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复习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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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复习题1、法的本质是什么?法通过什么保证其实行?

答:法律是人的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行的。

2、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规定是什么?

答: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什么是国家制度、国体、政体?我国的国体、政体是什么?

答:国家制度:是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和法律确认和规定的关于国家本质和形式的总称,涉及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选择制度、地方制度等具体内容。

国体:亦称国家性质,即国家和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主线属性。

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政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系。

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公民的概念是什么?根据我国的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义务有哪些?

答: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国国籍的人。我国《宪法》规定:“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由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力和义务称为基本权利和义务。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申诉、控告和取得补偿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内容: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惜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与民兵组织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劳动和受教育的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

5、地方性法规应由哪些机关制定?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

6、哪些机关可制定规章?

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7、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什么?

答: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8、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的性质,体现行政法的精神,指导行政法制定和实行的基本原则。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行政合法原则和行政合理原则。

9、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答:行政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构成,即主体、客体和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也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

行政法律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涉及物、精神财富和行为。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10、行政法律监督关系的双方指谁?

答:双方指行政主体和有权的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

11、行政执法主体的基本特性有哪些?

答:行政执法主体具有以下基本特性:行政执法主体是一个组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能以自己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主体直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2、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有用些?

答: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政执法主体授权的组织。

13、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那些?

答: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重要有以下几方面:参政权;受益权;了解权;受保护权;隐私权;监督权;救济权;求偿权。

14、行政执法依据有哪几类?

答:根据我国的法律结构,执法依据重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有关国际条约。

15、行政执法依据的合用原则有哪些,其具体内容分别是什么?

答:(l)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原则。指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事执法活动,不得有任何的偏离或违反。

(2)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原则。程序法是规范实现行政权利和义务的方式、环节、顺序、时限等行政程序的。它是使行政实体法得以对的贯彻实行的重要保证。

(4)就高不就低原则。指当不同效力层次的执法依据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一致时,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执行效力层次较高的执法依据,而不能按照效力层次较低的依据进行。

(5)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指对于同时有效和相同效力层次的一般法和特别法,在合用时优先合用特别法的规定;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合用一般法。

(6)呈请有权机关决定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经常会碰到一些不同制定机关颁布的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而又很难区分制定机关级别高低和执法依据效力层次的情况,这就要合用呈请有权机关决定原则,即行政执法主体将该问题呈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决定,然后按其决定执行。

16、行政执法行为的生效有哪几种情况?行段执法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答:一、行政执法行为的生效重要有下列几种情况:

(1)即时生效

(2)领受生效

(3)公告生效

(4)附条件生轨。

二、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条件:

(1)实质要件: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真实。

(2)形式要件:行政执法行为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符合法定形式。

17、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是如何划分的?

答:《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6种处罚种类分别是:(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对一项权力的创设。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但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只能在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公司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己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再作出具体规定的,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4)规章原则上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领域,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5)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献无行政处罚设定权。但在执法活动中,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需要,在上一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作出具体化的规定。

答:(1)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这是由于考虑到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还不到位,体现在行政执法上,一方面行政执法机构林立、队伍庞杂、乱收费乱罚款现象严重;另一方面行政执法力量分散、效率低下、有的把行政处罚权当作获取部门利益的手段,有利争者罚,无利都不罚,执法交叉、执法空白现象较多,导致反复处罚或者处罚中互相推诿,严重败坏行政执法机关形象,影响行政处罚的权威。规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对现行行政执法体制的重大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也有一例外,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不能交由其他行政机关来行使。

(3)委托实行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可以依法委托给非行政机关的事业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行。委托实行行政处罚必须:

A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B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委托;

C被委托组织必须是具有一定条件:即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业务的工作人员;有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委托实行处罚的组织必须在委托的范围内实行行政处罚,并且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责任、被委托组织在实行行政处罚时,还要遵守下列规定:

A不得以自己名义实行行政处罚,否则,责任自负;

B不得超越委托的具体权限,超越委托权限作出的行为,委托机关不负责任;

C被委托组织接受委托后,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行行政处罚。

19、如何理解“对违法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答:所谓“一事不再罚’通常是指行者基于其实行的一个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任何其他行政处罚实行主体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子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重要是为避免两种情况:

(1)对于只侵害一个社会关系的违法行为,同一个行政处罚实行主体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复给予处罚。

(2)对子只侵害一个社会关系的违法行为,由于管辖上的问题,使几个行政处罚实行主体拥有行政处罚权,在其中一个行政处罚实行主体实行行政处罚后,其他行政处罚实行主体又进行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规定,是“一事不再罚”原理的具体应用。除这两种情况以外,当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不同的法律规范,不排除不同的行政处罚实行主体分别实行行政处罚的也许性和必要性。

20、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应当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的有:

(1)己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别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处罚实行工作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的。

二、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有: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人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导致危害后果的;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21、对于违法行为已触犯刑律,违法人被判处刑罚前,已实行了行政处罚的,应如何与刑事处罚进行衔接?

答:对于违法行为已触犯刑律,违法人被判处刑罚前,己施了行政处罚的,要依法进行衔接。违法人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处罚实行主体已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折抵相应刑期;违法人被判处罚金时,行政处罚实行主体已经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22、实行行政处罚应当遵守哪些时效规定?

答:透过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即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时效为两年。具体的时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但是法律对行政处罚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23、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合用条件是什么?

答:一是违法事实确凿,无需调查取证。并有法定依据;二是给子警告或者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4、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环节是什么?每个环节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一、正案。备案应当具有三个条件:(I)是要有明确的行为人;(2)是要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事实;(3)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应当追究违法者的行政法律责任、备案要办理备案手续,一般由承办人员提出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备案建议,由行政处罚实行主体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二、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在调查或者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身份证明。

三、告知并听取意见。行政处罚实行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充足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和辩解、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处罚实行主体应当采纳。告知是实行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假如行政处罚实行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没有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对于依法应当合用听证程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如当事人提出规定的还应及时组织听证。

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对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提出解决意见,由行政处罚主体的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行为,也许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时,应当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具体可按以下方式作出:第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决定;第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第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行政处罚实行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盖有行政处罚实行主体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送达。行政处罚实行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如当事人在场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署名或盖章。

25、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合用范围是什么?

答:行政处罚实行主体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规定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规定听证的,行政处罚实行主体应当组织听证。当然这不排除行政处罚实行主体认为在作出上述3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举行听证,但需要经征得的当事人批准。.

26、举行听证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答:(l)当事人规定听证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实行主体告知后3日内提出。

(3)听证由行政处罚实行主体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当事人可以亲自参与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5)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

(6)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行政处罚实行主体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及时作出决定。

27、在哪些情形下,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纳罚款?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什么样的罚款收据?

答:(l)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2)不妥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当事人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并规定当场缴纳的。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开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28、行政强制代执行应具有哪些要件?

答:代执行要具有三个要件。第一,义务人负有法定作为义务而拒不履行;第二必须是可以由别人代为履行的;第三法定义务人有承担代执行费用的能力。

29、行政强制执行罚的条件是什么?

答:执行罚的条件是:(l)法定义务人不履行的义务是别人无法代替的义务;(2)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不履行义务的法定义务人可以进行执行罚;(3)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作出执行罚的决定。

30、行政强制措施的常用方式有哪几种?

答:(l)强制传唤(2)强制拘留(3)强制履行(4)遣送出镜(5)强制许可(6)加收滞纳金(7)强制划拨(8)强制扣缴(9)强制收兑(IO)强制交还(11)强制拆除(12)强制检查(13)强制变卖财物(14)加处罚款。

31、行政执法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l)行政违法或不妥是行政执法责任构成的前提纲件。(2)行政执法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主体(3)行政执法责任须为法律规范所确认。(4)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主体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32、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妥的重要表现形式是什么?行政执法主体违法或不妥,通常采用哪些方式承担责任?

答:一、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妥的重要表现形式是:(1)超越职权(2)行政不作为(3)证据局限性(4)合用法律错误(5)违反法定程序(6)滥用职权

二、行政执法主体违法或不妥。通常采用以下方式承担责任:(l)撤消违法(2)重作行为(3)变更或修正(4)履行职责(5)返还权益(6)恢复原状(7)补偿损失(8)认可错误、赔礼道歉(9)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33、超越职权的行为有哪些?滥用职权的行为向哪些?

