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心理咨询服务问题探析|冯浩徐丽君|学者视点

作者简介:冯浩,男,中国矿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系,法学博士;徐丽君,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法官,心理学硕士。

摘要  家事司法重在诊断、修复和治疗家庭关系,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因而有必要在家事案件的审理中引入心理咨询服务。家事心理咨询师可以帮助当事人舒缓对立情绪、明确争议问题,挽救婚姻危机、修复家庭关系,调节负性情绪、诊疗心理创伤。当然,家事心理咨询的运作,由于缺乏立法支撑、受到适用条件和范围的限制、心理咨询评估报告法律属性尚不确定等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家事审判  心理咨询  危机婚姻  未成年人

一、家事心理咨询服务问题的提出

家事司法服务问题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并且开展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而受到普遍关注。全国各试点法院,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均应配备专门从事心理测试、心理辅导的司法辅助人员,协助家事案件的审理,积极推进家事审判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一)家事案件采心理咨询服务之必要性分析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家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据不完全统计,自2014年至2016年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纠纷案件超过400万件,家事案件不但增幅快,而且具有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等特点。【1】如何妥善处理家事纠纷案件、化解家庭矛盾、维护家庭稳定俨然成为我国家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原有的民事审判方式和强调对抗的诉讼模式单纯以权威性裁判分辨是非,未能充分考虑家事案件的特点,对纠纷当事人和涉案未成年人的内心感受及隐藏于纠纷背后的深层次心理因素重视不够,因而也就无法从根本上为其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譬如某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由于其自身存在着心理学上所谓的“归因错误”,极易把失败的事情视作对方的内在原因所致,同样的事情于自己而言则认为是外界因素造成的,这种典型的“归因错误”往往才是婚姻矛盾的真正源头。因此,为了恢复家事审判诊断、修复和治疗家庭关系的职能,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践行家事审判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理念,在家事案件中引入心理咨询服务势在必行。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心理治疗在家事调解的过程中虽然不是万能的,但多数情况下是必不可少的”。【2】

(二)家事案件采心理咨询服务之可行性分析

一些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以人性化和整体化方式处理家事纠纷案件,经常运用心理学方法和原理去帮助当事人化解纷争。如日本的家事调停委员会制度,法律要求调停委员能灵活运用医学、心理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等专门知识,对纠纷的解决提出妥善的调停方案;美国家事调解的调解人也要求具有心理学方面的素养,将“治疗”(therapeutic)理念带入调解中。【3】我国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亦实施了心理咨询服务制度,给家事案件的审判带来了便捷,当事人普遍反响较好。【4】

近年来,我国已有不少地区基层法院尝试将家事案件从普通民事案件中分离出来,成立家事法庭,【5】专门处理涉及婚姻家庭领域的各类纠纷。这为我国探索建立独立的家事审判程序,进而配置专业的家事调查官、心理咨询师等司法辅助人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广西南宁市良庆法院的家事法庭与南宁市妇联、民政局开展密切合作,对家事案件当事人开展心理、法律双干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6】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借助社会力量成立了未成年人心理工作室,采用沙盘治疗和心理情景剧等方式针对性进行了心理辅导,当事人的心理压力得到大大缓解。【7】

自2016年开始,笔者所在的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司法中心亦设立了标准化的心理咨询室,聘请了专业心理咨询师为纠纷当事人及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帮助,有近三分之一的当事人愿意接受心理测评和咨询,该咨询室成立以来,已接待当事人60余人次,成功挽救了数十对濒临破碎的家庭。【8】

二、家事心理咨询的目标及意义

(一)舒缓对立情绪、明确争议问题

家事案件中有些当事人情绪异常激动,在调解室或法庭上既无法冷静对谈,也不能充分表达其诉请和感情,当事人明显地重复陈述无意义的主张及常识性问题占用了大量的调解和庭审时间,不仅妨碍法院正确裁判,而且阻碍化解纷争。在立案或庭前调解阶段,法官如认为有进行心理疏导的必要,“虽有诚意协议,惟应沟通不良,以致无法有效对话;或因原先沟通不良而产生误会,而有情绪纠葛或意气用事,拒绝沟通,或遇对法院之裁判有不务实际之期待等情时”【9】,在征得该当事人同意后,可由心理咨询师为其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心理咨询师的介入,可以帮助当事人缓解和释放情绪压力,引导他们宣泄心中的烦闷,让他们尽情说出想说的一切埋怨和委屈,以获得心理上的净化效果,在平时难以充分交流和平等对话的情况下,当事人通过这种方法发泄出对对方的种种不满后,就有可能平静下来,厘清自己的思路,明确问题的焦点,进而有效呈现主张,建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良性心理互动。这不仅有利于庭审的简化,减少诉讼对抗,甚至有的当事人在这一过程中逐渐意识到了自己的不足和对方的可取之处,从而造就出互谅互让的氛围,直接促成了和解。

