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倾倒有毒物质,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判决:1.被告人冯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禁止被告人冯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临淄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态环境、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在谋求发展的道路上曾经牺牲了一定的环境为代价,但随着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也尝到了生态环境对人们的反噬甚至攻击。对此,人们已经意识到保护环境对人类生存发展的意义。习总书记曾多次强调,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要为子孙后代留下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优美环境,加强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治力度,让污染者提责,让潜在破坏者警醒,是织密法治保护网,用实际行动守护老百姓身边的碧水蓝天,巩固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的成果,树牢路行生态文明理念、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的根本所在。近年来,国家层面也加大了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并开展了一系列的环境治理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个别人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依旧淡簿,只图私利,不顾全局,肆意破坏生态环境,甚至不惜铤而走险。本案中,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倾倒有毒物质,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让其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相应责任,对潜在的破坏生态环境的存有侥幸者以警醒,具有十分典型的重要意义。
被告人吕某某、关某某盗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上旬,被告人吕某某、关某某先后两次于凌晨到某村东侧林场内盗伐杨树40棵。经鉴定,被盗伐的杨树立木蓄积为7.828立方米,价值3131.2元。吕某某、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赔偿被害单位某苗木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10 000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裁判结果
桓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关某某盗伐林木,立木蓄积为7.82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结合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及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情节,判决被告人吕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关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意义
森林是国家重要自然资源,不仅具有较大经济价值,更具有特殊生态价值。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其他单位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的,应当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本案中,两被告人先后两次未经许可擅自砍伐其他单位所有的林木40棵,立木蓄积7.828立方米,涉案林木价值3131.2元,其行为侵犯林木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破坏森林资源和国家生态安全。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始终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生态并重方针,两被告人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0000元,被害单位及林地生态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弥补,遂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既打击了森林资源违法犯罪,又教育和引导被告人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示范引导意义。
被告人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20年春天以来,被告人宋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将其承包的位于沂源县悦庄镇某村的林地进行平整并铺设沥青铣刨料,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存放建筑设备等。经鉴定认定,被告人宋某某铺设沥青铣刨料面积1.3520公顷(20.28亩),占用林地面积1.3485公顷(20.23亩),均为采伐迹地,均为一般商品林地,林地保护等级为IV级。
案发后,沂源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济南隆源地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区域进行了生态修复工程设计,出具了《沂源县悦庄镇某村损毁土地生态修复工程设计》。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宋某某根据生态修复工程设计方案,对涉案区域积极采取了杂物清理、沥青铣刨料清理、废石清理、挖种植坑、种植土回填、栽植杨树等恢复治理措施。案发后,法院与森林公安、检察院、自然资源局建立联动机制,多部门积极沟通协作,对被告人破坏林地的面积范围、修复方案的可行性、修复期限等问题充分沟通,确保案件快速高效审理。庭后,为查实被告人的修复情况,法院联合上述单位以及相应专家到修复现场查看,指导被告人补种、管护树木。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土地资源是重要的生态资源,保护和修复土地必须多措并举。本案系非法占用耕地、林地,改变被占用农用地用途的案件,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刑罚,并推动被告人采取杂物清理、沥青铣刨料清理、废石清理、挖种植坑、种植土回填、栽植杨树等恢复治理措施,不仅及时保护和修复了土地,也为探索恢复性司法积累了有益经验。同时,多部门协同联动、多元共治,大大提高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力度、制止效果和惩治力度,使得被告人在最短的时间内修复生态环境,保护了当地的绿水青山。