答:一、超越职权的行为有:(l)行政执法主体超越管理辖权所进行的管理(2)行政执法主体超越职务权限所进行的管理。

二、滥用职权的行为有;(1)行政执法主体行使权力的目的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是出于小团利益或集团利益。(2)行政执法主体行使权力的目的符合公共利益但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特别目的。(3)行政执法主体行使权力时考虑了不应当考虑的因素,或者不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4)处罚显失公正,表现为在法定的幅度内畸轻畸重,或运用立法上的缺扩大处罚的幅度。

34、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

答:(一)行政处罚行为(二)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三)证书改变行为(四)资源类确权行为(五)认为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行为(六)改变农业承包协议行为(七)违法规定履行义务行为(八)不依法办理证照或不审批、不登记(九)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的行为(十)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行为(十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35、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规定对哪些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答: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规定对以下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规定;乡、镇政府的规定

36、行政相对人对哪些事项无权申请行政复议?

答:行政相对人对下列事项无权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和有关人事解决决定;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解决。

37、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有哪几种情况?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有哪几种情况?

答:一、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涉及两种情况:

(l)不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两个复议机关都有管辖权,由申请人自由选择。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存在两种例规定:一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二是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由上一级国家安全机关管辖。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管辖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政府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38、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具有哪些特点?

答:被告(行政机关)负有提供赖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献的责任。

38、什么是行政诉讼的有限司法变更原则?人民法院可以对哪些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变更?

答:行政诉讼的有限司法变更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消。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原则上不能变更。

人民法院只能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拥有变更权。

40、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排除范围各是什么?

答:受案范围:(1)行政处罚行为;(2)行政强制措施行为;(3)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4)拒发许可证和执照的行为;(5)拒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6)不依法颁发抚恤金的行为;(7)违法规定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8)侵犯其别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9)其他行为。

排除范围:(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内部行政行为;(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41、《行政诉讼法》对地区管辖拟定的原则是什么?

答:(1)没有通过行政复议的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通过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决定的,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2、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答:(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3、行政诉讼起诉的一般期限是什么?

答:(l)通过复议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4、行政补偿的范围和排除的范围分别是什么?

答:行政补偿的范围:(l)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政行为。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用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③以欧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别人欧打等暴力行为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⑤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2)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行为。①违法实行侵害财产权的行政行为;②违法实行限制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④导致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补偿的排除范围:(l)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国家不承担补偿责任的其他行为。

45、《国农补偿法》规定的行政补偿义务机关有哪些?

答:(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补偿义务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补偿义务机关;(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5)补偿义务机关被撤消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消该补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导致侵权的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补偿义务。

4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其补偿金应如何计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查封而导致行政相对人财产损坏或灭失的,其补偿金应如何计算?

答:每日的补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行政机关违法查封导致行政相对人财产损害或灭失的、其补偿金的计算方法:解除对财产的查封,导致财产损害的,可以恢复原状则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限度给付相应的补偿金;导致财产灭失的,给予相应的补偿金。

47、在何种情况下,行政机关补偿损失后,可以对哪些组织和个人进行追偿?

答:行政机关补偿损失后,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所有费用。

48、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有哪些行为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答:(1)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情节严重的;(2)接受行政审批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贿赂的:(3)不履行法定的行政审批职责,严重侵害行政审批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4)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人身安全等重大事项的行政审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作出的审批决定的。

49、行政执法监督的监督主体和对象?

答:监督主体是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者的上级行政机关。

50、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

答:(1)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2)行政规范性文献的合法性;

(3)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4)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5)行政复议、行政补偿情况;

(6)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等执行情况;

(7)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51、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形式和制度?

答:(1)行政规范性文献备案审查制度

(2)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3)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

(4)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5)行政执法协调制度

(6)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7)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

52、哪些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要报送备案?

答:(1)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

(2)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3)劳动教养和处以十日以上行政拘留。

53、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如何解决?

