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核算模式
3、企业重组后资产评估增值如何入账?
4、跨境电商运费核算问题咨询
5、成立的分公司要重新建立账套,可以不新建账套,沿用之前的吗。
6、关于股东承诺及其会计处理
7、请教陈版,验收确认收入无法取得验收报告的情况下能否用签收+静默期
8、请教陈版,关于收入确认时点
9、在建期间融资租赁核算问题
10、请教陈版主,仓储行业,购买维修零件初始确认以及后续计量
11、对于持股平台内员工离职,重新授予给其他员工,怎么确认股份支付?
12、求助关于处置土地置换期房和现金的会计处理
13、委托管理业务会计处理
14、生产人员薪酬参与部分研发样品生产
15、股东增资附有回购条款现值的计算
16、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7、合伙企业对合伙人分配的会计处理
18、递延所得税负债
19、请教陈版主!关于股份回购义务形成的资本公积负数后期如何处理的问题。
20、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
21、求助陈版:上市公司股份支付取消的会计处理
22、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
23、关于一次性全额扣除器具的非经常性损益的问题
24、提问陈版,关于大宗贸易 代理人的认定。
25、内控方面问题
1、外币折算
想问下,在外币折算的时候,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信用减值损失、递延所得税费用是否需要用折算后的人民币倒推,而不是用本位币*平均汇率计算呢?
所有利润表项目的折算,都是按照“原币汇率*当期平均汇率”。
理解你的疑问是因为这些项目与资产负债表中的对应项目之间有比较明确的增减变动关系,所以为了人为拉平折算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之间的勾稽关系而进行这种调节。实际上这是不恰当的。按全年平均汇率折算后的金额与对应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年初、期末数差额之间的差异,应体现在其他综合收益(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中。
好的,谢谢陈老师,另外,想问下,对于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在本期没有实际变动的情况下,仅通过期末外币折算导致本期坏账发生增减变动,请问这样合理吗?
这种情况是合理的。
2、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核算模式
有一个创业投资公司,行业登记为
资本市场服务;
营业范围:
创业投资;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管理;创业投资管理顾问。
此类公司:对外投资是否满足: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二)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
类似主体持
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
(1)1-18 风险投资机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分类
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
类似主体
可以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将其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比权益法更有用的信息。对于金融资产,企业可以根据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选择在初始确认时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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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特殊股权投资的确认与分类
一、附回售条款的股权投资
对于附回售条款的股权投资,投资方除拥有与普通股股东一致的投票权及分红权等权利之外,
还拥有一项回售权,例如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约定
,若被投资方未能满足特定目标,投资方有权要求按投资成本加年化10%收益(假设代表被投资方在市场上的借款利率水平)的对价将该股权回售给被投资方。该回售条款导致被投资方存在无法避免向投资方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基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持股比例和影响程度不同,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情形1: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股权比例为3%,对被投资方没有重大影响;
情形2: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股权比例为30%,对被投资方有重大影响。
现就上述两种情形下被投资方和投资方的会计处理意见如下:
情形1:
从被投资方角度看,由于被投资方存在无法避免的向投资方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应分类为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从投资方角度看,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没有重大影响,该项投资应适用金融工具准则。因该项投资不满足权益工具定义,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不满足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情形2:
被投资方的会计处理同情形1。
从投资方角度看,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所规范的投资为权益性投资,因该准则中并没有对权益性投资进行定义,企业需要遵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相关事实和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投资方应考虑该特殊股权投资附带的回售权以及回售权需满足的特定目标是否表明其风险和报酬特征明显不同于普通股。如果投资方实质上承担的风险和报酬与普通股股东明显不同,该项投资应当整体作为金融工具核算,相关会计处理同情形1。如果投资方承担的风险和报酬与普通股股东实质相同,因对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应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回售权应视为一项嵌入衍生工具,并进行分拆处理。对投资方而言,持有上述附回售条款的股权投资期间所获得的股利,应按该股权投资的分类,适用具体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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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即为上述创业投资公司,投资了很多有限合伙(通过该载体再对外投资)、一些未上市的公司;
(1)A公司呈报的投资方案中明确:对于有限合伙企业,A公司与其他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并一致通过后,决策生效;其中,对于拟IPO的公司,约定:如果标的公司无法在几年内IPO成功,则由标的公司母公司回购该有限合伙股权(
此系典型的有限合伙投资模式——对赌条款
);但事实上,
投资协议中并不会体现该类内容
——投资协议中几乎是格式条款(
有可能与大股东签订了对赌协议
);
(2)A公司还有一些股权投资,作为联营企业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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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A公司对于上述(1)中股权:①A公司投资了有限合伙,穿透至底层(即有限合伙只投资标的公司;占比48%),实际该有限合伙企业拥有一项回售权(该回售权由
标的公司大股东进行回购
);从有限合伙的角度——一应当根据上述
1-1 特殊股权投资的确认与分类中30%
的方式处理?
(2)续本条(1):如果有限合伙占比10%,是否作为FVTPL核算?
(3)A公司对于上述有限合伙是否因其为创业投资公司——均作为FVTPL核算(
但认定为债务投资的有限合伙等投资——划分为债务工具?
(4)A公司对于其他投资——如有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 ?
@chenyiwei,求助陈版主!
