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的概念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包括外国自然人的民事诉讼地位和外国法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是指外国人在国内进行的民事诉讼活动中处于何种地位,具体讲,就是指外国人在内国进行民事诉讼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和应承担的民事诉讼义务的资格和状况。
(二)我国有关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内容:
1.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
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可见,我国在民事诉讼领域给与外国人以国民待遇。
但是,给与外国人国民待遇是有条件的。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2.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对此,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学界一般认为,外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应依法院地法,即当事人是否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问题应由法院地所在国的法律决定。
外国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问题,则应由当事人的属人法决定,但即使根据其属人法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如果依法院地所在国的法律却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时,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即此时应依法院地法。
3.诉讼费用担保
诉讼费用担保是指审理国际民事案件的法院依据本国诉讼法的规定,为防止原告滥用其诉讼权利或防止其败诉后不支付诉讼费用,要求作为原告的外国人或者在内国无住所的人,在起诉时提供以后可能由他负担的诉讼费用的担保。诉讼费用不包括案件的受理费,而是指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差旅费、出庭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4.诉讼代理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外国人在我国法院参与诉讼时,可以亲自进行,也有权通过一定程序委托我国律师或我国其他公民代为进行。
(2)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3)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诉讼程序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与豁免。
5.身份证明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根据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523条,如果涉外民事纠纷中外国当事人是自然人,应当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但无须履行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
(2)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身份证明
根据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523条,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应当提交两份身份证明:企业或者组织的身份证明;代表参与诉讼的人的身份证明。
根据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523条、524条,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上述两份身份证明文件,还必须履行相应的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①若其所在国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②若其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可以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③中国与其所在国签订条约中约定的其他证明方式。
(3)在中国境外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须履行下列之一的证明手续:①若其所在国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②若其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可以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③中国与其所在国签订条约中约定的其他证明方式。
7.司法豁免
《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内部报告制度的适用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1)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可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无须启动内部报告制度。
(2)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如果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主体是案件中的原告,法院即可受理,无须启动内部报告制度;如果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主体是案件中的被告或第三人,法院在决定受理之前,应当启动内部报告制度。
可见,法院内部报告制度的启动,须满足两个条件:法院有管辖权;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主体是案件中的被告或第三人。
8.诉讼语言文字
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但费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没有使用其本国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也不得要求我国法院审判时使用其本国语言、文字。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