戴哲(暨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在职务发明纠纷解决上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现有的司法救济程序虽可以解决法律争议,但其强对抗性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维系,发明人一旦发起诉讼,很可能会失去工作;另一方面,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解决的是劳动争议,并不具有处理技术类纠纷的能力。这一问题同样存在于域外,为此,德国、法国以及北欧诸国设立了专门解决此类纠纷的职务发明委员会。参考比较法的经验,我国也应当引入职务发明委员会的救济程序,这一程序既可以应对司法救济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不足,也有助于提升纠纷解决的效率,降低纠纷解决成本。考虑到我国《职务发明条例》正在起草之中,立法者可以借此机会在其中设立职务发明委员会运行的具体规则。
关键词:职务发明委员会;纠纷解决;专利法
4.环境效益债券及其法治进路研究
作者:郝志斌(重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下,政府开始大力解决环境问题,但是传统的财政资助计划往往无法满足环境问题治理的资金需求。而且在传统资助模式下,政府为环境问题治理提供资金,通常以“赠款”的形式进行,无论结果是否实现,都会支付资金,政府将承担治理失败带来的财政损失。就上述问题而言,环境效益债券是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之一,其利用社会资本治理环境问题,政府为环境问题治理的可验证结果付费,其中项目风险由投资者承担。通过分析发现,我国已经有实施环境效益债券的需要和基础,当下最重要的是分析和论证如何进行环境效益债券的本土改造及其法治进路构建。
关键词:环境效益债券;环境问题治理;本土改造;法治进路
5.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法律定位省思
作者:李晞萌(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的定位,法律定位的模糊直接影响到后续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构建和运行。综合学界的观点,以外部性理论进行分析,发现学界对于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认知有差异,存在“正负外部性补偿”说与“正外部性补偿”说两类观点。对相关论述进行分析后认为,以个别责任和事后救济为基础的私法机制并未实现海洋生态环境负外部性的内部化,且两类外部性补偿的制度目的和规制对象高度重合,为避免徒增立法成本,应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中予以统一。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既应包括对海洋生态环境的负外部性补偿,也应包括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正外部性补偿。通过“利用者补偿”保护和维护海洋环境公共利益,以期实现对多元利益不平衡的二次分配和对生态保护行为模式与价值观念的深化。
关键词: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外部性补偿;海洋生态保护补偿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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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权利与法治中国】
1.算法定价模式下的消费者权利保护
作者:郑翔、魏书缘(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网络交易环境中,数据算法技术的优越性使得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地位失衡,平台经营者凭借对消费者的数据分析刻画肖像并据此差异化定价,该类算法定价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及市场正常交易秩序都是一种破坏。算法定价行为中,消费者权利救济困境主要是:难以预防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信息的过度获取;难以约束平台经营者的差异化定价行为;难以保障被“杀熟”消费者的退货需求;难以解决被“杀熟”消费者的损害赔偿问题。在算法定价行为同时具备价格歧视和价格欺诈两种性质的情况下,将其定性为价格欺诈更有利于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实体权利。应从建立数据监管部门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进行专项监管、强化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形成算法定价中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平衡机制等方面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从明确平台经营者使用消费者信息及差异化定价的权利边界、加重平台经营者的算法伦理责任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保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从完善消费者纠纷网上解决机制、加重平台经营者的举证责任、完善专家陪审员制度等方面保护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
关键词:大数据杀熟;价格歧视;价格欺诈;消费者权益
【法学研究】
1.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基本要求与理想模式
——基于三则改判案件的经验考察
作者:高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事案件的说理关乎司法公信力,对于避免错判具有重要作用。比照聂树斌案、于欢案、长春“孙氏三兄弟”案三则刑事改判案件的二审或再审判决与原审判决在说理层面的差异可知,刑事裁判文书说理需满足不同层次的要求,即说理的基本要求和可资追求的理想模式。裁判文书说理的基本要求是满足法理和事理:对法理的说理必须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展开;对事理的说理必须围绕关键事实展开,且对证据的说理需要综合各种方法排除合理怀疑。同时,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理想模式和应该努力的方向,即在满足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法官发挥能动性。一方面,通过加强学理、文理以及类似案件等实质性依据的综合运用,平衡说理的规范化与多样性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借助文理加强说理的修辞,增强说理的真实性和实质化。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终极目标进行说理,有助于实现释法说理之宗旨。
