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介绍下参加今天新闻发布的人员,他们是:二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董建中,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陈胜涛,法官常燕、法官助理何朕。
我是二中院新闻发言人,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管小丽。
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中央重要指示精神,回应人民迫切愿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北京二中院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和最高法院、市高级法院的正确指导下,聚焦养老诈骗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严重的行业、领域,坚持精准打击、依法办案、追赃挽损,向养老诈骗犯罪发起强大攻势,严惩违法犯罪分子,以实际行动维护老年人权益。为持续掀起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宣传热潮,揭露养老诈骗“套路”手法,提高老年人法治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今天,我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二中院涉养老诈骗案件审理情况,并提出防诈相关建议。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有三项内容:
一是请董建中副院长通报我院涉养老诈骗案件审理情况; 二是请刑二庭庭长陈胜涛等介绍养老诈骗典型案例;三是互动问答。
下面首先请董院长通报我院涉养老诈骗案件审理情况,有请!
尊敬的媒体记者、网民朋友们: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各类新型违法犯罪不断出现,特别是以老年人为侵害对象的养老诈骗违法犯罪逐年增多,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损害老年人身心健康。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深入推进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北京二中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坚持依法打击与宣传发动相结合,审理了一批养老诈骗案件,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切实回应群众期待,让广大老年人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今天,在全面总结我院审理的养老诈骗案件基础上,我们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我院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及审理养老诈骗案件中常见的诈骗类型、案件特点及案发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防范建议。
一、我院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
自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二中院在北京市委、最高法院、市高院的坚强领导和有力指导下,围绕“深发动、严打击、重追赃、强宣传、建队伍”的工作目标,把打击锋芒对准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养老诈骗犯罪,不断在专项行动中取得新成效、实现新突破。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汇聚工作合力。我院第一时间成立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抽调骨干力量组成专项办公室,制定下发工作方案,多次召开工作推进会,牢固树立“全院一盘棋”思想,形成了一把手挂帅出征、专项领导小组靠前指挥、专项办公室具体落实、院内各部门协调联动的良好格局,为专项行动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二是严格依法审判,确保办案质效。二中院以开展“审判执行规范化建设年”为契机,牢固树立“铁案”意识,切实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依法精准打击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诈骗犯罪。我院在开展专项行动过程中,排查发现辖区法院审理的1件刑事案件,系以出售收藏品名义实施的典型养老诈骗案件,所涉金额特别巨大,被害人人数众多,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及市高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相关要求,切实发挥中级法院“精准定纷止争”的职能定位,我院依法提级管辖该案,通过典型案件审理,发挥辐射效应,统一辖区法院开展专项行动的裁判尺度。在受理该案后,我院采用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通过组织人民陪审员集中阅卷、承办法官提供事实认定和法律程序指引等方式,引导人民陪审员实质化参与案件审理,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确保专项行动始终站稳人民立场。