(二)挽救婚姻危机、修复家庭关系

离婚案件约占家事案件的80%左右,审理离婚类家事案件首先应区分危机婚姻和死亡婚姻。所谓危机婚姻,就是经过调解和疏导,婚姻尚可挽回。对于这类婚姻,重在修复,心理咨询师可以视不同情况,运用具体的心理咨询方法,帮助当事人审视自身问题,从客观角度评价对方,进而找到弥合感情、恢复婚姻的办法。

在笔者所在法院审理的一起因轻微家暴诉请离婚的案件中,心理咨询师敏锐地发现了双方日常惯用的沟通模式,“女方习惯以怒气来取代包容,男方则习惯用沉默来表达愤怒”,当双方的情绪都冲破容忍的边缘时,家庭暴力便产生了。认识到这一问题后,心理咨询师从双方的不良沟通模式入手,为其制定了一个中短程心理咨询计划,主要采用“理性情绪疗法”【10】,帮助他们认清了思想中的不合理信念,建立起合乎逻辑、理性的信念,以减少个人的自我挫败感,学会容忍自我与他人。经过努力,双方当事人均意识到原先的不合理信念是导致他们沟通时产生误会和矛盾的根源,并尝试学会了用全新的沟通交流模式相处,当事人此后再没有发生过家庭暴力行为。【11】

(三)调节负性情绪、诊疗心理创伤

死亡婚姻则是没有任何复合可能的婚姻,对于此类婚姻重在解除和善后,主要任务在于“妥善处理子女抚养、老年人赡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诊疗当事人心理创伤”【12】,防止出现离婚后当事人的极端行为。【13】

围绕家庭纠纷而产生的种种问题,从心理压力学理论上我们可以称之为生活事件,即对个体在生活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如“生活上的变化”、“家庭成员的变化”、“环境变化”等。这些事件产生的压力,会在一定时期内共同作用于人的心理,导致人的身心健康受到重要影响。美国著名心理学家赫尔姆斯和瑞赫根据压力理论开发了社会再适应量表,该量表汇集了个体在某一特定时间段内所有生活事件,并评价这些事件对个人造成的压力影响程度(下表为节选)【14】。

生活事件应激值排序表

通过上表不难发现,离婚在生活事件应激值中高居第二,仅次于丧偶。虽然离婚和丧偶均会产生一系列其他生活事件,如生活环境发生改变、家庭人数发生变化、生活条件产生变动等,但相比于丧偶而言,离婚获得的社会支持和同情却少得多。事实上,在离婚的背后,当事人极易产生一系列负性心理问题,严重影响自身身心健康,甚至波及其抚养的子女和老人。判决作出并不意味着心理咨询的终止,此时心理咨询的作用在于调适离婚当事人低落的情绪,缓解其内心的焦虑和孤独,以促使他们尽快调整心态、重新接纳自己、规划未来生活。法律的理性难以修复破碎的婚姻,咨询的柔情却能抚平受创的心灵。

(四)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心理测评和咨询已广泛运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但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中却很少使用。事实上,在家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和心理上的不足,其真实意愿和权益很难得到倾听和保护,法院审理诸如抚养权争议等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案件专以年龄、性别和经济条件确定抚养权归属的做法往往是从大人的角度进行的选择,没有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主观感受。因此,在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家事案件中,为使裁判结果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运用法律以外的心理咨询手段显得尤为必要。

笔者所在法院的心理咨询师通过单面镜功能室全程观察了一起生父诉请女儿的姨妈返还抚养权的案件的首次调解过程,结合家事调查报告的内容,向法官提出了此案应参考未成年人意见的建议。【15】鉴于孩子年龄尚小,言语表达和认知能力还未发展成熟,心理咨询师采用了以心理画和沙盘治疗为主、谈话为辅的心理咨询方式【16】,以促其表达心声。通过这种方式,心理咨询师发现此次抚养权纠纷已经对孩子幼小的心灵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和创伤,了解到孩子对父亲和姨妈各自的亲密依赖程度。

法官与心理咨询师据此展开了第二次调解,并将心理咨询的部分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听后均内疚不已,当即表示愿意协商,并根据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发展的原则,达成了和解协议。

