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人生重要时刻的一段休憩时光
近日
多地公布婚假延长的消息
江苏省13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婚假天数
法定婚假标准
基础婚假:国家规定3天。
江苏省延长婚假:额外增加10天。
再婚待遇
再婚者与初婚者享受同等婚假天数(13天)。
婚假使用规则
有效期
需在结婚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一次性休完(部分单位可能要求6个月内,以具体规定为准)。
不可跨年使用或分段结转。
包含假期类型
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假期。
待遇保障
工资福利
婚假期间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不变,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岗位正常出勤工资的70%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责任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拒绝批假,否则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此外
目前全国还有27个省份延长婚假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份明确延长婚假。其中,山西、甘肃最长,可享受30天婚假。
山西省30天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甘肃省30天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三十日。
湖北省15天
《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更加务实有效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至15天。
四川省20天,参加婚检可延长至25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延长婚假假期。根据四川实际,并参考其他省份做法,由5天延长至20天,自愿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5天婚假。
山东省15天,参加婚检可延长至18天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将婚假由3天增加至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3天,婚假最长达到18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3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 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河南省21天,参加婚检可延长至28天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江西省18天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五日;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日;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十日育儿假。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云南省18天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河北省18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六十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九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内蒙古自治区18天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增加产假六十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双方各十日育儿假。
黑龙江省15天,参加婚检可延长至25天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四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吉林省15天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子女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重庆市15天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
福建省15天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照顾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
青海省15天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奖励女方生育假九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浙江省13天
《浙江省婚假规定》
第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三天。
安徽省13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贵州省13天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海南省13天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 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10天,参加婚检可延长至13天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八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福利待遇:享受十天婚假,参加婚检的,增加三天婚假。
北京市1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日。
上海市10天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第二条 (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天津市10天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辽宁省10天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有护理假二十日。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西藏自治区10天
《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包括合同工)实行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予延长产假优待;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
陕西省法定3天,参与婚检可延长至13天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关于婚假的常见问题
在婚假的日常事务处理中,常见的问题主要分为两类:
一、员工复婚可以享受婚假吗?
需要明确,复婚≠再婚:
复婚:复婚的双方是原来的夫妻,即曾经离婚的两人重新结婚;
再婚:再婚的对象可以是新的伴侣,即离婚或丧偶后与其他人结婚。
在全国范围内,各地对于员工复婚是否能够享受婚假的规定有所不同,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复婚可以享受婚假
山东省发布的《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假期规定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再婚、复婚等情况也可以享受婚假。
2.未明确规定,实操中同上(允许)
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共计10天。
该条例并未对初婚、再婚或复婚进行区分,因此在上海复婚应可享受10天婚假。
3.明确规定,复婚不可以享受婚假
如安徽省、江西省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指导意见中都明确规定,复婚的员工不享受婚假。
二、婚假包含法定假日、休息日吗?
这个问题也需要分地区来看。
1.按照工作日计算的地区(通常排除了周末及法定节假日)
如北京、浙江、天津等地区都曾明确发文表示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假期。
2.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假期
如上海、江苏等地明确,增加的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3.按照自然日计算地区(即包含了周末及法定节假日)
如广东、重庆地区皆明确,婚假内遇到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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