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磨细生石灰,可不经消解直接使用;块灰应在使用前2~3d完成消解,未能消解的生石灰块应筛除,消解石灰的粒径不得大于10mm。3)对储存较久或经过雨期的消解石灰应先经过试验,根据活性氧化物的含量决定能否使用和使用办法。3 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宜使用饮用水及不含油类等杂质的清洁中性水,PH值宜为6~8。7.2.2 石灰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种土应按5种石灰掺量进行试配,试配石灰用量宜按表7.2.2-1选取。表7.2.2-1 石灰土试配石灰用量
结构部位
石灰掺量(%)
塑性指数≤12的粘性土
基层
10
12
13
14
16
底基层
10
11
12
14
塑性指数>12的粘性土
基层
11
13
底基层
11
砂砾土、碎石土
基层
2 确定混合料的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应做最小、中间和最大3个石灰剂量混合料的击实试验,其余两个石灰剂量混合料的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用内插法确定。3 按规定的压实度,分别计算不同石灰剂量的试块应有的干密度。4 强度试验的平行试验最少试件数量,不得小于表7.2.2-2的规定。如试验结果的偏差系数大于表中规定值,应重做试验。如不能降低偏差系数,则应增加试件数量。表7.2.2-2 最少试件数量(件)
<10%
10%~15%
15%~20%
细粒土
中粒土
13
粗粒土
13
5试件在规定温度下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J 057有关要求制作、养护,进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6 石灰剂量应根据设计要求强度值选定。试件试验结果的平均抗压强度( )应符合下式要求:≥Rd/(1- Za Cv) (7.2.2)式中:Rd—设计抗压强度;Cv—试验结果的偏差系数(以小数计);Za—标准正态分布表中随保证率(试置信度α)而改变的系数,城市快速路和城市主干路应取保证率95%,即Za=1.645;其他道路应取保证率90%,即Za=1.282。7 实际采用的石灰剂量应比室内试验确定的剂量增加0.5%~1.0%。采用集中厂拌时可增加0.5%。7.2.3 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应使用厂拌石灰土,不得使用路拌石灰土。7.2.4 厂拌石灰土应符合下列规定:1 石灰土搅拌前,应先筛除集料中不符合要求的颗粒,使集料的级配和最大粒径符合要求。2 宜用强制式搅拌机进行搅拌。配合比应准确,搅拌应均匀;含水量宜略大于最佳值;石灰土应过筛(20mm方孔)。3 应根据土和石灰的含水量变化、集料的颗粒组成变化,及时调整搅拌用水量。4 拌成的石灰土应及时运送到铺筑现场。运输中应采取防止水分蒸发和防扬尘措施。5 搅拌厂应向现场提供石灰土配合比,R7强度标准值及石灰中活性氧化物含量的资料。7.2.5 采用人工搅拌石灰土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所用土壤应预先打碎、过筛(20mm方孔)集中堆放。2 应按需要量将土和石灰按配合比要求,进行掺配。掺配时土应保持适宜的含水量,掺配后过筛(20mm方孔),至颜色均匀一致为止。3 作业人员应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现场应采取防扬尘措施。7.2.6 厂拌石灰土摊铺应符合下列规定:1 路床应湿润。2 压实系数应经试验确定。现场人工摊铺,压实系数宜为1.65~1.70。3 石灰土宜采用机械摊铺。每次摊铺长度宜为一个碾压段。4 摊铺掺有粗集料的石灰土时,粗集料应均匀。7.2.7 碾压应符合下列规定:1 铺好的石灰土应当天碾压成活。2 碾压时的含水量宜在最佳含水量的±2%范围内。3 直线和不设超高的平曲线段,应由两侧向中心碾压;设超高的平曲线段,应由内侧向外侧碾压。4 初压时,碾速以1.5~1.7km/h为宜,灰土初步稳定后,以2.0~2.5km/h为宜。5 人工摊铺时,宜先用6~8t压路机碾压,灰土初步稳定,找补整形后,方可用重型压路机碾压。6 当采用碎石嵌丁封层时,嵌丁石料应在石灰土底层压实度达到85%时撒铺,然后继续碾压,使其嵌入底层,并保持表面有棱角外露。7.2.8 纵、横接缝均应设直茬。接缝应符合下列规定:1 纵向接缝宜设在路中线处。接缝应做成阶梯形,梯级宽不得小于1/2层厚。2 横向接缝应尽量减少。7.2.9 石灰土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石灰土成活后应立即洒水(或覆盖)养护,保持湿润,直至上部结构施工为止。2 石灰土碾压成活后可采取喷洒沥青透层油养护,宜在其含水量为10%左右时进行。3 石灰土养护期应封闭交通。7.3 石灰、粉煤灰稳定砂砾基层7.3.1 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石灰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的规定。2 粉煤灰应符合下列规定:1)粉煤灰化学成份的Si02、Al2O3和Fe2O3总量宜大于70%;在温度为700℃的烧失量宜小于或等于10%。2)当烧失量大于10%时,应经试验确认混合料强度符合要求时,方可采用。3)细度应满足90%通过0.3mm筛孔,70%通过0.075mm筛孔,比表面积宜大于2500cm2/g。3 砂砾应经破碎、筛分,级配宜符合表7.3.1的规定,破碎砂砾中最大粒径不得大于37.5mm。表7.3.1 砂砾、碎石级配
筛孔尺寸(mm)
通过质量百分率(%)
级配砂砾
级配碎石
次干路及以下道路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次干路及以下道路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37.5