三、家事心理咨询的困境及出路

(一)家事心理咨询缺乏立法支撑

家事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它“以消除对抗作为出发点,以亲情和情感为纽带,把心理疏导作为重要途径,把心理治疗、创伤弥合、情感修复作为主要方法”【17】,基于“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应与案件特点相适应”的程序法理,家事案件的妥适处理有赖于一部独立的家事诉讼程序【18】。然而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未对家事审判程序作出专门规定,涉及家事审判的程序性规范除沿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以外,主要散落在《婚姻法》、《收养法》等实体法领域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而这显然不利于家事案件的专业化审理,实现家事诉讼的特有价值和功能。

幸运地是,当前已有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界人士意识到这一问题。2016年12月,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和家事诉讼立法研讨会在山东省德州市武城法院召开,会议的重要议程之一就是对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敏教授和陈爱武教授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事诉讼法(征求意见稿)》进行研讨,该“意见稿”第21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引入心理辅导机制,邀请心理咨询师对婚姻当事人、未成年人或其父母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或者建议婚姻当事人或未成年人父母寻求心理专家进行心理辅导。上述规定连同最高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心理疏导工作指引(试行)》共同为我们提供了心理咨询师介入家事案件的基本程序指引【19】。

(二)家事心理咨询受适用条件和范围的限制

心理咨询的首要原则是来访者自愿,这是确立良好咨访关系的先决条件。没有测评或咨询意愿的人,心理咨询师不应主动介入,心理咨询信奉“来者不拒、去者不追”的信条,只有来访者自己感觉不适,并且需要寻求专业人员以诉说心中烦闷要求得到心理援助,才适合接受心理咨询;如果当事人不把面临的现状视为心理上的不适应并积极要求脱离这种状态,则无论进行怎样的咨询都无济于事。此外,心理咨询需要充足的时间保障。当事人能否像社会中的一般来访者一样,愿意付出一定的时间接受一个完整的心理咨询疗程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因此,通过科学方式筛选理想的当事人作为咨询对象,方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对于法院而言,则应探索建立有别于一般民事案件的弹性审限制度,适当放宽审限的限制,将心理咨询消耗的时间排除在审限之外【20】,毕竟心理咨询的重要工作是“帮助个体寻找适合他们自己价值观的答案,心理咨询师不要缩短来访者的探索过程”【21】。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心理疏导工作指引(试行)》中列举了心理咨询的具体适用情形,但任何规范性文件均不可能穷尽所有的个案。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对此进行了总结,概括起来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因情绪异常激动致使调解或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二是因不良互动模式、角色功能失调等导致婚姻危机,存在修复可能的;三是针对离婚纠纷和抚养权争议中的未成年人,需要引导其发表意见或舒缓压力的;四是判后可能存在异常情绪,需要进一步心理干预的。

(三)心理咨询评估报告的法律属性尚不确定

心理咨询师从专业角度出发,给家事纠纷当事人及相关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个性心理、婚姻基础、情感状况、性格配对、对家庭的认知和态度等作出一个综合性评估,以心理测评结果为依据,根据访谈内容,形成全方位的心理评估报告及个体发展建议。

关于心理咨询评估报告的法律属性,有观点认为,心理咨询评估报告符合鉴定意见的特征,属于性质状态型、非确定性鉴定意见【22】。笔者并不赞同这种主张。鉴定意见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形式,不仅需要质证,而且一旦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出庭必要的,鉴定人还应出庭作证。而心理咨询师根据保密原则不宜出庭披露评估报告中的隐私信息,不宜针对评估报告的内容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所以很难将心理咨询评估报告认定为鉴定意见。

另一种观点认为心理咨询师是专家证人的角色,其评估报告应作为专家证言呈现于法庭【23】。这种观点也有问题。因为专家证言就其本质而言仍属于证人证言范畴,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我国并不允许证人表达推断性、评论性意见,所以专家证言只能进行“体验性”描述。这种对专家证言的要求显然与心理咨询评估报告包含心理咨询师主观意见的内容是不相容的。因此,心理咨询评估报告的性质目前尚不明确,实践中仅作为参考性意见提供给法官。

心理测评和咨询是一门高度专业化的技术,非经严格的训练难以充分掌握所需技巧。目前法院系统内的很多心理咨询人员,都是在职法官考取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证后就开始从事相关工作,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值得商榷。一方面,法官擅长的是法律判断而不是心理问题的发现和治愈,大多数家事法官缺乏心理咨询的专业素养和实践积累,不能对当事人(来访者)的个性心理、情绪体验、行为模式等作出准确评估和诊断,可能导致阻抗现象的产生【24】;另一方面,法官从事心理咨询事实上混淆了裁判者和心理咨询师的角色定位,对法官来说极易产生先入为主的偏见,而当事人也始终会对法官心存顾虑,在咨询过程中不愿敞开心扉,如此便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因此,笔者建议,对于有条件的法院,面向社会招聘具有心理学背景、具备国家心理咨询师二级以上资质且拥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作为司法辅助人员,专职从事心理测评和咨询工作【25】,或者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机构的心理咨询师为当事人提供咨询【26】,不失为一种更为可行的做法。