A对有限合伙企业具有重大影响,有限合伙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大股东签订回售权相关安排。在此情况下:
1、A的报表中,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作为一项“其他非流动资产”并按权益法核算,反映本企业的该合伙企业的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情况。A公司也可以作为创业投资公司,将其各项投资均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
2、该合伙企业层面: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设置回售权条款(回购的义务人为被投资方大股东),此时应对该项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或者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九条规定,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但被投资方大股东给予的回售权应单独确认为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不能与该项股权投资合并为一项资产。
如果有限合伙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占比10%,无重大影响,则有限合伙企业对该项股权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
陈版,再追问一句:A公司如果选择FVTPL核算投资,是否对所有公司均应当一致采用?即最后一个问题,A是否可以选择性的将一部分非有限合伙类企业按长投核算、有限合伙或投资类的公司按FVTPL?
逻辑上应对所有同类或类似投资一致采用。
陈版,再追问句:创业投资公司:可以将股权投资相关的: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转让收益——列示于营业收入下吗?(按该公司主营来讲,投资确系其主营业务,相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是否恰当?此外,现流亦计入经营活动,是否更符合该公司的经营模式?)
实务中较少见,一般还是列投资收益、投资活动。
3、企业重组后资产评估增值如何入账?
假定A企业重组设立一家新企业B,投入新企业的有固定资产,A企业固定资产账面原值1000万,累计折旧200万,净值800万,评估1500万元;B企业入账时,下述财务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文件是如何规定的?评估增值入账是否应当考虑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请大家指教,谢谢!
1、借:固定资产 800 贷:实收资本 800
2、借:固定资产 700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700
我认为税法视同销售认公允,所以不会出现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认同,最后看陈版解答
首先考虑是否符合按评估值进行账务调整(或重新建账)的条件。例如,对B企业构成同一控制下合并的,则不能按评估值进行账务调整。
如果可以按评估值调账的,则评估增值额计入资本公积。关于是否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问题,取决于税法上是否将评估增值额认可为新企业后续在税务上扣除折旧、摊销或者计算资产处置损益的计算基数。
设立方式不明确,非货币出资还是合营
不需要考虑递延所得税负债。
4、跨境电商运费核算问题咨询
请教陈版主,集团做跨境出口业务,集团内A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从国内采购商品后卖给B公司,B公司在亚马逊平台销售商品,A公司负责将货物运至码头,从码头运至亚马逊指定的FBA仓库或者第三方海外仓仓库,第三方海外仓仓库作为中转仓库向亚马逊FBA仓库补货,亚马逊负责将货物从FBA仓运送至买家,整个过程中,B公司承担的码头至FBA仓库或者第三方海外仓仓库的运费a、海外仓仓库运至亚马逊仓库的运费b、亚马逊平台收取的从FBA仓库运至买家的运费c,这三段运费应该计入存货成本还是销售费用?感谢老师于繁忙中解答
B公司承担的码头至FBA仓库或者第三方海外仓仓库的运费a、海外仓仓库运至亚马逊仓库的运费b:能否计入存货成本有争议。但2021年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技术联络小组会议讨论的倾向性观点为:对于母子公司之间移库,国内移到国外的运输费,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应当资本化计入存货成本。
亚马逊平台收取的从FBA仓库运至买家的运费c,应根据收入确认时点确定。即:如果以最终客户签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则这部分运费构成合同履约成本,应计入营业成本;如果在FBA仓库入仓时或者之前已确认收入的,则这部分运费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但多数情况是本企业为代理人,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和成本。
从工厂到亚马逊仓库,这种费用对销售没有直接联系,属于成本。从亚马逊到终端客户,这段费用属于销售费用。
5、成立的分公司要重新建立账套,可以不新建账套,沿用之前的吗。
陈老师你好,想请教一下,场景描述:公司内部存在一个运行多年事业部,该事业部管理机构齐全,有自己独立的账套,属于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与总公司汇总纳税。现因为业务发展需要,准备升级办理分公司营业执照并办理独立纳税登记,成立的分公司要重新建立账套,可以不新建账套,沿用之前的吗。
这个问题无明确规定。个人理解继续沿用原账套也是可以的。
不可以,以前就算再怎么独立,也属于内部管理需要。从企业外部来看没有独立性,因为最后还是和总公司汇总纳税。现在申请了营业执照,因按照新设公司标准建立账套。
分公司不得直接登记为独立法人机构,需进行工商注销处理。
6、关于股东承诺及其会计处理
请教陈版主:
相关背景:A公司聘请中介进行前期辅导服务,约定赠送XX万股,实控人对该约定进行了承诺,无论将来支付股份还是支付费均用由其承担,该服务在报告期前已经实质性完成,后期一直未对该股份做实质性处理。A公司在报告期前按照估计金额(股份数量*估计PE)计入费用和股东往来,紧接着又计入资本公积,冲掉股东往来。报告期内,股东和该中介经过协商终止协议,按当时估计金额予以现金支付,不再赠送股份,截至目前尚未实际支付。
问题:在服务完成时点确认费用,并对股东承诺支付的对价对应计入资本公积是否合适?有无相关案例或会计准则支持,按照预估金额计入资本公积?
