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镇国家所有的土地,我国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对城镇国有土地,公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1、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的行为,出让的具体办法有协议出让、招标和拍卖三种。公民可以依法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通过协议、招标或拍卖的方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2、通过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公民可以提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通过划拨的方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无限期的使用。3、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在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后,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都可以进行转让。公民通过转让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体单位和个人来使用。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重大意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如下:(一)单位用地转让1、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2、审查接到申请后,承办人应对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了解,凡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权属不清、四邻有纠纷的等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并在15日内通知转让当事人。如改变土地用途须有规划部门意见。转让时需分割建筑物的应有房产主管部门意见。3、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应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如需分割转让,应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项权利等因素,并制图确定四至、面积,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4、地价评估,并提供报告书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转让价明显低于市价的,建议市府优先购买;价格过高的,可建议采取必要调控措施。5、填写转让审批表认真核对原批准文件、评估报告、规划意见等资料,用途、价额、年期等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6、审批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及转让审批表。费用表须经所长签字后,经办人携完整转让档案与转让审批表等报中心及局领导审查批准。7、交纳有关税费8、登记编号审批后,也可在审批前到产权科对补签出让合同及审批表编号。转让档案、留产权科统一保存,按年度缴档案室。9、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办人依据补签出让合同、转让审批表、付款票据等,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审批表,可随转让审批表同时报批。(二)个人住宅转让个人住宅用地转让手续与单位宗地转让手续基本相同。除出让土地外,其他个人住宅用地可以按划拨用地对待,在办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1、须有宗地共有人同意转让意见;2、个人转让应以当场签押为准;3、个人住宅转让时未缴纳年租金者须缴纳地价总额1%有偿使用费后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变更登记。个人如果有意向购买国有土地是可以通过出让的这种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的。在现在买房的时候,都会有一个关于不动产的证明,在这个不动产的证明中包括了一个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书。不过,这并不能代表购房的这块土地是完全属于个人所有的。只能说的是在居住这套房子的时候,若政府对这块土地没有开发需求,就可以正常使用。一旦说政府对这块土地有开发需求的情况下,是随时有权利将土地收回的。但是政府在收回这块土地时候会对购买这块土地的户主进行一定的金额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取得方式有哪几种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法享有的对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下面我为大家准备了相关的知识,欢迎阅读。一、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概念特征我国《宪法》第9、10条分别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依照法定程序享有使用经营权;在一定条件下,集体企业和公民个人也可享有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我国《物权法》第119条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一般情况下,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主体是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如上所述,根据《民法通则》第81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公民个人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享有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成为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主体。(2)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客体是国有的矿藏、水流、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和滩涂等自然资源。(3)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内容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享有的对国有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人,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义务,对国有的自然资源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4)有关组织或公民个人欲取得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有关组织和个人经营使用国有自然资源,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文件,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取得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形态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有多种不同的表现形态,除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外,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形态主要还有以下几类:(一)国有林地使用权国有林地使用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法对国有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根据我国《森林法》第15条的规定,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依法作价人股或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符合上述转让、作价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依法转让。《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二)国有草原使用权国有草原使用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法对国有草原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草原法》第4条第3款和第4款分别规定,“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给集体长期使用,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有草原的使用权人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草原法》第4条第5款规定,草原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草原法》第18条还规定,草原使用权受到侵犯的,被侵权人可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牧业部门处理,有关农牧业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被侵权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渔业权渔业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的内水、滩涂、领海及我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的权利。1.渔业权的法律特征包括:(1)渔业权是一种新型的他物权形式,属于用益物权。(2)渔业权的主体包括一切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3)渔业权的客体是我国领域内一切水面的生产利用权。(4)渔业权的取得必须经过国家法定程序的批准或者获得相应的许可证。2.渔业权的内容主要包括捕捞权和养殖权两个方面:(1)捕捞权。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国的内水、滩涂、领海及我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活动的权利。(2)养殖权。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在国有或集体所有水面从事养殖、经营水生动物、水生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我国《渔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水面、滩涂,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养殖生产。”《渔业法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在一县行政区域内的,由该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跨县的,由有关县协商核发养殖使用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核发养殖使用证。”国有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四)采矿权和探矿权探矿权,是指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的勘探、测量国家所有的矿产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的开采国家所有的矿产的权利。探矿权和采矿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1)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主体是直接从事探矿、采矿活动的全民、集体所有制的矿山企业或单位和公民个人。(2)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3)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取得必须经过法定的行政程序。