100
100
31.5
85~100
100
90~100
100
19.0
65~85
85~100
72~90
81~98
9.50
50~70
55~75
48~68
52~70
4.75
35~55
39~59
30~50
30~50
2.36
25~45
27~47
18~38
18~38
1.18
17~35
17~35
10~27
10~27
0.60
10~27
10~25
6~20
8~20
0.075
0~15
8~10
0~7
0~7
4 水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第三款的规定。7.3.2 石灰、粉煤灰、砂砾(碎石)配合比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2.2条的有关规定。7.3.3 混合料应由搅拌厂集中拌制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拌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搅拌时应先将石灰、粉煤灰搅拌均匀,再加入砂砾(碎石)和水搅拌均匀。混合料含水量宜略大于最佳含水量。2)拌制石灰粉煤灰砂砾均应做延迟时间试验,确定合料在贮存场存放时间及现场完成作业时间。3)混合料含水量应适视气候条件适当调整。2 搅拌厂应向现场提供产品合格证及石灰活性氧化物含量、粒料级配、混合料配合比及R7强度标准值的资料。3 运送混合料应加覆盖,防止遗撒、扬尘。7.3.4 摊铺除遵守本规范第7.2.6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混合料在摊铺前其含水量宜为最佳含水量的±2%。2 混合料每层最大压实厚度为20cm,且不宜小于10cm。3 摊铺中发生粗、细集料离析时,应及时翻拌。7.3.5 碾压应符合本规范第7.2.7条的有关规定。7.3.6 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混合料基层,应在潮湿状态下养护。养护期视季节而定,常温下不宜少于7d。2 采用洒水养护时,应及时洒水,保持混合料湿润;采用喷洒沥青乳液养护时,应及时在乳液面撒嵌丁料。3 养护期间宜封闭交通。需通行的机动车辆应限速,严禁履带车辆通行。7.4 石灰、粉煤灰、钢渣稳定土类基层7.4.1 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石灰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的有关规定。2 粉煤灰应符合本规范第7.3.1条的有关规定。3 钢渣破碎后堆存时间不应少于半年,且达到稳定状态,游离氧化钙(ƒCaO)含量应小于3%;粉化率不得超过5%。钢渣最大粒径不得大于37.5mm,压碎值不得大于30%,且应清洁,不含废镁砖及其他有害物质;钢渣质量密度应以实际测试值为准。钢渣颗粒组成应符合表7.4.1的规定。表7.4.1 钢渣混合料中钢渣颗粒组成
通过下列筛孔(mm,方孔)的质量(%)
37.5
26.5
16
9.5
4.75
2.36
1.18
0.60
0.075
100
95~100
60~85
50~70
40~60
27~47
20~40
10~30
0~15
4 土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采用石灰粉煤灰稳定土时,土的塑性指数宜为12~20。2)当采用石灰与钢渣稳定土时,其土的塑性指数宜为7~17,不得小于6,且不得大于30。5 水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第三款的规定。7.4.2 石灰、粉煤灰、钢渣稳定土类混合料配合比设计步骤应依据本规范第7.2.2条的有关规定。根据试件的平均抗压强度(R)和设计抗压强度(Rd),选定配合比。配合比可按表7.4.2进行初选。表7.4.2 石灰、粉煤灰、钢渣稳定土类混合料常用配合比
钢渣
石灰
粉煤灰
石灰、粉煤灰、钢渣
60~70
10~7
30~23
石灰、钢渣土
50~60
10~8
40~32
石灰、钢渣
90~95
10~5
7.4.3 混合料应由搅拌厂集中拌制,且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的有关规定。7.4.4 混合料摊铺、碾压、养护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的有关规定。7.5 水泥稳定土类基层7.5.1 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泥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选用初凝时间大于3h、终凝时间不小于6h的32.5级、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火山灰硅酸盐水泥。水泥应有出厂合格证与生产日期,复验合格方可使用。2)水泥贮存期超过3个月或受潮,应进行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2 土应符合下列要求:1)土的均匀系数不得小于5,宜大于10,塑性指数宜为10~17;2)土中小于0.6mm颗粒的含量应小于30%;3)宜选用粗粒土、中粒土。7.5.2 稳定土的颗粒范围和技术指标宜符合表7.5.2的规定。表7.5.2 水泥稳定土类的粒料范围及技术指标
通过质量百分率(%)
底基层
基层
次干路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次干路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筛孔尺寸(mm)
53
37.5
100
100
31.5
90~100
90~100
100
26.5
90~100
19
67~90
67~90
72~89
9.5
45~68
47~67
4.75
50~100
50~100
29~50
29~49
2.36
18~38
17~35
