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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大家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即将召开金融审判白皮书(2019年度-2021年度)新闻通报会。发布会现场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z政治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宣传工作组组长陈蕾主持。

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我是今天通报会的主持人陈蕾。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我院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我谨代表朝阳法院对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领导、媒体朋友们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本次通报会采取线上的形式发布,同时由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会与法频道、北京广播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分别在“央视频”、微博、头条号进行同步视频直播。

首先为大家介绍一下出席此次通报会的人员。他们是:朝阳法院副院长龙云斌、朝阳法院民三庭庭长王丽英、副庭长孙璟钰、周裕财。

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拉动了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也为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了诸多改变,电子签约、线上信息采集、人脸识别、第三方支付等技术的深度应用,极大的便利了交易、提升了效率。但同时,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也引发了“金融规则”的变化,由此而来的金融纠纷也随之增多。刚刚,我院民三庭就开庭并宣判了一起互联网投保引发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下面,首先有请民三庭副庭长孙璟钰向大家通报案件相关情况。

各位媒体记者、人大代表、各位参会嘉宾: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刚才公开开庭宣判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案情

本案系投保人通过第三方网络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以该意外事故系被保险人作出保险单约定不予承担保险责任的行为而拒赔引发的纠纷。

2019年6月,王某某通过某旅游保险网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户外运动高风险计划四》,保障项目包括意外身故、残疾保障,遗体或骨灰运返,保险金额共计525 000元。购买保险后,王某某与其他6人前往四川省汶川县卧龙镇大雪塘徒步,王某某在翻越大雪塘垭口时,意外跌落致使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王某某等7人均明确知晓穿越地点是卧龙保护区的缓冲区、核心区,且禁止一切旅游、徒步等活动。为逃避监管,7人专门选择在夜间进入,最终导致悲剧发生。2021年3月,王某某之合法继承人刁某等三人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依据保单载明的以下内容拒赔,即“被保险人故意作出的危险性行为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危险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进入国家或当地政府命令禁止的线路或地区等”。庭审中,某保险公司补充其拒赔理由还包括案涉保险条款免责条款中的第(三)项,即“被保险人实施或企图实施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拒捕”,保险公司予以免责。

二、争议焦点与裁判依据

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是某保险公司援引拒赔的保险单内容是否属于免责条款,是否应就此内容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及明确提示;二是某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第(三)项拒赔。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某保险公司援引拒赔的保险单内容虽未在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部分出现,但产生在特定情况下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法律后果,属于免责条款。此外,该条款中提及的“违规进入国家或当地政府命令禁止的线路或地区等”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禁止的行为。按照《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应由某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履行提示义务。而某保险公司用以证明已履行提示义务的投保流程系在本案诉讼中形成,并非王某某当时投保流程的回溯,同时,上述免责事由与案涉保险单中的其他备注事项一并列明,未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或其他明显标志的方式使投保人能够辨别该免责事由区别于其他内容。故某保险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就该免责事由向王某某作出提示,刁某等三人有权主张该免责事由不成为合同内容。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某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投保人送达案涉保险条款,不能证明其已就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第(三)项向投保人进行提示,故刁某亦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且该条款所提及的行为与王某某此次行为不一致,某保险公司无权依此拒赔。

综上,本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刁某等支付全额保险金525 000元。

本案中的被保险人逃避监管、故意闯入禁区、违规穿越的行为虽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给予否定性评价,但被保险人违规并非保险公司予以法定免责的事项,保险公司仍应按《保险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案的发生,反映出保险公司在进行互联网承保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投保流程的规范性有所缺失。在传统纸质投保材料转变为电子化投保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就投保内容的合意仅能体现在互联网投保单、电子保单及电子保险条款中。进入诉讼的大量保险纠纷案件所反映出的投保流程不规范的情形即包括:免责事项未进行提示说明、保险条款未交付等。就本案而言,某保险公司虽在保险条款中对免责条款进行加粗加黑,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保险条款已向投保人交付;且其对保险单中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亦属于免责事项认识不足,未能就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向投保人进行提示。