被告人刘某、孙某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刘某与他人非法采矿期间,为逃避执法部门监管,通过被告人孙某经微信转账给予沂源县某派出所协警财物共计人民币4.6万元,协警收受财物后,经被告人孙某向上述人员提供群众举报、执法巡查信息等帮助其逃避执法部门查处。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孙某先后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主动退赔20000元;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裁判结果
沂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孙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5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据此,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孙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三、责令被告人刘某、孙某退赔参与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矿产资源是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不仅严重侵害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及其管理秩序,也很容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非法采矿犯罪,涉及人员多,分工细,也易引发其他犯罪。本案将非法采矿和行贿两罪一并处理,有助于警示矿产资源从业者要依法依规开采,也对私挖乱采行为起到警示、震慑左右。
某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某某学院供用水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司法实践中积极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典型范例。本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从服务生态保护大局出发,秉持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理念,依法处理民事合同纠纷的司法担当,以司法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生态环境的信心和决心,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本案对于督促和引导合同主体提高法治观念,严格遵守民事和环保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具有示范作用,同时对于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积极的指导与借鉴意义。
苏某与鲍某、刘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苏某家与被告鲍某、刘某家系东西邻居。经对现场查看,现场情况如下:两被告在苏某家北屋北侧栽种香椿树3棵,香椿树的部分树枝向南生长,并垂直于苏某北屋房顶上方;两被告在苏某北屋北侧紧贴北屋墙根处堆放砖块、树枝等杂物一宗;现由两被告使用的院落中,在苏某北屋西侧紧贴墙根处长有1棵香椿树;两被告在苏某北屋西侧紧贴墙根处堆放树枝等杂物一宗;现由两被告使用的院落中,在两被告东屋北侧与苏某院落西墙外建有一堵砖墙,该砖墙下方无排水口,两被告东屋屋顶西南角有排水口一处,排出的水滴落到砖墙南侧的通道上。
裁判结果
淄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鲍某、刘某在苏某家北屋北侧栽种的香椿树3棵,部分树枝向南生长,并垂直于苏某北屋房顶上方,在遇大风、落雪等恶劣天气时,树枝有断落并砸坏苏某北屋屋顶的风险,对该部分树枝,两被告应当及时予以修剪移除。现由两被告使用的院落中,在苏某北屋西侧紧贴墙根处长有1棵香椿树,该香椿树无论是两被告栽种的还是自然长出的,均应由两被告进行管理,而该香椿树紧贴苏某房屋外墙根生长,会危害苏某的房屋墙体安全,两被告应当予以刨除。两被告堆放在苏某北屋北侧、西侧紧贴墙面的杂物,在遇雨雪天气时,会造成积水无法及时排出,给苏某房屋墙体安全造成风险,两被告应当予以清除。两被告东屋北侧与苏某院落西墙外的砖墙的下方无排水口,两被告东屋屋顶西南角上排水口排出的水会滴落到砖墙南侧的通道上,造成积水无法及时排出,给苏某院落西墙墙体安全造成风险,两被告应当在砖墙下方增设排水口,以有利于通道排水,因该砖墙的修建并未侵占苏某的宅基地或其所有的建筑物,苏某要求两被告拆除该砖墙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苏某主张的保全保险费,不属于必要性支出,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被告鲍某、刘某将栽种于原告苏某北屋北侧的3棵香椿树上向南生长、并垂直于苏某北屋房顶上方的树枝修剪移除;二、被告鲍某、刘某将生长于原告苏某北屋西侧紧贴墙根处的1棵香椿树予以刨除;三、被告鲍某、刘某将堆放于原告苏某北屋北侧、西侧紧贴墙面的砖块、树枝等杂物予以清除;四、被告鲍某、刘某在其东屋北侧与苏某院落西墙外的砖墙的下方中央紧贴地面处,开设一10厘米×10厘米的排水口;五、驳回原告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从古至今相邻纠纷不断,以至于古人便有“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的相邻关系纠纷处理佳话。尤其农村地区涉及宅基地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较为普遍,且该类案件调解难度较大,往往是邻里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矛盾不断积累升级形成,矛盾达到一定程度后会转化为“斗气”现象。邻里纷争无小事,解决是否妥当,不仅关系到邻里和睦,更关系到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若得不到妥善有效化解,极易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引发严重后果。在本案中,承办法官在查看现场后,根据现场情况以及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提出了调解方案,被告表示接受,而原告提出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其他调解意见,但该意见已在之前其他案件中予以处理。经多次给原、被告双方做调解工作,双方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判决后,承办法官及时给原告做好释法工作,并通过西河镇政府包村干部、村委书记、主任给原告做息诉罢访工作,原告最终放弃上诉,服从一审判决,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根据判决书的内容及时履行了义务,最终原告对两被告的履行情况予以接受。在处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要充分做好息讼止争工作,促进当事人在未来的生活中和睦相处,预防矛盾纠纷激化升级,稳定社会秩序,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某村民委员会与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被告约定的租赁期限为一年,后续采取一年一交费的方式续约,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原告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合同,被告同意解除,被告应搬出所租赁的果园并返还给原告。