当然,我们也可以效仿台湾地区法院的“合作模式”,从台湾师范大学的教育心理学系中邀请专业研究生在导师的带领下,向当事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由于这些咨询员均具有专业背景,且深富工作热忱,加上督导程序严密,咨询的质量得以维持,而心理咨询员则比照调解委员给付一定的酬劳【27】。另外,也有部分法院采取了“联合模式”,即联合司法局、教育局等,组织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人员组成心理咨询、辅导团队,对特定案件当事人适时引入心理咨询和辅导【28】,这种做法亦值得借鉴。

四、结语

家事审判中引入心理咨询服务,不仅为当事人打开了“法结”,更通过案前疏导、案中咨询、案后干预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及相关未成年人调节负性情绪、弥合亲情关系、诊疗心理创伤、恢复社会功能,为他们解开了“心结”。法官和心理咨询师通力合作,在用法律的理性解决家事纠纷的同时,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

注释:

【2】张晓茹:《家事裁判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16页。

【3】参见张晓茹:《家事裁判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16-117页。

【9】彭南元:“法院家事调解模式之发展——以整合资源为例”,载《月旦法学杂志》2008年第8期,第45页。

【10】参见岳晓东:《登天的感觉:我在哈佛大学做心理咨询》,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6年版,第91页。

【13】2016年2月北京昌平法院马姓法官,被其所审理的一桩离婚纠纷的当事人李某,持枪射击致死,此案件的发生让人扼腕叹息,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这也再一次告诉我们,某些当事人极端情况下很容易做出一些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假如能够早点洞悉这一苗头,及时介入心理干预,或许结果又会不一样。

【14】[日]松原达哉:《咨询心理学》,张天舒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年版,第104页。

【16】绘画心理分析是常用的心理咨询技术之一,它通过图画这个工具,使当事人(来访者)无需通过言语表达就能将自己内在的想法、观念或问题呈现出来,因此这种方式特别适合于不愿说话、智力发展迟缓或年龄较小的来访者,它可以绕过来访者的防御机制,真实地呈现其内心的潜意识和愿望。参见李洪伟、吴迪《心理画:绘画心里分析图典》,人民邮电出版社2016年版。

沙盘游戏治疗是目前国际上影响广泛的儿童心理治疗技术,来访者在心理咨询师的陪伴下,从玩具架上自由挑选玩具,在盛有细沙的特制沙箱中进行自我表现的一种心理疗法。参见申荷永、陈侃、高岚:“沙盘游戏治疗的历史与理论”,载《心理发展与教育》2005年第2期,第124-125页。

【18】鉴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不少国家和地区专门制定了与普通民事诉讼法程序相异的家事诉讼程序。德国在2008年修订了《家事事件及非讼事件程序法》,初步实现了家事程序非讼化。日本2003年修订了《人事诉讼法》,2013年又颁行了《家事事件程序法》,涉及身份关系的,适用《人事诉讼法》,而家庭中其他事件和非讼事件则适用《家事事件程序法》。我国台湾地区则于2012年将之前的人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关于家事非讼程序与调解程序合并,形成了一部整合性的“家事事件法”。

【19】笔者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心理疏导工作指引(试行)》,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后形成的《少年家事案件心理疏导工作规则(试行)》被徐州中院采纳并推广至全市基层法院。该《工作规则》分别对心理咨询师的聘任资格、任职要求、职责范围、适用条件及范围等作了详细规定。

【21】 [美]科瑞:《心理咨询和治疗的理论及实践》(第8版),石林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16-17页。

【22】参见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78-181页。

【23】参见黄鸣鹤:“心理干预在离婚调解过程中的运用”,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13期,第86页。

【24】阻抗(resistance)是指来访者对咨询过程中自我暴露与变化的抵触,它多表现为来访者对咨询过程的焦虑体验,并导致来访者对咨询过程做出种种抵抗表现,如拒绝改变,拒绝接受问题,拒绝改变冲动等。参见岳晓东:《心理咨询基本功技术》,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32页。

【25】笔者所在的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采用此种做法,专业心理咨询师作为法官助理被招录到法院的少年家事庭,为家事案件的审理注入了新的活力。

【26】如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即采用这种方式,该法院与社会上专业心理咨询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相对固定地与其保持合作关系。笔者将上述两种方式统称为“专业模式”。

【27】陈晓静、吴广辉、张吉来、吕莹:“家事审判方式及工作机制改革的实践和探索——以武城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及工作机制改革为视角”,载《中国审判》2016年第11期。

(2015年1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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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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