二是投保流程无法回溯致使提示及说明义务认定不明。诉讼中,在判断投保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或保险人是否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中,大多数保险人无法提供实际投保流程记录,仅能提供后期演示视频进行佐证,导致证明力减弱而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即是如此。某保险公司虽提供投保流程录像以佐证投保过程中已就保险单中的事项向投保人进行提示说明,但因其提供的录像为诉讼中形成,不能反映投保当时的情况,故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由此,建议保险公司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改进以下事项:

第一,完善善互联网投保流程及数据存储机制,包括完善互联网投保流程的设计,在互联网投保过程中严格履行条款交付及相应的提示说明义务,同时要加强数据存储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证据保全意识,对互联网投保过程中投保人的操作痕迹、向投保人送达保单及保险条款等均予以记录和存储。

第二,加大对免责事项的提示及明确说明力度,保护保险消费者知情权。一是建议保险人提升对免责条款的认识程度,重视对散见于保险单或保险条款中具有免责性质条款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二是建议保险人重视对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内容条款的提示义务,严格按照《保险法》规定的方式对此类条款进行提示,勿以将相关条款内容载明在保单中作为履行提示义务的标准。三是对于通过定义性条款限缩理赔范围从而产生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内容,建议保险人应对此内容向消费者进行提示及明确说明,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谢谢孙璟钰副庭长的介绍。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也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朝阳区作为北京市经济活跃度最高的城区,区域内聚集了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近年来,朝阳法院受理的金融类民商事案件呈现出数量多、类型多、疑难复杂案件多等特点。为进一步妥善化解金融纠纷,我院梳理了2019年至2021年间审理的金融案件,在统计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金融审判白皮书(2019年度-2021年度)》。下面,有请我院副院长龙云斌为大家详细介绍白皮书制作的主要背景。

各位人大代表、媒体朋友,以及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调解组织的代表们:

大家上午好!首先我代表朝阳区法院对各位长期以来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朝阳区作为北京市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经济活跃度最高的城区,区内聚集了银行、信托、财务公司、汽车金融、证券、期货、基金等各类型传统金融机构,同时,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融资租赁、小额贷款、融资担保、交易所、第三方支付等新兴金融业态也加速聚集。截至2022年上半年,全区金融机构总数已达1617家,占全市的四分之一,其中外资金融机构367家,占全市的65%以上。全市三大外资再保险公司、七家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全市70%的外资法人银行、80%的合资保险公司、70%的国际证券交易所代表处,以及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知名金融组织齐聚朝阳。2021年全年,朝阳区金融业实现增加值1416.7亿元,同比增长12.0%,占全区GDP的比重为18.6%,已经成为全区第一大产业。

在此背景下,朝阳法院近年来受理的金融类民商事案件总体呈现出案件数量多、案件类型多、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多等特点。同时,2020年以来,新冠疫情的爆发及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影响在金融审判中逐步显现,金融审判的阶段性特征也愈发鲜明。为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全力服务保障发展,我院紧紧围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任务,依托于金融专业审判庭室,多管齐下,积极采取如下措施,努力提高金融审判水平:一是积极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及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不断完善金融审判机制,切实促进审判效率和效果提升;二是大力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以深入的调研和专业化审判力量,积极破解各类审判难题,为金融市场提供明确的规范引导和价值指引;三是妥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及各类涉众型金融案件,在依法保护金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四是坚持延伸审判职能,主动与各类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沟通座谈,积极向相关主体发送司法建议,为堵塞管理漏洞、完善制度运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为进一步妥善化解金融纠纷,深入发现问题、提示风险,我院对2019年至2021年期间金融审判整体情况、特点、主要类型金融案件的审理情况及诉讼中反映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总结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希望能为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2019年-2021年度金融审判白皮书》共53000余字,主要分为金融审判总体情况分析、主要类型金融案件两大部分,其中,金融审判总体情况分析部分统计了三年间金融案件的基本情况、总结审判特点、归纳了金融案件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并从预防金融风险、规范金融秩序、加强金融消费保护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第二部分专设银行篇、保险篇、私募基金篇和融资租赁篇,分别针对涉银行案件、涉保险纠纷案件、涉私募基金案件、涉融资租赁案件的具体情况、反映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了专项分析,并分别提出对策建议。

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大局,是我院金融审判工作始终坚持的工作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上强调,要正确认识和把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并针对重点领域和方面提出具体工作要求。这些不仅为当前金融工作提供了明确方向,也为金融审判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