关键词: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基本要求;理想模式
2.强奸罪成立要件中的“违背妇女意志”应为“被害人不同意”
作者:骆群(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于现实中构成强奸罪成立要件的“违背妇女意志”和“被害人不同意”,无论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法规范的角度来理解,它们都是不可分离且具有相互关联性的互为存在的法规范概念。从规范的明确性、证明的难易性以及强奸罪的完善等角度来看,强奸罪的成立要件用“被害人不同意”的表述较之于“违背妇女意志”的表述相对来说更为合理。至于对法规范概念的“被害人不同意”的判断,应当首先从客观上对被害人是否做出同意进行判断,然后再对被害人做出的同意或不同意是不是其意识的正常转化进行判断。
关键词:强奸罪;成立要件;违背妇女意志;被害人不同意
3.近期美国国会涉华经贸立法及其影响(2019-2021)
作者:郭永虎、安鑫玉(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内容提要:近三年来,在中美贸易摩擦和抗击新冠疫情背景之下,美国国会涉华经贸立法活动异常频繁,其立法诉求主要包括:打压中国高科技企业,限制中兴、华为等通信企业在美发展;无端指责中国应对新冠疫情不力,进而对中国提出无理索赔要求,限制中国医疗器械进入美国;限制美国高新技术及产品对华出口及转让;在涉华经贸法案中捆绑涉疆、涉港等附加条款;等等。美国涉华经贸立法对中美经贸健康发展产生了严重的消极作用:阻碍了美国高新技术进入中国市场;破坏了中国企业在美投资发展环境;加剧了中美贸易结构性不平衡状态。部分相关涉华法案还直接插手中国内政,严重损害中国核心利益。应从多方面化解美国国会涉华立法的消极影响:提前做好涉华疫情“赔偿”和制裁风险评估和应对工作;培养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应对“卡脖子”式制裁;筑牢维护我国金融安全框架体系;建议中国立法机关启动反制性立法。
关键词:美国国会;经贸立法;涉华法案;中国;中美关系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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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_人工智能与法理变革】
1.新兴技术推动法理论变革的因素考量
——以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责任分配理论为例的反思
作者:彭中礼(中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时代之来临,法律人基于各自的理论推演和预设,试图构建新型法理论。以人工智能产品的侵权责任为例,学者们提出了产品责任说、高度危险说、用人者责任说以及法律主体责任说等代表性新观点。通过从生产者、使用者以及社会进步之角度进行思考,发现上述观点依然是传统侵权行为理论的延续。基于历史维度、主体维度以及技术维度反思,也可以发现,人工智能产品的侵权行为并没有动摇现有侵权责任分配原理,现有法理论可以处理好人工智能产品的侵权归责问题。从法理论变革的视角来看,以人工智能为标志的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虽然会促进法理论在某些方面的变化,甚至可能是扩大了法律的规制领域,但是想要从根本上撼动现有的法律体系,仍然需要有其他变革的契机。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演绎表明,科技的发展促进法理论变革,需要具备多种耦合性因素,包括科技因素、社会因素以及制度因素,从而形成理论变革的合力。
关键词:人工智能;现代科技;侵权责任分配;法理论
2.谁可以成为法律主体
——兼谈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问题
作者:马驰(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什么是法律主体?谁可以成为法律主体?在区分实在论-非单纯资格说-群集论等有关法律主体概念的基本立场之后,力图发展出一套基于霍菲尔德权利义务类型理论的法律主体概念,将法律主体资格大致划分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义务能力三类要素。其中权利能力的资格不以具备意志为前提,但要以法律的独立尊重为前提;行为能力与义务能力要以具备意志为前提。在这种情况下,胎儿、动物、自然环境等新兴主体如果获得了法律的独立尊重,即便缺乏完整的意志,也不会因此丧失获得权利能力的机会,尽管它们很难具备行为能力和义务能力。人工智能具有明显工具属性,缺乏被法律独立尊重的理由,因此无法成为类似生物人那样真正的法律主体。拟制主体是被虚构出来简化语言表达的人造术语,并非权利义务最终意义上的承担者;基于表达和思维便利的考虑,不排除人工智能可以像法人、神灵、死者那样成为拟制主体。
关键词:法律主体;霍菲尔德;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义务能力;拟制主体;人工智能
3.人工智能在信用监管中应用的法律风险及其应对
作者:贺译葶(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
内容提要:引入人工智能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有利选择,目前人工智能融合大数据、物联网技术已然在信用信息的共享与挖掘、信用脸谱的描摹、信用风险的预测、信用监管执行的监控及联合奖惩的实施等多个环节彰显功用。但人工智能技术壁垒易阻隔公众知情权的行使;人工智能对信用数据的深度挖掘将威胁信用主体隐私权;人工智能嵌入信用评价的隐匿性会稀释信用主体异议权;机器智能故障易引发联合惩戒过程中的过度损权风险;人工智能算法缺陷亦可能衍生信用监管偏差及权力运行失范风险。对此,应多维治理信用评测中的数据与算法偏见,强化以效果为导向的算法披露理念,赋予信用主体算法解释权并设立信用数据活动顾问;审慎控制人工智能介入信用监管的场景与限度,明确人工智能在信用监管领域的辅助地位;明确信用监管人工智能化的主体间责任,并结合配套立法制度的完善逐一应对。
关键词:人工智能;信用监管;法律风险;大数据;算法解释权
【法学】
1.诚信原则在意大利民法典中的类型化考察
作者:徐国栋(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每个国家的诚信原则规定都有自己的特色,进行诚信原则的国别研究可发掘此等特色并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提供启示。意大利新旧两部民法典采用buona fede术语表达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都肯认主观诚信保护弱者的功能,都分别在人身法和财产法中适用主观诚信,都只在财产法中适用客观诚信。在旧民法典时代,立法者否认商法典与诚信原则兼容,民法典对诚信原则的承认尽管违反自由主义与三权分立原则,但处在合同履行的层面,可以容忍,而商事活动注重安全,所以不能容忍授予法官广泛自由裁量权的诚信原则。新民法典民商合一,其思想基础是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团结的职团主义,遂承认了商法与诚信的兼容。但立法者认为体现个人主义的客观诚信不能表现职团主义,遂另创端方原则补充,形成一个民法典有两个客观诚信规定的奇观。新民法典把主观诚信也适用于人身法,以免返还孳息、较多得到改良和附合的补偿、取得对占有物的留置权和所有权奖励之。意大利统一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关键词:诚信原则;主观诚信;客观诚信;端方原则;民法典;商法典;职团主义