三是全力追赃挽损,保障群众权益。将追赃挽损工作作为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加强对涉案财产证据的审查和甄别,充分运用财产刑、追缴、没收、退赔等法律手段,增强追赃挽损的效果,维护好受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院审结的1件养老诈骗案件,合议庭通过充分释法说理,释明退赔被害人损失是被告人的法定义务,精准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多名被告人家属自愿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法院在审理期间将全部赃款追缴到位,进入执行阶段第一时间发还被害人,最大程度挽回老年人的财产损失。
四是加强宣传发动,延伸审判职能。充分用好新闻媒体,在《人民法院报》《法治日报》等主流媒体刊发反诈宣传文章,揭露养老诈骗“套路”手法;结合“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和诉源治理工作,组织法官深入社区开展“珍惜一生血汗,谨防养老诈骗”主题普法宣传活动,为人民群众发放《防范养老诈骗宣传手册》,投放反诈宣传展板、海报,扩大反诈宣传阵势;发挥自媒体阵地作用,在“京法网事”“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发布以案释法文章、反诈宣传短视频十余次,提出反诈建议三十余条,运用多种宣传方式,持续掀起宣传热潮,提高老年人识诈防诈能力。
二、涉养老诈骗犯罪主要类型
2019年至今,二中院共审理涉养老诈骗案件21件,涉及被害人人数众多,罪名集中在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主要有以下行为类型:
(一)“养老服务”诈骗
犯罪分子以投资养老基地、认筹养老服务、购买养生套餐等为名,诱骗老年人投资“养老项目”,部分案件中犯罪分子还虚构“以房养老”项目,诱骗老年人办理房屋抵押,然后恶意利用公证、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老年人房产,很多老年人最终不仅无法享受预期的养老服务,被骗走用来养老的积蓄,还可能面临身负巨债、无家可归的境遇。
我院审理的一起“养老服务”型诈骗案件中,被告人李某等人虚构能提供候鸟式养老服务项目,诱骗多名老年人将名下房屋进行抵押借款,将借款投入所谓的养老服务项目,后李某等人将上述资金肆意挥霍,给多名老年人造成了数额特别巨大的财产损失。
(二)“保健产品”诈骗
犯罪分子抓住老年人关注身体健康的养老需求,通过开办养生讲座、举办免费体检、赠送礼物拉拢、承诺返费或报销等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以“特效药”“专供药”为噱头,虚构或夸大产品功能,诱导老年人花高价购买与其宣传不符的“保健产品”,给老年人造成经济损失,甚至人身损害。
我院审理的一起“保健产品”型诈骗案件中,被告人周某等人通过开办养生讲座施以小恩小惠,虚构医学专家身份夸大保健产品功效,虚构病情给老年人造成焦虑情绪等方式,欺骗老年人购买与宣传功能不符的保健产品,骗取多名老年人钱财。
(三)“收藏品”诈骗
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希望通过售卖文物收藏品获利的心理,以帮助老年人高价拍卖手中收藏品为诱饵,诱骗老年人委托其代为拍卖,骗取“拍卖费”“手续费”等费用;或将伪劣工艺品包装成高档收藏品,虚假承诺其可以高价回购的事实,诱骗老年人购买收藏品。此类诈骗手段专门针对老年人设计营销话术,形成连环套路,部分老年人甚至被连续、多次诈骗。
我院审理的一起“收藏品”诈骗案中,被告人艾某招募闫某等人充当话务员,通过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给被害人拨打电话,冒充某收藏公司等工作人员,谎称可以高价回收被害人的收藏品,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陆续以需要交费办理回收证明、非物质文化遗产证明等为由,骗取多名老年人700余万元。
(四)“投资理财”诈骗
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投资理财的需求,虚构“国家扶持”“政策补贴”等名义骗取老年人信任,以高额回报为幌子、以虚假项目为包装,通过广告宣传、免费活动、情感关怀等营销手段诱导老年人投资理财项目,诈骗老年人的养老钱。
我院审理的一起集资诈骗案件中,被告人张某等人虚构政策补贴的电视塔、冰雪文化园等投资项目,通过发传单、打电话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回报,吸收200余人资金共计2700余万元,后因资金链断裂,给投资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其中多名投资人为老年人。
(五)“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
近年来,电信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犯罪分子分饰上下游不同角色,形成固定的诈骗话术和诈骗剧本,有的利用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假借国家工作人员查办案件等名义对老年人实施诈骗行为。
我院审理的一起电信诈骗案件中,被告人张某等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进行语音群呼,冒充公安局民警、检察院检察官等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谎称被害人信息泄露被用于犯罪活动,需对被害人资金流向进行调查等,对被害人进行欺骗并要求被害人向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汇款,先后骗取数十名老年人钱款2000余万元。
三、涉养老诈骗犯罪案件特点
(一)陌生人作案趋势明显
养老诈骗案件突出呈现了陌生人作案的趋势,多数案件中,被告人或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电信诈骗,或以老年人群体为作案目标,通过投放广告、举办线下活动等方式接近老年人,并以免费赠送礼品、假意嘘寒问暖等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进一步实施诈骗行为。
(二)犯罪手段演变快,精确瞄准老年人心理需求
养老诈骗犯罪分子精确瞄准老年人的心理需求实施犯罪,诈骗手段花样翻新快,新手法层出不穷,更加具有迷惑性。例如,犯罪分子抓住老年人关注健康、养老、寻求社会认同等心理需求,利用老年人渴望被关心、同情心较强的心理,以打“感情牌”的手段接近老年人,对老年人实施诈骗行为。有些案件中,犯罪分子打着“国家扶持”“政策补贴”等旗号,利用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制造虚假证件,虚构“以房养老”等养老项目,大肆实施诈骗,导致老年人对诈骗行为的甄别难度加大。