未来,朝阳法院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秉持服务大局理念,深刻认识融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意义,严格依法审理各类金融案件,始终从打好“三大攻坚战”的高度,坚持“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好效果”,做好金融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效能,为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谢谢龙云斌副院长的介绍。此次发布的白皮书对主要类型的金融案件审理情况、特点进行了梳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诉讼中反映的问题和风险,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对策建议。下面,将由我院民三庭主持全面工作负责人王丽英及民三庭副庭长周裕财分别为大家介绍金融审判的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问题风险及对策建议。首先,有请王丽英庭长为大家介绍金融审判的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各位人大代表、记者朋友、各位参会嘉宾:

大家上午好!现在由我通报2019年至2021年朝阳法院金融审判的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一、2019年至2021年朝阳法院金融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收结案情况

2019年至2021年,我院受理的金融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三年共计受理金融案件55 089件。其中,2019年,新收案件18 688件,同比增长18.6%,结案17 770件,同比增长11.9%;2020年,新收案件18 189件,同比下降2.7%,结案17 319件,同比增长2.5%。2021年,新收案件18 212件,同比增长0.1%,结案18 223件,同比增长5.2%。

(二)案由情况

金融案件案由总体呈现多样化特征。从数量上看,统计期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四类案由始终占据前五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连续三年居于首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数量阶段性变化较为明显。其中,2019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位居第二位,但自2020年起,因投资理财类案件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其中多以合同纠纷案由出现,故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减少。2020年、2021年,追偿权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分别跃居第五位。

(三)涉诉主体情况

统计期内,涉诉金融案件主体既包括银行、保险、融资租赁、保理等各类传统金融机构,也包括消费金融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和投资理财公司等金融企业,反映出辖区内的金融主体类型多样且活跃度较高的特点。

其中,主要涉诉主体包括汽车金融公司6家、银行47家、保险公司52家、融资租赁公司66家、小额贷款公司10家、商业保理公司40家、融资性担保公司68家、证券公司19家、消费金融公司3家。上述机构大部分注册地在朝阳区,其中也有一部分因实际经营地、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在朝阳区,而依当事人约定或依法定管辖原则由朝阳法院管辖。

(四)程序适用情况

受被告人数多、异地被告多、送达地址不准确等因素影响,金融案件长期存在公告送达适用率高、普通程序适用率高、案件审理周期较长的特点。2020年之后,得益于约定送达条款的适用及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红利释放,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独任制适用率大幅提升。其中2020年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78.29%,2021年普通程序独任制适用率占全部普通程序案件中占比达到97.77%,极大地释放了审判力量。

(五)结案方式情况

统计期内,判决依然是主要结案方式,三年合计占比72.76%,其次为调解撤诉,调撤率合计占比19.47%。裁定驳回起诉案件占5.26%。调解案件每年700件到1000件不等,其中2021年最多,为1071件。

二、2019年至2021年朝阳法院金融案件的总体特点

总体来看,我院金融案件呈现出案件数量多且持续增长、案件类型丰富且呈阶段性变化、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多且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特点。2020年以来,新冠疫情爆发及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影响也在金融案件中逐步显现。具体特点如下:

(一)案件数量仍呈增长态势,疫情影响因素逐渐显现

多年来,朝阳法院金融案件收案量持续增长。统计期内,收案量具有一定的波动性,但总体仍呈增长态势,仅在2020年小幅下降后继续回升。受疫情影响,部分借款人还款能力减弱、违约风险增加;一些投资项目预期进展放缓或中断、融资方资金流断裂,投资人收益预期落空,相关诉讼随之增加。此外,疫情及相关监管政策变化背景下,市场主体在风控标准、催收力度、诉讼需求等方面的变化,也对金融案件数量造成一定影响。

(二)融资类案件中涉非银融资方式的案件绝对数及占比上升

基于辖区内汽车金融公司集中的特点,朝阳法院汽车金融类融资案件始终占主体部分,银行类融资案件也保持相对稳定数量,与此同时,其他融资类案件占比逐步增大。2019年以来,以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非银金融机构为主体的案件增长趋势明显,其中2019年该类案件收案量同比增长7%,占总体收案量的17.2%;2020年及2021年,受疫情影响,该类案件增幅有限,但仍呈增长态势,分别占总体收案量的19.3%及18.8%。非银金融机构案件占比增加,间接反映出近年来融资渠道多元化发展、非银金融机构市场份额不断提高的特点。