(4)探矿权和采矿权是一种法定的用益物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必须依照法定的行政程序取得国家的批准方可获得。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主要权利有:①有权勘探、测量、开采国有的矿产资源;②对矿产品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③依法独立地从事探矿、采矿活动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义务主要有:①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有关的税费。②严格按照规定的矿区范围勘探和采矿,并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划和布局进行合理的开采和利用。保护国有矿产资源不受损失和浪费。③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因勘探、开采活动给他人的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④遵守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规定,保证探矿、采矿活动的安全进行。(五)取水权取水权,是指民事主体为满足自己的生产、生活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开采、利用国家所有的地下水和地上水资源的民事权利。取水权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它主要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1.取水权的主体是在我国境内居住、生活或从事生产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国境外居住的居民,包括我国的公民都不是取水权的主体。因为取水权是相对于我国所有的水资源而言的,我国境内的一切水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在我国境内居住、生活或从事生产活动的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会涉及水资源的利用问题,无论他们的国籍如何,都要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2.取水权的客体是国家所有的地下水和地上水资源水资源有多种表现形式,人们可以直观看到的主要是地上水,包括河流、湖泊、冰川、海洋等,除此之外,地下水也是重要的水资源。只要是在我国领域之内,无论地上水还是地下水,也无论是咸水还是淡水,都一律属于我国国家所有,都是取水权的客体。3.取水权属于一种法定的.特殊用益物权取水权是一项法定的用益物权,取水权的取得、权利的具体内容、权利的行使要求等一律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任何人不得通过约定的方式改变法律的强制性规定。4.取水权的享有需经过特定的法律特许手续获得取水权必须满足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办理法定的手续后方可享有。5.取水权的享有须向国家缴纳一定的取水费用由于水资源是国有财产,享有取水权就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的费用,并接受国家有关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取水权人的权利主要有:①取水权人依法办理取水特许手续后,有权从指定的水域或地下取水。取水权人的取水范围在办理法定手续时即已确定,取水权人不得超越限定的取水领域取水,侵害国家或他人的利益;②取水权人有权依法对所取得的水资源进行合法的利用,并享有从中收益的权利;③取水权人有权要求有关政府机构对其取水权益进行保障。依法获得的取水权受法律保护。如果取水权人的权利被他人侵害,取水权人有权要求有关政府机构对其取水权益进行保障,必要时取水权人还可诉之法律。取水权人的义务主要有:①取水权人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利用水资源的有关费用;②取水权人应当遵循国家对取水范围、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方式的有关规定行使取水权;③取水权人必须保护水资源不受污染,维护水源附近的生态平衡和自然环境,不得进行破坏性的开采。(六)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对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排他性的使用权。《物权法》第122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2001年我国颁布的《海域使用管理法》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的海域使用权制度。该法规定的海域是指我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范围从海岸线开始到领海外部界线为止。海域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单位和个人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是招标;三是拍卖。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的申请被批准或者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权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属于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权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对城镇国家所有的土地,我国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对城镇国有土地,公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1、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的行为,出让的具体办法有协议出让、招标和拍卖三种。公民可以依法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通过协议、招标或拍卖的方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
2、通过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公民可以提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通过划拨的方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无限期的使用。
3、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在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后,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都可以进行转让。公民通过转让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
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体单位和个人来使用。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重大意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如下:
(一)单位用地转让
1、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2、审查接到申请后,承办人应对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了解,凡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权属不清、四邻有纠纷的等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并在15日内通知转让当事人。如改变土地用途须有规划部门意见。转让时需分割建筑物的应有房产主管部门意见。
3、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应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如需分割转让,应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项权利等因素,并制图确定四至、面积,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
4、地价评估,并提供报告书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转让价明显低于市价的,建议市府优先购买;价格过高的,可建议采取必要调控措施。
5、填写转让审批表认真核对原批准文件、评估报告、规划意见等资料,用途、价额、年期等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
6、审批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及转让审批表。费用表须经所长签字后,经办人携完整转让档案与转让审批表等报中心及局领导审查批准。
7、交纳有关税费
8、登记编号审批后,也可在审批前到产权科对补签出让合同及审批表编号。转让档案、留产权科统一保存,按年度缴档案室。
9、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办人依据补签出让合同、转让审批表、付款票据等,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审批表,可随转让审批表同时报批。
(二)个人住宅转让
个人住宅用地转让手续与单位宗地转让手续基本相同。除出让土地外,其他个人住宅用地可以按划拨用地对待,在办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须有宗地共有人同意转让意见;
2、个人转让应以当场签押为准;
3、个人住宅转让时未缴纳年租金者须缴纳地价总额1%有偿使用费后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变更登记。
个人如果有意向购买国有土地是可以通过出让的这种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的。在现在买房的时候,都会有一个关于不动产的证明,在这个不动产的证明中包括了一个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书。不过,这并不能代表购房的这块土地是完全属于个人所有的。只能说的是在居住这套房子的时候,若政府对这块土地没有开发需求,就可以正常使用。一旦说政府对这块土地有开发需求的情况下,是随时有权利将土地收回的。但是政府在收回这块土地时候会对购买这块土地的户主进行一定的金额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
一、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概念特征
我国《宪法》第9、10条分别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依照法定程序享有使用经营权;在一定条件下,集体企业和公民个人也可享有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我国《物权法》第119条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一般情况下,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主体是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如上所述,根据《民法通则》第81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公民个人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享有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成为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主体。
(2)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客体是国有的矿藏、水流、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和滩涂等自然资源。