但考虑到被告在园内种植有大量树木,若判令被告自行清理,不仅会给被告造成过大损失,而且不符合绿色审判理念,宜采取折价赔偿的方式予以解决,因此对于原告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原告收回果园后进行处置时,应依法报请相关部门审批,应注意通过公证、邀请被告到场等方式,有效留存所处置树木的种类、数量、大小等证据,以便于将来赔偿纠纷的妥善处理。故判决确认解除双方签订的《果园租赁协议》,判令刘某某限期搬出所租赁果园,并支付欠交的租赁费,驳回某村民委员会的要求刘某某自行清除树木的诉讼请求。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树木即是村民的重要财产之一,也是生态环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秀木成林,保护每一颗、每一片树木就是在保护森林环境。本案中,村委会与村民采取一年一交租赁费的方式续签租赁果园的合同,村民虽然近几年没有交租赁费,但责任并不完全在村民。《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此种情况下,如果判决村民自行清除其历年来栽种的树木,不仅意味着村民将承担巨大财产损失,而且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不利于全面贯彻“绿色审判”理念,据此法院认为应该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尽最大努力保留这片树木,判决驳回了某村民委员会要求村民清除树木的诉讼请求,同时对村委下一步处理涉案树木的注意事项进行了释明和提醒,避免出现滥伐林木等违法犯罪行为,也避免引起更大的纠纷。
某村民委员会与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虽然双方约定了合同的解除事由,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七条规定,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该案中,不能机械理解双方的约定解除条款,对某村民委员会而言,李某某拖欠租赁费无主观恶意,且某村民委员会的损失幅度可控;对李某某而言,其投资周期长、前期投入较大、后期产出较慢,解除合同不予维护交易稳定性,也势必影响李某某正常生产经营,更不利于提高土地利用率,据此,继续履行合同是维护双方合同权益及维护土地利用率的最优解。另一方面,通过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树立以保障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提高土地利用率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化解矛盾和症结,为促进农业生产、农村绿色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而凝心聚力。
在本案中,引发纠纷的焦点在于灌溉水质不达标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无法正常取得经济效益,充分体现了水资源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小案”诠释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保护好生态资源是转化为金山银山的重要、必要路径,是助力经济发展的支撑和保障。
赵某等五人诉某镇政府、某县政府不服拆迁安置方案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某镇黄河滩区迁建项目指挥部依据中央、省、市关于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外迁安置工程方案要求,于2017年11月启动搬迁房屋建设程序。
2020年6月,某镇黄河滩区居民迁建项目一期工程达到竣工条件,为了公平民主做好黄河滩区迁建工作,迁建项目指挥部向村民发放了政策明白纸,告知村民搬迁政策及标准、分房办法及其他事项。2020年7月某镇政府向村民发放《某镇黄河滩区迁建一期项目选房征求意见表》,原告五人均在意见表中表示同意并签字。
2021年5月,原告赵某等五人以方案未充分听取被迁建人意见、分配安置标准与上级文件不符等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某镇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分房安置方案》及某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高政复【2021】3号)。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黄河滩区迁建引发的拆迁安置方案行政案件。黄河滩区土地资源具有保持水土、促进黄河下游河道生态功能提升、保障粮食安全等重要作用,黄河滩区迁建工作是一项经国务院批准的扶贫项目,涉及大量滩区居民的切身利益,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集体土地征收。有关方面应当切实保障被占用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迁建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亦有容忍和配合的义务。本案中,高青法院对依法制定并签订的迁建分房安置方案予以确认,促进了黄河滩区迁建工作的有序推进,同时能够引导广大滩区群众提升保护黄河的大局意识,依法理性维权,充分展现环境资源审判对社会治理的有力成效,实现了社会效果、生态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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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诉某村村民委员会乱占农用地强制执行案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执行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自然规划执土罚字[2022]第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法律依据以及程序方面合法。被执行人某村村民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淄自然规划执土罚字[2022]第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淄自然规划执土罚字[2022]第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典型意义
法律的威力在于执行。本案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后,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移送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作出准予执行该行政行为的裁定书,既惩戒了违法当事人,又与行政机关合力保护土地,以实际行动彰显和维护法律尊严。
初审: 孙 心冉 复审:张振峰 终审: 李山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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