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梳理政商减刑案例:检举搞发明出书办报均可作依据法治中国澎湃新闻

人民网北京6月17日电,近日陆续公开的重庆不雅视频案落马厅官雷政富减刑,前首富、国美创始人黄光裕减刑消息,让“减刑”再度受到舆论关注。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减刑、假释案件一年有60多万件。据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2011年报道,中国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获得减刑。其中政商界减刑案亦不在少数,如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武警少将吕文彦、薄谷开来由死缓减为无期;广东省委统战部原副部长黄少雄、辽阳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富龙由无期减为有期;原足协副主席南勇、杨一民刑期变短等,均轰动一时。

我国法律规定,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对象。依照刑法第78条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确有悔改表现”、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具体情形,以及相应的减刑幅度等都作出明确规定。此外,法院对于“三类罪犯”(职务犯、金融犯、涉黑犯)的减刑假释,在起始期、间隔期、减刑幅度和审理程序方面相比于普通罪犯都有更严格的要求。

另据介绍,服刑人员要获得减刑在监狱的现实表现最重要。现实表现分为基本规范、劳动规范、学习规范、生活卫生规范、文明礼貌规范等五方面,每个方面都有明确的量化考核标准,由监区每日对其进行考核,每周进行研究,每旬进行评定,每月根据五方面的考核总分,按照由高到低的原则折算成奖励分,奖励分逐月累积,达到一定分值后评定行政奖励,服刑人员可以根据自己获得的行政奖励的多少,申报减刑或者假释。受到重大立功奖励的服刑人员,应当减刑。

减刑理由之:主动悔改 劳动改造

2012年11月,重庆不雅视频案落马厅官雷政富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消息,重庆市北碚区区委原书记雷政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且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与雷政富案类似,近日,福建高级人民法院网站发布消息称,武警少将吕文彦贪2000万被判死缓,已减为无期。法院对吕文彦减刑给出的理由是:审理查明,罪犯吕文彦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参加各项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曾任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兼执行局局长的梁永祥在2012年3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在监狱服刑期间,梁永祥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3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监狱为此对他提出减刑建议并获得法院批准,对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

减刑理由之:主动缴罚获奖励

2008年11月入狱的国美创始人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三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月底日发布刑事裁定书,罪犯黄光裕服刑期间,因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二次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再次获减刑11个月。另,黄光裕已主动缴纳罚金及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共计人民币8亿元,上缴违法所得2366.94万元。

“股市黑嘴”汪建中2011年8月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余元。2014年12月,北京市公安局以汪建中获得两次看守所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为由,建议为其减刑11个月。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查明,汪建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2012年7月至2014年7月,获得两次看守所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最终裁定对汪建中减刑10个月。

减刑理由之:获得表扬

足坛反赌案要犯——中国足协原副主席杨一民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共获得表扬4次,还在狱中写了认罪悔罪书。鉴于此,燕城监狱向北京市二中院提出减刑建议,北京市二中院审理认定,杨一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学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予以减刑”。

减刑理由之:发明专利

原浙江省奉化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梁剑兴自2008年因受贿罪被判入狱后,截至2014年11月,6年左右的时间之内,共有11项发明获得国家专利认证。其专利包括一种眼部按摩器、防PM2.5的一次性鼻套、药片计数器等。2011年,梁剑兴因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一年零三个月。

原四川省某市交通局副局长楼卫刚,自2006年入狱后,在服刑期间,与狱友合作发明了壁挂式点烟架、水下浇筑砼导管埋置深度显示仪共2项,并成功申请专利

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地热处处长陈建平,7年受贿45.8万,被北京市二中院以受贿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服刑期间陈建平凭借其在能源领域的发明获得专利认证。

因“吹、卖、嫖、赌、贪”被称为“五毒书记”的原湖北省丹江口市委副书记、市长张二江,2002年7月因受贿、贪污被判18年。其在服刑期间,利用自己掌握的文化知识,先后撰写《<风>类诗新解》《白话兵经——孙子兵法译注》《白话兵经——尚书译注》《<雅颂>类诗新解》四本文学评论书籍,已分别由湖南人民出版社、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其中,他以笔名“元江”所著的《白话兵经——孙子兵法译注》一书,被军事科学院孙子兵法研究会评价为“对准确理解孙子兵法做出了可贵的贡献”。监狱方于2005年对其减刑一年;2006年,张二江又获得重大立功奖励;2007年6月再次减刑2年6个月。

