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股不同权”的相关法规对比及案例股权普通股b股公司法

“同股不同权”是指不同类型的股份表决权不同,又称“AB股制度”。AB股制度,即为双重股权制度,是一种特殊的股权架构。不同于传统公司法坚持的“一股一权”原则,该构架下,公司可以发行两种A、B股份,前者遵循“一股一权”的原则,后者则是一股多权,且B股的持有者多数是公司的创始人抑或管理层。AB股制度实质上是一种通过分离现金流和投票权而对公司实行有效控制的有效手段。

AB股制度下,发行的股票具有如下三个特点:

股票分为两类,每股对应的投票权不同。这些公司发行的股票一般分为A类普通票和B类普通票。后者每股的投票权一般是前者的N倍(通常为10倍)。

两种股票的持有人不同。持有A类普通股的一般是公众投资者,二级市场过来的人比较多。B类普通股的一般是创业者、高管、公司员工与早期投资人持有。

两种股票不能随意转化。一般A类普通股的持有者无法将A类普通股变成B类普通股,而B类普通股经过一定的程序或者直接转让,自动转化为A类普通股。

国外

同股不同权在最早是在美国出现,进而为其他国家所效仿。

1994年,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柜台交易(OTC)市场的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达成协议并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批准,允许公司在IPO的时候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百度、京东、爱奇艺等,都是采取同股不同权结构在美国上市的企业。

而在中国大陆及香港交易所这两年才允许“同股不同权”。

中国香港

2018年之前香港一直坚持“同股同权”,导致阿里巴巴无法在香港上市,让港交所错过了一家市值千亿美金的公司,成为一大遗憾。

中国境内

“同股不同权”并非新规定。现行《公司法》并未禁止有限公司设置“同股不同权”,股东出资比例与表决权、分红权的比例,都是可以在章程中进行特别约定,很多地方的工商局会接受个性化的条款设计。

《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深圳

首先,《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属于地方性法律规定,是针对深圳商事登记具体操作的规定,并不能违背《公司法》的规定。

第二,规定表述的是“公司依法设置特殊股权结构的”,应当理解成如果公司是属于依法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的公司(例如深圳的科技企业),那么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表决权差异安排”。与此前深圳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关于深圳“科技企业”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的衔接。而并非指“深圳地区所有类型公司均可设置同股不同权”。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第四条 商事主体备案包括下列事项:

(一)章程或者协议;

(二)经营范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商事登记管理联系人。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商事主体类型,分别规定各类商事主体备案事项的具体内容。

公司依法设置特殊股权结构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表决权差异安排。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九十九条 在本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科技企业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表决权差异安排,在普通股份之外,设置拥有大于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特别表决权股份。

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包括公司的创始股东和其他对公司技术进步、业务发展有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的后续发展中持续发挥重要作用的股东,以及上述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

设置特殊股权结构的公司,其他方面符合有关上市规则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交易。

公司设置“同股不同权”制度的意义

1、保障创始股东的控制权

商业形态主要构成正在从传统行业过渡至新经济行业,新经济行业多为轻资产无固定资产可供抵押,因此大量依赖股权融资获得资金,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往往需要经历多轮股权融资,从而导致企业创始股东的持股比例不断被稀释,继而逐渐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不利于公司的进一步技术更新和长期发展。

通过设置AB股,在保证投资者收益权的前提下,让创始股东仍可以以较小的持股比例对公司享有控制权,有利于保护创始股东的权益。

2、避免恶意收购

在创始团队持有A类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情况下,即使B类股份被其他投资者收购,也不会对创始团队的控制权形成威胁,从而可以避免公司被恶意收购。

实行AB股制度的上市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Google在2004年的上市,成为美国高科技行业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分水岭。2004年之前,在美国上市的高科技公司多数没有使用AB股架构,比如苹果、微软和亚马逊。然而,2004年以后,美国上市的主要科技公司,不采用AB股的大概只有Twitter了。在中国企业中,使用这种股权结构较著名的有百度和京东。