2.海洋命运共同体下南海区域搜救合作的制度化构建
作者:李耐、李志文(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构建南海各国普遍接受且具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则是区域搜救合作制度化的核心。然而,由于南海国家普遍对于主权维护具有较高敏感度、部分国家单方主张搜救责任区以及美国等域外国家干预南海安全治理等情况,搜救合作规则的构建前景并不乐观。在此背景下,海洋命运共同体以其所包含的利益共享、责任共担、安全共建的理念内核,有助于从政治和经济层面增进南海国家搜救合作意愿,营造更加平等包容的合作平台。鉴于南海搜救合作基础薄弱,区域搜救合作制度化适宜采取软法与硬法相结合的构建形式,以包容且审慎的态度广泛接纳多元参与主体,同时将搜救责任区划分、争议海域搜救、战时搜救等敏感却有现实需要的议题纳入。目前南海区域治理处于变革的关键期,我国应主动引导区域搜救合作规则构建,提升南海安全治理国际话语权。为此,需要广泛同南海国家签署搜救合作双边协议,不断丰富和完善现有合作机制,全面提升南海救援能力,从而更好地提供南海搜救国际公共产品。
关键词:南海安全合作;海上搜救;海洋命运共同体;海洋治理;国际规则构建;双边协议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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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
1.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者:李洪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和必然要求。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大局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妥善应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所面临的难题和挑战。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依法治国;治理现代化;法治中国;深化改革;公平正义
【法学】
1.秦朝法律思想形态的构建与瓦解
——“儒法竞合”的意识形态话语解释
作者:马腾(暨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昔秦以法家立国称霸,承商君之刑统,采韩李之法术,构建一套法家化的意识形态。这一法律思想体系展示了“事统上法”的政法理念与统一化制度体系形影相依的法权格局,以“皆有法式”为合法性叙述,呈现出显著的“法治”面相。然而,及秦国进于秦朝之际,其政权神圣性话语失之疏阔,法治的兵刑修辞激化仇恨,于权力转化、政策转型、文化关怀方面均有疏失,未能有效解决法统困境以致重刑而亡。而在法家思想居于意识形态至尊,佐成秦治之际,儒家之学则弘扬品行德目,浸润世风,成为政法实践的一般知识与思维方式,显露儒学话语的生机,预示后世儒法合流之态势。秦朝法律思想形态的话语分析,既描绘出周秦汉之际“儒法竞合”的思想发展,亦透射着传统思想随皇权政治亦步亦趋的经世旨趣。
关键词:秦朝;儒家;法家;法律思想;意识形态;儒法竞合
2.清律名例律与六律关系再探析
作者:李栋、雷明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清律在结构体系上主要由名例律与六律构成。清律名例律和六律之间的关系与现代法典总则和分则之间的关系不具有同一性。从清律的法律规则以及清律的司法适用上来看,名例律六律之间的关系与总则分则之间的关系既存在着相同之处,同时又存在着很多不同。因此,现代法中的总则与分则关系不能涵盖清律名例律与六律关系,或者说,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关系并不能完全解释名例律与六律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清律名例律与六律之间具有一种区别于现代法的独特性关系,即经权关系。名例律与六律两者之间不仅互为经权,而且体现了中国固有法侧重于法律适用的特点。
关键词:名例律;六律;总则;分则;经权
3.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利益形态的规范构造
作者:赵谦(西南大学法学院、西南大学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在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过程中,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来鼓励多元投资,以强化资金整合、加大投入力度,逐渐成为一种原则性共识。由此诱发的利益多元化恣意风险,有必要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条款所设定的利益形态来实现系统性规制。依循相关规范设定,从理念层面的利益目标与行为层面的利益表达,来对各类建设资金所表征的整序化公共利益和资本化私人利益实现平衡保护,则成为一类关涉相应公权力主体、社会性投资组织和产权主体之间利益制约与影响的规范构造命题。一方面,应围绕相关条款蕴含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利益目标的属性定位和态度倾向,来尝试展开对所涉利益目标的个殊营利性规范设定。另一方面,应围绕相关条款列明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过程中各类主体的不同利益表达,来尝试展开对所涉条件前置型、规模参与型和产权中心型利益表达的类型化规范设定。
关键词: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条款;利益形态;利益目标;利益表达
4.股权转让合同对民法典的参照适用
作者:王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典型的营利性商事合同,是我们观察民法商法关系的重要窗口。股权转让合同有参照适用瑕疵担保责任等买卖合同法律规则的可能,但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法定解除权,则要慎重参照,以免不合宜地等量齐观,但也非完全没有参照适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制度的可能。股权转让合同有参照适用所有权善意取得规则的可能,但须作类型细分和必要的变通调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25条和第27条过于扩大了股权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范围,宜结合股权变动模式特殊性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作必要的目的性限缩解释。法律或者公司章程也会对股权转让作特殊限制,股权转让合同类似于但又有别于买卖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方法和漏洞填补方法展现出民法在商法漏洞填补过程中参照适用的谦逊态度,而非补充适用的兜底大包大揽。