原足协副主席南勇不仅在狱中申报了诸多发明,还在参加劳动时任劳任怨,被选为燕城监狱绿化小组的组长。业余时间还写了几本书。其中一本《孤独的祭灵者》已于去年出版。南勇的《孤独的祭灵者》,获得了两个月共计180分的积分,即一个监狱表扬的奖励,相当于两个月的减刑。这个奖励,使南勇获得了两个月的减刑,这也使其最终的减刑时间达到了一年。

1996年,山东省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服刑期间因在狱中办报,表现积极获5次减刑,他的刑期从死缓减为有期徒刑15年6个月。

减刑理由之:检举揭发他人罪行

今年4月间,原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深圳市第五届政协委员陈小波因受贿罪受审。盐田区法院认为,鉴于陈小波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依法减轻处罚;并且他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此外,案发后,陈小波退缴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予以减轻处罚。盐田区法院综合考虑陈小波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决陈小波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万人民币,扣押在案的赃款 71 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继续追缴涉案赃款 29.7 万元,上缴国库。

建国来最大卖官贪官——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因收受17人贿赂款600余万元受审,法院认定,马德检举揭发了他人涉嫌受贿的线索,已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一审判处马德死缓。2007年11月,马德被减为无期徒刑;2010年1月,减为有期徒刑18年;2015年6月再获减刑一年。其服刑的司法部燕城监狱认为,马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年度监狱表扬奖励2次,获年度监狱嘉奖1次,确有悔改表现。

2014年6月,合肥市长丰县畜牧水产局局长戴恒成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长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戴恒成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且退出赃款8万元;其揭发下属郑某受贿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戴恒成的亲属另行代为退出赃款11余万元。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戴恒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佛山市档案中心原科员陈某强因贪污、受贿被抓,2013年11月在被佛山市纪委约谈期间,陈某强不仅主动交代了自己借着项目收受好处的事实,还主动揭发了时任佛山市档案局局长张永钊的犯罪行为。鉴于陈某强有自首情节以及立功表现,还积极退赃16.4万元,一审期间,公诉机关建议,以贪污罪判处陈某强二至三年有期徒刑,以受贿罪判处其五至七年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规定》的修订背景

减刑、假释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公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25号),对于指导减刑、假释工作开展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减刑、假释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有待解决,如案件审理程序透明度不够高、监督机制不够健全,“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假释适用率普遍偏低等,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减刑、假释制度改革也是本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以及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确定的重要任务之一,其主要目的是“建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公开制度,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

二、《规定》的修订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正式启动减刑、假释司法解释修订工作,进行了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了相关各方的意见。先后赴海南、广东、湖北、福建、江西、山东等地进行专题调研,分别在河北、四川、云南、河南等地召开专门研讨会,征求和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部分高中级人民法院、一线监狱、看守所干警以及专家学者、普通民众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论证,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得以出台。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第二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五条 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第六条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第七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条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

第十条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第十一条 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第十三条 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二年内一般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一般不予减刑。

第十五条 办理假释案件,判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十七条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与国家、社会利益有重要关系的情况。

第十八条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第十九条 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当从宽。

前两款所称未成年罪犯,是指减刑时不满十八周岁的罪犯。

第二十条 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患严重疾病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的罪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除法律和本解释规定不得假释的情形外,可以依法假释。

对身体残疾罪犯和患严重疾病罪犯进行减刑、假释,其残疾、疾病程度应由法定鉴定机构依法作出认定。

第二十一条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假释。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效力不变;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应由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再审裁判情况和原减刑、假释情况,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假释裁定。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是否移送下列材料: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的审理需要移送的材料。

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如果前三款规定的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补送。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罪犯的姓名;

(二)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

(三)罪犯历次减刑情况;

(四)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

(五)公示期限;

(六)意见反馈方式等。

第二十六 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四)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

(五)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第二十七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八条 减刑、假释的裁定,应当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执行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四、实施《规定》的意义

