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解答!“民有所呼我有所答”第二期(人社类专题)!长三角城市网

“民有所呼 我有所答”系列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题

为进一步提升政务便民服务质效,及时准确回应群众关切问题,提高政策解读精准性和实用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聚焦“12345”民声呼应热线来电中民生类政策咨询,从群众诉求中寻找疑点、盲点,会同相关部门推出“民有所呼 我有所答”政策解读系列专栏,在房产、公积金、教育、医保、就业、社保、户政等民生领域,为市民朋友提供权威、精准、高效的集成式政策解答。

以下为“民有所呼 我有所答”政策解读专栏(第二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政策系列解读

一、就业创业篇

合肥市2025年机关事业单位就业见习政策解答

就业创业政策常见问题解答(高校毕业生篇)

二、劳动关系篇

劳动关系领域常见知识问答

劳动争议仲裁常见咨询问题解答

三、人事人才篇

职称申报评审常见问题解答

四、社会保险篇

企业职工办理退休业务关联政策问答

工伤认定政策问答

劳动能力鉴定政策问答

一、就业创业篇

合肥市2025年机关事业单位

就业见习政策解答

机关事业单位就业见习,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开发辅助性见习岗位,引导有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岗见习,以提升综合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1、哪些人可以报名参加2025年机关事业单位见习?

答: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2024、2025届)和16-24岁失业青年。

2、见习期限是多久?

3、见习期间待遇如何?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答:见习期间,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0元,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双方签订《合肥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4、2025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见习什么时候开始报名?

5、如何报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见习岗位?咨询渠道有哪些?

答:2025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见习分为市直和县(市)区、开发区两级。届时,两级机关事业单位见习招募信息将通过《安徽公共招聘网》《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及同级人社部门网站发布,同时公布线上或线下报名渠道。

市直及县(市)区、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见习招募工作分别由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中心与同级人社部门负责。具体联系信息见《合肥市就业创业见习服务机构目录》。

就业创业政策常见问题解答

(高校毕业生篇)

1、高校毕业生在合肥求职就业,有哪些补贴政策可以享受?

答:高校毕业生在合肥就业,有以下几项补贴可以享受:

①来肥求职交通费补贴。合肥市定期举办“合肥请您来,20万个岗位供您选”现场对接活动,活动采取“线上报名预约、线下当面对接”方式,面向全国应届高校毕业生、港澳台地区及海外留学归来人员,推出“合肥择业邀请码”。高校毕业生通过“合肥就业信息”微信小程序报名领取邀请码,从市外来肥参加对接会且通过现场核验签到,可享受单程来肥交通费补贴。具体参加活动要求及交通费补贴事项以每期现场对接会公告为准。

②困难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脱贫户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退捕渔民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在肥高校毕业生,残疾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肥高校毕业生,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③一次性就业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合肥市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

④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⑤就业见习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到我市就业见习基地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见习期间,企业及其他类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其中财政补贴每人每月1400元;机关事业单位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0元,由财政全额承担。

2、高校毕业生在合肥创业,有哪些补贴政策可以享受?

答:高校毕业生在合肥创业,有以下几项补贴可以享受:

①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的,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②创业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额度的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最高可提供3次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此外,合肥市每年还会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创业项目扶持资助等创业赛事评选活动,对优胜项目予以资金奖励,推荐参加更高级别创业赛事。全市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也向入驻基地的创业者提供创业相关要素服务。

3、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毕业年度这些概念怎么理解?

答:高校毕业生,除有特别明确外,均指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通常指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6月30日。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4、小微企业、首次创业如何界定?

答:小型微型企业,指参照工业信息化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纳入小微企业目录的企业,小微企业目录参照“全国个体经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目录)”。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和首次创业,均指申请相关补贴之前,在安徽省内未创办过小微企业,未注册过工商营业执照。

答:来肥求职交通费补贴须在每期“合肥请您来,20万个岗位供您选”现场对接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完成申报。

困难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须在毕业学年(毕业当年6月30日)结束前完成申报,其中毕业前一年的10月至11月为集中申报期,毕业当年1月至6月为常态化申报期。

一次性就业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须在自符合条件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逾期视为放弃。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在高校毕业生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期满后方可申领。

就业见习补贴由用人单位申报,无须个人申报。

创业担保贷款常态化开展申报。

二、劳动关系篇

劳动关系领域常见知识问答

一、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限如何约定?

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注意:本规定中的“以上”“不得超过”含本数;“不满”不含本数。例如:张某与某科技公司订立为期十一个月的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为一个月;如果订立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为二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注意:有些用人单位只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待试用期结束后再签订正式合同。这种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直接视为劳动合同期限。意味着用人单位实际上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如果后续再签订所谓“正式合同”,可能会影响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等相关事宜。例如,若劳动者在该“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又与用人单位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若符合条件,就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包含试用期条款的劳动合同,确保合同签订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三、什么是最低工资?我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劳动法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目前,合肥市执行省月最低工资一类地区标准,为206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为21元/小时。

四、最低工资组成部分是否包含社会保险费用?

