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华动态上海十所刑事业务联训第十六期——企业家涉刑案件的重点与难点犯罪王律师上海市辩护律师刑事案件北京市律师协会

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首席合伙人

王军主任首先代表我所全体同仁对前来参加联训活动的各位表示了热烈欢迎。并向与会人员简要介绍了“京衡”。京衡律师事务所创始于1997年,2003年正式更名京衡。京衡总部设立于杭州,并设有上海、宁波、湖州、浙江自贸区、郑州、合肥、南京、芜湖、义乌九家国内成员所,温哥华、汉堡两家国际分支机构。

王军主任认为当前我国经济形势正逐步好转,国家需要优秀的企业家让经济欣欣向荣,这就要从制度上落实对企业家的保护,相信关于企业家涉刑问题是现在及将来一段时间以内的高发案件,此次联训聚焦于此,分享经验,很有意义,预祝活动圆满成功。

发起方致辞

徐宗新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主任

徐宗新主任在致辞中对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精心组织本次联训活动表示感谢,并指出,企业家涉嫌刑事案件不仅会对企业自身造成严重影响,也会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刑事律师必须高度关注这一问题,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为企业家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本期联训聚焦企业家涉刑案件的重点和难点,邀请了多位资深刑事律师和学者进行主题演讲和案例分享,内容涵盖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控告、辩护、合规等多个方面,旨在为刑事律师提供学习交流平台,共同探讨相关问题,提升刑事法律服务水平,助力企业家健康发展。天虽冷,但是与会律师同仁都充满热情,徐主任欢迎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加入上海十所刑事业务联训,并预祝本次活动圆满成功。

主题一

民营企业家涉刑辩护中的二维思维

主讲人

周晓凤

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重大刑事法律部 主任

在近日举办的“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辩护研讨会”上,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周晓凤律师作了题为《民营企业家涉刑辩护中的二维思维》的主题演讲,分享了她多年办案经验和心得。

周晓凤律师指出,在办理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时,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树立全局观,综合考虑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她提出了“二维思维”的办案理念,即在追求案件公正结果的同时,也要兼顾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企业利益。

首先,要坚持案件的客观公正。周晓凤律师强调,这是刑事辩护的底线和前提。律师要认真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其次,要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对于民营企业家而言,他们不仅关注案件的法律结果,更关心自身的人身自由和企业发展。因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企业家的实际需求,尽力帮助他们减轻伤害,维护合法权益。

最后,要灵活运用博弈思维。刑事案件辩护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律师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策略,在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措施,以期最大程度地实现辩护目标。

周晓凤律师结合自己办理的多个案例,详细阐述了“二维思维”的具体运用。她指出,在一些案件中,为了尽快让企业家出狱,并保住企业,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认罪认罚,争取从轻处罚。在另一些案件中,则可以坚持无罪辩护,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周晓凤律师的演讲引起了与会嘉宾的热烈反响。大家认为,“二维思维”为企业家涉刑案件辩护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对于更好地维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维思维”的给我们几点启示:刑事案件辩护是一项复杂的智力工作,需要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维护法律的尊严。同时,律师要充分考虑案件的社会效果,尽力帮助当事人减轻伤害,维护合法权益。

“二维思维”的推广和应用,将有助于提高刑事案件辩护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维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与谈人

郑英超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管委会副主任

刑事一部主任

郑英超律师发表了题为“刑事非诉视角下的二维辩护思维”的主题演讲。

郑律师首先指出,通常讲的二维思维是针对一维思维而言,一维思维是直线思维,二维思维是平面思维,或者说是全局思维。中国的传统道家思想里有一句话: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这里的二,指的是事物的阴阳两面和阴阳平衡,这句话总结了万物发展的规律。所以在民营企业家涉刑辩护的二维思维中,辩护人不仅仅需要全局思维,更需要一种平衡思维。