关键词:股权转让合同;民法典;买卖合同;善意取得;参照适用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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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_“新兴/新型权利法律问题研究”专题(两篇)】
1.互联网时代新型权利的识别与进化
作者:张钦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立法对互联网权利确认不足,私权领域的互联网新型权利得到较多关注,与其他法域交叉的新型权利不断创设,引发人们对互联网新型权利缺乏顶层设计、识别标准不甚明晰的担忧。互联网在技术层面上扩展当事人的权利空间,又面临制度层面上难以实现的困境,产生互联网增权悖论,互联网新型权利的创设箭在弦上。电子版权、网络选择权等新型互联网权利诞生,线下与线上权利平等成为可能。人们视互联网为必需品,接入权迎合人们追求信息平等的诉求。互联网法律关系的主体分化、客体扩充、内容延展,算法权、制网权、新型互联网政治权利、数据权、信息自决权、信息安全权随之诞生,弱势群体受到倾斜保护,失序的社会状态有望矫正。互联网新型权利可以通过纳入宪法的基本权利、制定互联网权利法案、提出数字人权概念命题及司法审判的归纳推演等方式创设。
关键词:互联网;新型权利;人格权;接入权;数字人权
2.新兴权利的证成标准分析
——以被遗忘权为例
作者:段卫利(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权利泛化论不能成为阻碍新兴权利证成的充足理由。新兴权利的证成标准可以从两个维度来进行分析。个人利益对新兴权利的证成起到了初步证成的功能,而共同善则对新兴权利的证成提供了最终的保障。个人利益和共同善都是权利证成的内在理由,对于新兴权利的证成起决定性的作用,而保护权利的成本等具体操作问题则是权利证成的外在理由,对于新兴权利的证成不起决定性的作用。内在理由证成了某种要求应当成为权利的正当性,而外在理由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权利应当受到保护的程度。在新兴权利的法定化过程中,社会成本问题、权利冲突问题等需要得到妥善处置,从而使权利秩序更加和谐。
关键词:新兴权利;被遗忘权;个人利益;共同善
【法学研究】
1.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利益博弈与法制完善
作者:任卓冉(江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完善的公众参与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良性发展意义重大。以博弈论为分析工具,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过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公众参与囚徒困境的原因在于政府权威型治理下的逻辑悖论、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上的权力缺失,以及私人部门引入公众参与的内生动力不足。对此,从利益博弈的角度出发,应推动环境治理向公共治理模式转型,建立公众参与环境利益分配制衡机制的基本框架,同时通过具体制度的设置引导公众、政府、私人部门的利益选择,真正实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公共参与。
关键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公众参与;利益博弈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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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研究】
1.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的价值旨归
作者:刘占祥、左红娟(西南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内容提要: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理论依托和价值所在。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法律制度迈向创新与守正的基本底线。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是人民性和科学性有机统一、普遍性和特殊性有机结合的系统阐发。具体来看,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价值是人本主义思想的集中体现,更是时代和人民选择的必然结果。习近平法治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新境界,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以人民为中心既是马克思主义使命型政党的本质属性,也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在全面迈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道路必然彰显独特的制度价值和政治优势。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治国;以人民为中心
【法学研究】
1.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的竞业限制协议
作者:宁立志、龚涛(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竞业限制协议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条款的关系方面,我国存在将竞业限制协议仅与商业秘密挂钩的误区,实际上,竞业限制协议的可保利益比商业秘密更广泛,竞业限制协议不以商业秘密为唯一前提,商业秘密也并非只能通过竞业限制协议来保护。对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同时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责任竞合说、责任聚合说与责任混合说三种观点,相比较而言,责任混合说更为合理。在竞业限制协议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关系方面,应保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谦抑性,对于新用人单位明知或应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侵犯商业秘密,就不应将其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键词:竞业限制协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权益
2.《民法典》对公序良俗的确认、吸纳与适用