答: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2号),最低工资不包含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但包含个人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五、带薪年休假中的“工龄”如何确定?

答:“工龄”,即累计工作时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09〕149号),“累计工作时间”,包括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注意:“累计工作时间”应该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该期间是不能累计计算工作时间的。另外,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期间,即便提供了缴纳社保费记录,也不能累计计算工作时间。

六、用人单位已经进行了变更,但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的,其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注意:以下情形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1.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3.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5.其他合理情形。

例如:张某于2019年5月入职甲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甲公司安排张某在某酒店从事服务员工作。2022年7月,张某被安排转入乙公司并与乙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内容和工作地点均未发生变化。2025年3月,因经营不善,某酒店停止经营,张某到劳动争议仲裁委主张经济补偿。因张某于2019年5月入职甲公司,非因本人原因于2022年7月被安排到乙公司工作,工作岗位内容、工作地点均不变,在入职乙公司时,甲公司未支付张某经济补偿,故计算经济补偿时,其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

七、职工带薪年休假能否跨年安排?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注意:该规定中“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意味着单位在正常支付工资后,只需另外支付2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即可。

八、从原单位离职,当年的年休假怎么休?

答: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折算方法:(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例如,某职工累计工作5年,年休假5天,于当年度2月1日离职,当年度年休假的折算方法为:31天÷365天×5天≈0.42天。因折算后不足一整天,该职工当年度不享受原单位的年休假。

九、休了产假,还能休年休假吗?

答:是否享受年休假依据的是职工的累计工作年限;产假是针对女性职工的一种特殊假期,用于保障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的身体健康和恢复。产假与年休假不存在冲突关系,职工可以同时享受这两种假期。具体的请假手续和材料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十、产假是否包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答:根据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秘〔2021〕325号),第二条关于奖励政策相关问题(一)有关假期确认问题:2.产假。国家规定的产假一般为98天,加上延长的60天产假共计158天,可以从产前15天起享受,原则上连续使用。产假包含休息日,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

十一、哺乳期女职工可以请哺乳假吗?

答:哺乳期女职工享受一定的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等同于哺乳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虽然部分省市规定了女职工有权申请哺乳假(非哺乳时间),但其前提是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还需经用人单位批准。因此,给予女职工享受哺乳假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能视为用人单位可以为女职工创设的一项权利,而非法定的权利,单位可以不批准职工的哺乳假。

十二、病伤假工资怎么发?

答: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注意:对于病伤假工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可以双方协商发放标准,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下限。

十三、经济补偿中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其中“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指的是本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每年由统计部门发布。

劳动争议仲裁

常见咨询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劳动争议?

答: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另一方是职工,即劳动者。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劳动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程序解决争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终局裁决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劳动者认为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也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三、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是什么?

答:(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产生劳动争议,应该向哪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答: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答: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下案件:(一)在合肥市区的中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二)在合肥市区的中央、省属企业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三)在合肥市区的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四)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五)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直接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除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以下案件:(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及其直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二)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分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三)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四)注册地(住所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市区且注册资本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或800万美元的非国有企业(含非国有控股企业)、外地国有企业(含国有资本占比最高的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五)驻市区的部队团级单位(不含人武部)及其直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六)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直接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需要指定管辖的仲裁案件,可以指定县(市)、区(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处理。

市辖区(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域内除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管辖以外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县(市)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由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暂由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六、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是多长?

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申请劳动人事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七、对于当事人提起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

答:劳动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收到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材料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案件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的,立案员应当予以接收,注明收到的材料名称、种类和份数。

案件虽属本仲裁委员会管辖,但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立案人员应要求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及时补正,补正后予以接收。

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立案人员应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案件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管范围的,立案人员应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其他有权机构申请处理。

八、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哪些种类?

答:(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的收集、提供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劳动争议双方在调解和仲裁活动中,有哪些权利,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1)申请人有变更和撤销申请的权利,被申请人有答辩和提出反申请的权利;(2)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审理的权利;(3)当事人有依法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4)当事人有请求鉴定和勘验的权利;(5)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6)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有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应履行下列义务:(1)当事人有如实陈述争议事实、答辩问题、提供证据的义务;(2)当事人有自觉遵守仲裁庭审理程序和纪律的义务;(3)当事人有正确行使权利,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影响仲裁庭秩序的义务;(4)当事人有认真履行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的义务;(5)当事人有协助仲裁庭调查的义务。

十、仲裁庭通知当事人有何规定?当事人拒不到庭应如何处理?

