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规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游泳垂钓取水口广州市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柳卓楠

饮用水关乎老百姓生命安全,为了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拟于2023年7月进行第二次审议并交付表决。日前,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公布了《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划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

此规定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集中取水进入城镇供水管网供饮用的江河、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等水资源。“征求意见稿”指出,广州将进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程序。

其中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实施。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调整。在确保饮用水安全的前提下,因供水格局改变、保护区现状与技术规范要求不相符等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程序报请批准。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划定,应当执行国家和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一级保护区禁止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二)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四)其他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上述规定行为以及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设置排污口;(三)设置油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四)排放、倾倒、堆放、处置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以及其他废弃物;(五)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六)利用码头等设施或者船舶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七)利用船舶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八)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九)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十)其他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上述规定行为及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放养畜禽和从事网箱养殖活动;(三)从事旅游、游泳、垂钓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四)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木排、竹排;(五)其他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供水企业不依法进行水质监测最高罚款10万元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土地、建筑物等生产经营和活动也受到限制管理。“征求意见稿”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从事直接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生活污水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提供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设施。违反此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确保水源安全,“征求意见稿”要求供水企业应当在取水口所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日常巡查,在取水口周围设置监控设施,对取水口附近的水质进行实时监测,发现污染或者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或者水质出现异常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网络以及水质信息共享机制,至少每月统一公布一次全市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信息。

“征求意见稿”单独约定了供水企业的法律责任,供水企业不依法进行水质监测或者发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不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反映意见方式】

信函寄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96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政编码:510030

传真:020-83232962

编辑:束孟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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