虽然按照原协议,交付股份的义务由股东承担,但本企业是该项服务的受益人,故按照“谁受益,谁确认费用”的原则,应按照该协议签订时点上本企业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和资本公积。
报告期内,股东和该中介经过协商终止协议,按当时估计金额予以现金支付,不再赠送股份,则在补充协议签订时点,调整冲回此前确认的费用和资本公积,并按照新约定的现金价格(需确保其不存在显失公允情况)重新确认费用和应付款项(如果仍由大股东支付的,则本企业确认资本公积)。
7、请教陈版,验收确认收入无法取得验收报告的情况下能否用签收+静默期
A公司与某客户签订IP 授权合同,相关业务合同关键条款如下:
1、 授权类型为某芯片项目的单次使用授权,
2、 合同约定费用明细为IP授权费:1,800,000.00元,
3、 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且收到乙方相应金额发票后15个自然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产品验收通过且收到乙方相应金额发票后15个自然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40%,在本合同约定甲方项目首次流片成功后且收到乙方相应金额发票15个自然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0%】,
4、 交付方式为【甲方指定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提交】,
5、 交付时间为【初始代码交付的时间: 本协议签订后30天内,完整版代码交付时间:本协议签订后 60天内】,
6、 验收条款为【(1)IP完整版代码交付后,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IP完整版代码交付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安排资源基于交付的全部文档对产品进行验收。若甲方对交付产品提出异议或认为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在甲方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修改、重新交付并经甲方重新验收。如经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乙方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同时甲方保留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权利。(2)若IP完整代码交付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没有进行验收或者提出意见,则视为验收通过。】,
7、 合同约定企业所销售的产品和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仍然归A公司所有。
对于IP授权收入,客户需将IP代码嵌入芯片,客户采购安全密码IP属于芯片生产早期阶段,部分客户的整个芯片生产过程跨期达几年。故在实际业务中会存在A公司产品交付完,客户迟迟不验收或大部分验收单据由于的客户原因较晚出具。
对于此问题,企业在实际账务处理过程中确认收入的时间和会计政策应该如何确定?
方案1:按照验收报告确认收入,(很多时候客户要等自己的芯片研发生产后,才会验收。在此之前要很长时间),另外,根据实际情况,企业完整版代码交付后,实际投入的人力、物力非常少,几乎可以忽略。按验收确认,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业绩情况;
方案2:合同约定了静默期条款,即:若IP 完整代码交付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没有进行验收或者提出意见,则视为验收通过。实际中,公司交付产品后会通过邮箱完成对客户的产品交付,客户一般会通过邮件的形式回复最终密码IP代码已签收(证明A公司已交付),
公司按照“完整版交付确认+静默期”方式,在交付后静默期到期的次日确认收入实现。
方案3:通常情况下,依据客户出具盖章版的验收单据作为收入确认依据,但如果截止年末12月31日,针对少量的已完成完整版交付客户,预计无法及时取得验收报告的情况下,依据“客户完整版交付确认+静默期”确认收入。
请教陈版,方案3合适吗?
建议考虑以下问题:
1、对照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中关于判断客户验收是否仅为一项“例行程序”的相关指引,考虑客户验收是否仅为例行程序,实际控制权转移时点是在验收之前;
2、根据以往历史经验,考虑在代码等全部资料交付后,后续是否还需发生重大的人力和成本投入,还有哪些对客户而言必需的服务内容(履约义务)尚未完成,以往是否发生过交付后仍发生重大的整改、补救支出后客户才予以验收通过的情况;
3、结合合同中的收款条款,考虑截至哪个时点,款项的回收才较有保障。
8、请教陈版,关于收入确认时点
A公司2022年10月与客户B签订了国密认证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的关键性条款如下:
1、服务合并金额600,000.00元;
2、A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①认证方案、②预测试服务、③国密芯片认证辅导服务(包括认证现场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的约定);
3、合同支付方式条款为:
1)合同签订且收到乙方相应金额发票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90%, 即含税人民币540,000.00元。
2)国密认证服务完成并取得证书后且收到乙方相应金额发票15 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0%,即含税金额¥60,000.00元。若甲方在合同签订两年之内未能按照乙方提供的审核报告进行整改而导致芯片认证无法通过,乙方不承担无法通过认证的责任,甲方需在收到乙方相应金额发票1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该笔款项。
如果认证过程中因乙方提供的服务未能协助甲方产品通过国密二级认证,甲方无需支付10%款项,同时乙方应按照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A提供的业务类似于注会培训,A公司只负责指导学员参加注会考试,对其进行培训,但不负责学员的注会考试100%通过。
针对上述国密认证服务收入的确认,有如下2个方案:
方案1、以客户通过国密认证做为收入确认时点;
方案2、以客户提交认证申请时点确认收入(此时A服务已基本提供完毕,是否能通过认证,并不是取决于A公司,且历史经验表明A公司提供服务对能否通过认证没有太大关系,A可以确定自己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标准;)
从主帖信息看,这属于仅包含单项履约义务且属于在一个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此情况下,收入确认时点除了考虑服务提供完毕这一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关注“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这一条件能否满足及何时满足。特别是,如果发生客户未能通过认证的情况,则界定是A公司责任和客户责任是否难度和争议较大;历史上因客户未通过认证导致的争议事件是否多发,最终处理结果如何。
如采用方案2,则需确保服务款项基本确定可收回。对于取决于认证结果的款项(“如果认证过程中因乙方提供的服务未能协助甲方产品通过国密二级认证,甲方无需支付10%款项,同时乙方应按照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照可变对价原则处理,即作出最佳估计,但需确保遵循“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限制条件。
9、在建期间融资租赁核算问题
陈版主,想问一下在建期融资租赁核算的事情:
甲公司指定设备供应商A选好设备1,通知融资租赁公司B向A按照设备购买合同支付预付款或者分期支付到货款,A按照甲公司的要求直接把货直接送到甲公司的在建的工地。因为需要土建,设备也需要安装,这个建设过程到试运行大致1到2年。甲公司分10年,一年付两次把本金和利息给到B。设备是甲公司专用,租赁期结束,以1元的价格卖给甲公司。甲公司拟按照新租赁准则融资租赁来进行核算,遇到的问题如下:
1、在租赁合同中约定,B向A付第一笔预付款,即租赁期开始,设备的所有权归租赁公司B所有,而此时设备可能并未到工地或者甲公司并没有动工,这个时候开始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么?2、如果开始确认使用权资产,那么就需要折旧,这个折旧进入在建工程么?3、拟选择上一年末LPR下浮10%作为增量利率,即作为折现率,但是这样的话,每年的折现率不一样,是不是需要每年年初重新折现计算使用权资产的价值?4、试运行结束后要预转固,这个工程的造价含使用权价值么,还是说直接按照现金流的流出累计数就是造价?