(三)投资类纠纷持续增多,其中涉私募基金案件、涉平台案件和群体性案件增幅较大,案件复杂程度及专业化程度明显提高

近年来,因投资亏损引发的纠纷始终保持高位运行,且相当一部分案件具有群体性因素。从案件类型看,2019年以来,委托证券期货交易及各类涉黄金、外汇、收藏品交易类案件大幅减少,而以私募基金、地方金融交易所挂牌产品、股权众筹平台投资项目、各类信托产品、资管计划等为主的合同纠纷案件大幅增多,且明显呈现出诉讼主体、诉讼路径及诉讼请求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涉及金融产品结构及复杂法律问题的实质性争议明显增多。

(四)担保及追偿类案件类型多样、数量增多,疑难问题不断涌现

当前,担保及其他增信措施正深度参与到各类市场融资过程,反映在诉讼中,涉担保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相应的追偿权纠纷,特别是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提起的追偿权纠纷案件数量增幅明显。相关案件中还反映出如下三方面特点:一是担保案件类型丰富,不仅涵盖了一般抵押、质押、保证、实现担保物权等传统担保案件,也涌现出涉股权收益权质押、信托收益权质押、保证金质押等新型担保案件。二是担保案件交易结构越发复杂,一些交易模式采用多种担保和增信措施并存或环环相扣的方式加强主体间的相互制约和保障力度,增加了交易模式和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一些交易中还存在担保人、反担保人与借款人角色功能混乱的情况。三是部分案件主债权经过多次转让,导致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提起的追偿权纠纷案件存在基础事实查明难、诉讼主体追加难等问题,其中不乏以债权转让及担保追偿方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此外,因担保物权名义登记引发的问题也在诉讼中陆续出现。

(五)传统金融消费维权案件减少,但金融消费者以卖方机构未履行适当性义务为由维权情形增多

2019年以来,随着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加大消费者保护力度,以及多元调解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消费者以银行卡盗刷或金融服务不到位等为由起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传统案件明显减少。但与此同时,随着“适当性义务”概念的普及,越来越多的金融消费者在涉银行理财、私募基金、资管计划等案件中,将卖方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作为诉请理由。此种情况一方面反映出金融消费者维权理念和认知的提升,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各类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推介、销售或金融服务提供过程中对适当性义务的履行尚存不足。此外,也存在部分投资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但仍以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为由主张赔偿,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金融消费者诚信意识淡薄,以及适当性义务在部分案件中被滥用的倾向。

(六)案件涉及刑民交叉的情况增多,且牵涉的金融主体范围扩大

统计期内,以裁定驳回起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共计2804件,其中85%左右的案件系涉嫌刑事犯罪裁定驳回起诉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其中,除涉刑比例高的委托理财案件外,其他类型金融案件中涉及刑事因素的情况明显增多且呈现类型多样化、主体多元化特点。目前已涉及到银行、汽车金融、保险、融资租赁、保理等各类金融机构,如银行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成为“以房养老”“装修贷”骗局之一环,涉汽车金融借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也存在一定数量的借款人、承租人集中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进行抗辩的情况。

(七)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金融“创新”带来的新问题持续增多

2019年以来,各类新类型案件不断涌入,其中多为新型交易且不乏涉嫌违规行为,引发的法律难点较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虚拟货币类案件陆续涌入,该类案件数量不多,但涉及虚拟货币买卖、委托理财、借用等多种情况。二是多重嵌套式交易引发的纠纷增多,如在资管领域,存在以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嵌套参与股票定向增发并辅以“对赌”协议等复杂交易模式;在融资租赁及保险类纠纷中,存在融资租赁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多个金融机构参与,集融资租赁、金融借款、保证金、保证保险、承租/借款、抵押担保等各种关系于一体的复杂交易结构;在债券交易纠纷中,存在以结构化发债嵌套私募基金、资管计划等多种交易形式的情况,相应案件涉及的主体及法律关系复杂,各项请求权基础杂糅,且存在违规嫌疑,甄别妥处难度较大。三是涉供应链金融业务纠纷案件开始涌现,与应收账款转让、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票据保理、池保理等相关的问题不断增多,相关交易性质认定、权利救济路径选择等方面存在法律难点。