答:(1)行政规范性文献违法的,由法制工作机构告知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消;

(2)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由法制工作机构告知其限期纠正,或者报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变更、撤消;

(3)委托行政执法违法的,由法制工作机构告知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消;

(4)违法设立行政执法机构的,由法制工作机构告知其停止执法活动,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消;

(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法制工作机构告知其限期履行。

54、有关行政机关对监督机关指出的问题或作出的解决应在多长期限内报告贯彻情况?

答:30日内书面报告贯彻情况。

55、对行政机关违反监督条例规定的哪些情形可给予通报批评?

答:(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执法的;

(2)不按规定规定报送备案,经催报仍不改正的;

(3)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

(4)指派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不予改正的。《行政许可法》学习思考题参考答案1、如何理解行政许可的含义?

答: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对行政许可的内涵、特性重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一是在行为的类别上,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管理性外部行政行为;

二是在行为的性质上,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三是在行为的功能上,行政许可是对特定活动的事前控制。

2、行政许可法确立哪些基本原则?

答:行政许可法确立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便民原则;

(四)信赖保护原则;

(五)救济原则;

(六)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

(七)监督原则。

3、《行政许可法》的哪些规定体现了依赖保护原则?

答:行政许可法确立的信赖保护原则重要体现在第8条、第69条的规定中。一是,根据第8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在特定情形下,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导致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二是,行政机关根据第69条规定撤消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但被许可人是以欺骗、贿赂等不合法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其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4、在哪些条件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答: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5、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答:(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运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拟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查、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公司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拟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6、《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通过哪些方式可以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答: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主决定的。

二是市场竞争机制可以有效调节的。

三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可以自律管理的。

四是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可以解决的。

7、国务院除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外,还可以采用何种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答:必要时,国务院还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行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8、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哪两类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作出哪两种限制性规定?

答: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拟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公司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公司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9、省级政府规章在哪种情况下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如何理解“临时性”?

答: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行行政许可的,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是指行政许可实行满一年需要继续实行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10、法规、规章对实行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必须符合哪些法定规定?

答:法规、规章对实行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11、省级人民政府在何种情况下,通过何种程序,可以停止执行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

答: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行政许可法第13条所列方式可以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行该行政许可。

12、哪些机关和组织可以实行行政许可?

答:一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行行政许可;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行行政许可。三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行行政许可。

13、行政机关委托实行行政许可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1)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行行政许可。

(2)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行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3)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行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行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行行政许可。

14、由谁批准、决定,一个行政机关可以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答: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15、在如何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拟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答: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拟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16、在如何的情况下,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行政许可申请事项采用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方式?

答: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行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拟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17、行政机关实行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哪些不合法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行政法原理的哪一条原则?

答:行政机关实行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合法规定。该规定的法理基础源于行政合法原则中的“避免偏私”。行政合法原则的基本含义在于行政权力的运营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具体包含避免偏私、行政参与和行政公开三项内容。

18、行政机关实行行政许可应遵守哪些基本的程序性规定?

答:(一)申请与受理环节中的程序规定:

(1)提供不得包含与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2)在办公场合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期限、数量、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必要时,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3)不得规定当事人提交与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4)对许可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规定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决定以及其他解决。

(二)审查与决定环节中的程序规定:

(5)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6)听取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依法实行听证公告、听证告知、听证会举行等程序。

(7)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8)行政许可法对实行行政许可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遵照合用。

(9)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允许公众查阅。

19、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提出?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0、行政机关应当在办公场合公示哪些内容?

答: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合公示。

21、行政机关解决行政许可申请,一般也许碰到哪几种情况?应当如何分别作出解决?

答:(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所有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规定提交所有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2、行政机关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所有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规定申请人反复提供申请材料。

(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别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3、行政机突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回行四些法定义务?

答: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4、行政许可证件有哪几类?

答:(1)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2)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3)行政机关的批准文献或者证明文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行检查、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查、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查、检测、检疫印章。

答:除可以当场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6、行政机关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多少日内颁发、送达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查、检测、检疫印章?

答: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查、检测、检疫印章。

27、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有哪些?听证应当遵循哪些程序?

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别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规定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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