以谷歌为例,谷歌在2004年上市,上市前引入AB股制度,分为A、B两类同价股票,两位企业创始人获分配B股,其他公众股东则获分配A股。

在AB股双股并行的制度下,A股对应每股只有1票投票权,B股不能公开交易,B股的每股投票权为A股的10倍。谷歌创始人及行政总裁持有几乎全部B股,实际共持有70%以上投票权,确保了两位创始人能以较少的持股拥有过半的投票权,从而控制大局。

Facebook采用AB股制度,B股投票权亦是A股的10倍。Facebook 的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为确保有绝对的控制权,扎克伯格在制度以外还加上“表决权代理协议”,即B股投资者可授权他代为表决,加上他本身持有的B股,等于掌握了绝对的表决权,即当时扎克伯格拥有公司 56.9%的投票权。

京东

根据京东2016年的年报,刘强东占股15.8%,却拥有80%的投票表决权。刘强东用15.8%的股权牢牢掌握了京东的控制权。

京东的AB股制度是这样设计的:

1、普通股分为A类和B类两类,刘强东持B类,每1股拥有20票投票权;其他投资人持A类,每1股拥有1票投票权。

2、A类上市交易,B类不上市交易。

3、A类在任何时候均不可以转换为B类;B类可随时自由转换为A类。

4、B类转让给非联属人士(联署即直系或其控制的实体)时,则自动转换成为A类。

5、当刘强东不再担任京东董事兼CEO或其他特定情况时,其持所有B类将自动立即转换为等量的A类。

6、A类及B类就所有呈交股东投票的事项一并投票。普通决议,出席的简单多数通过,特殊决议,出席的2/3通过。

小米

根据小米集团的招股书显示,Xiaomi Corp采用AB股架构,A类股拥有10票,B类股拥有1票投票权。在AB股结构下,雷军的31.41%的股份中有20.51%的A类股,加上其10.9%的B类股,雷军的投票权达到了55.7%,再加上委托投票的2.2%,雷军实际拥有公司57.9%的投票权。林斌的13.33%中有11.46%的A类股,加上1.87%的B类股,根据A类股的投票规则,林斌拥有公司30%的投票权。这样一来,雷军的创始团队则拥有公司超过87.9%的投票权,可以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

科创板、港股、美股AB制度要求与区别点

以下就科创板、港股、美股AB股制度基本要求及区别点作简要分析。那科创板的特别表决权有哪些特点呢?我们以来看看:

设置特别表决权的条件

科创板特别表决权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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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0.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与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新闻中心如公司内部的人力资源管理、经营管理人员的劳动力市场、公司之间的竞争性产品市场和公司的法律制度等等。德国还提出了“制度性研究路径”,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由公司机构和组织机制、应对性决策以及干预权与控制权行使过程所构成的一整套制度。它的功能在于解决公司内部具有不同利害关系的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并协调jvzquC41pg}t0|npc0ipo7hp1q5329:/3331485:3:=45<;;:u4tj}rn
1.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框架应确保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所有重要事务的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绩效、所有权和公司的治理。 ?公司治理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和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的受托责任(accountability) 二、公司治理问题的重要性: 全球视角 ?良好的公司治理有利于改善公司绩效 ?良好的公司治理有利于提高投 jvzquC41yy}/5?5fqey/pny1fqi04n;43;>2dBi74:kb::h99;8b0qyon
2.国家特殊管理股之特殊权利结构研究作为试点企业股东拥有的特殊的管理权并非单一权利,而是一束权利,其包括哪些具体权利以及各具体权利之间的关系尚不够清晰。公司政治学理论逐渐为国内学者关注①国内关于公司(法)政治学分析的论著和译著日渐增多,如[美]克里斯多夫·M.布鲁纳:《普通法世界的公司治理:股东权力的政治基础》,林少伟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jvzquC41ufyeyt}d0etv0niw0et0itqn14632w44247e4zdf64i6e>:dgf?56B8c;f929ki7de>6d9g1c9683;>:f7:e6@=hc5jg4?577;65:l>20jzn
3.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的区别1.定义不同。公司治理居于企业所有权层次;企业管理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组织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2.进行模式不同。公司治理全体股东认同一个价值趋向;企业管理尽可能利用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 3.原则不同。公司治理的原则包含着要素:诚实、信jvzquC41yy}/fxsicq4dqv4eoc5{{87246673:966673;7mv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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