作者:宋才发(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对公序良俗的确认,主要体现为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在规定,为其他领域立法法典化提供范例。《民法典》是公民生活的“百科全书”,开启了公民权利保护的新时代。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统称,公序良俗的法治价值是对法治社会的支撑。公序良俗是《民法典》人权精神的价值体现,需要构建公序良俗价值追求上的民法体系。“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包括坚持《民法典》规范的类推适用,实施公序良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遵循公序良俗与法治融合的原则,发挥公序良俗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作用。
关键词:民法典;公序良俗;法律原则;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民法体系
3.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文化产业促进的法治问题
作者:王怀勇、张丁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作为文化产业促进的时代选择和背景,将成为未来一个时期内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场域。当前,碍于对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基本面向的认知偏差和过度解构,导致文化产业促进陷入自循环误区、数字化情结和政策化回应的法治误区。为此,需要正视文化产业促进中权力分配、方式选择以及制度构建的法治问题,从三个方面进行纠正:其一,通过统合宏观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与微观区域经济发展逻辑关系,实现文化权力规制内化;其二,推动文化产业结构性转型与地域实践相匹配,实现文化产业促进方式的“价值理性”归位;其三,以“法治化下的相机抉择”为指导,通过完善政府“弹性”行为的合法性依据以及政策性选择的合理性基础,推进文化产业促进法律制度的系统化构建。
关键词:文化产业;文化产业促进;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法律激励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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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丛】
1、优化营商环境视角下的企业合规问题研究
作者:谭世贵、陆怡坤(华南师范大学人工智能法律应用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横跨社会治理与企业治理的企业合规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营商环境的优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国外企业合规的情况可以看出,权能的分配直接影响合规制度的运行,企业内部治理与合规成效高度相关,且多元共治有助于促进合规建设。当前,我国的企业合规呈现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司法与行政机关共同参与、企业的合规意识逐渐增强、社会与市场主体积极介入的样态。但同时也要看到,合规建设“重刑轻民”、外部权力的界限不清、企业参与的动力不足和合规公共服务供给欠缺等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企业合规的有序建设和营商环境的全面优化。为此,我国应当将企业合规上升为国家战略,推动企业各类型合规的均衡发展,明确公权力机关间的权力边界,激励企业自主参与合规建设,坚持合规公共服务的开源与节流并举,以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营商环境;企业合规;均衡发展;激励机制;合规公共服务
2.刑事合规的系统性反思与本土塑造
作者:孙道萃(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
内容提要:试点探索中的刑事合规已日渐成为“显学”,但也存在本体内容不够明确、规范构造相对不成熟、理论体系的建设不充分、立法跟进与支持不够、司法化滞后与规则空缺等结构性缺陷。刑事合规应以完整的要素与实施机制为存立前提,以奠定其作为刑事法制度的本体基础。刑事合规必须夯实其规范的本真内容,遵从综合性的规范意义,实现立体的规范评价,夯实合法地位。刑事合规的激励机制立足于功利主义,应当逐一澄清刑事合规的理论动能、激励原理,促进理论素养的持续生长。结合我国企业合规试点进展,有必要加快响应推动刑事合规立法进程,这会使激励机制变得“刚性”有力。为了克服刑事合规仍无“法”适用的试点困境,应在试验性司法模式下全面出台专门的指导意见与实施细则。
关键词:刑事合规;刑事法制度;规范评价;理论发展;立法建言;司法完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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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研究】
1.个人征信业监管政策改革的法制思考
作者:邓建鹏(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个人征信行业是信贷领域重要的基础设施,但是近年国内个人征信业的监管政策重在严格的准入管制,不利于防范金融风险。征信业的国际监管规则与行业发展趋势表明,准入管制背离营商环境法治化要求,存在诸多商榷的余地。推动征信行业市场化应以法治精神为指导,及时放松个人征信业准入管制,创新监管机制,减少监管者对市场准入的过度干预,确保市场主体金融公平,监管重点由准入管制调整为对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方可激发征信业活力。
关键词:个人征信;营商环境;市场准入;准入管制;法治
2.民法上安全原则的确立与展开:以风险社会治理转型为视角
作者:赵精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的体系确立和内容创新既反映了现有民法学理论和民商事实践的成果,还反映了立法者对现代社会的理性回应,即民法应当回应法律主体对“安全”的制度需求。从离婚冷静期的增设到个人信息权益的确认,民法制度的变化实际上蕴含了民法发展史中常被忽略或被其他概念涵盖的重要原则,即安全原则。这并非学理层面的空谈之论,欧盟早在《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中就明确提及了“安全原则”概念。与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传统民法基本原则不同,安全原则是以安全法益为核心的框架性功能原则,基于“行为安全—心理安全—过程安全”的三层结构,在民法体系内部和外部均产生“规则事域化”的指向性影响,一是规则重心从“事后规制”转向“事前预防”,二是传统法律主体、客体的类型有所扩张。
关键词:安全原则;安全法益;法益结构;制度安排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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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1.论《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中的四大争议问题