(八)科技对金融审判的双重影响越发凸显

一方面,随着当前网络信息技术与金融业不断融合,金融科技创新对交易模式产生的影响已经深度反映到金融纠纷及其审理过程中。电子签约、线上信息采集、人脸识别、区块链等技术深度应用,在便利交易、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引发了合同成立、提示说明义务等规则的变化,并在案件管辖、事实查明、证据审查、法律关系性质及效力认定等方面给法院提出了新挑战。另一方面,法院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投入也极大地推动了金融审判质效的提升。2019年以来,集约化、智能化办案方式对金融案件处理效率的提升效果进一步显现。

(九)金融案件非诉纠纷化解机制成效明显提升

金融合同标准化程度及当事人专业程度相对较高,部分案件争议不大,具备以非诉机制化解纠纷的良好基础。基于此,朝阳法院近年来开展了一系列金融纠纷诉前调解工作,其中信用卡纠纷案件成效较为明显。2021年受理的信用卡纠纷案件中,由法院出具司法确认的案件196件,经诉前调解后撤回起诉的案件27件,合计占当年度全部信用卡纠纷案件的20.5%。此外,统计期内,朝阳法院受理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支付令案件数量均有提升,反映出当事人依托非诉程序实现权利、化解纠纷的意愿有所增强。

以上就是我通报的主要内容,谢谢大家!

谢谢王丽英庭长的介绍。下面有请周裕财副庭长为大家介绍金融审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风险及对策建议。

各位人大代表、记者朋友、各位参会嘉宾:

大家上午好!接下来由我为大家通报2019年至2021年,朝阳法院金融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重点问题、风险及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

(一)中小微企业融资贵用资难仍有体现

统计期内,朝阳法院审理涉中小微企业融资用资金融案件共计4789件,占全部融资类案件的13.5%。其中仍可体现中小微企业在融资与用资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非银行渠道融资贵。一是融资利率高。审理中发现,相关融资年利率基本在12%-18%之间,且除利息外,供资方还提出罚息、违约金、其他损失等主张,折算后年利率多在18%以上,部分甚至超过24%;二是隐性费用高。部分融资中仍存在由第三方收取咨询费、服务费等费用,将利息定期折入本金、收取不合理催收费用等现象;三是增信成本高。中小微企业通过担保公司等方式增信需要承担至少2%-5%的担保费用并提供反担保,融资成本进一步增加。

2.融资后用资难。涉中小微企业融资用资案件中,有4238件案件中供资方行使了提前到期权或合同解除权,占比超88%。合同中往往对供资方权利行使条件约定较为宽松,如约定融资方出现任何一期逾期还款,出资方即有权解除合同等。此外,部分案件中还存在不同程度的融资“陷阱”,如以业务合作为名进行资金拆借后,将前一合同中未实现的利润转为新的借款等,增加了融资方用资及维权难度。

(二)金融产品及运营平台、场所存在显性或隐性风险

1.投资端与融资端问题叠加引发投资风险。一方面,投资端投资需求旺盛,但投资能力不足;另一方面,融资产品名目繁多、类型多样,但发行主体、管理主体在资质条件、管理能力、风险应对能力方面存在不足。两种因素叠加,持续引发投资风险。

2.众筹及理财类平台存在风险隐患。案件审理中发现,平台作为居间方在投前尽调和投后管理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及风险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此外,部分案件中还出现了平台为促进交易而进行违规保底、“隐性”担保、债权拆分、期限错配等情况。以上均加大了投资风险,部分项目甚至存在涉嫌刑事犯罪的风险。

3.地方金融交易所挂牌产品易发风险。部分地方金融交易所对挂牌定向融资产品存在对外公开宣传、设置多期、多轮投资以及通过拆分、“团购”等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且怠于进行合格投资者审查等情况;部分交易所对挂牌产品仅做形式审核,无风险评估,甚至以各种形式为产品发行方“背书”,容易与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发生关联,引发交易风险及涉刑风险。