刑事诉讼本身是为了平衡失衡的法益状态,作为刑辩律师在民营企业家涉刑的案件中必须在具备全局战略眼光的前提下,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战术平衡:一是辩护目标和辩护概率的平衡;二是辩护效果和司法办案效果的平衡;三是当事人利益和相对方利益的平衡。而实现平衡的抓手就是当下的刑事蓝海业务--刑事非诉。

为了进一步阐述二维思维的应用,郑律师以某光电集团的非吸、集资诈骗案为例从刑事非诉的视角进行了详细的实战解析。该案涉及数十万投资人,社会影响重大。郑律师团队在承办该案后,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并采取了一系列刑事非诉措施,最终有效平衡了司法机关的维稳诉求、投资人的挽损诉求以及涉案单位的从轻处置诉求,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最后,郑律师强调,刑事辩护不仅需要法律逻辑,还需要社会逻辑。未来需要更多发散性的辩护思维,以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郑英超律师的演讲内容对刑事辩护理论和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他提出的二维思维的平衡之道,为辩护律师在复杂案件中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

与谈人

陈会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陈会律师提出了以下三个观点:

1. 民营企业家面临的执法困境:陈会律师指出,民营企业家面临着大抓大放、秋后算账、利益驱动型执法等困境,在新兴行业监管不明的情况下,刑法甚至跑在了民法和行政监管法的前面,导致行业性企业犯罪的出现。

2.辩护中对刑事政策的双向运用。陈会律师提出,一方面律师要学会深刻理解和积极正向运用国家政策,这里的运用绝不只是指在辩护意见中援引政策规定即可,而是积极联合各方力量收集辩方证据尤其是企业的经营证据、品格证据、受刑事强制措施影响的证据等,用证据对标政策,从而唤起司法官在本案中适用政策的积极性和社会责任心。同时,对于执法中某些侵害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反政策做法,如利益驱动型执法、过度执法、选择性执法、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扣押冻结企业合法财产等,律师要敢于揭露和维权,用法律和政策去警醒违法行为。

3. 案例解析与律师责任:陈会律师分享了自己办的两个案例,具体阐述了如何在个案辩护中正向和反向运用刑事政策,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价值。最后强调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责任与担当,呼吁律师要深入研究刑事政策,积极为民营企业家发声,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陈会律师的观点针对当前民营企业家面临的困境,提出了如何在刑事辩护中运用政策的建议,并强调了律师的责任和担当,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价值。

与谈人

张西东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二部副主任

张西东律师在研讨会上提出了三个针对企业家涉嫌案件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的重要观点:

1、多元化刑事违法性评价;张律师认为,不能机械式地以主观意愿或扁平化的违法性构成来判断企业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从刑事违法的内涵与判断逻辑的角度,应当坚持违法多元论的立场。基于“出于他法而入于刑法”的原则,深入洞察案件的实质,综合考虑法律、政策和社会情理等因素,进行更加客观、全面的评价。防止用刑事手插手经济纠纷,妥善处理民刑交叉、行刑交叉案件,把好罪与非罪这道关卡。

2、抑制刑法的冲动,回归刑法的谦抑性属性,刑法不能成为“社会管理法”。张律师强调,刑法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慎用,不能滥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法律三维体系不能简化成刑事责任。在处理涉嫌企业家犯罪的案件时,应当严防刑法冲在第一线,防止刑法庸俗化、过度工具化,防止刑法成为社会管理法,最终导致社会管理手段弱化,影响国家长治久安。

3、善用刑事政策,争取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善用刑法和刑事政策,抛除辩护唯刑法论,或是以刑事法律为中心的单一思维,让刑法和政策“两条腿走路”。办理企业家涉刑案件张律师建议,与相关部门算好政治和社会”账“,避免杀鸡取卵,防止办了一个案件,垮了一家企业,失业一批人员。

张律师的观点体现了对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司法公正的追求。他的观点对于办理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涉嫌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助于促进法治环境的优化和营商环境的改善。

与谈人

李瑾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

李瑾律师认为,在办理民营企业家涉嫌案件时,可以从法律维度和社会经济维度两个方面进行思考:

1、法律维度:严格区分民营企业的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充分考虑当事人在商事活动中的民事交易习惯、是否采取了必要的补救措施等因素。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出罪的可能性。

2、社会经济维度:考虑案件发展对社会的影响,例如对企业经营、税收缴纳、职工就业等方面的影响。在追求法律结果的同时,也要考虑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等问题,必要时可以对公权力机关进行适当妥协。遵守法律底线,不突破法律红线为民营企业家创设特权。在案件初期积极与被害人和公检机关沟通,协商合理的赔付方案,平息社会矛盾。

总的来说, 在为民营企业家涉嫌案件辩护时,要将法律维度和社会经济维度有机结合起来,既要维护法律尊严,又要守护民营企业家的创新动力,营造健康、有序、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

李瑾律师还引用了电影《第二十条》中检察官韩明的话:“法律的权威来自于老百姓最朴素的情感期待。法律就是天理、国法和人情。我不相信没有天理的国法,也不相信没有人情的天理。”

李瑾律师的观点体现了对法治和人情的双重追求,对于办理民营企业家涉嫌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点评人

王思维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王思维律师点评总结,对“二维思维”的观点表达了以下几点看法:

1、协商应当以展开实质辩护为前提;王律师认为,在充分进行实质辩护的基础上,为了当事人的最大利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办案机关进行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这是协商辩护的本质。协商辩护不能降低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的审查判断标准。对冤假错案,应当坚持无罪辩护,不得协商认罪。

2、坚持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尊重当事人意愿;协商辩护不能损害当事人利益,律师应当始终坚持以当事人的意愿为准,不能强迫当事人认罪或接受不合理的解决方案。

3、平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满足前两个条件的前提下,律师可以考虑如何平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王律师建议,律师应当向当事人充分分析利弊,提出建议,但最终的决定权应交给当事人。

主题二

企业家涉刑案件中的刑民交叉

主讲人

王亚军

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刑民交叉与企业合规法律服务部 主任

首先,王律师对何谓刑民交叉案件进行了定义。他指出,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同时涉及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的案件,其特点是事实和主体上的重合或部分重合,以及责任承担和程序处理上的互相影响。

其次,王律师分析了刑民交叉案件的难点。他认为,这类案件的难点主要体现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冲突、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以及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职权的划分等方面。

最后,王律师提出了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刑民一体化”思维。他强调,刑民一体化要求我们在办理案件时,既要考虑刑事法律的适用,也要考虑民事法律的适用,做到两法协调、有机统一。

王律师还结合自己办理的四个案例:某国企员工非法集资案、某银行起诉某国企贷款案、牧羊集团案、某民营企业股权转让纠纷案,详细阐述了刑民一体化思维在解决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王律师的演讲内容丰富、案例生动,对于理解和解决刑民交叉案件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他的“刑民一体化”思维也为办理这类案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与谈人

魏艳昭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魏艳昭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观点:

1、行政犯案件不宜定性为刑事犯罪

魏律师认为,行政犯案件,在行为本身符合前置的民商法、行政法规的情况下,一般不应当作为刑事犯罪来处理。将此类案件定性为刑事犯罪,可能会影响到市场主体对交易合法性的判断和预期,影响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对企业的合法经营行为产生负面影响。

2、主观明知的认定需更加谨慎

魏律师指出,目前司法机关在推定主观明知方面存在过于随意的现象,导致企业家出罪较为困难。他认为,在认定主观明知时,应当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而不是优势证据规则。只有排除所有合理怀疑,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

3、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更加谨慎

魏律师认为,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司法人员应当更加谨慎,特别是在行为能够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调整手段予以解决,或者行为人具有合法的目的的情况下。在这些情况下,不应当轻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企业合规是预防企业家犯罪的重要手段

魏律师强调,企业合规是指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的行为,是预防企业家犯罪的重要手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合规制度,包括财务制度、申报制度、惩罚措施等,并严格执行。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企业家涉及刑事犯罪。

魏律师的观点对于司法机关在处理企业家犯罪案件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也有助于企业加强合规管理,预防犯罪。

