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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管理办法》解读郭栋2015年9月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管理办法》解读1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2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立法目的立法依据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3资质认定法律依据
资质认定制度
《认证认可条例》第16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制度
《计量法》第22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并可靠性考核合格;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32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33资质认定法律依据资质认定制度3其他法律法规4序号检验领域管理机关法律法规1食品、保健食品食药监《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2农产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3机动车安全技术交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交通《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含食品添加剂)质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6司法鉴定司法公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7建设工程建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其他法律法规4序号检验领域管理机关法律法规1食品、保健食品食5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定义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行政许可法》: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5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6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行政许可法》: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6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7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有关检验检测方法标准和产品标准其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7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8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仲裁法》: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8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9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9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10第一章总则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会同实施: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资格准入(许可、确定、指定、认定、登记等):《特种设备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兽药管理条例》《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反兴奋剂条例》《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管理办法》……10第一章总则第四条
1.会同实施: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11第一章总则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11第一章总则第五条
12第一章总则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关于贯彻落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实施意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资质认定标志使用管理办法》……12第一章总则第六条
《关于贯彻落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13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法律责任承担单位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13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法律责任承担单14第一章总则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14第一章总则第七条
15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1.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2.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或者核准名称的企业法人3.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直属管辖4.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根据需要,与国家认监委共同确定的15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八条
1.国家事业单位登记16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16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17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30个工作日17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18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8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19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一条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20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20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1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InspectionBodyandLaboratoryMandatory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如:15040115000115:发证年份04:发证机关01:领域代码15:行业主管部门代码0001:流水号21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三条
如:150422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四条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2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四条
23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23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五条
24第三章技术评审管理第十六条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技术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24第三章技术评审管理第十六条
25第三章技术评审管理第十七条
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5第三章技术评审管理第十七条
26第三章技术评审管理第十八条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26第三章技术评审管理第十八条
27第三章技术评审管理第十九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评审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第二十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技术评审的,应当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27第三章技术评审管理第十九条
28第三章技术评审管理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告诫、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28第三章技术评审管理第二十一条
29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29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303031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31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32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32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33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3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34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二十六条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34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35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35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36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36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检验检测专用章应含下列内容:
本单位名称、“检验检测专用章”字样、五星标识。专用章形状通常为圆形,参考式样如下。37检验检测专用章应含下列内容:3738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对其检验检测的样品进行管理。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38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39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三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39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40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三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40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41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41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42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保密法》: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限内只能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42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保密法》:国家秘密是关系国4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年度资质认定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由其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上报或者通报。43第五章监督管理44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专业领域风险程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认可机构认可以及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情况,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44第五章监督管理45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45第五章监督管理46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国家认监委应当建立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查询平台,以便社会查询和监督。46第五章监督管理47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47第五章监督管理48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二)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三)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50第五章监督管理515152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53535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5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55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四)违反本办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六)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55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565657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三)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四)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五)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前款规定的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57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58索赔1000000000元58索赔595960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60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61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一)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四)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形。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61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2008年至2013年间,原震利用担任北京市消防科学研究所所长,王明皓利用担任科研所下属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副站长、临时负责人等职务上的便利作案。两人通过以发票冲账、将应支付给单位的部分合作业务款不入账、签订虚假的劳务合作协议等方式,共同贪污人民币1746万余元,原震单独贪污446万余元。原震、王明皓两人还通过以无偿提供检测报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加快出具检测报告速度等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64北京市消防科学研究所原所长敛财3000万元65造成35人死亡、11人受伤
鹏瑞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工作管理混乱,在申请机动车检验资质时提供的授权签字人学历、职称造假,编造虚假材料骗取资质;公司对发动机等必检项目未提出查验要求,普遍存在漏检、少检现象;安排不具备大客车驾驶资质的引车员进行检验;事故大客车制动系统复检时,检验人员与车主、非法中介人员合谋弄虚作假,导致严重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事故大客车获得检验合格证明。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第四十七条
从事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7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68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
资质认定收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资质认定收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演讲完毕,谢谢观看!演讲完毕,谢谢观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管理办法》解读郭栋2015年9月7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管理办法》解读1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71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立法目的立法依据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72资质认定法律依据
资质认定制度
《认证认可条例》第16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制度
《计量法》第22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并可靠性考核合格;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32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723资质认定法律依据资质认定制度3其他法律法规73序号检验领域管理机关法律法规1食品、保健食品食药监《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2农产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3机动车安全技术交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交通《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含食品添加剂)质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6司法鉴定司法公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7建设工程建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其他法律法规4序号检验领域管理机关法律法规1食品、保健食品食74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定义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行政许可法》: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5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75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行政许可法》: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6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76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有关检验检测方法标准和产品标准其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7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77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仲裁法》: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8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78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9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79第一章总则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会同实施: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资格准入(许可、确定、指定、认定、登记等):《特种设备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兽药管理条例》《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反兴奋剂条例》《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管理办法》……10第一章总则第四条
1.会同实施: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80第一章总则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11第一章总则第五条
81第一章总则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关于贯彻落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实施意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资质认定标志使用管理办法》……12第一章总则第六条
《关于贯彻落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82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法律责任承担单位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13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法律责任承担单83第一章总则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14第一章总则第七条
84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1.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2.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或者核准名称的企业法人3.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直属管辖4.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根据需要,与国家认监委共同确定的15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八条
1.国家事业单位登记85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16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86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30个工作日17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87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8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88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一条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89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20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90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InspectionBodyandLaboratoryMandatory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如:15040115000115:发证年份04:发证机关01:领域代码15:行业主管部门代码0001:流水号21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三条
如:150491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四条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2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四条
92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23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五条
93第三章技术评审管理第十六条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技术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24第三章技术评审管理第十六条
94第三章技术评审管理第十七条
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5第三章技术评审管理第十七条
95第三章技术评审管理第十八条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26第三章技术评审管理第十八条
96第三章技术评审管理第十九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评审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第二十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技术评审的,应当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27第三章技术评审管理第十九条
97第三章技术评审管理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告诫、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28第三章技术评审管理第二十一条
98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29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9930100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31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101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32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102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3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103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二十六条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34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104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35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105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36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检验检测专用章应含下列内容:
本单位名称、“检验检测专用章”字样、五星标识。专用章形状通常为圆形,参考式样如下。106检验检测专用章应含下列内容:37107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对其检验检测的样品进行管理。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38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108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三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39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109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三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40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110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41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111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保密法》: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限内只能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42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保密法》:国家秘密是关系国112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年度资质认定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由其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上报或者通报。43第五章监督管理11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专业领域风险程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认可机构认可以及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情况,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44第五章监督管理114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45第五章监督管理115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国家认监委应当建立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查询平台,以便社会查询和监督。46第五章监督管理116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47第五章监督管理117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二)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三)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50第五章监督管理12051121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1225312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5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12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四)违反本办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六)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55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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