1.18
0.60
17~100
17~100
8~22
8~22
0.075
0~50
0~30②
0~7
0~7①
0.002
0~30
液限(%)
<28
塑性指数
<9
注:① 集料中0.5mm以下细料土有塑性指数时,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不得超过5%;细粒土无塑性指数时,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不得超过7%;② 当用中粒土、粗粒土作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底基层时,颗粒组成范围宜采用作次干路基层的组成。3 粒料应符合下列要求:1)级配碎石、砂砾、未筛分碎石、碎石土、砾石和煤矸石、粒状矿渣等材料均可做粒料源材;2)当作基层时,粒料最大粒径不宜超过37.5mm;3)当作底基层时,粒料最大粒径: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得超过37.5mm;对次干路及以下道路不得超过53mm;4)各种粒料,应按其自然级配状况,经人工调整使其符合表7.5.2的规定;5)碎石、砾石、煤矸石等的压碎值: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与底基层不得大于30%;对其他道路基层不得大于30%,对底基层不得大于35%;6)集料中有机质含量不得超过2%;7)集料中硫酸盐含量不得超过0.25%;8)钢渣尚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有关规定。4 水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第三款的规定。7.5.3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的配合比设计步骤,应按本规范第7.2.2条的有关规定进行,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 试配时水泥掺量宜按表7.5.3选取。7.5.3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试配水泥掺量
结构部位
水泥掺量(%)
塑性指数<12的细粒土
基层
11
底基层
其他细粒土
基层
10
12
14
16
底基层
10
12
中粒土、粗粒土
基层①
底基层
注:①当强度要求较高时,水泥用量可增加1%。2 当采用厂拌法生产时,水泥掺量应比试验剂量加0.5%,水泥最小掺量粗粒土、中粒土应为3%,细粒土为4%。3 水泥稳定土料材料7d抗压强度: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为3~4MPa,对底基层为1.5~2.5MPa;对其他等级道路基层为2.5~3MPa,底基层为1.5~2.0MPa。7.5.4 城镇道路中使用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宜集中拌制。7.5.5 集中搅拌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集料应过筛,级配符合设计要求。2 混合料配合比符合要求,计量准确、含水量符合施工要求、搅拌均匀。3 搅拌厂应向现场提供产品合格证及水泥用量、粒料级配、混合料配合比、R7强度标准值。
4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运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水分损失。7.5.6 摊铺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前应通过试验确定压实系数。水泥土的压实系数宜为1.53~1.58;水泥稳定砂砾的压实系数宜为1.30~1.35。2 宜采用专用摊铺机械摊铺。3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自搅拌至摊铺完成,不得超过3h。应按当班施工长度计算用料量。4 分层摊铺时,应在下层养护7d后,方可摊铺上层材料。7.5.7 碾压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在含水量等于或略大于最佳含水量时进行。碾压找平应符合本规范第7.2.8条的有关规定。2 宜用12~18t压路机作初步稳定碾压,混合料初步稳定后用大于18t的压路机碾压,至表面平整、无明显轮迹,且达到要求的压实度。3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宜在水泥初凝时间到达前碾压成活。4 当使用振动压路机时,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周围建筑物及地下管线、构筑物的安全要求。7.5.8 接缝应符合本规范第7.2.9条的有关规定。7.5.9 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基层宜采用洒水养护,保持湿润。采用乳化沥青养护,应在其上撒布适量石屑。2 养护期间应封闭交通。3 常温下成活后应经7d养护,方可在其上铺路面层。7.6 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基层7.6.1 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可作为城市次干路及其以下道路基层。7.6.2 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应符合下列要求:1 天然砂砾应质地坚硬,含泥量不得大于砂质量(粒径小于5mm)的10%,砾石颗粒中细长及扁平颗粒的含量不得超过20%。2 级配砾石作次干路及其以下道路底基层时,级配中最大粒径宜小于53mm,作基层时最大粒径不得大于37.5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