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唐山打人事件”的继续性看法?
刘宏伟律师6月10日“唐山打人事件”发表了一系列的看法,现在还有几点补充:1、“唐山打人事件”表明中央政法委的持续性“有黑打黑”“有恶除恶”“无恶治乱”行动在全国各级各地和个别地方仍然存在漏洞和死角,这也正是公安部和中共河北省委省政府对“唐山打人事件”高度重视的原因之一;2、“唐山打人事件”表明全国各省市应当警力下沉,如果确实警力不足?应当由警察、辅警、协警和巡特警把警力放在公共场所和公共区域: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机关、饭店、娱乐场所以及重点部位要害部位进行常态性的巡逻和防范,贯彻落实“大治安”“立体防控”机制;3、“唐山打人事件”也提醒警方,对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等违法犯罪嫌疑人露头就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
二、什么叫起诉?
起诉就是打官司,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都有起诉的概念和流程。
所谓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通过审判予以司法保护的行为。起诉是当事人的单方行为,当事人的起诉要得到法院的受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1)实质条件:①有合格的原告。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形式条件。起诉的形式条件主要是指起诉的方式,起诉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
不要跟他对骂,教您一招,让他吃不了兜着走。第一,如果有人在群里辱骂你或你的家人的话,第一时间把图截好,保留好你的聊天记录,保留好你的手机,然后到派出所进行报案。第二,到了派出所,大概率工作人员会跟你说,你看啊,他叫什么呀,他是谁呀,他在哪儿啊,我们都不知道怎么给你立案呢?这个时候你就可以跟他说,我作为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我把线索提供给你了,至于怎么做我不知道,但是这是你们公安警察的职责和义务,而且民法典有规定,在公共场合公开辱骂他人就已经违法了,我提供的截图和聊天记录就是证据。第三,这个违法行为是属于你们派出所管辖的范围,至于你们是调查也好,罚款也好,还是拘留也好,我不管,但如果说你们不作为,那请给我开一个不予立案通知书,关键的来了啊。第四点,如果说他还真的就给你开了不予立案通知书,那你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如果受理了,立案了,那你就管他,要回执单,网络不是不法之地,群里也属于是公开的场合,公共场合辱骂他人,你可以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情节严重的话,你还可以申请追究他的行政或者是刑事责任,最轻的话,他也会被处以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如果中的话,会构成侮辱罪,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如果说情况没那么严重的话,警察只是警告他一下,那就让警察给他出具一个行政警告,这样的话呢,他就有了行政处罚记录。以后想要去好单位啊,那是不可能了,想参军那就是做梦,懂法用法才能将对方绳之以法。
四、什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不符合法定有效条件,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无效的民事行为还包括欺诈的、乘人之危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以及恶意串通的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行为。
五、什么是国家赔偿?
刘某是一饭店的老板,当地的工商局没有正当理由吊销该饭店的营业许可证并责令该饭店停业造成重大损失。刘某通过起诉要求该工商局给予国家赔偿,那么什么是国家赔偿呢?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其特点是:(1)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2)国家赔偿以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为条件。(3)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由国家予以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方面:(1)损害事实存在。(2)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3)违法行为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单纯性醉酒,是指因为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志不清的状态。对于这种醉酒的人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后者即病理性醉酒属于暂时性精神病,应包括在《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病”的范畴里。这种醉酒的人对其醉酒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同时完全丧失了责任能力,既不存在主观罪过,又不符合犯罪主体的条件。因此,我国司法机关通常认为,对病理性醉酒者的危害行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陈某的醉酒是典型的生理性醉酒现象,所以其犯罪行为无疑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六、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
这部法律与其他法律不同的是,既是一部实体法,也就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如何处罚比如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反消防交通管理、违反户口和身份证管理以及卖淫嫖娼、吸食毒品、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实体法,也是一部程序法也就是如何进行追究程序传唤、讯问、取证、裁决、复议和申诉的法律。
这部法律与刑法的区别是,刑法属于“有犯罪事实发生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后果影响巨大的犯罪行为;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对的是处罚的情节比较轻微危害不大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七、《民法典》有哪些禁止结婚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以下各代血亲。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指直系血亲以外的与己同出一个血缘的亲属。血亲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是指基于出生而形成的,源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自然直系血亲,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是法律确认其与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血亲。如养父母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虽然他们没有血缘关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所以也是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出于祖父母、外祖父母,而又非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范围是:兄弟姐妹间、堂兄弟姐妹间、表兄弟姐妹间、叔伯姑与子女间、舅姨与外甥子女间。(2)禁止结婚的疾病。患有麻风病未经治愈的不准结婚。患有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人,不准结婚。如患有严重的精神病、痴呆患者;患有遗传性、传染性、危害性疾病的人;患有性病,有生理缺陷、无法履行夫妻义务的人等。现在,在我国男女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前,需到指定医院进行全面身体检查。目的之一,就是防止双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人在未治愈以前登记结婚。
八、收养秘密是否受法律保护?