答: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三、人事人才篇

职称申报评审常见问题解答

一、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如何使用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三、哪些人员可以申报职称?

答:①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

②在我市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

③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

④从海外引进来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以及从国内引进的来皖创新创业的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及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四、专业技术人员如何申报职称评审?

答:申请人通过“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上申报,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查、公示等程序,由所在单位在系统平台提交至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相关评委会评审。申报材料等具体要求可参见当年度职称申报通知,如:合肥市人社局官网—通知公告—《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合人社秘〔2024〕100号 )。

五、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中专毕业生如何申请职称直接认定?

答:2024年中、初级职称认定仍实行线下申请办理,对认定通过人员,由认定部门将人员证书信息导入“安徽省专技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线上发证。有关申请材料、条件和要求等事项,见合肥人事考试网《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初次认定职称业务指南》。

②合肥市人社局的中级职称直接认定、市直单位(市属人事代理机构)的初级职称直接认定,按隶属关系或属地原则,申请材料分别由市直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以及市属人事代理机构统一报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材料受理时间以当年我市职称评审通知为准。

六、高技能人才如何申报职称?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意见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30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26号)文件精神执行。

③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的,扣除基本合格等次年度,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当年度不得申报且任期年限相应顺延。

八、原来在外地工作取得职称证书,现已来合肥工作,职称证书如何处理?

答:对从外省市和中央部委所属企事业单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我市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区域、原单位取得的职称(“双定向”和非国有除外),依然有效。

②在我市用于申报职称、事业单位岗位聘任的,其职称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管理权限予以确认(其中在我市用于申报职称的,应在申报的当年进行异地职称确认)。申请人登录安徽省人社厅官网,点击“资讯中心—专题专栏—专技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职称申报—个人中心—异地职称”进行网上办理。

九、非社会化与社会化职称如何衔接?

答:在我市通过非公经济组织建设工程评审、民营科技评审等各类非社会化评审取得的职称,仅限非公经济组织使用,该职称不作为国有企事业单位聘任的依据;在申报社会化评审职称时,降一级别使用,无需重新换发社会化评审职称证书。

答:根据《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皖人社发〔2017〕72号)精神,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职称考试证书,可根据对应关系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资格,符合晋升高一级职称条件的,可持证书直接申报。

例:①问:王某考试取得了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是否等同于初级职称?可否聘为助理工程师职务?是否需要换发职称证书后申报更高一级职称?

答:王某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等同于初级职称,可以聘为助理工程师职务,不再换发职称证书,可持证书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②问:王某考试取得了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是否等同于中级职称?可否聘为经济师职务?是否需要换发职称证书后申报更高一级职称?

答:王某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等同于中级职称,可以聘为经济师职务,不再换发职称证书,可持证书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四、社会保险篇

企业职工办理退休业务关联政策问答

一、企业职工退休手续如何办理?

答:在单位参保的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职工所在单位向市级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以灵活就业参保的个体人员,本人应向参保地区级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答:职工办理退休时,出生时间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无个人档案的以本人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档案材料的效力遵循“形成时间优先”和“原始材料优先”原则,早期原始档案材料,例如招工登记表、入伍政审表、知青下乡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等,这些材料形成时间早、具有明确的组织审核程序,且无涂改痕迹的,是认定出生日期的核心依据。

三、弹性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已经施行,个人退休年龄如何确定?

答: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职工,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早于原法定退休年龄。比如,某男职工,1972年9月出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后法定退休年龄62周岁,若满足最低缴费年限,那么其可以在60岁至62岁之间选择弹性提前退休。

和单位协商一致选择弹性延迟退休的职工,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比如,某男职工,1972年9月出生,《决定》实施后法定退休年龄为62周岁,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所在单位与其协商一致,那么可以在62岁至65岁之间弹性延迟退休。

此外,也可以通过中国政府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和公众号、国家社保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等平台,通过法定退休年龄查询小程序,查询自己的法定退休年龄。不方便上网的,可以通过人社12333热线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五、延迟退休政策中关于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如何规定?

例如:某男职工,1971年6月出生,《决定》实施后将于2033年2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33年最低缴费年限为17年。若该职工自愿选择在2031年60岁申请弹性提前退休,满足2031年的最低缴费年限(16年),即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若该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所在单位与其协商一致,弹性延迟退休2年,2035年2月办理退休时只需满足其法定退休年龄对应年份(2033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即17年。

六、职工办理退休后如何申领计划生育奖励?

答:职工办理退休后,符合条件职工向户籍地街道计生部门申领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卫健部门审核并汇总发放名单,报送社保经办机构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代为发放。另,部分国有企业在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时已经预留了计划生育奖励资金,这部分人员应直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无需向卫健部门申请。

七、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社会化管理服务如何办理?

