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证据,一方对另一方提交的证据不认可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如何认定该证据是实践中的难点和争议点,本期就来解析几份一审法院未采信、二审法院采信的证据。
一、出入证、工作照片、工作服等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L为证明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所提交的“临时出入证”,根据其上方载明的单位名称,可知其可能由第三方“B公司”制作、出具,而非本案A公司。另外,该证件上还印有“托管部门”字样,也即,即便该证件真实,L日常工作时接受何方管理亦不明确。在该证件未加盖A公司或者第三方的印章,且A公司否认向L发放过该证件、否认该证件真实性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为该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原、L之间存在劳动关系。L所提交的考勤报表系拍照打印形成,且通过打印件可知该考勤报表原件系电子表格,并无相关人员盖章、签字,同样不足以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
二、单位认可公章真实性,不能证明证明系职工偷盖,改判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L与A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应否向L支付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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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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