这是常见的“以租代买”模式(我们理解该种模式不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3号》之3-9的规范范围内):承租人先与供应商签署了买卖合同,后因资金紧张引入融资租赁交易方式,与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供应商签订了三方协议,原买卖合同解除,由供应商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同时承租人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直接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资产价款,后续通过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本金并获得利息收入。租赁期结束,全部租金付清后,承租人取得租赁资产的完整所有权。
我们理解,这种融资租赁协议,名为直租,实际上融资租赁公司仅提供融资,租赁资产的控制权由供应商直接转移给承租人,出租人实质上是以租赁物为抵押,以代付资产购建款项的形式向承租人提供融资。因此,对于此类租赁,可以参照原租赁准则下的“售后回租构成融资租赁”或者新租赁准则下的“售后租回中的资产出售不构成销售”进行会计处理,不使用“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科目。即承租人的处理要点为:
1、根据出租人向供应商支付设备价款的情况,一方面确认在建工程(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另一方面确认金融负债(如长期应付款)。
2、上述金融负债自其初始确认日开始计息(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支出),建造期内的利息可作为专门借款费用资本化计入资产成本,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的利息支出费用化计入财务费用。
3、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按在“在建工程”科目中归集的实际成本(包括融资租赁公司代付的部分和本企业自行承担的部分)转入固定资产,正常计提折旧。
上述做法在新老租赁准则下均适用。尤其是在新租赁准则下,由于此类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一般不可能承担100%的资产购建款项,有部分还要承租人自行支付给供应商,同时承租人还需承担运输、安装等购建支出,上述处理办法就可以避免将同一项资产的一部分成本归入使用权资产、另一部分归入其他科目所造成的麻烦。也更能体现此类交易的经济实质。
10、请教陈版主,仓储行业,购买维修零件初始确认以及后续计量
A公司的仓储行业,主营业务为租赁仓库。需要为客户维修仓库一些物品,购买了维修用的配件,购买时无合适科目核算,使用了存货。待领用时,进入维修费用,维修不收取客户费用。由于业务调整,维修这块包出去给物业公司,不再需要自己给客户维修,仓库中的维修配件堆积许久,当作废品出售。出售时亏损。
提问:初始入账时,是否不应该作为存货,对于仓储行业,无实质性存货。是否应该一次性费用化?前期已经做了存货,那么出售时,做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成本?但是与企业的业务又无关,做营业外收入或支出?
参考《讲解2010》第五章(固定资产)中对备品备件的处理方式:
工业企业所持有的工具、用具、备品备件、维修设备等资产,施工企业所持有的模板、挡板、架料等周转材料,以及地质勘探企业所持有的管材等资产,尽管该类资产具有固定资产的某些特征,如,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但由于数量多,单价低,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在实务中,通常确认为存货。但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比如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的高价周转件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在第二章“存货”中,将备品备件归类为“原材料”。
建议将备品备件确认为存货中一个特殊类别,期末根据其本身的保存状况、预计未来用到的可能性、出售的可变现净值等因素,综合考虑对其计提减值准备。
11、对于持股平台内员工离职,重新授予给其他员工,怎么确认股份支付?
请教大家,实务中怎么操作:
持股平台内员工离职(股份支付有分摊期),实控人回购股份,同时将股份授予给其他员工,对于重新授予的股份,需要怎么分摊。
重新授予有两种情况:
1、原持股平台内员工;
2、公司其他员工(原来不在持股平台内)
同时对于分摊期,也存在两种情况:
1、在剩余年限分摊;
2、视同首次授予时,就开始分摊。
我看到有的案例,全部按照剩余年限摊销;
有的会区分授予对象,授予新员工按照剩余年限摊销;授予原平台内员工,视同首次授予,按照完整摊销期摊销。
想请问一下大家,针对重新授予的两种情况,要怎么分摊?
收回激励股份的重新授予属于一项新的股份支付,应依据新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大于授予价格的差额计量股份支付费用,并在新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约定的等待期内摊销。摊销期限取决于新的授予协议的具体约定,并不能简单地认为“全部按照剩余年限摊销”或者“授予新员工按照剩余年限摊销;授予原平台内员工,视同首次授予,按照完整摊销期摊销”。你看到的不同处理可能是由于不同案例中新授予协议的条款原本就不同。
12、求助关于处置土地置换期房和现金的会计处理
2018年公司将一块土地所有权处置给一家房地产公司开发。根据合同,房地产公司支付现金以及一定面积的办公楼(24年建好后交付)作为对价,当年确认了资产处置收益,改办公楼由于是期房未交付就根据评估所评估价格确认其他应收款。由于近两年不景气,现在预估这个办公楼的公允价值要由原来的一平5万多下降到3万多,请问现在应该计提其他应收款的信用减值损失吗?还是在未来办公楼交付时再进行会计处理?由于公允价值下降较多,对利润影响挺大的,有什么更好的处理方法吗?求助,感谢!