(三)犯罪有组织化色彩浓厚,涉及范围较广
养老诈骗案件的作案方式呈现职业化、团伙化趋势,诈骗分子组成犯罪集团,形成黑色产业链,各环节分工明确,流程化完成诈骗行为,且跨地区甚至跨境犯罪特点特出,导致犯罪的隐蔽性增强,犯罪成本降低,犯罪得逞次数增多,涉及被害人和犯罪金额增多。
(四)犯罪社会危害性严重,易引发次生危害后果
养老诈骗犯罪不仅直接给老年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还可能进一步引发次生危害后果,严重影响老年人身心健康、家庭和睦,甚至引起社会风险。例如,有些案件中老年人损失了多年的积蓄甚至是仅有的养老钱,导致长期郁闷、焦虑,对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影响家庭和谐;有的保健品诈骗案件中,老年人盲目相信保健品的疗效,可能错失最佳的治疗时机或者因服用伪劣产品而损害身体健康;有些诈骗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老年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有些涉众型犯罪还可能进一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案件高发原因
(一)老年人主观上防范意识薄弱
老年人群体的风险防范意识不足,容易被不法分子打着“权威”的旗号所蒙骗,容易因受到关心或产生同情而轻信他人。同时,老年人对虚假信息难辨真伪,对诈骗手段缺乏有效的甄别方法,容易被犯罪分子的套路和骗术“洗脑”。
(二)老年人客观上易被诈骗分子接近和利用
一方面,老年人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不少名下还有房产等固定资产;大部分老年人退休在家,有比较充裕的空闲时间,容易成为诈骗分子的犯罪目标。另一方面,老年人健康长寿、社会认同和惠及子孙的现实需求容易被诈骗分子有针对性地加以利用。
(三)家庭和社会对老年人的关心关爱仍需进一步提高
部分家庭中,存在子女与老人缺乏有效沟通,用物质回报代替情感交流的现象。有些子女不了解老人的所思所想,忽视精神层面对老人的关心。部分老年人孤独感较强,容易在感情上被骗子“俘获”。
(一)老年人要提高识骗防骗能力
建议老年人通过报纸、电视、手机等渠道多了解一些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增强对各类诈骗“套路”的敏感度,提高对诈骗伎俩的识别能力。在对一些信息的真伪拿不准时,应及时寻求亲友、社区工作者、公安机关的帮助。对于健康养生问题,要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就医;面对高息回报投资项目,要提高防范意识,理性看待投资风险,注意甄别诈骗分子的虚假包装手段,尤其是对于“以房养老”项目,要认真核实对方资质,通过权威途径确认是否是国家允许从事“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的机构;在接到陌生电话和短信时,不要透露银行账户等个人信息,不要向陌生账户转账。
(二)家庭与社会要加强对老年人的关怀
子女不仅要履行物质上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还应当更多关注老年人的精神世界,通过沟通交流及时了解老年人的消费情况、生活动态,满足老人的情感需求。在老人进行大额财产消费或投资时,应及时给出中肯建议,帮助老人甄别虚假信息,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社区和社会组织还可以多开展各种面向老年人群体的社会和公益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满足老年人对社会认同感、归属感、实现自我价值的心理需求。
(三)司法机关要严厉打击养老诈骗的黑色产业链
司法机关在依法从严打击养老诈骗犯罪的同时,还应加强对诈骗上下游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刑行衔接,切断养老诈骗犯罪的黑色链条,实现源头治理。一方面,加强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加大刑罚力度、适用从业禁止等方式形成有力震慑、加强预防效果,对审理诈骗犯罪过程中发现的个人信息泄露的渠道及个人信息保护中存在的漏洞和风险,通过转递案件线索、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实现犯罪溯源。另一方面,严厉打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犯罪和帮助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行为,通过下游犯罪的资金流向及时发现处置财产线索,扣押涉案相关财物,阻断诈骗资金的转移和处置,加大追赃挽损力度,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感谢董院长的情况介绍。
下面,请陈胜涛庭长、常燕法官和法官助理何朕分别介绍典型案例,有请。
案例一:以“养老服务”名义诈骗老年人犯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虚构能提供候鸟式养老服务项目,谎称在就医、旅游、购物等方面能够令老年人享受优惠,诱骗多名老年人将名下房屋进行抵押借款投资到养老服务项目中,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970余万元。
裁判结果:二中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李某诈骗对象系老年人,且给被害人造成了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酌予从重处罚。故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李某退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典型意义:犯罪分子以投资养老基地、认筹养老服务等为名,打着“以房养老”名义诱骗老年人投资“养老项目”,给老年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惩处涉“养老服务”诈骗犯罪,切实保障老年人群体“老有所居”。