作者:侯利阳(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反垄断法》自2007年颁行以后迎来了首次大修。修法吸收了多年以来的执法经验,回应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修补了法律条文中原则、方法、规定等方面的漏洞。但目前的修正草案中仍有许多待完善之处。具体有四:第一,转售价格维持在行政和司法实践上一直并行着两套不同的分析方法,建议对此作出回应,明确该行为排除限制效果的举证责任承担者;第二,集中审查新增的“中止审查期限”制度与延长审查期限制度存在交叉,建议删除“新情况、新事实”的法定情形;第三,反垄断罚款中的加重处罚制度过于严厉,缺乏国际经验的支持,建议删除;第四,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不宜全面开展,应当将之明确限缩为本身违法的垄断行为。
关键词:反垄断法;转售价格维持;中止审查;法律责任
2.论农民的经营者属性与竞争规则调整
作者:钟刚(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不断发生分化,农村居民、农业生产者、农村经济组织等诸多农业主体概念表达混乱,权利义务不清晰,它们之间的恶性竞争客观存在,而竞争法的规范适用因《反垄断法》第56条农业适用除外条款而无法推进。农业领域的竞争法适用应该从农业政策的绝对优先调整为相对优先,由适用除外调整为个案的裁量豁免,应删除第56条并将其内化到具体垄断行为的裁量规则中,特别是通过垄断协议豁免予以体现,以满足市场竞争需求。
关键词:农民;农业经营者;豁免;相对优先
3.谁享有了辩护权利?
——论“辩护平等”的实现
作者:吴宏耀、王凯(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历经40余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律师辩护空间不断扩大、辩护权利不断得到保障、辩护律师的地位不断得到提高。然而,从制度利益获得者的角度观察,只有20%的被追诉人享受到了这一制度红利。即辩护制度愈趋完善,则不同被追诉人在实现获得律师帮助权上愈趋不公。同时,在刑事诉讼从对抗性司法部分转向协商性司法的背景下,控方力量的进一步增强以及辩方力量的减弱,更加剧了这种不公。不同被追诉人之间的“辩护平等”,只有通过国家保障和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来实现。未来,应当通过持续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完善资金保障体系、探索人员保障制度,来实现实质化的“辩护平等”。
关键词:辩护制度;制度红利;辩护平等;刑事法律援助
《开放时代》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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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国家治理(一)】
1.国家荣誉制度的宪法整合逻辑
作者:阮汨君(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
内容提要:中国的国家荣誉制度并非技术性的奖惩制度,而是在“个体-共同体”辩证关系基础上形成的宪法整合机制。宪法为这一整合机制提供价值前提,这一价值前提由人民主权叙事下的象征性意涵与核心价值观共同构成。基于这一宪法的价值前提,国家荣誉制度向个体提供可效仿的公民形象,并借由一套确保评选结果公平公正的程序,推动公民形象的生产与再生产,从而实现凝聚共识和建构国家认同的制度目的。与此同时,国家荣誉制度在整合的过程中不断对价值前提进行检验,确保宪法秩序的流动性与生命力,真正实现公民与国家价值沟通的法治化。
关键词:宪法整合;荣誉制度;核心价值观;象征性意涵;公民形象
《理论探索》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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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1.设区的市年度立法计划的实践检思与程序完善
作者:陈书全、马鹏斐(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设区的市年度立法计划是具有有限约束力和适度开放性的立法性工作文件。作为有效提升地方立法科学性与民主性,实现有限地方立法资源合理配置的一项制度安排,设区的市年度立法计划当因应立法的规律和特殊性。囿于对年度立法计划法律属性等基础问题理论认知的不统一,各设区的市年度立法计划实践中存在项目来源与类型单一、公众参与门槛过高、计划项目变动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从程序上进一步完善设区的市年度立法计划,应采取立法项目建议双路径征集模式,重视市间协同立法项目的论证筛选,促进立法后评估与年度立法计划的衔接,健全立法计划项目的后续跟踪与变动机制。
关键词:设区的市;年度立法计划;市间协同;立法性工作文件
2.刑诉案外人财产权保护的三重维度
作者:王玉、李麒(山西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事诉讼案外人财产权保护是刑事诉讼程序正当和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目前立法中存在着案外人法律地位不明确、主体资格和实体权利范围模糊、权利实现的程序保障缺位等问题,极大地影响了对其财产权的保护。要从三个维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案外人财产权的法律保障:明确案外人作为诉讼参与人的法律地位,保障案外人参与诉讼的主体权利;对案外人异议的主体资格和实体权利进行类型化,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统一标准、明确范围;完善案外人权利保护的程序规定,明确案外人在审前查控、涉财产审判以及执行救济三个环节中的程序权利。
关键词:刑事诉讼案外人;财产权;法律地位;主体资格;程序机制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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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
1.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福建孕育与探索的三重逻辑
作者:池骋、徐进功(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厦门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中心,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内容提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福建孕育与探索的三重逻辑,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的实践导向性、科学真理性和历史必然性。从实践逻辑上看,习近平同志在福建工作期间,实践雄辩地证明了法治建设是回应经济社会转型诉求的坚实保障,形成了关于市域、省域法治建设的科学认知,从而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孕育积累了深厚的制度经验;从理论逻辑上看,习近平同志提出了党的领导、法治为民、科学立法、依法行政、政府服务、法治经济等六个方面的重要论述,深刻解答了“谁来领导法治、法治建设为了谁、建设什么样的法治”等重大问题,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发展贡献了典型的“福建智慧”;从历史逻辑上看,从福建经验到中国实践,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孕育、发展并不断丰富,这一伟大历程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守正创新、日臻完善的厚重底蕴。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实践逻辑;理论逻辑;历史逻辑
