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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和支架方案是否要进行施工图设计?
当然要。
【在建筑工程中】
支架、模板施工要有施工图,支架设计要经过计算验算确保安全。
高于8m和跨度大于20m的支撑体系要编制专项方案,并经专家评审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在市政工程中】
TJG/T 3650-2020《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5.1.3模板和支架均应进行施工图设计,且经批准后方可用于施工。
施工图设计应包括一下内容:
1、工程概况和工程结构简图;
2、结构设计的依据和设计计算书;
3、总装图和细部构造图;
4、制作、安装的质量及精度要求;
5、安装、拆除时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注意事项;
6、材料的性能质量要求及材料数量表;
7、设计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条文说明:
规定本条的目的是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模板失效、支架坍塌的现象在施工中时有发生,其原因多数是仅凭经验设置模板、支架,或盲目套用类似工程的做法,而不对模板、支架的构造和结构进行设计和受力计算,也不履行施工技术管理程序所致。
故强调“模板和支架均应进行施工图设计,且经批准后方可用于施工”,此处的“经批准”一般指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批准。
【支架施工图由谁设计】
属于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当然由施工单位负责。
一般来讲,建筑工程中模板支撑体系设计应由施工单位设计,编制模板支撑方案,方案中要有计算书,对施工荷载进行计算。由施工单位总工审批。
桥涵工程,但就经验而言,应该是施工单位设计后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批。
【设计单位要注意什么】
模板支架工程如属于危工程,应由设计注明或进行专项设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37号令中的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各单位职责】
作为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包括六个单位: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务必要对“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清楚的认识,否则一经查出,不仅面临严肃处罚,或将承担事故责任!
☟ 针对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 针对勘察单位
勘察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
☟ 针对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
☟ 针对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针对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针对监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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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案例分析】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梁板柱同时浇筑增加了施工荷载、单侧浇筑斜屋面产生较大侧压力、模板支设不合理和应急处理不当等。
事故发生后,除对施工相关人员和企业进行处罚外,因设计图未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危大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设计负责人被吊销注册证书,设计院被罚款。
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南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常委、南宁市委书记王小东立即作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被困人员搜救和伤员的救治工作。针对近期安全事故频发的情况,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举一反三,警钟长鸣,切实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长周红波作出批示,要求全力以赴开展救援,组织医务专家全力救治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经开区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5·30”戏台坍塌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南宁市纪委监委、公安局、住建局、总工会和经开区管委会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经开区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5·30”戏台坍塌较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为经开区财政性投资改造工程,位于金凯街道办居仁村,项目总投资178.976164万元,建筑占地面积约4000平方米,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包含戏台、景观廊道、升旗台、文化墙、旧村委楼改造、文化活动楼(地上二层)等。该项目于2018年9月开始施工,10月25日完成基础工程施工后,因2018年财政拨款的项目上限控制价不足以完成整个工程,戏台建设停工,2019年4月继续对戏台进行施工。
事发戏台建筑面积约90平方米,建筑高度8.1m。戏台的模板支撑体系搭设高度为4.9m~8.1m,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事故发生时,施工人员正在对戏台屋面进行混凝土浇筑。
(二)项目立项及批准情况。
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自2018年9月开工建设至事故发生,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1.建设单位:金凯街道办,项目负责人为凌峰(男,金凯街道办国土建设经贸站副站长)。
经查,东晋建设公司中标后,将工程转包给了张高龙、张勇胜(两人与东晋建设公司均无劳动聘用关系)。张高龙掌管工程财务,张勇胜负责组织施工。张勇胜随后将主体工程以280元/平方米的价格交由潘荣健(与东晋建设公司无劳动聘用关系)具体组织劳务队组施工。
东晋建设公司从2018年9月项目开工建设至事故发生,未派出本公司施工管理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和检查,只有张勇胜在现场进行管理。工程款由雅力富建设公司转账至东晋建设公司账户,东晋建设公司将工程款扣除管理费和税费后通过公司财务人员陆玮的私人账户转至张高龙的私人账户,张高龙再将部分工程款转账至张勇胜的私人账户。
经查,鑫帅监理公司未派出本公司监理人员到项目履职,实际承揽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监理业务的人员为温源,温源与鑫帅监理公司无劳动聘用关系,其个人无监理相关资格证书,且长期挂靠该公司。温源以鑫帅监理公司名义承揽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监理业务后,从2018年10月下旬开始,温源派其聘请的梁嘉健(与鑫帅监理公司无劳动聘用关系,无监理相关资格证书)在施工现场监理。
6.检测单位:南宁市大大居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范围包括工程技术开发、建筑工程检测等,法定代表人为谢云彪。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二)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事故导致潘永育、潘荣坡、陈国懂等3人死亡,潘荣健、潘永芳、李国喜等3人重伤,李丽荣轻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
(三)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居仁村村委人员立即用电话向金凯街道办凌峰报告。10时30分左右,金凯街道办负责人及凌峰到达事故现场并通知代建、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南宁市公安、消防、卫生、应急、住建等部门和经开区管委会、雅力富建设公司、东晋建设公司、鑫帅监理公司的相关人员先后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接到事故报告后,南宁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文军立即赶至事故现场指挥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在现场成立了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和经开区管委会、江南区政府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事故调查处置工作组,分头开展工作。至当天下午15时15分,被困人员全部救出,伤员及时送往医院救治,死者遗体也及时送往殡仪馆。
三、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戏台模板支撑体系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稳定性不足;对戏台屋面浇筑混凝土时采用不合规的工艺工法,增加了施工荷载并产生较大侧压力;发生爆模后处置不当,最终导致戏台模板支撑体系整体失稳坍塌。具体分析如下:
(一)戏台模板支撑体系搭设情况。经勘验,戏台建筑高度为8.1m,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采用木模板支撑体系,搭设高度为4.9m~8.1m。木支撑立杆尾径不达标,实测大部分为3.5cm~5cm;水平连接杆缺失,且支撑体系横向抱柱拉结使用木枋和铁钉连接,导致支撑体系稳定性不足。
(二)混凝土浇筑情况。经询问现场目击证人,戏台施工违规采用梁板柱同时浇筑的工艺,增加了施工荷载;在浇筑戏台斜屋面时又采用了单侧浇筑混凝土的施工方法,产生较大侧压力,致使模板支撑体系整体失稳坍塌。