答:合肥市本级参保职工退休手续办理完成后,企业退休职工人事档案由退休时的单位或区社保部门负责移交社区管理,单位或区社保部门需填写《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情况信息表》《协议书》。

工伤认定政策问答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到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未参保的职工,可至用人单位注册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以建筑工程项目参保的劳动者,至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申请(建筑工程项目工地公示栏均公示施工单位、安全监管部门等相关信息)。

二、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答:1.工伤认定申请表(下载地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便民查询-下载中心-工伤保险);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还应当提交的其他与事故伤害有关的证明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三、轻伤能够认定工伤吗?

四、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申请工伤吗?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凭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职工如果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其他材料,如领取劳动报酬的证明、单位同事的证言证词等。

五、违法分包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答: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六、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职工发生工伤应在哪里申请工伤认定?

答: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七、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由谁来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答: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八、职工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发生工伤后,由哪个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答: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九、在离岗或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

答: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十、久坐办公室,得了颈椎病和腰椎间盘突出,算职业病和工伤吗?

劳动能力鉴定政策问答

一、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地址:合肥市政务区休宁路1555号为民服务中心二楼C1-C3窗口)。

二、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有何救济渠道?

答: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再次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在工伤保险关系存续期间,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向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后在哪申请伤残待遇?

答:已参保职工可至工伤保险经办窗口办理工伤待遇领取业务,未参保职工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已参保的建筑工程项目工伤职工可联系总包单位,实名制登记备案后至工伤保险经办窗口办理工伤待遇领取业务,未参保项目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责任由各施工单位承担(各建筑工程项目工地公示栏均公示施工单位信息)。

四、如何界定停工留薪期?以及多部位受伤如何界定停工留薪期?

五、职工受伤部位在目录中未找到,如何界定停工留薪期?

答: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前,向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经确认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七、如何确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

答: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包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工作未满12个月,按实际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八、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谁负责?

答: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九、工伤治愈或未被评定伤残等级,能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答:职工工伤认定后经治疗痊愈,或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未达伤残等级,不享受伤残待遇,但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十、劳动能力现场鉴定需要本人到场吗?

答:被鉴定人原则上需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对伤病情危重无法按要求参加现场鉴定的被鉴定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采取上门鉴定、委托鉴定等方式进行鉴定。

THE END
0.2023年端午节法定节假日是几天2023年端午节放假安排:6月22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25日(星期日)上班。其中只有6月22日,1天是法定节假日。 2023年端午节加班工资怎么算 2023年端午节假期,劳动者在6月22日法定假日上班,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日工资的三倍支付加班工资,该费用不得以调休抵销。6月23日和6月24日,如果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可以jvzquC41yy}/trqk0eun0ls1fwgoy~okg1733>;40jznn
1.2021五一三倍工资有几天2021五一三倍工资有几天 2021五一三倍工资只有5月1日这一天,需要按照5月1号(其为法定节假日)就要按平均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5月1日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日标准工资(或计件工资)÷8(小时)×3×加班时间;5月2日-5月5日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日标准工资(或计件工资)÷8(小时)×2×jvzquC41o0xjnr3eqo4dp8qcqfuoisng13638@=0jvsm
2.有法定节假日,但员工未上满一个月的怎么计算工资?员工离职当月法定节假日算工资,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是带薪的,所以劳动者在节假日当月jvzquC41ejooc7kkpfrby7hp1cyl1zzguvopph;6:961;@3jvor
3.过年不放假,加班工资怎么算?权益春节期间加班工资怎么算? 今天是除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2022年1月31日(星期一,除夕)至2月6日(星期日,初六)放假调休,共7天。1月29日(星期六)、1月30日(星期日)上班。其中,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家法定节假日有三天,即2月1日到2月3日,也就是农历的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另外有四天是周末休息日或周末休息日的调 jvzquC41yy}/yxwmgtio0ls1e1814;223/921?>695=90|mvon
4.最新2023劳动节放假多少天2023年劳动节放假安排及调休2023年劳动节加班工资怎么算 2023年五一劳动节三倍工资时间:2023年5月1日,共1天; 2023年五一劳动节放假时间:2023年4月29日——2023年5月3日,共5天; 2023年五一劳动节一共放假5天,其中包括法定节假日和调休日,只有在法定节假日上班才有3倍工资,2023年五一劳动节法定假日只有2023年5月1日一天时间,其他时间为jvzquC41okv/yjspkctmk7ykcpwj0lto1pkxu87:6;:30qyon
5.工资按工作日计算法定节假日一、工资的核算方法 工资的核算方法有多种:月薪制、日薪制、按30天/月计、按21天/月计等,具体怎么算企业有明确规定。如按30天计算的,清明节(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有工资;如按21天计算的,清明节(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就没有工资。 月实际工资=月工资÷21.75×实际出勤天数 jvzquC41okv/8?qcy0io1ufyu1<859>:0cyq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