对这类以“房屋置换”方式,实质上是处置土地使用权的交易,鉴于旧房交付与新房取得之间时间间隔很长,其中可能有较大不确定性,故建议在将旧房腾空并交付给开发商时,按旧房和土地使用权的原账面价值平移为一项“其他非流动资产”,暂不确认旧房和土地的处置损益;在新房尚未交付之前,对该项其他非流动资产,应综合考虑开发商信用风险和拟置换的新房自身的减值风险,对其谨慎计提减值(类似于预付账款的减值模式);新房交付时,按旧房在拆迁协议签订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新房的公允价值入账(遵循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要求,优先考虑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终止确认上述其他非流动资产,并确认资产处置损益。
主帖中的处理可能存在不谨慎的问题,建议考虑进行前期差错更正。
13、委托管理业务会计处理
陈老师您好!
请问:
1.B公司是否可以将C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如可以纳入,是按照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期初进行追溯调整吗?
2.如果B公司可以将C公司纳入合并范围,B公司的个别报表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及资本公积吗?
3.如果B公司可以将C公司纳入合并范围,B公司的合并报表是在个别报表确认对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及资本公积基础上进行抵消,最终留在合并报表层面是资本公积,还是B公司的个别报表不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及资本公积,合并报表确认为少数股东权益呢?
谢谢陈老师
这种情况,B公司作为受托方将C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可能性不大。
参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之“1-9 控制的判断”:
一、委托、受托经营业务
公司在判断对受托经营的业务(即标的公司)是否拥有控制时,需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是关于对标的公司拥有权力的认定。在判断是否对标的公司拥有权力时,除日常运营活动相关的权力外,还应当考虑是否拥有主导对标的公司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的能力和权力。例如,部分委托经营协议中约定,标的公司进行重大资产购建、处置、重大投融资行为等可能对标的公司价值具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时,需经委托方同意。这种情况下,受托方不具有主导对标的公司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的权力,不应认定受托方对标的公司拥有权力。又如,部分委托受托经营业务中,委托方或双方并无长期保持委托关系的意图,部分委托协议中赋予当事一方随时终止委托关系的权力等。前述情况下,受托方仅能在较短或不确定的期间内对标的公司施加影响,不应认定受托方对标的公司拥有权力。
二是关于享有可变回报的认定。从标的公司获得的可变回报,不仅包括分享的基于受托经营期间损益分配的回报,还应考虑所分享和承担的标的公司整体价值变动的报酬和风险。例如,部分委托经营协议中虽然约定委托期间标的公司损益的绝大部分比例由受托方享有或承担,但若标的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则受托方到期不再续约,这表明受托方实际上并不承担标的公司价值变动的主要报酬或风险,不应认为受托方享有标的公司的重大可变回报。又如,部分委托经营协议中虽然约定受托方享有标的公司的可变回报,但回报的具体计量方式、给付方式等并未作明确约定,有关回报能否实际给付存在不确定性,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也不应认定受托方享有可变回报。
本案例中,B的受托年限仅有三年,未提及到期后的延长事宜,一般理解三年的托管时间不足以实施使得“标的公司整体价值变动的报酬和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活动,对C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规划只是“参与制定和调整”,而更多地只是日常经营管理权。A作为C的原股东并未放弃其股东权利。因此,B在托管期间并未取得对C的控制权,不应将C纳入B的合并报表范围。C仍由A并表。
14、生产人员薪酬参与部分研发样品生产
陈版您好,有这么一种情形,公司部分研发处于研发试制阶段,生产人员(学历较低的一线操作工)偶尔几个月会参与到试制阶段的研发项目样品生产中去,该部分员工依据实际生产情况
既申报了生产工时又申报了研发工时
,公司目前的处理是按照工时将生产人员的薪酬分摊分别计入生产成本和研发费用,鉴于科创版和创业板对于研发费用的审核趋严,
能否[
b]
谨慎起见
将计入研发费用的薪酬调整至管理费用
,这样一来,研发费用得到夯实?