【法学研究】
1.论相对独立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之建构
作者:闵春雷、张伟(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正处置涉案财物是刑事司法领域贯彻保障公民财产权的重要环节。长期以来,涉案财物处置依附于定罪量刑活动,对于涉案财物事实缺乏实质性审理,这一“合一型”模式不利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涉案财物处置程序改革迫在眉睫。考虑到与定罪量刑程序的紧密衔接及涉案财物事实的复杂性,吸收量刑程序改革的有益经验以及实践先行带来的启示,当前应建构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促进涉案财物处置的公开化、透明化,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最大程度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通过发挥庭前会议功能,接受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争议及主张,决定是否开启针对独立性财物事实的专门审理,实现实质性审理。同时,应根据证明责任设置分层次的证明标准,在发生事实认定错误时进行必要的程序回转,保障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关键词:刑事涉案财物;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财产权保护;庭前会议;独立性财物事实
2.论互联网金融的公私协同共治
作者:王兰(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面对金融新要素对传统监管的挑战,以公权为主导并集结互联网金融行业组织和金融企业等私法主体参与的合作治理,成为互联网金融治理模式优化的有益探索。囿于互联网金融公私治理主体之间的权力互赖基础薄弱,私法治理主体的自我规制能力不足以及公权主导的元治理机制适用异化等因素,我国互联网金融合作治理陷入失衡的困境。新治理框架下的系统协同论提供了耦合三方治理主体的公私协同共治思路,通过深化开放型共治组织架构、加强交互型共治规范建设以及落实制衡型共治权责配置等举措,有助于纾解既有的合作治理困境,并最终裨益于以共建共治共享为宗旨的我国互联网金融现代化建设。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公私协同共治;新治理;合作治理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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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策实证研究】
1.反垄断罚款裁量的实证检视
作者:潘宁(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经济法研究》编辑部,香港大学深圳研究院)
关键词:反垄断;罚款裁量;比例原则
2.行政审判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基于公开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
作者:马超、于晓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
内容提要: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定量分析行政审判中法官对比例原则的适用行为发现,比例原则的各个子原则对判决结果的影响存在不均衡性,且子原则是否存在相关立法例对法官选择子原则进行适用有显著影响。同时,必要性原则与均衡性原则均在国家立法与判决结果的联系中发挥着一定程度的中介作用。这表明在行政审判中,法官对比例原则的适用存在选择性。推动比例原则适用的“中国化”有两种进路:针对适当性原则与必要性原则,可结合当下的行政法法典化热潮对其进行立法实定化操作;针对均衡性原则,应该正确认识和处理公益与私益的关系,可要求法官在裁判说理过程中对所涉及的有关利益衡量的标准作出明确说明,以增强利益衡量的客观化程度。
关键词:比例原则;必要性原则;均衡性原则;中介效应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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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1.信托关系视角下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规则的类型化
作者:史晓宇(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个人信息处理是覆盖信息流动全过程的多种不同行为,具体信息处理行为的风险因场景变化存在差异,增加了形成具有统一标准之行为规则的难度。解决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标准不统一问题需要纠正目前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规则缺乏类型化的错误导向,以重构个人与个人信息处理者之间的信托关系。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规则应以法律规则的效力实现方式作为类型化标准,信息关系中具体信义义务的内容和范围作为考量因素,具体包括应为模式、勿为模式、可为模式三种规则类型。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规则类型化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解释需要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应为模式下的覆盖信息处理全过程的告知义务和安全保护义务,勿为模式下的自动化决策要求和可为模式下的弹性化、场景化引导和激励措施,由此形成规则、标准、行业习惯的多元共治。
关键词: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规则;信托;类型化;行为模式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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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前沿问题研究】
1.旧法律如何回应新事物?