案例二:利用保健产品诈骗老年人犯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是某生物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以免费赠送保健品为名进行广告宣传,虚构某三甲医院、心脑血管帮扶中心等单位的专家身份,夸大保健品功效,承诺其销售的保健品可以快速治好多种疾病,骗取多名老年人花费高价购买与其宣传不符的保健品,导致多名老年人遭受20余万元财产损失。
裁判结果:二中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鉴于王某通过拨打电话方式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人员实施诈骗行为,应酌情从重处罚。对其他量刑情节依法予以考量。故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王某退赔被害人损失。
典型意义: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重视健康、需要关怀的心理,精心设置各种套路获得老年人信任,骗取老年人财物。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惩处利用保健产品诈骗老年人犯罪,有力保护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
案例三:虚构高价回收收藏品诈骗老年人犯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艾某通过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指使其招募的话务员向被害人拨打电话,以回收被害人收藏品的名义诈骗钱财。在诈骗过程中,各话务员先以某收藏品公司的名义询问被害人是否关注收藏品市场,并登记被害人收藏品的名称和编号,声称可以联系拍卖公司高价回收该藏品。随后,其他话务员冒充拍卖公司等工作人员,虚构为被害人办理“非物质文化遗产证明”“拍卖资格证”“回收证明”等手续的事实,向被害人收取各种费用,骗取多名老年人700余万元。
裁判结果:二中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表示认罪、悔罪,被告人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法院在量刑时依法予以考量。故以诈骗罪判处艾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责令艾某依法退赔被害人损失。
典型意义: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群体对古玩、字画等收藏品的青睐,以“高价回购”“代为拍卖”等套路骗取老年人钱财,给老年人造成财产损失。人民法院在从严打击此类涉养老诈骗案件的同时,高度重视追赃挽损工作,通过充分释法说理,多名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在案件审理期间将全部赃款追缴到位,最大程度挽回老年人的财产损失,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利。
案例四:以投资理财为名诈骗老年人犯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等人虚构电视塔、冰雪文化园等投资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发传单、打电话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回报,吸收200余人资金共计2700余万元,其中多名投资人为老年人。集资后,张某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利息、支付房租、消费等,未用于生产经营,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2300余万元。
裁判结果:二中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在量刑时依法予以考量。故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继续追缴张某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典型意义:犯罪分子打着服务老年、关爱老人的旗号,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采取虚构项目、“拆东墙补西墙”等方式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吸收老年人资金,给老年人造成特别重大的财产损失,严重影响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幸福感。人民法院在依法从严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同时,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老年人提高风险意识、提高防骗能力,守护好老年人的养老钱。
案例五: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老年人犯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等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进行语音群呼,冒充公安局民警、检察院检察官等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谎称被害人信息泄露被用于犯罪活动,需对被害人资金流向进行调查等,对被害人进行欺骗并要求被害人向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汇款,先后骗取数十名老年人钱款2000余万元。