(三)发生爆模后的处置情况。经询问现场施工人员及目击证人,劳务队负责人在发生爆模后,没有立即组织施工人员紧急撤离现场,而是指挥工人对爆模处进行简单处理后,继续组织施工人员浇注混凝土,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雅力富建设公司。未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缺乏有效监管,对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未到岗履职未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未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未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五条、《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二)东晋建设公司。违法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施工②;未履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施工现场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备案的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施工现场未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安排不具备执业资格的非公司人员履行项目管理职责,致使施工现场盲目组织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混乱③;未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④;未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规定管理项目⑤;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⑥;主要建筑材料未经检验合格擅自使用⑦;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⑧。其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三)鑫帅监理公司。未履行监理职责,允许个人以公司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⑨;未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实施监理,没有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制度,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没有提出编制审查要求,对不符合标准搭设的模板支撑系统,既不制止,也不报告⑩;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实施进行专项巡视检查,现场施工监管缺失⑪。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四)臻宇设计公司(现更名为沃森设计公司)。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⑫。其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建筑工程参建单位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实施由业主作为责任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现场代表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七条第二、三款:“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⑦《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单位必须送具有相应资格的质检单位检验、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进口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持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⑪《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⑫《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五)金凯街道办国土建设经贸站。作为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的属地监管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不力,对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施工人员、监理人员的资质没有认真检查,对项目经理、监理人员、安全员不到位的问题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对施工现场的混乱现象和安全隐患没有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听之任之。
(六)金凯街道办。作为属地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督促国土建设经贸站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同时,作为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工所需的相关手续就违规开工建设;在2018年8月取得设计单位盖章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即用于施工;未督促参建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未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混乱现象和安全隐患。
(七)经开区建设发展局。作为经开区建设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不力,领导、督促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组织、督促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工作不彻底,对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手续情况下违规开工建设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及纠正。对定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管理不严,对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层层转包,没有资质的人员承接工程施工和监理未进行检查和纠正。
(八)经开区管委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要求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工作不力,对经开区建设发展局、金凯街道办、雅力富建设公司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监督检查不力,对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手续情况下违规开工建设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种违法行为失察。
五、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6人)。
1.潘荣健,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劳务队负责人。在浇筑混凝土发生爆膜后,未立即组织施工人员紧急撤离现场,违章指挥施工人员继续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2.张高龙,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实际承揽人。不具备相应资质,违法承揽工程。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5.温源,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监理业务实际承揽人、项目监理负责人。不具备相应资质,违法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安排无相应资质的人员履行项目监理员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6.范飞明,东晋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将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施工现场不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施工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有关企业责任人员处理建议(3人)。
7.林宏基,鑫帅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允许社会自然人温源以公司的名义承揽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工程监理业务,施工现场不按规定配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监理,导致现场施工监管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8.邹广明,雅力富建设公司工程管理部土建工程师,雅力富建设公司派驻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代表。未检查发现施工单位转包、监理单位挂靠;对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施工人员、监理人员的资质没有认真检查,对项目经理、监理人员、安全员不到位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对施工现场的混乱现象和安全隐患未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9.伍哲陶,臻宇设计公司技术总工,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设计负责人。出具的设计文件未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危大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11人)。
10.陈相文,群众,雅力富建设公司工程管理部副经理,负责项目的施工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管理。履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建设施工存在的各种违法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对施工现场的混乱现象和安全隐患没有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1.支清晓,群众,雅力富建设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工作失职,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未按规定对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建设施工存在的各种违法问题和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并责令其向经开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12.卢国源,中共党员,雅力富建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未按规定督促检查内设机构履行职责,对内设机构在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警告处分,并责令其向经开区党工委作出书面检查。