基于能够真实反映的考虑,如果能够证明操作工用于研发项目的工时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则操作工用于研发样品试生产的工时对应的人工成本可以计入研发支出。但需注意:
1、需确保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基础工作的规范性,确保工时统计等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重大波动或者与同行业企业的差异等需合理解释。
2、根据解释15号第一条规定,由于此类操作工在研发项目中的工作内容是研发样品的生产,因此如果最终形成了可对外销售或内部自用的试生产产品的,则这部分操作工参与的研发成本最终多数还是会转入到试生产产品的成本中,而不是停留在研发支出中。
15、股东增资附有回购条款现值的计算
一、背景
A公司2023年5月增资B公司,增资金额是2亿元,增资协议中约定以下回购条款:
1.1 回购触发事件
各方同意,自增资款支付之日期,如发生以下回购触发事件,A公司有权在回购事项触发后的两年内要求B公司回购A公司届时所持有B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
(1)在2026年5月前A公司仍未能实现投资退出。
1.2 回购价格
届时回购价格为A公司支付的全部增资款。
1.3 回购价款的支付
B公司应在收到A公司要求其回购股权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A公司当时支付的全部增资款,以现金方式通过合法途径回购A公司届时所持的B公司全部股权。
A公司除有回购权利外,其他权利与一般股东相同。
二、分析
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以现金回购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即A公司具有回售权),该回售权取决于B公司和A公司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即2026年5月前A公司仍未能实现投资退出)的发生或不发生,属于或有结算条款,且不属于“几乎不具有可能性”的情形,B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现金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义务。
因此,在2023年5月,B公司应当根据收到的增资款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按照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将回购A公司所持本公司股权的义务从权益重分类为一项金融负债。
三、需要解决的问题
目前,B公司财务认为,B公司和A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所涉及的回购条款,届时回购时,B公司并不需要支付利息给A公司,就是A公司每年要求的报酬率是0,所以,A公司出资的2亿元,即使在3年后(2026年5月)触发回购,在2023年5月收到2亿元出资款时,折现的现值是2亿元,由于折现的现值是2亿元,与出资款一致,后续每年也不存在计提财务费用的问题。
请问B公司财务的理解是否准确,虽然B公司和A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回购条款约定回购权不需要支付利息(即约定的利率是0),但是3年后(2026年5月)的2亿元,折算到3年前(2023年5月)的现值还是2亿元,感觉有点奇怪。并且如果按照3年期贷款利率4.75%折现的话,折现后的现值比2亿元低2千万左右,后续每年要计提数百万的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首先这种不需要支付利息的约定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常理?一般情况下的回购款都是“本金+利息”。
其次,假设这样做是合理的,则B公司在账务处理时,仍应将3年后需支付的回购款按照接受投资当时的市场收益率(例如8%)予以折现,将该折现值作为回购义务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该初始计量金额小于A公司出资款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即参照股东授予被投资企业无息贷款的处理方式。
关于股东授予被投资企业无息贷款的处理,可参考:《中审众环研究2020》之“问题4-1-26(母子公司之间的无息或低息贷款在双方各自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处理)”中的“情形3”。
陈版主您好!谢谢您的答复,还有个问题请教下,这种回购协议约定不要利息,但是算现值时,还是要按照实际利率进行折现,比如对方投入2个亿,3年后回购也是2个亿,按照实际利率折成目前的现值是1.8个亿,计入长期应付款-1.8亿,那么这个长期应付款未来三年要摊销0.2亿,如果3年后回购,摊销完后的长期应付款金额刚好是2亿,支付给对方即可。那么这3年摊销的0.2亿,是做为财务费用核算,还是冲销资本公积呢?
作为“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核算。
16、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陈老师,您好,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需要调整比较报表,但“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留存收益项目应当反映母子公司视同一直作为一个整体运行至合并日应实现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情况,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于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需要自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转入留存收益,而且每年合并都包含该笔分录”,这两个不重复么,比较报表都调整了,为什么还需要资本公积还原呢。原理是什么,希望陈老师帮忙解答下。谢谢。
这两者实际上并不矛盾,都是为了保证追溯后的合并报表继续保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之间的基本勾稽关系。
之所以这样表述,是与目前大多数人编制合并报表的习惯有关。目前大多数人习惯于先对母公司的长投模拟权益法调整,再将调整后的长投与子公司的净资产全部对抵,这样就把子公司的留存收益也抵销了。如果是常规情况下的合并,这样做并不会导致重大问题,因为母公司在模拟权益法时也会调整留存收益,这部分对留存收益的调整会在合并报表中延续。但在同一控制下合并的情形下则有所不同。因为同一控制下合并中,母公司个别报表中的投资成本就等于合并日在子公司中的净资产份额(合并成本与子公司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不需要再用模拟权益法的方式使得长投账面价值与子公司的归母净资产一致,这样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就不能通过常规的模拟权益法调整的方式体现出这笔合并日之前的留存收益,所以要额外做一笔恢复分录。当然,如果采用直接在成本法下编制合并抵销分录的方式(我之前发过相关做法),就可以免掉这一步了。
是。仅需还原参与各方均处于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下的最晚日期往后的被合并方留存收益。与将被合并方报表纳入合并范围的期间一致。
17、合伙企业对合伙人分配的会计处理
请教陈博士:
A公司投资了一家B合伙企业,作为LP,持有份额较低,为5%,投资成本1亿元。B合伙企业投资主要投资一些产业链上相关公司。假设B合伙企业2023年决定向合伙企业各个合伙人分配5000万元。假设回款的5000万元中,2500万元为本金,2500万元为B合伙企业投资赚取的投资收益(主要是买卖被投资单位股权赚取的差价)。
问题:
B合伙企业分配的给A公司的2500万元收益,站在A公司角度是属于被投资单位的分红收益,还是属于处置被投资单位的对应份额的处置收益?
一般可以根据合伙企业的GP或者管理人出具的分配通知上载明的信息(是分配收益还是投资款返还),在与合伙协议中的收益分配约定核对一致的前提下,作出相应处理。
理论上既然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那么每期末都应测算其公允价值并确认变动损益。即从合伙企业分回的收益,应当都已经包含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中。这样,不论是以收益分配还是本金返还的名义获得分配,分配款都冲减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再重复确认收益。但实务中这一点难以做到,作为变通,就只能依据管理人的分配通知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应该怎么账务处理呢
陈博士,您好,我还有一个疑问,如果B合伙企业变成了一家投资公司,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A公司将持有的B公司股权列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核算列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对A公司分配的5000万,是作为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的处置进行会计处理?还是说这5000万视为2500万元的投资成本返回和2500万的分红收益进行会计处理?