《规定》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推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公开,对正确适用法律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审理、裁定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减刑、假释案件提请活动的监督,由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裁定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不承担检察职责的,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及时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照规定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减刑、假释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一)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意见;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

(三)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五)其他应当审查的案件材料。

对拟提请假释案件,还应当审查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二)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

(四)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

(五)收到控告、举报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调阅复制有关材料、重新组织诊断鉴别、进行文证鉴定、召开座谈会、个别询问等方式,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一)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

(二)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财产刑执行、附带民事裁判履行、退赃退赔等情况;

(三)拟提请减刑罪犯的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是否系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五)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列席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议,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发表意见。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但是执行机关未提请减刑、假释的,可以建议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抄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发现减刑、假释建议不当或者提请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在收到建议书副本后十日以内,依法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同时将检察意见书副本抄送执行机关。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

第十三条 检察人员应当在庭审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全面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拟定法庭调查提纲和出庭意见;

第十四条 庭审开始后,在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理由之后,检察人员应当发表检察意见。

第十五条 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有疑问的,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求执行机关代表出示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向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及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法庭调查结束时,在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作最后陈述之前,经审判长许可,检察人员可以发表总结性意见。

第十七条 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案件事实、证据,需要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或者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应当建议休庭。

第十八条 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理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在庭审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审查下列内容:

(二)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开庭审理;

(五)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是否依法送达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依法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提出纠正意见的,应当监督人民法院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定。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建议更换办案人,或者建议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审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THE END
0.我国执行机构改革的动向设想第一种意见认为执行机构应独立于法院,理由是执行的法律文书是法院的裁判结果,又由法院自身去执行,缺乏必要的监督,况且最高院也没有执行机构的设置,只有一个执行办公室,这也反映了执行机构设置于法院内部缺乏统一的体系安排。 第二种意见认为执行机构应设置在法院体系之内。认为执行权具有司法权的性质,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执行员作出裁定等司法行为,此 jvzquC41yy}/eqnpceuvt}3qti5bt}neng5eg}fkn1812?4251oe1;5284?/uqyon
1.刘连泰:行政处罚中择一重罚规则的体系化阐释行政机关错误适用择一重罚规则作出罚款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变更判决,但变更判决要受禁止不利变更规则的约束。在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的情形中,行政机关加重对当事人的罚款,通常应证明其加重罚款没有恶意,因裁量逾越被判决责令重作的除外。 关键词:行政处罚;择一重罚;执法管辖权;高额罚款权;禁止不利变更jvzq<84h||lzl‚3ewrr/gmz0ep5jpot132961::2754ivv
2.《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适用本条规定需要注意:(1)本条第一款规定,二审期间一审判决未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由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一并作出处理。此种情形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要求。(2)本条规定二审对一审漏判涉案财物、判决生效后对原判漏判涉案财物的处理规jvzquC41yy}/uqzk70io1jwvkerf1Bf165619-90jvsm
3.国家开放大学2023年春《刑事诉讼法学》形考任务五[答案][答案B.王某由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执行 C.签发死刑立即执行命令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D.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 8.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李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该案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jvzquC41yy}/|‚67:0io1pzqlkglcrkcpijbz~j173<447mvon
4.罚金执行机关是谁,谁来执行罚金处罚?罚金执行机关是谁,谁来执行罚金处罚? 导读: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和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指明了罚金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即一审法院执行。这就jvzquC41yy}/8=8870ipo8u19657:80cuvy
5.2022山东社工公共基础知识刑事诉讼法知识之刑事诉讼的原则根据2018年版《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本题中单位负责人无权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无权将贪污公款嫌疑 jvzquC41uf4iwjyw0eun1;54416:4@43588:9=3jvor
6.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2)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行政赔偿诉讼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总结】 12.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1)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jvzquC41yy}/fxsicq4dqv4ujwoxw|mk1uygylhn1814:5424946=6570yivvq
7.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四)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司法拘留等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jvzq<84yyy4ykwiqpilbppqcyhoso7hqo1tfy|nvgo539A73:7>9
8.广东公、检、法三部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刑事立案标准一般按自然人达2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位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掌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明显不合理低价一般按低于市场价值50%以上掌握。 第三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中华jvzquC41yy}/uqfpi{kykwjk0ipo8ftvkimg899;58787mv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