刘某夫妇2017年收养一个五岁女儿,刘某夫妇当时就与该女孩的父母约定要保守这一秘密,对外一定要宣称刘某的孩子。而女孩的父母违反了约定把这一收养的事实告诉了第三方,被收养的五岁女孩知道真情后产生不满情绪,非要找亲生父母。刘某夫妇无奈将该女孩的亲生父母诉至法院。
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本案中刘某夫妇要求他人保守收养秘密而泄密。刘某将其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应判令其承担过错责任。
九、一审二审败诉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还有救济途径吗?
在实践中有一句话:一审败二审难上加难,如果二审败诉当事人还有救济途径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因此即使当事人一审和二审败诉,只要是在生效判决六个月以内有“新事实新理由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仍然可以向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十、家庭装修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发生纠纷怎么办?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整理的工程建设活动。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应注意以下问题:承接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或个人的资格条件。承接者为单位的,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建筑业企业资格证书》;承接者为个体从业者的,应持有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登记备案,并持有上岗证明。采取包料形式的,应注意施工者所使用的装饰材料的质量优劣,并要使用阻燃材料。承接者的施工是否规范、科学,不得破坏房屋主体及承重结构。签订书面合同,条款要具体、明确。合同中应写明保修期限、保修范围和责任承担。如发生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纠纷,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诉。也可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一、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看法?
在审判实践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案例在增加,我也代理过该类犯罪,但发现一个问题,一是警方在案件的入口没有很好的研判罪与非罪的法律关系,比如对那些涉案的公司报批报备手续完善的,交纳税收安置职工,即使公司在经营中存在一些问题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他行政部门查处的行政案件也按照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第二在查处该类案件中简单的按“新型传销”也就是不是按照《刑法》的释明而是按照公安部等的规定来查处或简单的按照“上线带下线”或没有直销牌照就予以立案侦查,同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时忽视了一个问题?构成本罪同时存在着行为人在传销时是否存在着推销和销售的产品是假冒伪劣、价格欺诈、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道具产品或低端产品就草率的按照本罪判刑是错误的。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实施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十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哪些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方法和手段。《民事诉讼法》根据不同的执行对象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措施。(1)对义务人存款的执行。在义务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社和其他储蓄业务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对义务人收入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3)对义务人财产、物品、债权的执行。义务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当于应履行数额的财产。(4)对不动产的执行。对不动产的执行,即对有关土地和房屋权益的法律文书的执行。(5)对行为的执行。在某些案件中,如侵权案件等法律文书常常指令被申请执行人完成特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如果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6)对指定交付财物或票证的执行。对于生效的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特定财物或票证,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如何消除不良借款记录?
不良借款记录指的是下述方面: (一)贷款当前逾期;(二)贷记卡当前逾期;(三)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含卡费、年费);(四)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含卡费、年费);(五)单笔贷款存在近24个月内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累计逾期超过10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六)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七)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八)近24个月内贷款存在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九)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十)有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的记录;(十一)其他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如何消除或化解不良记录呢?刘宏伟律师告诉您:
1.需要先了解自己的信用分具体情况,了解问题所在。
2.针对问题,迅速补救,尽快还清借款。
3.每月按时还款还贷,良好的表现会使银行充分考虑你的新的贷款请求。
十四、作品的标题有没有著作权?
《喜洋洋与灰太狼》是一部儿童非常喜爱的动画片,在别人继续创作续集时,使用了该标题。对此《喜洋洋与灰太狼》原作者认为续集使用了原标题,是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为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作品的标题能否成为著作权的问题,在整个世界范围还没有统一规定。我国对此无具体规定,归纳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对标题给以保护的措施,大致有下列几种:一、将作品的标题与作品结合起来,给予著作权保护。二、视情况对作品的标题分别采用著作权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如果标题具有独创性,应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如果标题不具备独创性,则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三、对于作品的标题,通过防止商品假冒或通过防止欺诈行为来加以保护。鉴于上述国际司法实践经验,我国法院在审理作品标题纠纷时通常采用“独创性”标准,即作品的标题是否具有独创性,但这种界定是很困难的。我们认为,作品的标题应由著作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保护,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喜洋洋与灰太狼》标题新颖,具有独创性,应受到保护。
十五、夫妻一方能否以对方有性功能障碍起诉离婚?