①如果将B公司对A公司的分配视为A公司对B公司股权的处置,则2500万元冲减投资成本,2500万元直接进未分配利润。
②如果将B公司对A公司的分配视为分红的处置,则2500万元视为投资成本返还,冲减投资成本;2500万元视为分红确认投资收益。
之所以会有如此疑问,完全是因为《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中有这么一段话: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除了获得的股利(属于投资成本收回部分的除外)计入当期损益外,其他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包括汇兑损益)均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从这段话中,我们是不是可以理解,被投资公司对其股东的分配,不仅可以包含股利,也可以返还投资成本。这种情况下,是不是有必要界定处清楚置和分红了。
合伙企业如变为投资公司的,则其对外投资不适合于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而是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所以你的问题理论上不应存在。
18、递延所得税负债
请教陈版主:
1、A公司以其持有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0)评估增值1000万元后,以评估值1000万元的无形资产出资与其他股东共同设立B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20%的股权,无法构成控制,采用权益法核算。
针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0)评估增值1000万元,在A公司层面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2、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的股权,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甲公司计划长期持有该投资,无明确的处置计划,甲公司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我的判断是不需要确定递延所得税负债,理由是
第十二条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的除外:
(一)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二)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甲公司计划长期持有该投资,无明确的处置计划,虽然不能控制被投资企业分配股利,但是股利毕竟是免税的,所以应该是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所以不应该确认。
1、此类情况下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是有讨论空间的。个人理解第十二条规定所指的情况是在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权益法核算中所确认的损益调整、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权益变动中所占的份额,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能转回且本企业可控制转回时间的前提下,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而此处讨论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来源于用作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即归属于投资成本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故不应属于此类豁免规定的适用范围。但也有观点认为这两类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可能性和转回时间是一致的(均在未来处置股权时转回),且针对同一项股权投资资产,因此也应当适用该项豁免规定。个人倾向于前一意见。
2、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不属于所得税准则第十二条所指的“ 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故虽然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处置计划,但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19、请教陈版主!关于股份回购义务形成的资本公积负数后期如何处理的问题。
请教陈版主!!!股东回购义务产生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负数(主要原因是对赌方从老股东手上购买发行人股份,但是最终由发行人承担回购义务),该负数在以后期间如何消除?还是一直会在报表中留存?
1、如果最终回购义务解除的(或者由大股东等其他方履行了回购义务,且后续不再要求本企业回购的),则在回购义务解除时终止确认相关负债,转入资本公积处理。这样就可以将资本公积的负数消除。
2、如果最终由本企业履行了回购义务的,因为公司不可能长期持有自身股份(参见《公司法》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规定),因而后续需进行减资处理。在减资时,因为无需支付减资款,所以减少的实收资本均转入资本公积,但很可能仍无法完全消除该项资本公积负数。无法消除的资本公积负数代表本企业向股东的一项权益分配。
20、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2021年第五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中的固定资产后续修理费用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因此,不符合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条件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在发生时应当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与存货的生产和加工相关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按照存货成本确定原则进行处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专设的销售机构等发生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问题:1、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指的是什么?如何区分资本化和费用化?
2、与税法上的大修理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的区别是什么?
请参阅:
21、求助陈版:上市公司股份支付取消的会计处理
陈版,您好,审计过程中遇到一个问题,需要求助,烦请陈版在百忙之中答疑解惑
背景:
公司2021年开展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分三年解锁。授予条件包括:最近一年内部控制不能被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2021年度实现股权激励的业绩条件要求,2022年公司内控审计报告被出具有否定意见。按照证监的规定,内控否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因此公司2023年取消股权激励。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481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若权益工具因未满足提前设定的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即股权激励计划的“作废”),公司无需作为加速行权处理,而应冲销前期已确认的相关费用;除上述情形外导致的提前终止,视为股权激励计划的“取消”,公司应加速确认剩余等待期内的相关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五、在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中,应当如何正确运用可行权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
答: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相关条件,不得随意变更。其中,可行权条件是指能够确定企业是否得到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且该服务使职工或其他方具有获取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权益工具或现金等权利的条件;反之,为非可行权条件。
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职工或其他方能够选择满足非可行权条件但在等待期内未满足的,企业应当将其作为授予权益工具的取消处理。
疑问:
目前我们有两种看法:
1、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因可行权条件未被满足而取消的,才无需加速行权处理。内控标准意见虽然只是授予条件,但2022年内控是否标准也满足“可行权条件”的定义,属于“可行权条件”之一,应冲销前期已确认的相关费用。
2、也有人认为内控否定是不属于“可行权条件”,只有股份支付协议中明确说明的业绩条件才属于。2021年的业绩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已经取得管理层提供的服务,并且内控问题是管理层自身原因造成的,因此不应冲销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费用。
请问陈版,公司2023年会计处理采用哪种方式更合适呢?
'内控审计报告不能被出具否定意见'也属于非市场业绩条件,因该条件不满足而导致股份支付被取消的,应冲回此前已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且本年度(2023年度)不再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本问题的关键在于判断'内控审计报告不能被出具否定意见'是否属于业绩条件,还是应认定为非可行权条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五条:“可行权条件是指能够确定企业是否得到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且该服务使职工或其他方具有获取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权益工具或现金等权利的条件;反之,为非可行权条件。可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条件或业绩条件。服务期限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才可行权的条件。业绩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且企业已经达到特定业绩目标才可行权的条件,具体包括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由于内控审计意见与激励对象提供的服务相关(尤其是对其中从事管理职责的人员),因此属于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业绩条件更合理。
22、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2021年第五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中的固定资产后续修理费用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因此,不符合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条件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在发生时应当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与存货的生产和加工相关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按照存货成本确定原则进行处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专设的销售机构等发生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问题:1、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指的是什么?如何区分资本化和费用化?