(三)金融机构对告知及提示说明义务重视不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仍显不足

1.对合同性质及主要权利义务关系告知不充分。一是对合同性质及权利义务关系缺乏必要解释,如融资租赁关系中融资租赁公司或代为展业的经销商不向承租人解释合同关系,部分承租人甚至不知道融资租赁公司的存在;二是对复杂嵌套交易模式不予告知,导致消费者难以全面了解交易结构及权利义务关系;三是部分合同存在捆绑签订情况,如金融借款合同及委托理财案件中未经借款人或投资人同意代为购买保证保险等。

2.对合同主要条款及各类息费标准提示告知不充分。一是涉金融交易合同大多内容繁多、字体较小,合同条款可读性较差;二是签署空白合同的情况较为普遍;三是告知过程流于形式,如存在由银行职员代持卡人填写合同的情况;四是对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分期手续费、透支利息等融资成本及违约风险告知不充分,对咨询费、服务费等各类费用缺乏明确解释。

3.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等特殊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履行不足。正如刚才通报的典型案例反映的问题一样,保险案件中存在保险人未交付保险条款,未对免责事项进行提示和说明的情况,个别案件中还存在保险经纪人或业务员代为操作投保过程、擅自点击网页提示内容以及未作强制性弹窗或无需阅读保险条款、免责事项即可完成投保的问题。

(四)金融机构展业规范性不足,证据意识有待提高

1.金融机构展业规范性不足。如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方式不规范;基金销售人员夸大宣传产品收益率、变相做出保底承诺;融资租赁公司收回租赁物后,长期不进行租赁物评估,亦不对租赁物进行处理等。

2.金融机构证据意识仍有待提高。除典型案例中体现的保险公司证据留存意识不足的问题外,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委托理财受托人、保险公司均存在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其对相关息费计收、免责条款、投资风险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等情况。

(五)金融机构提高诉讼效率的合同保障不足,非诉纠纷化解机制适用及纠纷自我化解能力有待提升

1.约定送达适用不足。大部分金融机构在合同中约定送达条款及电子送达条款,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约定送达条款内容不完整,部分未尽到提示义务,导致一些条款不具备适用条件;二是电子送达约定进展缓慢,合同中对于具体邮箱、微信等未进行专门确认,导致相关约定流于形式。

2.非诉纠纷化解机制适用不足。一是对多元调解及司法确认程序了解不充分,适用意识及能力有待提升。二是对公证债权文书、实现担保物权、支付令的适用明显不足。

3.部分金融机构的纠纷自我化解能力有待提升。如保险案件中,部分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及赔付耗时过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及信用卡纠纷案件中,部分银行对判决书存在“依赖”,个别银行在被告认可其全部诉请且提出极为合理的调解方案时,仍拒绝调解。上述情形不仅增加了各方诉累,且易激化社会矛盾。

(六)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及维权能力不足,引发交易风险

2.挽损维权能力不足。如发生非因主观原因导致的借款及租金逾期时,未及时沟通协商变更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后,未及时报警报险,未妥善保存保险事故损失凭证;投资亏损时,未及时采取措施挽损等。

(七)金融防疫支持政策有待进一步落实

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至今,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出台了诸多金融支持防疫政策,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实践中,由于金融机构内生动力不足、外部激励约束作用发挥不充分以及相关尽职免责制度建立不完善等原因,对中小微企业“惧贷”“惜贷”的问题仍旧存在,具体表现为贷款意愿不足、贷款不良容忍度过低、进入诉讼后调解标准过高等。司法实践中,法院以调解方式化解了一些涉疫金融案件,取得了较好效果,但也存在因部分金融机构对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或标准过严、要求过高,导致一些案件未能以调解方式妥善化解,不利于助企纾困。

二、对策与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行政监管及行业协会层面

1.加强监管力度,强化源头治理

一是加强对地方金融交易所、股权众筹平台、互联网理财平台等在内的新型交易平台、场所及各类新型交易模式的事前及事中监管,消除新型风险隐患;二是加强对大额金融产品的备案审查及对资金流向的合规审查,对相关金融产品的资金托管机制监督落实到位;三是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科技力量,对违法违规主体及行为“打早”、“打小”;四是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强化金融纠纷源头治理,引导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2.注重多方联动,防范化解风险