刘某与陈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2018年生一子刘军,双方感情甚好。2020年4月,刘某因工伤致性功能丧失终生残疾。2020年12月,陈某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可判决离婚。未婚男女依法登记结婚后,彼此间即负有同居的权利义务。同居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身权,任何人都无权加以剥夺。在本案中,刘某因工伤致性功能丧失并治疗无望,陈某起诉离婚,是可以理解的。但鉴于双方结婚多年,感情甚好,且又有一子,所以人民法院应着重作调解和好的工作,以维持家庭关系的稳定。如陈某坚持离婚,人民法院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关于"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规定,判决离婚。
十六、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26号《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第九问:“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十八、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吗?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开始,终止于死亡。人一旦出生就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不管他生存了多长时间。民事权利能力的产生与出生有着密切联系,不具备出生的法律事实,也就不能产生民事权利能力。因此,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权益在我国法律中受到特别保护。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旨在保护未来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利于未来民事主体的成长,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对胎儿的特殊保护措施,只有在胎儿出生时方可适用,如果胎儿在出生时是死体,则不适用该规定。
十九、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1)同一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不能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2)自己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发生法律行为。这种情况,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从事代理事务形同虚设,这与设立代理宗旨相悖,是无效的代理行为。(3)法定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赠与权、受遗赠权,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上述权利。(4)在诉讼中,代理人须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应明示授权的事项和权限。授权委托书只写号“全权代理”,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无权就实体部分进行代理。
二十、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所享有权利。工业产权主要指专利权和商标权。知识产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人类脑力劳动创造的非物质财富,没有形体,不占用空间,但可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2)知识产权的内容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性。(3)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4)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5)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
二十一、《婚姻法》)有哪些禁止结婚的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以下各代血亲。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指直系血亲以外的与己同出一个血缘的亲属。
血亲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是指基于出生而形成的,源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自然直系血亲,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是法律确认其与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血亲。如养父母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虽然他们没有血缘关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所以也是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出于祖父母、外祖父母,而又非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范围是:兄弟姐妹间、堂兄弟姐妹间、表兄弟姐妹间、叔伯姑与子女间、舅姨与外甥子女间。(2)禁止结婚的疾病。患有麻风病未经治愈的不准结婚。患有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人,不准结婚。如患有严重的精神病、痴呆患者;患有遗传性、传染性、危害性疾病的人;患有性病,有生理缺陷、无法履行夫妻义务的人等。现在,在我国男女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前,需到指定医院进行全面身体检查。目的之一,就是防止双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人在未治愈以前登记结婚。
二十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哪四种严重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行政法,也就是没有达到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后果影响重大的“有犯罪事实发生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立案标准,但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共六章119条的法律释明中,有下面四种严重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是: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4.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比如上述行为中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秩序的;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的;以及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他单刃双刃两刃刀影响公共场所秩序的。
二十三、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有哪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解、调查,是消费者协会的职责之一。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的投诉均应受理。但是,根据消费者协会工作规则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投诉的下列案件不予受理:第一,消费者投诉时不能出具购物发票或者小票的;第二,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是处理品,并且销售时声明是处理品,因出现质量问题而投诉的;第三,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该部门已经处理完毕,或者由仲裁机构裁决以及向人民法院起诉,已经受理或判决的;第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许可证才能购买,而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或禁止个人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而申诉的。
二十四、哪些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上述的劳动争议,当事人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所谓“企业与职工之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但政府机关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公务员或工作人员发生争议则不属于上述劳动争议范围,不能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二十五、保险合同中的索赔程序及提供的文件有哪些?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索赔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请求保险人履行义务的行为。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提出索赔要求,并按诚实信用原则,提供有关证据,采取积极措施,协助保险人的理赔工作。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其他有关情况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要求。索赔要求的提出是有时效限制的,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索赔请求权,则该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消灭。在我国,各类保险条款中都有明确的具体时效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请求索赔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工作,即提供索赔所需要的材料和协助保险公司理赔。(1)提供索赔单证:①保险单。②帐册、收据、发票装箱单等保险标的的原始单据。如为货物运输保险,还须提供提单、运输合同等。③出险证明书。④损失鉴定证明等证明损失原因及程度的单据。如为人身保险,还须出具死亡或伤残等证明,⑤保险标的所受损失的清单及施救整理费用的原始单证。(2)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工作。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因防止损失扩大采取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同时,在保险人核实损失、查实证据时,投保人应当对保险人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二十六、家庭装修应注意哪些问题,发生纠纷怎么办?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整理的工程建设活动。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应注意以下问题:承接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或个人的资格条件。承接者为单位的,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建筑业企业资格证书》;承接者为个体从业者的,应持有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登记备案,并持有上岗证明。采取包料形式的,应注意施工者所使用的装饰材料的质量优劣,并要使用阻燃材料。承接者的施工是否规范、科学,不得破坏房屋主体及承重结构。签订书面合同,条款要具体、明确。合同中应写明保修期限、保修范围和责任承担。如发生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纠纷,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诉。也可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十七、商品房的保修期限有什么规定?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对其售出的商品房各部分在下列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日起到以下规定的期限:土建工程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置工程为6个月。供热及供冷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一年。
二十八、什么叫诉讼中止和终结?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发生某些特殊情况,诉讼无法继续下去,必须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特殊情况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的制度。诉讼中止是由于客观障碍的出现造成的,是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诉讼程序恢复后,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中止前所作的一切诉讼行为,仍然有效。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使正在进行的诉讼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再继续进行下去,从而终止诉讼程序。诉讼终结是诉讼的非正常终结,诉讼终结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再行受理和审理此案。
二十九、什么是管辖?
