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检验机构如何正确使用CMA徽章?如何防止报告上的CMA徽章超范围使用呢?很多人对这些问题还不清楚。本期推文,我们给大家带来专家的案例解读《检测报告依据含有不在CMA范围内的标准,封面是否可盖徽章?》
案例问题
某检测报告依据两个标准,一个是国家标准,实验室有CMA资质认定,另一个是企业标准,实验室没有CMA资质认定,检测报告封面可以打CMA徽章吗?
图1 CMA资质认定徽章
对此有不同的观点:
观点1:两个标准中有一个没有CMA资质认定,所以报告就不能打CMA徽章。
观点2:两个标准中有一个有CMA资质认定,所以报告可以打CMA徽章并且备注另一个企业标准没有CMA资质认定。
哪一个观点更合理?
案例分析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令(2021年4月修改)(详见下文),可知: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测报告中加盖CMA章,否则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
关于报告中有两个标准,其中有一个企业标准不在CMA章认可范围内,有以下两种情况:
1.
该企业标准为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外的,且不含检验检测方法,可能是各类产品的限值标准,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时作为判定依据使用。根据国认实〔2015〕49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该报告可以盖CMA章,且必要时可在备注处说明XXX标准为非检验检测方法标准(限值要求、判定要求),国家对其无强制性要求。
2.
若该标准为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外的标准,且该标准是各类检验检测方法标准,“法无授权不可为”,若出现在报告上,报告不得加盖CMA章,并且,此时,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上必须说明:
**报告中未加CMA标志时,检测数据和结果仅供科研、教学或内部质量控制之用。**
综上所述,如果案例问题中的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含有检验检测方法,且不在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内,则检测报告不应在封面打上CMA资质认定徽章。
值得指出,CMA是强制的,只要有一个(检测方法)标准没有CMA资质认定,报告就不能带CMA徽章。
而与CMA不同的是,CNAS是自愿的,只要报告备注了哪些标准不在CNAS认可范围,报告就可以带CNAS徽章。
法律-法规-技术协调标准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国认实〔201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
八、关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的责任
(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检验检测结果错误、偏离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解释、召回或者赔偿责任。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还应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限值标准可不列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但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时可作为判定依据使用。
九、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的规定
(一)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时,应当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应按照国家认监委有关标志管理的文件规定,符合尺寸、比例、颜色方面的要求,并准确、清晰标注证书编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或者印刷)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封面,颜色建议为红色、蓝色或者黑色。检验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封面的机构名称位置或者检验检测结论位置,骑缝位置也应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应表明检验检测机构完整的、准确的名称。检验检测机构在其出具的各类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均应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由其出具,并由该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验检测专用章的管理制度,并对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进行规范管理。
(二)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可以不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外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不得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8号
局长 张工
……
第十五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质量管理措施有效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第二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