2、与税法上的大修理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的区别是什么?
1、会计上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能否资本化的判断标准并不是其金额或者所花费的工时等,而是要看这些后续支出是否增加了该固定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能力,例如增加产量、提升质量(相应可以提升售价)、降低成本等。如果仅仅是维持现有的经济利益流入能力,例如大中小修理支出,则应在发生时直接费用化处理。
2、税法上对于资本化的标准主要是从支出金额和占比,以及对使用寿命的延长等可以量化的指标来判断的,与会计上的判断逻辑并不一致。
23、关于一次性全额扣除器具的非经常性损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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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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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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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该类支出,个人倾向于从最初开始就不是非经常性损益,因为是与日常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项目,并且其影响更多地是在跨期方面,即本期多扣,后期少扣,不同于通常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的永久性差异项目。
并且,即使最初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有效期短)有合理性,现在该政策的有效期延长后,也不适合于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24、提问陈版,关于大宗贸易 代理人的认定。
陈版,关于大宗贸易代理人的认定,其中有一项 关于对于商品控制权的判断。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请问其中的第二项,如何理解,公司与上下游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由上游公司发货,运输,到下游公司,上下游公司组织验收,公司全程不参与,这种适用于 公司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吗?
@chenyiwei 谢谢陈版
在大宗商品贸易业务中,目前大部分企业采用“以销定采”,由供货方直接发运至需方,本身执行零存货政策。证监会会计部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P349的案例中承认“短暂控制”也属于“控制”,没有强调“囤货”的必要性,近年来这个案例经常被各个被审计单位引用,作为支持其所采用的总额法会计处理的论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近年来对总额法/净额法问题监管口径的明显收紧(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2年第4期,总第10期)》;《深圳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3年第1期(总第3期》中相关内容)。实务中,根据对“控制权”的实质理解,我们认为对于贸易企业而言,控制权的最主要考虑因素应当是“在持有存货期间,有权决定以什么价格卖给谁”。因此,我们通常是以“是否囤货”作为判断能否采用“总额法”的标志,对于此类不囤货、零存货的大宗贸易企业建议其采用净额法核算。
根据新收入准则第四条:“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即对控制权的判断应着眼于“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的能力。该准则第十三条给出了判断控制权时可以考虑的迹象。对于贸易企业而言,这个控制权的最主要考虑因素应当是“在持有存货期间,有权决定以什么价格卖给谁”。
承担实物毁损灭失风险与控制权无必然联系(这是“控制权模型”与此前的“风险报酬模型”的区别之一)。因为该风险的承担并不代表企业具有“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的实际能力。主要考虑:(1)货物毁损灭失以及由此导致的索赔通常是偶发事件,不能以偶发事件为主要判断依据;(2)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更多地是体现法律上的“善良管理义务”,例如仓储企业和运输企业都要承担其受托保管或受托运输货物在保管期间和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风险,但并不因此可将受托保管、运输的货物确认为自身存货,也不能认定具备对其控制权。
与之相比,公允价值变动的风险和收益的承担与“控制权”更为相关。因为只有具备了“在持有存货期间,有权决定以什么价格卖给谁”的实际能力,才能因此享有或承担公允价值变动的收益和风险。因此应当以“享有或承担公允价值变动的收益和风险”作为判断控制权的重要辅助标志。
形式上享有法定所有权也不是控制权判断的主要依据;所有权(物权凭证)的“过手安排”也不能表明存在控制权,最多只能理解为对资金安全的保障。因为在为过手目的持有物权凭证期间,本企业实际上并不能将对应的货物“有权决定以什么价格卖给谁”。因此,本案例中虽然公司补充了更多表明其在这一过程中拥有商品法定所有权的相关证明材料,但这些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对商品具有会计准则意义上的“控制权”。
@chenyiwei 感谢陈版主,辛苦了!
所以陈版的意见总额法所谓的控制权主要还是“在持有存货期间,有权决定以什么价格卖给谁”
就是我持有存货,有决定出售给谁的决策过程 (有拿着货去找买家,决定价格的过程)所以零库存、以销定采还是缺少这个过程,才更容易被认定为净额法,我理解的对吗。
是,可以这样理解。
25、内控方面问题
陈老师您好,关于内控方面的问题想咨询您
公司为拟IPO申报企业,实控人本身是公司最大的销售,拥有很多客户资源。同时实控人每个月需要审批、拍板最后的采购订单。这在公司内控管理层面,是否有失偏颇?
没啥问题,民企都这样
这种情况建议考虑:是否建立了相关的规范、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实控人凌驾于控制之上,绕过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直接作出决策和调动资源的情况。
嗯明白了,陈老师我还有一个疑问。随着时间的推进,公司可能转变为一个存放公众利益实体,在这样的情况下,过于扁平化的管理,由实控人本身来做出以上销售与采购的决策是否需要进行整改,因为目前的实质内控制度就是由实控人来一手决定的,是否会造成你说的“绕过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直接作出决策和调动资源的情况”
需要整改,根据证监会、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规范建章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