与谈人

宋波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1、刑民交叉:在走私犯罪案件中寻求非刑事解决途径

宋律师认为,刑民交叉在走私犯罪案件中比较常见。在办理案件时,首先要判断案件是属于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如果能够确定为行政案件,则可以避免用刑事手段来解决问题。

宋律师以某从韩国走私进口冻鸡爪的案件说明了如何通过刑民交叉来解决类似案件。根据海关法的规定,从韩国进口禽类产品属于走私禁止进口物品罪。但是,宋律师认为,该案中的冻鸡爪经过检验,对人体健康安全没有危害,因此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他建议检察机关适用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将案件退回海关进行行政处罚。

2、妥协的二维思维:在维护当事人权益与追求法理正义之间寻求平衡

宋律师认为,在走私犯罪案件的辩护中,可以采用妥协的二维思维。在事实查明、法律适用等阶段,应当大胆辩护、小心求证,彻底讲清楚道理。但在量刑阶段,可以适当妥协,寻求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

宋律师以一个跨境电商走私案件为例。在该案中,海关部门在计算应缴税款时,将低于50元的税款也计入其中。宋律师认为,这是一种错误的做法。办案律师与检察机关进行了沟通,商请检察机关在量刑阶段,将这部分税款从应缴税款中扣除。

3、律师的专业能力:走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的必备素养

宋律师认为,律师在办理走私犯罪案件时,还应当注意提升专业能力。要熟悉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走私犯罪的侦查、审理程序,并积累丰富的办案经验。只有具备这些条件,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总而言之,宋律师认为,律师在办理走私犯罪案件时,应当灵活运用刑民交叉和妥协的二维思维,并在提升专业能力上下功夫,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与谈人

荆亚斌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荆亚斌律师认为,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主要出于三个目的:弥补损失、惩罚违法者、寻求救济。为了更好地解决执行问题,他建议加强刑事判决执行力度、建立健全刑民衔接机制、提高司法人员专业素质,最终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具体而言,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是为了弥补刑事判决无法完全弥补的经济损失,进一步惩罚违法者,以及在刑事判决无法满足救济需求的情况下寻求更全面的救济。

为了解决执行问题,荆亚斌律师提出了两点建议:

2、建立健全刑民衔接机制,加强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协调,避免重复诉讼。

总而言之,荆亚斌律师强调了完善执行机制的重要性,并提出了两点具体建议,旨在更好地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点评人

马靖云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主任

马律师认为,刑民交叉案件是刑事律师经常会遇到的问题,近年来呈上升趋势。这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法律规范衔接不清晰,司法解释存在缺漏。

2、经济活动、法律关系、交往模式和犯罪手段的复杂性。

马律师指出,刑民交叉不是一个法理上的概念,而是对司法实践问题的现象的一种概括。她比较赞同胡云腾大法官对刑民交叉问题的理解,即凡是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之间存在竞合、牵连、交叉等情形,都可以视为刑民交叉案件。

根据马律师的分析,刑民交叉案件可以分为六大类:(1)犯罪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交叉;(2)刑事法律后果与民事法律后果交叉;(3)刑事法律责任与民事法律责任交叉;(4)刑事案件事实与民事案件事实交叉;(5)刑事法律程序与民事法律程序交叉;(6)刑事犯罪主体与民事行为主体交叉;

马律师认为,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辩护律师不能再用单一的思维,而要用二维甚至更多维的理念来考虑问题,因为案件本身可能涉及到公司存续、股权、控制权、家庭关系等方方面面。

主题三

股东职务侵占罪的认定难点

主讲人

章海鹰

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

财税法律部主任

1.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难点。章律师指出,职务侵占罪的立案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收集难,特别是对于不参与经营的股东而言,他们难以取得财务资料等关键证据。

(2)股东身份不明确,导致被害主体难以确定。

(3)许多企业财务制度不完善,账目混乱,给案件调查带来困难。

2. 职务侵占罪的定性难点。章律师认为,职务侵占罪的定性难点主要包括:

(1)没有正式职务的实际控制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2)涉及关联公司、影子公司等复杂情形下的被害主体如何认定。

(3)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情况下如何进行区分和处理。

3. 财务资料收集与认定。针对职务侵占案件中财务资料收集与认定的问题,章律师提出了以下建议:

(2)审查《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时,要注意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以及鉴定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专业。

与谈人

郭磊

吉林大学法学博士

吉林大学法律硕士

现任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中国法学会会员

在今天的研讨会上,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法学博士郭磊律师围绕“股东侵占罪”这一议题,分享了他的独到见解。郭磊律师的观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股东身份并非认定职务侵占罪的关键。郭磊律师指出,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之一,其身份本身并不必然意味着其具有职务便利。因此,认定股东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其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第二,股东侵占罪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股东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2)股东利用职务便利,虚报注册资本,骗取他人出资;

(3)股东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第三,认定股东侵占罪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主体方面:股东是否具有职务便利是认定本罪的关键。

(2)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侵占了公司财物,且数额较大。

此外,郭磊律师还对股东侵占罪的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刑事追究程序和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呼吁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实事求是和罪行法定的原则,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判断,避免扩大化适用刑法。

郭磊律师的观点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对于我们理解和认定股东侵占罪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田磊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刑事部主任

第一,刑事控告并非易事,应实事求是。田磊律师指出,很多企业家认为刑事控告就是简单地报案、抓人、判刑,但事实上,论证一个人有罪或无罪都非常困难。在进行刑事控告时,一定要实事求是,不能为了达到目的而违反职业准则和规则。

第二,职务侵占罪与普通侵占罪有所不同。田磊律师指出,职务侵占罪的手段不仅仅是侵占,还可能包括骗取和窃取。此外,股东身份并不必然意味着其具有职务便利,如果股东没有实际控制公司,则不能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三,认定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田磊律师强调,认定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则不能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

此外,田磊律师还对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具体构成要件、量刑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详细地阐述,并提醒企业家在遇到商业纠纷时,应谨慎选择刑事手段,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田磊律师的观点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对于我们理解和认定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与谈人

李瑞阳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首先,要充分挖掘个案潜力,尽最大可能克服受案机关的惰性。由于职务侵占罪启动主要依靠利害关系人举报、控告,因此需要充分挖掘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如对当地企业保护、公司利益、股东权益、员工权益等方面的影响,以说服涉案机关克服惰性,启动案件。

其次,要坚持从实质解释的角度对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进行准确认定。认定股东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不应拘泥于是否有劳动合同、在公司是否有正式任职,而应从实质角度判断,如是否发放工装、领取报酬、行为是否得到公司认可等。

最后,要承认股东职务侵占刑事控告的复杂性,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维权。股东职务侵占案具有复杂性,在实践中可能面临个人资产和公司资产混同、原始凭证无法获取等困难。因此,要做好预判,降低当事人期待值,同时综合运用税收、市场监督管理等手段,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李瑞阳律师的观点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对于我们在处理股东职务侵占案件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点评人

郑飞云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刑事业务部主任

郑飞云律师作为点评人发表以下几点总结观点:

第一,职务侵占是公司斗争的利器,也是公司内部矛盾的隐患。郑飞云律师结合自身经验,分享了多个职务侵占案件,其中包括股东内斗、拖欠员工工资、婚姻纠纷、家族矛盾等。这些案件表明,职务侵占不仅是公司斗争的利器,也是公司内部矛盾的隐患。

第二,职务侵占罪存在巨大的辩护空间。郑飞云律师通过数据分析表明,职务侵占罪的缓刑率、免予刑事处罚率和不起诉率都比较高,这说明职务侵占罪存在巨大的辩护空间。

第三,建议律师修炼协商能力,关注政策和典型案例。郑飞云律师建议律师在办理职务侵占案件时,要修炼协商能力,多关注检察机关的典型案例和不起诉案例,以及相关政策,如上海市政府2024年1号文《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行动方案》。