——竞价排名的规制经验与教训
作者:宋亚辉(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律不能朝令夕改,但社会生活却日新月异,当稳定的法律遭遇动态变化的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时,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迎面而来,即旧法律如何应对新事物?以竞价排名的商业模式为例,这种由网络搜索技术催生的新商业模式给市场规制法带来了诸多挑战,法律上的回应须充分尊重商业创新的动态发展规律。在此理念之下,规制者首先要遵从市场失灵理论,在自制与规制之间作出理性选择。其次要把握恰当的规制时机,既要避免因过早干预而扼杀创新,又要避免因消极回避而引发不可逆的危害后果。最后则是规制体制的选择,总体上应遵循“对策与问题相匹配”的规制原理,若发现旧法与新事物不匹配,应以实验性规制理念来进行制度设计,通过不断改进规制标准来探寻妥当的规制体制。
关键词:竞价排名;商业创新;规制体制;实验性规制
2.《民法典》中婚姻效力瑕疵的封闭性
作者:龙俊(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婚姻效力瑕疵的规定应该解释为具有封闭性。从法政策的视角看,欺诈行为只有在涉及婚姻实质时才会影响婚姻效力,而法定的涉及婚姻实质的欺诈只有隐瞒重大疾病这一种;重大误解不足以构成撤销婚姻的事由;采取虚伪表示不影响婚姻效力的立场,反而更加有助于减少假结婚、假离婚等行为,且有利于维护婚姻登记公信力,至于附带的经济损害则可以通过区分身份行为和财产行为的法律技术加以救济;除未达法定婚龄者外,其他人不纯因其行为能力欠缺而致婚姻效力受影响,否则相当于变相剥夺了弱势群体结婚的权利;《民法典(草案)》中曾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婚姻登记”,是为了解决“被结婚”这种特殊的婚姻不成立问题。从教义学的视角看,结婚的意思可以分为实质结婚意思和形式结婚意思,在我国法中,二者只要具备其一,就符合“自愿结婚”的要求,可以成立有效的婚姻。
关键词:婚姻效力瑕疵;封闭性;实质结婚意思;形式结婚意思
3.破产欺诈的法律规制:以类型化为视角
作者:张勇(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破产法面临最新修改,在实践中存在破产欺诈及破产逃债难题。破产欺诈与民事可撤销及无效行为紧密相关,也存在差别。破产法益包括秩序法益和个人法益,且存在不同的法益类型形态,秩序法益可还原为个人法益,根据个人法益实际所受侵犯程度,确定将破产秩序法益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刑法中主要涉及虚假破产罪、妨害清算罪、虚假诉讼罪及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于破产欺诈侵权与犯罪行为,应在把握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综合适用各部门法,以实现刑民(行)衔接,破解破产逃债难题;破产立法修改应确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并限制适用,完善破产欺诈法律规制体系。
关键词:破产欺诈;虚假破产;破产逃债;破产免责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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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空间与社会治理】
1.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民营经济刑事司法平等保护:现状、机理与路径
作者:窦璐(重庆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刑事司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对经济发展新格局发挥实质保护与社会保障功能。针对平等保护不足之罪名适用缺陷、定性依据欠缺、法定刑裁量基准不明等现状,应充分探寻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民营经济刑事司法平等保护机理。民营经济刑事司法平等保护的核心价值在于:一是保障民营经济主体自由参与受准入的市场活动,二是构建平等价值保护体系使之与正义价值共同组成法秩序价值有机整体。刑事司法平等保护的价值顺次为“正当经营自由-机会平等-公平竞争”三阶序列,这可以作为涉民营企业产权不法行为入罪的基础。关于刑事司法保护范式的转型,需重视主体本位的正当自由利益保护,关注因需求转变而引起的新型经营管理问题,从综合层面考查侵害民营企业产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民营经济刑事司法平等保护路径构建上,需明晰失职、渎职、背信行为罪名适用的法益构成,证立民营企业高管违法使用经营管理权的入罪依据,明确同类犯罪法定刑适用的基准,以期实现规制形式与实质保护的统一。
关键词:全国统一大市场;民营经济;民营企业产权;刑事司法平等保护;法益
《思想战线》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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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自然保护地空间治理的理论逻辑与规则构造
作者:刘超(华侨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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