(3)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内容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享有的对国有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人,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义务,对国有的自然资源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4)有关组织或公民个人欲取得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有关组织和个人经营使用国有自然资源,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文件,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取得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
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形态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有多种不同的表现形态,除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外,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形态主要还有以下几类:
(一)国有林地使用权
国有林地使用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法对国有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根据我国《森林法》第15条的规定,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依法作价人股或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符合上述转让、作价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依法转让。《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国有草原使用权
国有草原使用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法对国有草原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我国《草原法》第4条第3款和第4款分别规定,“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给集体长期使用,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有草原的使用权人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草原法》第4条第5款规定,草原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草原法》第18条还规定,草原使用权受到侵犯的,被侵权人可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牧业部门处理,有关农牧业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被侵权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渔业权
渔业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的内水、滩涂、领海及我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的权利。
1.渔业权的法律特征包括:
(1)渔业权是一种新型的他物权形式,属于用益物权。
(2)渔业权的主体包括一切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3)渔业权的客体是我国领域内一切水面的生产利用权。
(4)渔业权的取得必须经过国家法定程序的批准或者获得相应的许可证。
2.渔业权的内容主要包括捕捞权和养殖权两个方面:
(1)捕捞权。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国的内水、滩涂、领海及我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活动的权利。
(2)养殖权。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在国有或集体所有水面从事养殖、经营水生动物、水生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我国《渔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水面、滩涂,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养殖生产。”《渔业法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在一县行政区域内的,由该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跨县的,由有关县协商核发养殖使用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核发养殖使用证。”
国有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四)采矿权和探矿权
探矿权,是指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的勘探、测量国家所有的矿产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的开采国家所有的矿产的权利。
探矿权和采矿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1)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主体是直接从事探矿、采矿活动的全民、集体所有制的矿山企业或单位和公民个人。
(2)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
(3)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取得必须经过法定的行政程序。
(4)探矿权和采矿权是一种法定的用益物权。
探矿权和采矿权必须依照法定的行政程序取得国家的批准方可获得。
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主要权利有:①有权勘探、测量、开采国有的矿产资源;②对矿产品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③依法独立地从事探矿、采矿活动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义务主要有:①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有关的税费。②严格按照规定的矿区范围勘探和采矿,并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划和布局进行合理的开采和利用。保护国有矿产资源不受损失和浪费。③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因勘探、开采活动给他人的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④遵守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规定,保证探矿、采矿活动的安全进行。
(五)取水权
取水权,是指民事主体为满足自己的生产、生活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开采、利用国家所有的地下水和地上水资源的民事权利。
取水权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它主要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1.取水权的主体是在我国境内居住、生活或从事生产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我国境外居住的居民,包括我国的公民都不是取水权的主体。因为取水权是相对于我国所有的水资源而言的,我国境内的一切水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在我国境内居住、生活或从事生产活动的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会涉及水资源的利用问题,无论他们的国籍如何,都要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
2.取水权的客体是国家所有的地下水和地上水资源
水资源有多种表现形式,人们可以直观看到的主要是地上水,包括河流、湖泊、冰川、海洋等,除此之外,地下水也是重要的水资源。只要是在我国领域之内,无论地上水还是地下水,也无论是咸水还是淡水,都一律属于我国国家所有,都是取水权的客体。
3.取水权属于一种法定的.特殊用益物权
取水权是一项法定的用益物权,取水权的取得、权利的具体内容、权利的行使要求等一律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任何人不得通过约定的方式改变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4.取水权的享有需经过特定的法律特许手续
获得取水权必须满足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办理法定的手续后方可享有。
5.取水权的享有须向国家缴纳一定的取水费用
由于水资源是国有财产,享有取水权就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的费用,并接受国家有关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取水权人的权利主要有:①取水权人依法办理取水特许手续后,有权从指定的水域或地下取水。取水权人的取水范围在办理法定手续时即已确定,取水权人不得超越限定的取水领域取水,侵害国家或他人的利益;②取水权人有权依法对所取得的水资源进行合法的利用,并享有从中收益的权利;③取水权人有权要求有关政府机构对其取水权益进行保障。依法获得的取水权受法律保护。如果取水权人的权利被他人侵害,取水权人有权要求有关政府机构对其取水权益进行保障,必要时取水权人还可诉之法律。
取水权人的义务主要有:①取水权人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利用水资源的有关费用;②取水权人应当遵循国家对取水范围、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方式的有关规定行使取水权;③取水权人必须保护水资源不受污染,维护水源附近的生态平衡和自然环境,不得进行破坏性的开采。
(六)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对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排他性的使用权。《物权法》第122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2001年我国颁布的《海域使用管理法》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的海域使用权制度。该法规定的海域是指我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范围从海岸线开始到领海外部界线为止。
海域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单位和个人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是招标;三是拍卖。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的申请被批准或者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权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属于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权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出让、划拨、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重大意义。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获取方式——土地一级市场取得
土地一级市场是指政府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供应给土地使用者的总称。
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法律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其中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的方式,除协议出让外,招标、拍卖、挂牌都属于公开竞价方式。
1、招标出让
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2、拍卖出让
3、挂牌出让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4、协议出让
协议出让是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和受让人通过协商方式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受到严格限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