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法律制度。确立诉讼管辖制度的意义在于:
(1)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管辖明确,各法院就能在自己的职权和职责范围内,及时行使审判职权和履行审判职责,有效地避免法院之间对民事案件的处理互相推诿或互相争执。
(2)便于当事人请求司法保护。管辖明确,有利于当事人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后知道应该到哪一级的哪一个人民法院去起诉或应诉,及时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维护国家的主权。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管辖明确,保证了我国司法机关对有关涉外民事案件的审判,从而维护了国家的主权。
按照不同的内容,管辖又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等。
三十、什么叫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人民法院在管辖上的分工,即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和权限。在我国有四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确定哪些案件由哪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的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指专利案件、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三十一、什么是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根据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的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依据一定的标准,来划分处于同一级别但分属不同地区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最主要的是法院辖区与当事人或诉讼标的之间的关系。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依此标准,在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对地域管辖的划分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十二、安倍被杀引发的法律思考?
日本前首相安倍晋三7月8日在日本奈良被凶手山上徹也枪击身亡引起广泛热议,在《日本刑法》中也有以下思考:如果被害人枪杀死亡最高刑是死刑,日本是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但死刑的复核和最终裁决周期漫长,本案安倍晋三被杀即使被告人山上徹也被判死刑也要经过漫长的时间,最后的死刑签署令是日本的法务大臣,而据了解该法务大臣与安倍晋三有过节,能否签署死刑执行令还是个未知数;第二,被告人山上徹也的第二枪是否致死安倍晋三通过画面回放以及现场医务和安保人员的抢救措施判断,医务人员采用了胸部按压可能是导致安倍晋三致死原因,也就是存在着重大的医疗过失错误,这样山上徹也的第二枪不是致命伤;第三,日本是个奇葩的国家,党派和民间团体众多,现在很多山上徹也的粉丝给他求情:山上徹也是个善良的年轻人,宽恕他吧。这个案子如果发生在我国,那一定是性质严重、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影响极为重大,判死刑那是铁定。
三十三、什么叫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其进行保护、固定,以保存其证据作用的措施。当事人需要保全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需要保全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所以证据的保全无论对于当事人,还是对于人民法院来说,都是对证据的一种抢救,是保证案件得以顺利、公正审判的有效措施。意证据保全需要具备两个条件:(1)需保全的证据材料与所争议的法律关系有关联性(2)待保全的证据材料有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
三十四、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当涉讼的财产或虽未涉讼但已处于争议状态的财产受到某些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法律上确定财产保全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审判工作的进行,维护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可以把财产保全分为两种: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
三十五、什么叫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在终局判决之前,为了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法院裁定义务人先行履行义务的制度。先予执行是诉讼上的一种应急措施,其着眼点是满足权利人的迫切需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下列案件,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根据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先予执行的条件是(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申请人有行使权利的迫切需要。(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4)必须由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
三十六、打官司需要哪些诉讼费?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诉讼,依法律规定应向法院交纳的一定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费用有两种: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依法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费用,称为案件受理费。因案件情况不同,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也有所不同。对财产案件,按争议财产的价额或金额,依一定的比率收费;对非财产案件,则规定具体收费数额,按件征收。当事人除了交纳案件受理费之外,还应交纳在诉讼中实际支出的各种费用,统称为其他诉讼费用。这些费用主要是:(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等。(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3)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所实际支出的费用。(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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