总结点评环节

总点评人

金泽刚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金泽刚教授在点评中指出,职务侵占罪蕴含着大量的理论问题,需要深入研究。例如,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如何区分职务侵占罪与其他罪名,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的数额等。

金教授还认为,随着刑法对民营企业适用范围的扩大,民营企业家涉罪案件的辩护也有较大空间。律师可以从罪名认定、量刑情节、程序问题等方面进行辩护。

最后,金教授指出,民刑交叉是一个复杂的概念,目前尚无统一的认识。律师在办理民刑交叉案件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金教授建议,律师应加强对职务侵占罪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提高理论水平;关注民营企业家涉罪案件的辩护空间,积极为民营企业家提供法律服务;加强对民刑交叉问题的研究,提高办理民刑交叉案件的能力。

总结人

陈有西

京衡律师事务所董事局主席 全国管委会主任

全国律协民委会副主任

陈有西主任认为,当前中国刑事辩护业务面临着新的挑战,包括监察法的影响、重罪辩护空间缩小、轻罪辩护空间减少、法律援助意识增强以及律师队伍膨胀等因素。这些因素导致了刑事辩护业务的萎缩和内卷,对刑事辩护律师提出了新的挑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陈有西主任提出了几点建议:

1. 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在坚持原则和灵活变通之间找到平衡,不能一味坚持原则,也不可轻易妥协,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

2. 刑事辩护律师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学习新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3. 刑事辩护律师要加强团结协作,共同维护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权益,为中国刑事辩护事业贡献力量。

陈有西主任的观点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对于刑事辩护律师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陈有西主任对各位刑辩大咖以及法律同行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期待并欢迎大家再次来到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此次联训活动共计100余名律师全程参与,持续4个小时,于当日17:30分圆满结束。本次联训活动,在发言嘉宾之外,还特邀了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刘华锋律师、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资深高级合伙人杨军律师、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高兴发律师、知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骆文龙律师、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傅建平律师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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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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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论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主观要素【摘要】在《行政处罚法》修改之际,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主观要素,涉及行为的主观过错要件、违法阻却事由的主观意识和行为人的禁止错误,均值得探讨。主观过错不仅是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必备要件,而且主观过错应由行政机关证明。对违法阻却事由的认定,不必考虑行为人的正当化意识。法律责任应受禁止错误影响,应根据能否避免jvzq<84h||lzl‚3ewrr/gmz0ep5jpot132961:76434ivv
5.法律责任的构成范文1.法律责任范围不明晰 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因不动产登记机关造成的登记错误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不动产登记相对人在申请行政登记时,如果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行政登记或者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行政登记,从而损害权利人权益的,相对人要对权利人承担法律赔偿责任。那么,在以上两种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赔偿责任jvzquC41yy}/i€~qq0ipo8mcqyko1:;8957/j}rn
6.试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政可诉性第二,交通事故认定是行政责任认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责任认定书是行政文书。第三,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应根据交通事故的性质而定:如果是一般轻微的交通事故,则是行政责任认定;如果是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则具有刑事责任认定的性质。第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责任”是因果关系和因果关系中原因力的大小,不是法律责任,而是确定jvzquC41yy}/eqnpceuvt}3qti5bt}neng5eg}fkn1813;4331oe1@>8296/uqyon
7.市场操纵行政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比较研究市场研究新浪财经责任能力主要是指行为人受行政秩序罚制裁,必须以具有能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能力为前提。责任能力的判断主要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对于违反法定义务的规范性构成,一般又区分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四个方面。在市场操纵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方面,不管是立法上,还是学理上,我国对于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还没有明确和清楚的jvzq<84hkpgoen3ukpg/exr0ep5tvxhm1ogsmnytgukbtlm142682:8214647<7;87660|mvon
8.行政违法是否要求有主观过错,行政违法行为构成要件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所持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统称为“过错”。 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从一般归责原则说,除严格责任外,一般责任的构成要件中都有主观要件,也就是说行为人应有主观上的过错,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所以行政违法行为,要求其有主观的上过错jvzquC41o0<55?:0eqs0||43:2623>3cu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