13.凌峰,中共党员,金凯街道办国土建设经贸站副站长,金凯街道办派驻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不力,对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施工人员、监理人员的资质没有认真检查,对项目经理、监理人员、安全员不到位的问题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对施工现场的混乱现象和安全隐患没有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听之任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1年处分,政务撤职处分,并责令其向金凯街道办党工委作出书面检查。
14.卢宝建,群众,金凯街道办国土建设经贸站站长。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不力,对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建设施工存在的各种违法问题和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并责令其向金凯街道办作出书面检查。
15.周涛进,中共党员,金凯街道办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力,对项目工程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监督检查不够;未能发现和纠正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建设施工存在的各种违法问题和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过处分,并责令其向经开区党工委作出书面检查。
17.廖超接,中共党员,金凯街道办党工委书记,负责金凯街道办党工委的全面工作。对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安全方面的监督检查不认真,对下属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认真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其向经开区党工委作出书面检查。
18.黄海峰,群众,经开区建设发展局基建科科长。未认真落实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定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考核不到位,对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的监督管理缺失,从未到过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现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并责令其向经开区党工委作出书面检查。
19.陈春明,群众,经开区建设发展局副局长,分管建筑安全工作。未认真落实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定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考核不到位,对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的监督管理缺失,对下属职能科室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并责令其向经开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20.何建汇,中共党员,经开区建设发展局局长。未认真落实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定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考核不到位,对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的监督管理缺失,对项目建设存在的各种违法问题和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警告处分,并责令其向经开区党工委作出书面检查。
(四)建议给予书面检查的人员(2人)。
22.廖勇,中共党员,经开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负责经开区城市建设、行政审批等工作和分管经开区建设发展局、雅力富建设公司等部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经开区建设发展局、雅力富建设公司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建设多方面违法违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向经开区党工委作出书面检查。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23.雅力富建设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4.东晋建设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为:D245005651)。
25.鑫帅监理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为:E145000162)。
26.沃森设计公司(原臻宇设计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其他建议。
1.宋雪聘作为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行职责,建议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宋雪聘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
2.申会科作为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未到岗履行职责,建议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申会科的《总监理工程师证书》。
3.建议南宁市综合执法局对东晋建设公司涉嫌多次将承包的工程转给张高龙个人施工、鑫帅监理公司涉嫌多次允许温源个人以鑫帅监理公司的名义在经开区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建议责令金凯街道办国土建设经贸站向金凯街道办作出书面检查;建议责令金凯街道办向经开区党工委作出书面检查;建议责令雅力富建设公司向经开区党工委作出书面检查;建议责令经开区建设发展局向经开区党工委作出书面检查;建议责令经开区管委会向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南宁市经开区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5·30”戏台坍塌较大事故暴露出有关政府及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安全隐患整治不彻底,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无视安全生产、转包工程、违章施工等问题。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牢把握工程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认真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加强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
(二)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住建部门要采取重点检查、突击检查、暗察暗访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建筑施工领域的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严厉打击和查处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现场处理、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措施,特别是对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超越资质范围承办、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和抢工期、抢进度等非法违法的要严格落实查封、扣押、吊销证照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执法措施,形成高压严管态势。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依法依规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企业结合实际建立完善并严格落实安委会制度、责任考核制度、例会制度、例检制度、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外包工程管理制度、应急救援和信息报告制度等一系列责任制的落实。要加强督促施工、监理、劳务分包单位依法履职,重点检查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配备项目安全及技术管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总工、安全员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是否到位履职,施工企业是否落实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四)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决杜绝非法违法转包、分包,资质挂靠,开工手续不完备组织施工行为。要严格模板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审查和执行。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对从业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五)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非法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查处的监管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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