裁判结果:二中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先后出境参加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虚构被害人个人信息泄露、涉嫌违法犯罪、需配合清查资金等事实,诱使被害人按照被告人的要求进行转账或汇款,诈骗被害人钱财,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张某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且具有诈骗老年人的情节,酌情应予从重处罚。对于其他量刑情节依法予以考量。故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责令张某依法退赔被害人损失。
典型意义:犯罪分子利用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查办案件为由多次骗取老年人的积蓄钱财,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利,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老年人犯罪行为,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下面进行互动问答。发布会现场的媒体记者朋友们可以直接提问,线上的记者朋友可在我院记者微信群内提出问题,与会人员将予以解答。广大网友可在我院新浪官方微博、短视频快手直播下留言与我们进行互动。下面请现场记者提问:
面对诈骗手段翻新的形势,对于不常见或者未见过的诈骗手段,我们应当如何防范风险?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正如刚才新闻稿所提到的,养老诈骗手段花样翻新快,新手法层出不穷,出现了很多新型养老诈骗模式。比如“以房养老”诈骗、“养老扶助”诈骗、“投资虚拟货币”等名义的集资诈骗等。这些诈骗针对老年人关注养老、寻求社会认同、提升生活质量、希望财富增值等实际需要,虚构各种事实骗取老年被害人的钱款,花样多,手段新,识别难度大。有些老年人甚至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仍未意识到自己已经掉入了养老诈骗的陷阱中。目前众多老年人之所以容易陷入骗局中,主要是有以下几点因素:一是老年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二是老年人社会知识更新较慢,防范心理较弱,容易相信犯罪分子的花言巧语。三是老年人碍于面子或其他因素,即便意识到可能被骗,仍讳疾忌医,往往导致造成了严重后果后才被发现。
面对花样翻新的养老诈骗模式,万变不离其宗,防范的关键其实就是以下几点:第一,保护好个人信息,尤其是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手机号码、家庭成员等信息,不要泄露个人银行卡卡号和密码。第二,不要随意点击陌生的链接,不要随意安装可疑客户端。第三,不要轻信陌生电话和街头传单,如果无法辨别真伪,及时与家属进行沟通。第四,如果我们个人无法辨别真伪,可以拨打96110反诈电话进行咨询。第五,增强法治意识,更新社会知识储备,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了解常见诈骗手段,防患于未然,不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
我的回答就到这里,谢谢!
请下一位记者提问。
中央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部署以来,二中院是如何具体开展工作的?
这个问题请陈胜涛庭长回答。
感谢法治日报记者的提问。
自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来,二中院在北京市委、最高法院和市高院的坚强领导和有力指导下,把打击锋芒对准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养老诈骗犯罪,不断推动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二中院多次专题研究专项工作,第一时间成立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董建中为组长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刑二庭抽调骨干力量组成专项办公室,形成了一把手把控全局、领导小组靠前指挥、专项办公室具体落实、其他相关部门通力配合的良好格局,为专项行动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二是从严从快惩处,确保提速增效。明确打击整治重点,精准把握从严从快的审理要求,对于重大养老诈骗犯罪案件,由院领导、庭长带头办理。有效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运用远程提讯、“云庭审”等方式解决提讯难、开庭难问题;通过提供电子卷宗、开通律师会见“绿色通道”等方式,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利。
三是严格公正司法,彰显法治权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准确理解和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做到宽严有据、打准打实。切实发挥中级法院“精准定纷止争”的审级定位,对辖区法院受理的一件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养老诈骗案件依法提级管辖。
四是加强追赃挽损,维护群众权益。将追赃挽损作为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充分运用判处财产刑、追缴、没收、退赔等手段,加强审执部门之间对财产处置问题的会商研判,增强追赃挽损的效果。
五是强化宣传发动,回应社会关切。自专项行动以来,加大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发布和反诈宣传。刑二庭法官走进方庄社区,开展线下普法宣传活动,就养老诈骗相关问题“开摊问诊”、答疑解惑。多名法官撰写的反诈文章在《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京法网事”等主流媒体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