一是加强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及金融监管部门与工商等行政部门间的联动配合和协调行动,确保重点风险领域不留监管漏洞;二是积极参与法院多元调解机制,加大调解参与力度,推进金融纠纷矛盾多元化解;三是主动与金融审判部门、各领域行业协会共同建立、健全常态化信息沟通机制、金融风险协同治理机制,发挥协同效应,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3.综合精准施策,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一是加强对各金融机构收取息费标准的规范和审查,有效规制不合理收费、隐形收费和超高息费;二是进一步加强政策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积极响应、落实小微企业服务政策;三是进一步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减少中小企业融资增信成本。

4.扩大金融防疫支持政策覆盖面,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监督考评

一是针对疫情给不同领域实体经济带来的影响程度,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外,对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台有差别的展期、免息政策,发挥政策优势;二是强化监督落实,严格对标对表,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各类金融机构,予以通报惩戒;对政策落实到位的机构,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及鼓励,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

(二)金融机构及金融企业层面

1.规范展业行为,加强风险防范

一是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建立完备的覆盖各类金融业务的风险预防、预警和应对机制。二是规范业务流程,确保各环节依法依规进行,有效防范事前、事中风险。三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监督与考核,加强对营业场所、印章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监督管理,避免因违规操作引发内外部风险。四是审慎开展金融创新,特别是对跨金融机构合作业务,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杜绝规避监管行为,防范自身风险及行业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2.积极落实政策,服务实体经济

在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面:一是合理设定息费标准,减少超高收费、隐性收费及不合理收费;二是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严格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为相关业务开展提供制度支持;三是加强业务创新,推出更多符合中小微企业实际的信贷类产品及保险类产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选择和服务保障。

在金融支持防疫政策方面:一是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对确因受到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和个人,严格落实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努力做到应续尽续;二是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谨慎行使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权及合同解除权,同时采取适当下调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措施,支持相关主体缓解资金压力;三是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可以考虑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对相关债权予以适当展期,助力疫情防控及经济恢复。

3.严格履行义务,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高度重视并严格履行各类风险提示、告知说明、信息披露等法定及约定义务。特别是对合同性质、息费标准、主要权利义务关系、免责条款等重点事项予以充分告知、提示和说明。在销售理财产品及提供各类投资服务的过程中,进一步强化适当性义务,细化流程标准,做好“双录”工作,做到“卖者尽责”。

4.强化合同保障,增强纠纷化解能力

一是进一步完善合约定送达、电子送达条款,加强提示说明义务,确保条款适用效力;二是进一步发挥公证债权文书、支付令等非诉程序的制度价值,提升诉讼制度的适用能力与水平;三是加强与法院、调解组织的联动协作,进一步做好调解工作,增强纠纷实质化解能力。

(三)金融消费者及投资者层面

1.加强信息保护,提高法律意识

线下金融业务办理过程中,尽量亲自办理,不轻易把身份证件及银行卡交给他人;线上金融业务办理中,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号码、手机短信及邮件,不点击不明链接,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产生资金损失风险。

2.提高风险识别能力,防范投资风险

投资前,要充分了解投资项目,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考察;签订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并要求合同相对方详细介绍合同条款内容和后果,确保充分了解交易性质及相应风险;投资过程中,时刻关注投资变动及进展情况,预防相应风险的发生。

3.依法化解纠纷,提升维权能力

提高证据意识,做好证据留存工作。对于线上交易,应注重对相关条款的阅读,并及时下载、保存重要的电子合同、数据及相关交易记录。发生纠纷后,及时止损并协商解决;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提起民事诉讼,则应合理确定诉求、全面提交证据。

4.加强政策学习,合理准确适用疫情抗辩

确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影响而无法继续履行相关金融合同的,应当在全面客观分析自身违约原因、后续履约能力及继续履约必要性的基础上,积极协商解决。如进入诉讼,应提供充分证据并合理抗辩,避免为规避自身责任而滥用疫情免责抗辩。

以上就是我通报的内容,谢谢大家!

谢谢周裕财副庭长的介绍。今后,我院也将持续关注金融审判发展动态,即时分析新类型案件的发展趋势和特点,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今天的通报会就到这里,有进一步采访需求的记者朋友,可会后单独进行。再次感谢各位代表委员、专家学者、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领导媒体朋友的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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