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一】(2019)浙0602刑初346号:东某公司于2017年10月取得了采矿许可证。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东某公司在开采以及排除安全隐患过程中越界开采9409立方米(23488吨);超边坡开采3800立方米(9700吨)。2018年9月,国土资源局作出绍市土资越告[2018]第3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东某公司改正界内超边坡开采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1894元。法院最终以东某公司的界外开采数量9409立方米(23488吨),认定东某公司非法开采的金额为404698.24元。
【判例二】(2020)浙1082刑初609号 :2008年8月,某采石场通过拍卖方式取得采矿权。2011年至2019年经营过程中存在超量、超边界、超边坡、超底线开采等行为。其中2016和2017年两年间,界内超量开采105.4万吨、超矿界开采22.13万吨、超边坡46.21万吨、超底界39.43万吨,销赃价共计人民币76717180元。法院最终核定非法超量开采量为255.927万吨。
上述两个判例均认定越界开采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但对于超边坡开采行为,则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判例一中超边坡开采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并未入罪,而判例二中超边坡开采行为则被纳入了非法采矿罪的考量范畴。
由此可见,对于已获取采矿许可证情况下的超边坡开采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在司法实务的认定中存在尚未厘清的争议。
何为超边坡开采?
露天矿山在开采过程中,为保证采矿的安全性,需要对开采的边坡角度进行明确限制。以最上一个台阶的坡顶线和最下一个台阶的坡底线形成连线,再与平面的夹角计算坡度。根据岩石稳定性程度的不同,开采边坡角度的限制亦不同,但一般均小于60度。如果矿山开采的边坡度超过了限制坡度,则构成超边坡开采。
超边坡开采是否入刑的法律辨析
(一)获得采矿许可证仍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入刑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实务中对于已获得采矿许可证最终认定构成非法采矿罪,主要是基于第三项即“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而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具体见下图采矿许可证副本。
从上例采矿许可证的副本可知,矿区开采范围由拐点和开采深度两个指标组成,其中拐点对应的为矿界,开采深度对应的为矿深。若开采时超出了许可证载明的矿界或者矿深,则构成越界非法开采或者超深非法开采,均属于超出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平面范围及深度),从而构成非法采矿罪。
(二)超边坡开采属于未严格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采矿
另外,从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例如三土资罚字【2017】37号:台州某公司因超边坡开采矿产品,被三门县国土资源局认定为未严格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采矿行为予以了55万余元的行政处罚。还有三土资罚资【2017】41号、江土资执罚资【2018】3号等也均将超边坡开采认定为未严格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并且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刑事入罪要件的影响
自此,浙江省新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本副本除了之前的拐点和标高外,将会新增了一个边坡角参数。由此引发了超边坡开采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实务争议。
(一)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通知》的文件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可见,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通知》既非行政法规,也非部门规章,而是其他规范性文件,系抽象行政行为。
(二)对于在《通知》下发前领取采矿许可证,《通知》下发后继续实施超边坡开采行为如何认定?
笔者认为,从《通知》下发的目的来看,是为了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采矿企业在《通知》下发前已领取了采矿许可证副本,副本中仅注明拐点和底高,在《通知》下发之后,主管部门也未对之前的《采矿许可证》副本予以更换调整。基于信赖保护原则,政府不应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司法部门亦不能以司法权代替行政权,强行将边坡角度添加进采矿许可证副本内。既然现有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并未包含边坡角度,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此前已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超边坡开采行为,不宜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三)《通知》下发后领取采矿许可证实施超边坡开采行为的性质
对于《通知》下发后采矿许可证的领取者,由于采矿许可证副本中已载明了边坡角参数,故而若实施超边坡开采行为,则可以认定为“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构成非法采矿罪,对此,从刑法入罪的法律逻辑上并不存在障碍,但由此引发三点思考:
1. 以规范性文件入刑是否合法?
根据法律保留原则,犯罪与刑罚的相关规定只能由狭义的法律制定。增设入刑的要件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两高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作为省级部门,其出台的《通知》作为其他规范性文件,将边坡角度增加进采矿许可证,进而间接导致非法采矿罪增设新的入刑要件,是否有违法律设立的位阶要求?
2. 浙江省采矿许可证副本包含边坡角度是否合理?
另外从可查询的全国其他省市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副本来看,目前也未列明边坡角参数。由此意味着浙江省可能是全国目前首个将超边坡开采认定为非法采矿罪的省份,这是否有违法律的确定性和统一性?
3. 将超边坡开采入刑是否合情?
目前矿山大多采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方式,除非主动放弃部分储量,否则,当开采接近边坡角界面时,由于技术原因很难做到不超边坡角度,但自动放弃部分储量又有违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初衷。故而,若将超边坡开采认定为非法采矿罪的话,大部分矿山企业可能均将面临极大的刑事风险,是否合乎情理?
从规范开采和保障安全生产的角度考量,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通知》将边坡角度列入采矿许可证副本,是为了更加严厉的打击和制止矿山开发过程中的超边坡开采行为,但对于超边坡开采是否可以入刑,目前司法实务中已产生困惑,亟待有关部门进一步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